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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到底是干什么的它管什么啊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院组成部门。
法部能机构 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筹)。
派驻机构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司法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特征
这里有一篇你可以参考: 关于对未成人违法犯罪新动态的研究 与治理对策的思考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力,加强教治和加大刑法力度势在必行. 首先是低龄化特征较为突出,而且高危人群集中在闲散青少年中,不满16岁甚至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加,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团伙暴力案件比例加重,网络,毒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多,智能化明显. 其次是社会,家庭,教育对为成年人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弱化,预防措施流于形式,矫治办法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相应转变,对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社会,家庭等方面的责任不够明确,造成号召性,倡导性多,而实际落实力度差的不良现象. 第三是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观念不够科学,对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责任处理不够法制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惩戒力度不够,刑罚处罚的年龄底限还没有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际形态相适应,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的警示重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治理对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被列入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也是我国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是指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下面,笔者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动态和如何加强治理工作作以论述.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和特征 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达4亿多,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2003年,25岁以下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999年到2003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了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1.4倍,特别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势头明显,犯罪类型增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急剧发展变化,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新型,恶性案件的频繁出现,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低龄化特征较为突出,而且高危人群集中在闲散青少年中.不满16岁甚至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如贵阳市破获的入室盗窃案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破获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在16岁以上的6人,14—16岁的7人,14岁以下的6人,在其它一些案件中发现最小的只有8,9岁,较上个世纪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3-5岁;2002年7月,在西安市纠集3名中学生砍死仇人的辍学少年王某,刚满15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还多集中于这些辍学闲散的青少年中.据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为1445人,占6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犯罪总数的60%. 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加.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之多,占56%,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有17万人;在沈阳的调查发现,2001年判决生效的少年犯424人,2002年增加到499人,2003年增加到596人;未成年人犯罪增加速度之快,数量之多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罪,盗窃罪两项共占总数的71%,在过去5年中,盗窃和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 团伙暴力案件比例加重.据南方某教育局的老师估计,暴力案件占整个跨校,跨区校园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抢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2003年4月,永嘉某校学生徐某组建了一个名叫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并购得一支单管火药枪,对抗名叫十八党黑社会组织,引起当地警方的震惊;2002年10月在福建破获的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件中,抓获犯罪团伙5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2004年2月1日晚,西安市一商贸学院16岁学生马某,将家庭院一14岁女学生掐死后实施奸淫,事后,马某将些事告诉景某,景某帮其移尸,并资助马某外逃,其作案手段残忍令人发指,手段的成熟化已接近成人犯罪特征. 网络,毒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上网成为近年来青少年中颇为时髦的话题,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色情和网恋不能自拔,整日夜不归宿,上网没钱就去偷盗,便捷地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因网络游戏或互联网传播的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由2000年的4.1%上升到2003年的25%,增加了5倍多;江苏学生余某从初三开始光顾网吧,迷恋电子游戏而逃课上网,家里又穷支付不起上网费,最终因盗窃而犯罪;湖南的陈某在网上结识王某并相恋,后二人又预谋将河北的网友刘某骗至武汉,共同对刘某实施了抢奸,抢劫犯罪.滥用毒品现象在未成年人群中也较严重,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卖淫等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到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05万人,未成年人占72%.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多,智能化明显.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使未成年人涉足犯罪的领域不断拓宽,一些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行骗,充当黑客攻击计算机网络安全,甚至参与到黑社会组织犯罪和伪造各种专用发票等新的犯罪中,2003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达到120多个,与1998年相比,增加了22.4%. 当前我国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性源于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一些不良的社会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流入未成年人的生活领域,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在他们思想不成熟,价值观不稳定的时期内,会被诱惑走上歧途,终因难以自控,道德失衡引发犯罪.