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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安防范口号

时间:2015-12-23 07:47

农村社会治安有哪些方面

农村社会治安有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机制并建立长效机制。

在现有制度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规律,进一步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的组织机构、责任义务、工作制度,规范和方法,完善保障措施,使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运转,保持经常。

  (二)充分发挥的作用。

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维护稳定的积极性,发挥农村人多的优势,搞,形成人人参与调解纠纷、人人参与治安巡逻、人人参与打击犯罪的局面,构筑起高密度、多层面、立体化的农村治安防范格局。

  (三)强化防范措施。

借鉴城区治安防范的好做法,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特别是运用科技手段进行治安防范的做法,尽快向农村延伸。

在村口和主要街道安装电视监控设备,采取全方位、全时制的监控,提高农村治安防范的水平和时效。

  (四)加大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力度。

经常性组织开展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文艺节目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法律真正送进农村,可借鉴城市社区的思路使“法律进村”,各村都应建起普法宣传专栏,让村民出门就能学到一些基本的。

学校要定期为学生上课,司法部门要经常深入农村办法律讲座,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

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促进农村社会平安稳定。

群防群治组织包括哪些

定义:群治是群众性、互自防自治活动的简称体说来,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所在地区,或单位治安的一种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原则。

群防群治活动有以下4个特点:第一,有比较固定的组织形式。

各种各样群防群治都有固定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以及隶属关系。

第二,有明确的活动范围。

无论哪一种群防群治组织都是应治理某一类特定治安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活动范围自始至终是十分明确的。

如治安联防队,活动的地域范围是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能范围仅限于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搞好社会面控制,处理简单的治安问题。

第三,有比较严格的行为规范。

群众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主要的行为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诸如治安联防队,护厂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也都有一套可供遵循的规章制度。

第四,有比较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群防群治组织都毫无例外地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的之下,接受专门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主要任务:一、防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二、协助专门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治安环境;三、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治安事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调解民间纠纷,疏导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六、帮教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以及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教育工作。

一、工作制度1、听从派出所或民警指挥,有民警或治安员的带领下,做好巡逻看护,情报信息搜集等群防群治工作。

2、对公安机关所布置的工作任务要认真完成,发现在安全隐患和各种违法犯罪情况要及时向民警汇报。

3、工作过程中要文明热情,同时增强法制观念,一切活动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

4、要严格保密制度,不准向外泄露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密。

5、不得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做与群防群治工作无关的事项。

6、要坚持开展各项群防群治工作的时间,无故不得迟到早退。

二、信息制度为了使治安活动能够长期有效发展,能够及时掌握敌社情动态,特制定此制度:1、治安办公室、警务室、治保会要经常深入居民区搜集、反馈人民群众对治安、防控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

2、建立专职信息员队伍,每名专职信息员每月必须上报有价值信息5条,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信息上报、反馈不及时的,根据有关条例进行惩罚。

3、结合阵地耳目建设,建立秘密信息员,进行阵地控制,加强城镇居民区和农村村、社及复杂场所的情报、信息网络建设。

4、广辟乡村信息资源,建立群众整体信息网络。

对上报的情报信息,要及时收集、整理。

拿出重点,总结经验,进行广泛应用和推广,使城镇创安活动每天都有新思路,每日都有新举措,治安环境天天都有新迹象。

具体治安问题有哪些

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

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

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

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

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

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

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

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节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作好跟踪反馈工作。

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监督。

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治安调解不作为考核指标,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违法调解行为也被排除在内部执法监督范围之外。

应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对违法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现行制度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起诉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治安调解往往出现投入大产出小,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的现象,使得有些民警不愿意做这项工作,从而浪费了有限的治安调解制度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效力,这的确让人不解,建议立法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

由于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衔接,公安机关存在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等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带来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两家相互推诿,“踢皮球”,给当事人徒增许多不便,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建议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做出处罚裁决并宣告调解终结,并制作调解终结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久调不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调解终结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五)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

必须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

这样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

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内已经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对于“110”接收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调查,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行为,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途径;对于民事纠纷由驻所人民调解员即时开展调解工作;其他的不属管辖范围的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去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

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犯罪,铲除了一批乡霸、村霸,并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

但是,从当前刑事犯罪情况看,涉农犯罪、农村人员犯罪仍呈高发态势。

笔者通过对广饶县近年来农村基层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查找了存在主要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探索性的提出了治理对策。

一、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1、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是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的最主要因素。

虽然连年来政法部门多次联合进行专项治理和集中打击,并加强了防范措施,但由于盗窃犯罪是一项全国性的治安顽症,致使盗窃案件边打边冒,仍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

