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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婚姻法》标语口号

时间:2013-06-13 11:36

关于大学生的学生管理规定、准则的主题和宣传标语(急

在线等

面,我从四个方面对新《规定》、新《准则》的有关情况作一介绍。

一、修订两个文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原《准则》和《规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发布实施。

历史地看,他们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十五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

首先,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和深刻变革,对教育的理念、体制、制度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三,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变化。

当代大学生都是80年后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的概括,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

第四,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因此,对《规定》和《准则》的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二、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 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新《规定》是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全面修订,数十次易稿,参加起草、修改、论证的学生、教师、专家上千人次,是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及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其中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第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

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

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第二,新《规定》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

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第三,新《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

一是明确学生权利与义务。

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二是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

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等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

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于不能而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

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

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五是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

如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此外,新《规定》体现更加“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第四,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

总括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

放权的主要方面: 一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二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三是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四是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

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

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管理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

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修订《准则》的原则及主要修改内容 《准则》与《规定》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准则》是大学生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对学生思想层面的倡导和要求,着眼点是学生的自主和自律;《规定》是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着眼点是自律和他律。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以及《准则》应具有的功能,我们确定了《准则》修改原则并作了相应的修改。

一是方向性。

原《准则》仅限于对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要求,而没有理想、信念方面的行为要求。

新《准则》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明确提出了“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等理想信念方面的要求。

二是时代性。

充分反映新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对大学生的要求。

如新《准则》提出“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文明使用互联网”、“热爱生活,关爱自然”、“自觉抵制黄、赌、毒”等要求。

三是针对性。

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突出弱点,提出要求。

如提出“励志成才”、“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严谨求实”、“珍惜时间,学业有成”等学习方面的要求;提出“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守学术道德”等道德方面的要求;提出“自尊自爱,自省自律”、“豁达宽容,健康向上”、“磨砺意志,不怕挫折”等修养和心理健康方面的要求等。

针对性也体现在大学生不同于中学生的递进性要求,取消了原《准则》中诸如“不浪费水、电、粮食”、“讲究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等要求,代之以“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仪表整洁”、“爱护环境,珍惜资源”等要求。

四是主体性。

《准则》的行为主体是学生,因此调整了《准则》用词角度,取消了原《准则》中“不得”、“要”等外在的要求性表述。

五是简洁性。

条目减少,朗读上口,便于记忆。

新《准则》全文共八条,每一条用前八个字概括条目的全部涵义。

四、以贯彻《规定》为契机,推动我国高校现代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跨上新台阶 新《规定》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仅具有时代性、创新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而且也体现了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更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的关爱和殷切期望。

它不仅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

贯彻落实新《规定》的过程,是在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树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形成新秩序的过程,是深化学生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管理系统建设的过程。

因此,要认真扎实地做好新《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制度到位、队伍到位、监督到位,即: 1、实施新《规定》,关系我国高校千万学子的切身利益,是今后一个阶段学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2、所有高校都要正确理解把握规定的精神和要求。

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3、要逐级举办培训班,高校学生管理队伍要参加系统培训,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5、新《规定》颁布后,我们将组织各媒体和网站通过政策解读、新闻消息、专访报道等形式,全面宣传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出台背景、过程、重要意义,使更多人了解新《规定》的有关规定。

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得到了大家的热情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促进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为保障新一代大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谢谢大家

文字实录〔王旭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参加我们教育部今年的第四次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也是两会以来,我们首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经过短暂的分别之后,又相遇在教育部这个金色大厅,我们心情非常高兴。

〔09:22〕 〔王旭明〕: 这段时间我们没有见面,但是我看到媒体上对教育问题的讨论十分的热烈,其中教育公平的问题是媒体讨论的焦点。

那么,谈到教育公平 ,我觉得各位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忽略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因素。

比如,教育公平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教育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国家和政府,在推进教育公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比如说,我们实现了两基,使85%以上的人口,都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

比如说,我们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解放初期的1%不到,已经到了现在的19%,使更多的人来接受我们的高等教育。

当然,推进教育公平的根本途径,还是我以前强调过的,无外乎两条: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协调教育的全面发展。

那么,只有在教育的发展中来实现教育公平。

第二条途径就是以改革促发展,通过不断的深化改革,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来改革我们教育内部的已有的规定,促使更多的人实现教育公平。

说到这点,我们就我们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改进情况,向各位做一个发布。

〔09:23〕 〔王旭明〕: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教育部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姜钢,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处长张浩明,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卢晓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永华。

我们共同在这里为大家阐述政策,解答疑难。

首先有请林蕙青女士介绍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09:24〕 〔林蕙青〕: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我们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今日,教育部周济部长签署的第21号部长令,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令,同时教育部高等学校的行为准则新规定,使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和在校生的管理。

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执行。

下面我主要以四个方面着重以对准则的有关起草情况和修订情况向大家做一个介绍。

〔09:25〕 〔林蕙青〕: 第一、我想先介绍一下修订两个必要性和紧迫性。

原《准则》和《规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发布实施。

历史地看,他们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十五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

〔09:25〕 〔林蕙青〕: 首先,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和深刻变革,对教育的理念、体制、制度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09:26〕 〔林蕙青〕: 第三,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变化。

当代大学生都是80年后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的概括,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

第四,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因此,对《规定》和《准则》的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09:27〕 〔林蕙青〕: 二、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

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新《规定》是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全面修订,数十次易稿,参加起草、修改、论证的学生、教师、专家上千人次,是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及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其中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09:27〕 〔林蕙青〕: 第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

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

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09:28〕 〔林蕙青〕: 第二,新《规定》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

