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将“检察人员”称作“检察干警”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
当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
“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警察的统称;二为来源于政法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警察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
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检察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
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
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
同样的,在法院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
“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
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政治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1、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2、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等; 3、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政法干警考试是不是还得体检
体检的内容是什么
一般是组织全体考生一起体检还是个人单独体检
做一名无愧于忠诚的政法干警守信底线一些法官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脱离国情、脱离实际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还存在司法质效不高、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不满意。
要准确理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做到思想上真懂。
”张述元表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8个字,涵盖了所有政法干警都应一体遵行、共同遵守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高度凝练、高度概括,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括地说,执法为民就是按照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司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司法员工作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
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
司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
所以,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司法员机关和所有司法员工作的必然选择。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司法员工作上的直接反映和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司法员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司法员机关以及司法员工作要落实和实现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司法员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司法机关践行党的执政为民理念,在一切工作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宗旨、观念,被高度凝炼、总结和概括为“执法为民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司法员工作理论认识的新发展、新概括。
它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司法员工作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立场。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员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其权力同样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国警察名称前面被冠以“人民”二字,这绝不是文字上的无谓增加和重复,而是要庄重地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民属性。
(三)执法为民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长期以来,司法员队伍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在关键时候靠得住的队伍。
但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当前的司法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些问题甚至相当突出。
有的司法干警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有的滥用执法权力,徇私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等。
许多执法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有的司法干警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缺少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
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就必须在全体司法干警中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这一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司法员队伍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司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一)一切为了人民这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员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现实和实践意义包括: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当前,我国仍处在刑事案件高发时期,一些地方抢劫、抢夺、盗窃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频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一切为了人民,就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
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
当前,就业再就业、收入分配不公、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劳资关系纠纷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热点和焦点,这些矛盾纠纷正在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员工作的范围。
这些问题大多涉及工人、农民等多方利益,调处这些利益纠纷,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工人、农民等基本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满足少数企业、商人的不正当要求,以及少数地方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的需要。
(二)走群众路线司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一方面,要加强司法机关的专门机构建设,保障司法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从司法工作的规律和需要出发,加强司法队伍的组织、机构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为司法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条件和环境;司法机关也要强化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建设,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司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解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一些地方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都要注重从专群结合中找出路。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集中体现在强基固本,大力加强司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上。
当前,全国大力开展的“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全国公安机关广泛开展的“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建设工程都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司法干警要善于走群众路线,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群体性事件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
广大司法干警应当向任长霞、王书田、宋鱼水、曹发桂等同志学习,学习他们深入群众、服务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的作风,学习他们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
学会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也许没有一本现成和统一的教科书,但这是全体司法员干警,尤其是年轻司法干警的一门必修课。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崇高的奋斗目标。
司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以及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产生争议,就可能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或者需要司法机关以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对此,各级司法员机关和广大司法员干警一定要更新观念,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司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司法机关被法律赋予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裁决财产归属等重要权力,这些权力能否正当行使,对于公民个人的利益和权利有着重大影响。
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为此,司法机关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控告申诉权,特别是聘请律师的权利等诉讼权利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
广大司法干警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护人权,发挥司法机关对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推进和保障作用。
三、全面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司法员机关立足本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在当前形势下,司法机关全面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还要重点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求真务实求真务实就是立足实际,实事求是,扎实勤奋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
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这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现实问题。
乱作为主要是一些司法员机关和干警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权力。
不作为往往表现为不勤政敬业,工作缺乏热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案件久拖不决等现象,这实质上是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予理睬。
乱作为和不作为都有悖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
全体司法员干警要努力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甘当公仆司法干警作为人民公仆,最重要的是在工作中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司法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根本目的是为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管理行为只是手段,而服务才是最终目的。
对此,绝不能本末倒置。
当然,也不能因倡导服务,就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对于越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普遍利益的领域和事项,越是要严格管理、强化管理。
作为人民的公仆,司法员干警应当具有无私奉献和牺牲精神。
近些年来,全国司法队伍中涌现出了任长霞、王书田、宋鱼水、胡光明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了人民公仆的光辉形象,成为我们学习的楷模。
广大司法干警要自觉以英模们为榜样,以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无限忠诚和高度的奉献、牺牲精神,从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甘当人民公仆,履行好司法工作的神圣职责。
(三)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司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文明执法,就是要做到服务热情,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
在办理有关证照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完整、准确地告知群众相关的程序和手续,避免群众跑第二趟,不浪费群众的时间和成本。
文明执法,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必须态度生硬、举止粗暴。
文明执法,还必须注意执法者的警容风纪。
人民群众对司法员工作的印象和评价,往往来自对执法者本身的印象和评价。
执法者举止文明,待人平和,仪容整洁,群众就会产生一种亲近感、信任感,每一位司法员干警都应加强自身修养,既重视八小时以内的举止文明,也重视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自律,真正树立起司法队伍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四)清正廉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司法干警必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执法为民理念是确保司法干警清正廉洁的思想基础。
只有坚定地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并在工作、生活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和各种利益的考验和诱惑,确保清正廉洁,使自己永远配得上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
按照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总结政法各单位的探索实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
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各级政法机关要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政法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政法机关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政法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廉洁从政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要通过各种形式,在政法系统和全社会大力宣传、广为传播;要组织全体政法干警认真学习、讨论、实践,真正把这八个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制日报》等政法媒体要围绕宣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开辟专栏专题,组织政法领导干部、一线干警、法学专家等讲认识、谈体会,并大力宣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
要通过牢固树立和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使政法干警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确保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着力构建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政法人文环境。
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立足于办好我们自己的事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各项政法工作做得更好,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
女子监狱全体干警姓名
佛山南海的大沥派出所成为全国最大的派出所,该派出所由黄岐、盐步、大沥合并而来,目前人数已达到670多人。
改进措施怎么写
在的工作中,我决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继续拓宽自己论知识面,加强自己对理论的应用,在日常工作中,遇问题多查阅文献,熟悉相关知识,从而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在思想工作方面,深化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加强自己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用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长自己的才干,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
3、在实际工作中,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向领导请教遇到的问题,并多与同事们进行沟通,学习他们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及工作经验。
通过多学、多问、多想来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希望亲亲采纳,你的采纳是对我的支持,谢谢祝2016好运
公安局的职工身份和正式干警有什么区别
正式干警公安机关正式民警是公务员编制,没有此制不具备执法资格。
其他职工:过去编制混乱,导致公安局内部有好几种编制,如合同警,事业编,非公安厅统一入编的地方性开资人员编制,工勤编等等这几种编制,严格来说都不能办理任何案件和行政处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那时候要求不严格,所以很混乱。
后期开始整改,只有协警和辅警、工勤编在当地人事局有记录,其他正式警察都是在省厅统一记录。
主要区别就是工作分工不同,不是正式民警不得独立办案和逮捕以及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