盗窃犯罪不仅直接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加重了农民负担。

抢劫案件也频频发生,有入户抢劫的,也有利用夜色掩护在路口抢劫过往行人的,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不利于农村稳定发展。

例如:张某等人连续多次,入户盗窃粮食,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吴某、燕某等人先后五次抢劫小卖部、废品收购站、农户,造成了村民极大恐慌,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2、邻里纠纷普遍存在,包括责任田纠纷、水利纠纷、邻里口角纠纷等。

因这些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极易引发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甚至是刑事案件。

王某与李某因浇地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将李某打成重伤,被依法逮捕。

蔡某与黄某因责任田的划界问题发生争吵,最后演变至相互殴打,黄某被打成轻伤。

3、一些村霸、乡霸、市霸、地痞流氓等恶势力,欺压群众,危害一方。

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

王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4、农村青少年犯罪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不可忽视的因素。

在农村,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思想空虚、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是将精力放在学习和工作创业上,而是沉迷网络,崇尚暴力,迷恋色情,有些青少年没有得到及时的帮教,以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李某等人都是初中刚刚毕业,因没有工作,便经常一起泡网吧,后来没有钱上网了,开始从家里拿,慢慢的三人商量去偷,到最后三人竟结伙去抢劫。

二、农村社会治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对各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每个案件的共性研究和个性对比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

一是对犯罪的认识不足。

大多数的盗窃犯罪分子是从小偷小摸行为开始的,由于对犯罪的认识不够,只看眼前的物质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

二是村民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

由于劳动力的大量外出,村庄“空壳化”和家庭“空巢化”现象较为普遍,留守在家的多为老弱妇幼,这些人受年龄和身体状况的限制,自我防范能力较差。

而且,农户中安装防盗门窗的寥寥无几,仅凭一把挂锁很难挡住犯罪分子的黑手。

犯罪分子瞄准这个群体,乘虚而入。

三是青少年犯罪突出。

由于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在青少年人群中发生的频率非常高。

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

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强烈刺激着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处于发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他们纯洁的心灵。

当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在犯罪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就会实施犯罪。

2、群众的思想观念落后,文化水平不高。

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风俗问题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因素。

例如,两家大门的大小不一致,房屋烟囱的高矮问题以及分到新的宅基地就把旧的宅基地不拆或卖掉的问题等等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村委换届选举或村里有重大措施(譬如调地)之前,一些对选举不满的人,烧了被选举人家的大门,毁坏其庄稼。

该乡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普法教育不力,法律意识淡薄是发生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

受地方法制建设投入财力少、法制宣传形式单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相当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导致他们一方面在出现问题特别是纠纷时,往往不愿意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动刀,大打出手,极易导致恶性案件发生。

3、黑恶势力团体在农村普遍存在。

一些闲散农民极易结伙,长时间不良交往,就形成有一定势力的村霸、乡霸、地痞流氓等团体,欺压群众,危害一方。

甚至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

该乡发生治安案件中,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大多是村霸地痞所为,王某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4、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一方面公安机关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忽视了对农村警力投放,导致出现部分治安控制薄弱环节。

当然,作为农村派出所来讲,经费紧、警力不足,农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根本无经济能力承办治安管理和查处各类案件的双重繁重任务。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对村霸、地痞的打击力度也就相对较小,导致故意伤害类治安案件频发。

三、解决农村治安问题的对策1、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坚持统筹兼顾,切实加强普法宣传。

探索和丰富不同形式与内容,把法制宣传延伸到乡镇村落,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减少村民犯罪,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在农村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采取定期宣传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板报等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根本上预防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是要注意法制宣传的针对性,根据事件发生的季节性、区域性和被袭击的对象的特定性,实行针对性的宣传,使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夏收季节应注意群众防火宣传,节日期间应加强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控制。

三是要注意法制宣传措施的强制性,对一些经常发生事件的村队要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工作要求限期整顿,增强其防范工作的主动性。

四是注重对农村青少年的素质培养。

高度重视农村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要重视学校法制课的设置,充分发挥兼职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上法制课、设立法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搞好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违法敏感性,这也是家庭、学校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2、以维护农村稳定为落脚点,严厉打击村霸、地痞等黑恶势力团体,努力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

农村恶势力是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主要根源。

他们有的逞强好胜、伤害无辜,有的侵占资源、敲诈勒索,有的聚众斗殴、暴力抗法,有的撬门别锁,偷偷摸摸,严重危害了农村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危害着一方百姓。

