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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宣传口号

时间:2020-03-31 08:39

法制宣传标语口号

1、依法行政设法治政府 2、弘扬宪法精神,和谐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9、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10、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1、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6、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2、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4、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6、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前提; 7、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9、严把农产品质量关; 10、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11、营造农产品安全氛围,创造农产品安全环境; 12、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13、质量安全警钟长鸣一,健康生活和谐馨; 14、生产优质农产品为荣,销售劣质农产品为耻; 15、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16、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17、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18、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9、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20、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加强第七个“12

司法局的职能

都有什么职位

中国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北京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司法局到底是干什么的它管什么啊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院组成部门。

 法部能机构  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筹)。

  派驻机构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司法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所所长是干什么的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排查民间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依法监督工作。

求一个反洗钱的打油诗,或者简单的宣传语,有点新意的。

反洗钱宣传标语 1、预防洗钱,遏制犯罪 2、 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宣传贯彻反洗钱法,打击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4、 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 5、 依法打击洗钱犯罪,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6、 期货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7、 期货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9、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及时更新资料信息 10、您到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如实填写您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 11、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分析并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12、支持国家反洗钱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依法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14、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金融机构的的基本义务。

15、认真落实帐户实名制,构建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基础。

16、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17、凝聚社会力量,创建良好的反洗钱工作环境。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19、严格防控,扎实工作,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20、提高认识,全民参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21、做好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的应尽职责。

“12.4”全国法律宣传日的由来及口号是什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从1986年至2005年,全国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

二十年来,宪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2001年5月,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形象,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口号:1、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9、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10、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1、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6、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普及法律知识 构建和谐社会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增强公民宪法意识 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弘扬法治文化 传播法治文明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加速实现奋力崛起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依法行使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广泛深入地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加强法制宣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力推进依法治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五普法  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统领 掀起“五五”普法高潮。

  深入推进“五五”普法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开创“五五”普法新局面

什么是司法和司法部门包括哪些

民事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

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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