究其原因笔者分析有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方面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的调节难免会造成一定的人,财,物流动调节失衡,大量农村未成年人盲目涌入城市,而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普遍存在,失业和无业等闲散未成年人因法制知识缺乏和生计困难,会铤而走险,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目前至少有1000多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罪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2%.另外西方的不良社会文化以及媒介的误导造成未成年人迷失准则,加上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未成年人大胆涉足他们不宜涉足的领域,从而迈向犯罪的深渊. 二是教育方面的原因.目前教育的口号是素质教育,但实际落实的仍是应试教育模式,这种教育口号因教育体制尚未转化而不能付诸于实践,与后面更高的教育阶段是不衔接的,这种自相矛盾的教育理念必然异化素质教育,社会文化与教育体制的脱节继层也必然使未成年人的教育留下遗撼;在教育投入和管理上,由于存在地区差别,一部分中小学校是人满为患,本应承受45个学生的教室却不得不容纳100多个学生,使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在学校环境管理方面,存在基层政府重视不够现象,一些夫妻用品商店设在了学校门口,一些不法盗版商贩把黄色口袋书摆在了学校门前,一人多高的丑陋广告围了一圈学生,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口袋书成了学生争相传阅的上品,一些校外恶势力也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了校园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把未成年人拖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三是家庭方面的原因.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冲突.如家庭亲职教育弱化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家庭为了生计,常年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子女与父母的交流减少,代沟加剧,使家庭不能更好地发挥亲职教育功能;如受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传统的家庭格局被打乱,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使子女失去家庭的归属感与温馨感而变得恐惧,焦虑,容易冲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留下了很多后遗症.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宗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未成年人罪犯来自于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未成年人罪犯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也是最初原因.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有效预防和矫治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策 列宁说过:上帝允许青年人犯错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错,我们应有正确的认识,应从家庭,群众,社会等方面予以保护,予以适当的教育,引导和预防,矫治,保护未成年人把错误化为正确的可能性. 我国新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义务教育法》也从法律上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较全面,系统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991年9月4日颁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范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工作,1999年6月28日颁布,1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我国还非常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与社会综合保护预防体系建设上有不衔接或脱节现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意识和措施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效加强,而是相对弱化. 对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预防能力和矫治犯罪的对策,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要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每个公民都要切实落实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社会综合保护能力.二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面做起,用优秀的文化引导,用严格的司法制度约束,净化未成年人的发展环境,使其成长和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三是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家庭,学校,社会团体要针对不同的社会时期,对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及社会公德规范教育条件,让未成年人学会报警,自助等自护手段,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的引诱和侵害.四是重视未成年人司法管理,少年法庭的成员中要有一名女性,法官要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的未成年人犯,要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并成立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组,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检察机关要成立未成年人案件起诉组,公诉人在庭审中注意将揭露犯罪与寓教于追诉融为一体;律师事务所要调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职律师,专门从事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工作.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一是要确定重点群体,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错青少年这五个群体,是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要密切关注他们的行为趋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强化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确定重点场所,坚决铲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掐断暴力,色情等有害文化传播的途径,文化,工商部门应坚持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针对暴力卡通画册,不健康口袋书以及违规网吧等问题,一方面严厉打击,尤其对违规经营的黑网吧,夜总会,游戏厅,要用重典,罚得倾家荡产,使其无利可图,不敢再犯;另一方面,依托中小学网络教室和城市社区青少年网络教育,逐步建立一批专供未成年人上网的阳光网吧;运用行政,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基地建设,减少未成年人建法犯罪的社会诱因.三是确定重点阵地,家庭,学校和社区是重心,要整合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善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心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同时要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严格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 加大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力度.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指他们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以说,矫治是有效挽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后环节,很多未成年罪犯都能在严格的矫治中悔过自新,积极改造,有的还考上了大学,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一是要运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手段,对那些在违法犯罪团伙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简化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少管的审批程序,综合审批时间,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该少管的坚决予以少管处理,强调社会防卫,事前防卫,进行必要的处罚.