大量司法实践证明,农村恶势力的产生和发展与少数基层组织的松散和基层工作的不得力有关。

因此,铲除农村恶势力必须从基层抓起,实行标本兼治。

首先,要加大对农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危害一方的恶势力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绝不迁就姑息,以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是加强对基础政权的建设。

基层政权组织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起适应新形势下治安管理工作的新规范、新制度。

三是要努力加强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工作。

基层派出所要广泛收集信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大力加强基层思想工作,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特点,研究、探索新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3、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快速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

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宽严相济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农村矛盾纠纷坚持早发现,早解决是将危害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手段。

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密切联系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早”:一是早一点排查,把排查做在前头,通过排查,掌握情况,预防问题,以便于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早定措施,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下,及早制定具体的控制目标,防范措施和工作责任;三是早排查,通过早发现,及早调解,严加防范,消除隐患,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对排查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专人包办是预防和妥善解决群众上访、闹事的有效方法。

实践证明,只要各级领导实实在在替群众办事,就能达到解决一个问题,稳定一方民心的效果。

谁能给我篇农村治保会工作记录,和向群众汇报治安情况的记录

今年,在治安工作方面是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安工程建设,打造“平安xx”的第一年。

其中,被誉为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桥梁和纽带的治保会,是该项工程建设的重要一环。

自xx市公安局,xx市民政局、xx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治保会工作的意见》(x公治[2003]37号)下发后,近期,我们对全市治保会现状、运行情况、作用发挥及其存在的问题再次进行了专题调查。

结果显示,除xx、xx、xx、xx、xx等地治保会建设及其作用发挥得较好外,其余各地的治保会组织普遍运行不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一、当前我市治保会的现状  (一)治保会组织和治保人员越来越少,力量明显薄弱。

由于我市进行了大的机构调整,各乡镇、村居进行了撤并建,将原有的63个乡镇调整为35个镇,2个办事处,农村各村也进行了大量的合并扩大,在建制调整工作中,要精简大量的人员,各村委会往往把治保会人员作精简的对象,因此很多治保会的人员被裁减,农村治保人员大幅度减少。

我市目前有治保会506个,主任506人,副主任237人,治保会成员1434人。

以dd派出所辖区为例,建制调整前有55个治保会,治保人员近100人,调整后仅18个治保会,治保人员仅50余人。

  (二)治保会组织名存实亡,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在我市,虽然每个村(居)都按《治保会条例》设立了村(居)治保会,但事实上治保会组织基本健全的仅451个,不健全有55个;发挥作用的399个,没有发挥作用的107个。

仅对德感辖区的40个村居调查,能开展活动的只有6个,其余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

村(居)治保会组织名不符实,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治保会人员配置不合理。

多数村(居)治保会取消专职治保主任,而是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有的治保会成员也由村(居)副职干部兼职。

由于多数村(居)干部身兼数职,精力难以集中,群防群治工作措施难以到位;甚至有的村(居)为应付检查只在治保会人员名单上挂个名字。

二是治保会缺乏生存基本条件。

治保会无经费保障,也没有办公地点,更谈不上有办公装备,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电筒、纸、笔等工作条件都不具备,更无从谈工作积极性。

从调查情况来看,有经费的有264个,无经费的有242个,因此多数治保会工作开展不力,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开展过工作。

三是群防群治措施落实差,效果不好。

在组织、人员、经费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即使在发生治安案件村(居)的村(居)干部,也只能为办案人员带带路,捎个信通知一下,根本谈不上开展夜间巡逻,守楼护院和对违法人口的帮改等群防群治措施。

有时连普通民事纠纷也往基层公安派出所推。

  (三)治保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

在我市,治保会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义务的,没有经过专业培训。

尤其广大农村,大批的青壮年外出打工或经商,文化层次较高的有志青年纷纷加入外流队伍。

因此,农村治保会难以找到政治素质较高、有文化、业务能力强的人充实进来,有的虽然在村干部动员下勉强加入治保会,但受“怕得罪人,怕麻烦,怕报复”思想的影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有的本身在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加入治保会意在维护自身利益,根本无心治保工作,如永兴镇村治保会全体成员都是个体户。

建制调整后,一些被撤销合并的原村干部分流到治保会,虽然这部分人有工作经验,责任心也较强,但多数年岁偏大,与“腿勤、手勤、口勤”的治保工作不相适应。

由于经费的短缺,基层对治保会人员的培训工作越来越少,有的镇已经多年没有搞过培训工作,以致绝大部分治保主任都未经过法律培训,其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特别建制调(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整后,一些缺乏治保经验的人上岗,导致对工作无从入手,或者工作方法不多不活。

