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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搬迁口号

时间:2014-08-24 23:44

公司搬迁说什么祝福语好

公司搬迁祝语如下:  新居落成,乔迁之喜乔宅喜,天地人;新居荣,福禄寿全荣。

  一门瑞气,万里和风。

  迁宅吉祥日,安居大有年。

  敬贺开张,并祝吉祥。

  鸿基始创,骏业日新。

  物质文明称巨子,商情豁达属先生。

  经之,营之,财恒足矣;悠也,久也,利莫大焉。

  秉管鲍精神,因商作战;富陶朱学术,到处皆春。

  相宅而居,骏业开张安乐土;多财善贾,鸿名共仰大商家。

  宏图大展,裕业有孚。

  公平有德,和气致祥。

  隆声援布,兴业长新。

  永隆大业,昌裕后人。

  吉祥开业,大富启源。

  华夏一厂建,不缺买卖诚意。

  驰骋八方来,自有钢铁雄心平安福地,紫微指栋,吉庆人家,春风架梁。

  新人新居,欢歌笑语。

  三阳日照平安宅,五福星临吉庆门。

  宏图大展兴隆宅,泰云长临富裕家。

  华厅集瑞,旭日临门。

  吉日迁居,万事如意。

  莺迁乔木,燕入高楼。

  祥云环绕新门第,红日光临喜人家。

公司搬迁贺词怎么写 单位搬居恭贺祝福

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清水河与摸底河之间, 金牛区金沙遗址附近,两河城市森林内

改革开放前后人民生活的改变

物资盘点的内容:  1、盘点物资实际库存量和明细帐是否相符。

  2、查清物资盘盈盘亏的原因。

  3、查明有无超期储存的物资。

   物资盘点的方法 :  1、动态盘点法:在物资发生出入库时,就随之清点物资余额,并与账簿记录的数额相核对。

  2、重点盘点法:对进出频率高的、或易损耗的、或者价值高的物资经常进行盘点的方法。

  3、全面盘点法:对在库、在产的全部物资,在规定的日期全面进行账实清点的方法。

  盘点前的准备:  1、所有进出库单据已于盘点前登录完毕。

  2、盘点期间已收货而未办妥入库手续的货物,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3、整理仓库,物资排列整齐,放置标识牌。

  4、财务部提前发出当月盘点通知,包括盘点时间、人员分工、盘点要求等。

  5、打印、分发相关盘点表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的最新法律

您好

为依法正确办理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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