二是强化社区矫治措施,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从事一定的劳动,接受法律知识学习和心理医生的辅导,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一方法在合肥市得到成功试验,两名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已移交该市一街道社区矫正点进行矫正.三是加强未成年罪犯的管制和管教,工读学校,管教所以及司法机关要坚持禁诫警示与正面教育并重的原则,进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管教,设立专职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使工读学校和少管所成为矫治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式场所.四是要在学校和社区内设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负责人,将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阵地化,同时对当前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和参与社会行为趋向,进行调查研究,如近期出现的青少年网络成瘾症现象,要建立心理矫治中心或基地,形成以社区为平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的社区法制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大社会责任追究与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对策 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发生的法律更应强调这一点.法律是严肃的,如果立法将重点放在号召倡导大家去从事某事,那就与法律的本意相悖,也起不到规避某种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我们不可能指望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杜绝犯罪的发生,如果这样能起到作用,那还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作什么!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手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所以,笔者认为,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处理,使那些在犯罪边缘上的未成年人能悬崖勒马,受到震慑,使那些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未成年人有所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收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强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改进立法非常必要.一是要明确立法上的强制性.本法是我国首次在预防犯罪领域立法,欠缺经验,可操作性不强,针对性弱,弱性条文多,禁止性,强制性,硬性的少,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所以在立法思想上应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法制思想,突出积极预防的特点.二是要对具体责任做出规定.本部法律多处使用的都是应该字眼,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等,如果他们不履行职责,法律仅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而在日本惩戒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以及预防犯罪的法律中,对父母的失职行为,处以数量不菲的罚金,从而使责任落到了实处;又如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他就是出售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未加明确;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违反规定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等,这些都有弱化法制力度的问题,首先是文化部门的执法力度较弱,其次是手段不强硬,而应由公安机关予以重罚或关停,使经营者十分明确承担的责任,而不会因谋这点利而以身试法.三是要加大对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人或单位处罚力度.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能有力制止该行为的发生,应对这种行为直接予以刑罚,才能足以震慑,打击传播,出售不良文化的行为,才能更好地预防不良文化流入未成年人群体. 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审理的透明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所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虽然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其罪行在社会上广泛扩散,造成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的社会影响,但事实上这种怀柔和期望并不能起到预期目的;因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成人化趋势,其作案手段之残忍与作案动机之恶劣已不能将未成年人犯罪过分迁就于其幼稚与无知,未成年人的早熟是有目共睹的;另外,即便是不公开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过程,也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消除其罪行对社会的影响,也不一定对犯罪人的社会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反而,公开透明地审理,审判,是更加有效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教育,增强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生动素材,同时,当前信息的快速反映化,立这样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降低对未成年人处以刑罚的年龄底限.我国《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14岁的低龄化的事实,不适当降低刑罚年龄底限,不加大对恶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力主,无疑会使低龄化的犯罪趋势得不到有效扼制.日本为了遏止不断升高的青少年恶性犯罪率,日本众议司法委员会通过法案对青少年犯罪法进行修改,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将从16岁降至14岁,14岁以上的少年犯罪都可以作为成年人对待,判处刑罚.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罪犯要负刑事责任,又规定要从轻或减轻处罚,18周岁以下不负死刑,这些规定未免弹性系数较大.以16岁为例,如果将16岁以上罪犯作为与成年人一样对待的话,那么16岁至18岁也应适用死刑;如前面案例中16岁学生马某掐死,奸淫女学生外逃等犯罪行为,足以判处死刑,又如北京17岁少年为偷钱上网当场砍死奶奶,砍伤爷爷,福建5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元,并缴获军用手枪等等案例,都向我国刑法提出了预警.所以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人化和恶劣化,暴力化,需要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刑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将应纳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用重典,处于死刑的年龄底限应降低至16岁,对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重犯给予成年人一样的刑罚,使处以刑罚的最低龄限和处罚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得到相应调整,做到保证正面教育引导与必要司法保护的同时,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这样,对促进法制与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推进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建设,都必将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书目: 康树华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法制教育读本》 2000年刊发 河南省法学会 《中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审判实务》 1995年11月 4,雷讯 , 孙春英著《少年审判制度的奠基石》 1994年9月 5,莫洪宪,康均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 2001年刊发; 6,李辉 《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 2003年刊发.