  二、造成治保会组织弱化的原因  (一)基层党政领导认识不到位,对治保会组织的建设重视不够。

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是辩证的关系,但部分镇党委政府领导只注重经济建设,树立形象工程对保平安、保稳定的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治保会的作用认识模糊,没有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村级机构和人员要精简,都从治保会开刀,没有狠抓治保会组织建设和工作落实,认为社会治安有派出所在管,村组织治保会可有可无,一旦本辖区社会秩序出现混乱,往往把责任归咎于派出所侦查打击不力,没有从治安防范上研究深层次的原因,导致治保会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

  (二)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基层微薄的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治保工作的需要。

各村书记、村主任、会计、误工补贴在1000元以上,治保主任的全年的误工补贴只有90-250元,不足一个普通农民半月的打工收入,收入差距悬殊大,难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而且,国家取消对治安费的收取,经费本已紧张的村(居)委会,更无力为治保会的必要开支提供经费,致使有的治保会连纸、笔和电筒等最基本的工作条件都不具备,直接影响到治保工作运作。

由于财政紧缺,很多乡镇已多年未对村(居)治保人员进行必要培训。

  (三)引导公众参与治保工作的力度不够。

治保会是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组织,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工作优势,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贯彻群众路线的主要形式和重要途径,是宣传法律、政策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城乡社会治安的有力队伍。

但是由于对群众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治保工作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缺乏参与治保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使治保会丧失了群众基础。

  三、加强治保会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治保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乡镇领导要提高对治保会建设工作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对治安防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把村(居)治保会建设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内容来抓,做到一级抓一级,营造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的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检查与考核机制,实行奖惩逗硬。

治保会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它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稳定保平安责任书》进行严格检查与考核。

各级党政及其综治部门应切实做好对村(居)委会治保工作绩效的检查与考核,既要听汇报、看总结、查登记,又要实地检查,走访群众,做到检查深入、考核仔细,防止流于形式。

在此基础上,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原则,对村(居)工作实行奖惩逗硬,凡治保工作、综治工作达不到目标考核标准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保证经费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治保干部经济待遇和必要的经费开支。

根据xx市公安局、民政局、综治办联合制定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治保会工作的意见》(x公治[2003]37号)精神,市财政应将治保会的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公安经费预算。

各级党委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治保会的办公设施和人员经费。

同时,要在深入发动和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基础上,从政治上经济上提高治保人员的待遇,对治保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员和先进事迹要进行广泛宣传表彰奖励,弘扬正气,使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治保会的工作。

  (四)设立专职治保主任,加强治保组织建设。

治保委员会,城镇以社区居委会、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

各居民院落、村民小组可根据情况设立治保会小组。

机关、学校、团体、厂矿、商贸区等可根据情况设立治保会小组。

治保会可以挂牌,刻印章。

治保会主任要设专职,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兼任。

对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治保委员要及时作出调整。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治保会的业务指导。

派出所要协助村(居)委会指导治保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簿册登记,做到治保会对辖区底数清,情况明,治保会活动有记录;派出所每年要对治保会主任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每个月通报当前治安形势和辖区治安状况,讲解法律知识,传授工作方法,明确下步工作重点,提高治保会干部的业务素质。

  (六)明确治保会的任务和职责。

治保会在村(居)委员会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开展经常性的维护社会治安,遵守社会秩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村(居)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组织群众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不安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青少年帮助教育,组织群众保护案发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提供线索,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和通辑在逃的罪犯,予以控制或扭送到公安机关,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及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组织治安巡逻,维护好辖区的公共治安秩序,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保卫重点要害部位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出工作建议。

治安中心户是什么?

治安中心户是农村层的治安防范力量,众自防织,主要是以村、湾或住户相对集中的院落为单位,从退休老干部、退伍军人、治安积极分子或当地经济发展带头人中选出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德高望重的中心户主,开展民间纠纷调解,提供治安线索,组织治安联防,进行法制宣传等。

目前大河镇有349个治安中心户,基本覆盖了全镇各村组。

社区治安队归哪个部门管理

我是地产社会治安联防队是城街道、社区、农村的群众性的治安联防自治组是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时期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形式。

1、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防盗抢、防火灾、防破坏和防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2、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责任区的社会治安秩序;3、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执勤巡逻、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违法犯罪行为;5、在发生治安。

刑事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提供案件线索;6、协助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7、疏导和调解本责任区内的民间纠纷;8、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9、完成当地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治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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