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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主题宣传口号

时间:2017-12-21 03:55

潍坊宣传口号

潍坊市公用事业产品服务质量监心是潍坊市市政公用事理处下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服务质量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实施情况、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质量情况的监测、考核、发布、评价;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及公用产品质量的技术论证并监督实施;受理鉴定对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产品质量的投诉事项。

中心设化验室21间,配备水质检测行业内先进大型仪器10余套,配套仪器近百台,具备生活饮用水106项指标及污水、土壤肥力等项目检测能力,并具有对城市饮用水、污水、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产品质量在线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

为充分宣传监测中心作为政府管理公用产品质量的技术机构,市民参与监督公用产品质量的平台的重要位置和作用,监测中心与潍坊日报联合举办此次公开征集标志设计方案及宣传口号活动。

活动相关事宜如下:  一、征集作品要求  作品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反映监测中心作为“政府技术助手、市民参与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管理平台的独特内涵,同时体现政府对公用事业产品质量监管与时俱进的决策思路。

标志图案简洁大方、创意独特、内涵丰富、色彩明快,构思新颖、寓意深刻、易于识别。

宣传口号要求易读易记、琅琅上口、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符合监测中心的工作定位,具有较强的启发性和宣传效果,每件作品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6字以内。

  应征作品提交要求:1、标志应采用彩色图形设计,主体颜色可参考检测实验室通用的蓝色主色调,但不限于此,并需考虑在各种载体和环境中制作运用。

2、标志设计者应提交A4开本的彩稿2份(手绘、电脑绘制均可),并附上作品的电子档1份(发电子邮件到wfszbnn@126.com或刻成光盘随作品寄交),文件可为JPG及TIFF文件,清晰度大于300dpi。

所有应征作品均不退还,请投稿者自留底稿。

3、应征者应提交应征作品的创作理念,包括创意基础、设计思路和名称含义等。

请将创作理念打印在A4规格的纸张上一并递交。

4、应征作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作品的风格、形式不限,但必须是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

应征作品涉及抄袭、借用等侵权行为均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与征集单位无关。

  二、评选及奖励:  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应征作品进行评审,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阶段。

评审结果将同时公布在市市政公共事业管理处网站上。

标志征集采用方案一套,奖励3000元;入围方案3套,各奖励500元。

宣传口号采用作品一套,奖励800元;入围作品3套,各奖励200元。

  采用及入围的应征作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含所有权、版权、修改权、使用权、展览权、署名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归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所有,作者不得再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该设计作品,也不得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对被征集作品主张著作权。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有权对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亦有权决定应征作品的使用场合、使用方式、使用时间。

届时,除获奖奖金外,不再支付给创作者其他费用。

  三、投稿方式:  应征作品须在2010年6月10日前电邮、送达或邮寄至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办公室(以邮戳为准),请在信封或邮件上注明“监测中心标志征集”,并提供应征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为wfszbnn@126.com。

联系人:毕女士;联系电话:2969606-8000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有哪些主要内容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包括城市供水、集中供热、垃圾处理、市政道桥、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八个方面。

有了解市政公用事业局 的吗,不知带与各方面怎么样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同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市场退出规则,明确规定市场退出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经营期限届满,应按照准入程序和准入条件,重新进行招标。

(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制度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主要实现形式,要逐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特许经营的法律地位。

要按照的要求,具体落实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对违规企业的披露、公众监督与参与、备案等规定,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是界定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完善的,要及时补签和完善特许经营协议。

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独立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标、评估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

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介机构。

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估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

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

要加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工作,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对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

评估的结果应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

评估结果要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完善公众咨询、监督机制,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于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派遣人员驻场监管。

监管员不应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工作机制。

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

实施临时接管,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强化成本监管。

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市政公用事业价格,促进企业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加快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的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要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和作业者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

要建立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

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输送和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组织领导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组织领导。

(一)转变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职责。

各地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从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转向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管。

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程序、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监督方式,依法实施监管。

要加快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

(三)健全监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是统一的市场。

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人才、技术、行业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整合行政资源,逐步建立统一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法规、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的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强化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

对监管人员或者渎职失职的,要给予,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要优先用于原有职工的安置,剩余价款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监管的主要工作和责任在地方。

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健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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