如何理解发展与法治的逻辑关系
目前我国前教育现状: 当前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展的主要问题 新的时代要求教育培养的人不仅应该具备21世纪社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必须具备创新精神、主动学习与发展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交往能力和合作、自主、自信等社会性人格素质。
因此,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兴起了素质教育改革高潮,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大力开展素质教育,以培养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人才。
但由于社会条件、经济发展和教育科研状况、人们观念与认识的局限等原因,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目前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目标、内容的认识存在偏差。
近年来,一方面,人们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意识到学前阶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开端,是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基础与保障,这是可喜的现象。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上仍有许多人士(包括家长、教师等)对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还存在着不少不适应时代要求的观念与想法。
在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上,由于传统、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社会上还较普遍地存在着重智轻德,重认知教育轻社会性、人格培养的问题,如忽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情感、态度、自主性、社交能力等的培养。
第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领导机构与计划的保障。
在当前政府精简机构的背景下,特别是由于一些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而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个体成长与国家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还有一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近几年的工作计划中基本不提或根本不提及学前教育,使得这些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缺乏计划保障。
第三,学前教育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规范。
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实施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等法规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但是,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层次,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则有全国性的法律,可见,学前教育与它们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第四,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等问题仍未很好解决。
近2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等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并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中。
在《教育法》(1995年)中,即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但遗憾的是,在实际中,由于经济条件与人为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普遍偏低,幼儿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第五,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与支持。
在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上,我们认为目前还存在着不少不利因素。
首先,近几年虽然国家级或省市级的幼教科研项目均有所增加,但与中小学相比,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在经费支持上都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客观上影响学前教育科研更普遍、深入的开展。
其次,幼儿教师的科研意识和能力尚显薄弱,缺乏对儿童行为、心理发展需要及其问题的观察与分析能力,也尚缺乏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缺乏分析、总结、提升自身教育经验的能力。
未来中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向 一、21世纪将是一个更为光辉灿烂的“儿童的世纪” 处于20世纪与21世纪的交汇点上,我们可以说,尽管在世界范围内,儿童的生存状况、儿童的教育状况以及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与过往所有的世纪相比,20世纪大致可称得上“儿童的世纪”,爱伦?凯的预言基本上变成了现实。
在当今的中国和世界,有一批学者分别从心理学.教育学、文化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视界,提出“向儿童学习”的主张。
“向儿童学习”这一口号可以帮助教师乃至整个成人社会认识儿童,尊重儿童,建立更为民主的师生夫系,建立更为民主的儿童与成人关系,这一口号将会使成人社会从儿童生活里得到滋养,从儿童文化中得到“反哺”。
我们相信,“向儿童学习”的研究以及成人“向儿童学习”的信念将使儿童空前地凸显在历史与人群之中,他们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地位和尊严。
二、21世纪将会建立与世界保持同步同时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学前教育理论 我国的学前教育确实在探索,在前进。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西方的现代观念要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要经过摸索、实验,将先进的观念变成中国本土的东西,才有可能在中国发挥其重要作用。
在世纪交汇时刻,我们尝试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怎样建立
我国的学前教育工作者自觉地将自己的理论视野打开,走得出去,又回得进来。
“走得出去”,就是要问相邻学科乃至于全部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学习,要向国外先进的学前教育理论学习;“回得进来”,就是要将所学的这一切消化吸收,为我所用,成为学前教育观念不断成长的营养成份。
只有“走得出去,又回得进来”,我们才有可能在汲取教育史特别是儿童教育学历上一切精华的基础上,建立体现时代精神、民族特色、现代科学水平、与世界同步的现代学前教育理论。
三、21世纪中国学前教育的理论架构中“儿童发展”将真正成为一个关键词 传统教育观念强调知识获得,强调“美德袋”的灌输,强调成人中心主义的师生关系等等。
应试教育便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传统教育模式。
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素质教育思潮便是针对应试教育而发的。
素质教育最初反对的是应试教育在实践层面上存在的种种弊端,但随着素质教育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将会对应试教育背后的原因──传统教育观念进行理论的反思,进而使素质教育思潮逐步发展为一场反对传统教育观念、建立现代化教育理念的运动。
事实上,儿童中心论并没有错,错的是那些指责儿童中心论的人,他们错误地认为儿童中心论与社会对儿童发展的需要是矛盾的、对立的。
事实并非如此。
被看作”儿童中心论”代表人物的杜威一直试图调解个体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之间的对立,他强调儿童是教育的中心,但同时他又认为“教育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改革的基本方法”。
儿童总要成为成人,成为社会的一员,成为文化的继承者和建设者,因而,儿童教育是不可能回避社会对儿童的种种要求的。
而儿童中心论者则认为这种社会需要无可厚非,但欲实现这一需要,仍然要考虑到儿童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只有按照儿童的本性实施相应的体现社会需要的教育,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对儿童发展的要求,也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对社会进步的推动。
儿童中心论者的这一认识并没有错。
在21世纪,在学前教育理论的建构过程中不断强调“儿童发展”这一概念,让人们重视这一概念,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然而无论如何,“儿童发展”这一概念将是21世纪中国学前教育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关键词 通过近几年各个方面的反应我们欣喜的看到学前教育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具体从以下几点看: 一、学前教育地位提高,这个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中可以看到,在不久的将来义务教育会向学前教育延伸。
所以从总的大方向看未来学前教育会在政策上有很大的倾斜很多方面会得到很大改观。
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如何和社区开展活动呢
闻道今朝不嫌迟,顿悟悔过天地知。
勤思能改赎前罪,泣泪家人团聚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