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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宣传口号

时间:2020-05-17 05:44

如何写银行对我司开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的申辩书

法律法规中大部份都不会规定具体的数额,是因为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那最低限额也就不能都一样,所以一般都是由地方的政策为准

开具空头支票怎么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 114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 、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机构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12月30号财务不小心开了空头支票,2月8号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3月16又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现在要交滞纳金吗

是要缴的,银行可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开空头支票罚款标准是多少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赔偿金=15000*2%=300元罚款=1000元。

15000*5%=750<1000元 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违反了《票据法》中的哪条规定

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央行制定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制度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

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四是强化了违规责任。

《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通知》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健康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保证经济交易双方的契约得以认真履行,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促进非现金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转。

  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

由于支票的以下特点,使得其在面对新兴支付工具的挑战时仍保持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在更广泛的交易主体之间使用。

除可用于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外,还可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支付。

二是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对较低,无须专用的机具和受理设施。

三是支票支付金额无上限的限制。

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项目,也适用于大额买卖。

只要账户上有足够的款项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没有使用金额的限制。

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使用支票进行结算,收款人无须将自己的银行账号等告诉付款人。

  为进一步推动支票业务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银行将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大力推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支票,促进支票业务的均衡发展。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支票使用主要以单位为主,除少数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个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区个人支票使用较少,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还未成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个人支票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特别是在个人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各种费用时,其优势更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确立了鼓励和发展区域性票据交换的总体思路,将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动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辐射周边的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围内流通,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是积极研究影像交换技术等在票据交换领域的运用,实现票据截留。

采用票据影像交换和实现票据截留,可以缩短清算时间,提高结算效率,实现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支票支付风险。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法。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法。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法。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法。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法。

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法。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法。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法。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法。

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法。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法。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法。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法。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法。

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法。

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法。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法。

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法。

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 10万元法。

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法。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法。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法。

  慎防空头支票诈骗  防范措施:  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

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坚决不收远期支票。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所以说,远期支票本身是违法的,要坚决拒收远期支票。

  3、及时举报。

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4、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

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

症结就是诈骗分子在打“时间差”,通常把交易提货的时间设在将近下班时,特别是下午4点至5点钟,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诈骗分子在银行下班前将出票账户上的资金转走,使开出的支票无法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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