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09:28〕 〔林蕙青〕: 第三,新《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

一是明确学生权利与义务。

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09:28〕 〔林蕙青〕: 二是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

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等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09:29〕 〔林蕙青〕: 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

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09:30〕 〔林蕙青〕: 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于不能而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

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

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09:31〕 〔林蕙青〕: 五是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

如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09:33〕 〔林蕙青〕: 此外,新《规定》体现更加“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09:33〕 〔林蕙青〕: 第四,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

总括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

放权的主要方面: 〔09:34〕 〔林蕙青〕: 一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二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三是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四是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09:35〕 〔林蕙青〕: 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

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

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管理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09:36〕 〔林蕙青〕: 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

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09:36〕 〔林蕙青〕: 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

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

门口禁止停车标语有法律效应吗

从事业单位到机关单位的,一旦录用成为公务员后,基本上流程是这样的:一:直接从体检通过说起吧,体检通过之后,录用你的当地人事部门会通知你去填写几份资料,都是一些个人简历之类的,他们会把这些上报到上级人事部门进行批准录用。

二:会让你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个“无违法违纪”的证明,到你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开一个“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这个都比较简单,直接到办事点去让工作人员手写证明签字,盖公章就行了。

三:政审材料,会让你到原单位找相关领导开一个你平时表现的证明,简单的说就是你如何守纪,如何和同事们相处得好云云,签字盖上单位的公章。

四:以上材料都是先让你交给人事部门,然后就进行政审了,政治部的同志会到你原单位进行走访,也就是和你以前的领导同事吹吹牛,聊聊天。

一般没多问题(有的地方要走访,有的地区就让你交了材料就完了,过场都不走了)五:人事部门会开个调档函让你把档案调过去。

六:一切结束后就开始在网上公示了,在网上挂一周(一般是七天),OK,等着电话通知你上班就是。

以上让你准备政审材料,开无违法违反计生的证明这几个步骤看各地,有的一步一步来的,有的地方就是觉得麻烦一起在干,因为你也难得跑,直接一次让你准备完。

全部手打。

希望采纳希望对你有帮助。

征集捕法方面的标语 对联 诗歌 快板 绕口令 三句半 手机短信 各一条

普法标语1、深入开展“百千万”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坚持“两公平、四民主”,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

  3、公民遵纪守法,既是权得,也是义务

  4、开展“百千万”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5、依法治村促发展,与时俱进奔小康

  6、坚持普法保稳定,依法治理促发展

  7、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8、加大“百千万”普法、依法治理力度,树立依法办事观念

  9、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五五”普法宣传标语 一、全党动员,全民发动,迅速掀起“五五”普法新高潮; 二、开创“五五”普法新局面,建设平安法治新时代;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五、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六、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八、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九、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大力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 十、实施“五五”普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教育工程; 十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十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五五”普法宣传教育; 十三、开创农村普法新局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五五”普法新局面。

普法对联答案补充 世间有公道 法域无私情 政通人和民心暖 法严风清国运昌  事理情理依法明理 慎断善断秉公决断  从政廉为本,应无半点私情 执法严当先,须有一身正气 国法如绳,裁判是非当依国法民心乃秤,褒贬善恶应合民心答案补充 普法诗歌1、计划生育是国策, 孩子有错要严管, 少生优育幸福多, 从小教育是关键, 弄虚作假不可取, 严格管教能成材, 互相监督依法做。

放纵就会陷泥潭。

2、两家争吵为一墙, 人民调解为大家, 切莫动手相互伤, 矛盾必须防激化, 邻居相处应和睦, 纠纷双方讲风格, 让他一墙又何妨。

和气浇开幸福花。

答案补充 3、国家明文定律条, 农药化肥要选好, 自觉遵守要做到, 发展农业离不了, 保护农民积极性, 谁要乱售伪劣品, 坑农害农法不饶。

坑农害农罪难逃。

4、有了问题可反映, 信访条例有规定, 依法信访切记清, 以诉代访是途径, 要讲事实不诬陷, 扰乱秩序碍公务, 提供线索来举证。

无理上访法难容。

5、农田宅基归集体, 承包土地责任田, 明文规定宪法里, 只有个人使用权, 买卖强占宅基地, 不准挖土破坏它, 都属违法不允许。

不准私自把房建。

6、生意场上守合同, 签订合同要注意, 不能违约把人坑, 对方有无履行力, 履行合同买卖兴, 合同履行无保障, 随便违约法不容。

这种合同签不得。

答案补充 7、适龄青年要记清, 儿女亲事要自主, 姑姨表亲莫婚成, 买卖婚姻根要除, 近亲生育多痴呆, 干涉婚姻是违法, 苦恼悔恨伴终生。

后果严重定受罚。

8、婚后莫把老人忘, 妯娌之间要注意, 孝敬老人理应当, 不听闲话免生气, 虐待遗弃是犯罪, 礼让三分家事顺, 依法惩办入狱房。

莫与他人争高低。

9、明知赃物你窝藏, 知法犯法应报案, 他偷让你来销赃, 劝其自首不包庇, 构成销赃包庇罪, 若要窝藏作伪证, 双双都得进狱房。

法律对你不答应。

答案补充 绕口令普法,学法,用法,知法,懂法,守法,不学法,不懂法,甚至违法和犯法,终有一天要违法。

普法题材对口快板  世上的人听咱劝,咱把真理对人谈;患难之中不平安,都是因人把罪犯;  快悔改、罪认完,信靠耶稣有平安;今日主把咱保佑,来进天堂乐无边;  当老人、心要宽,不要唠叨和埋怨;忍耐到底得安然,越过越好越平安;  当儿女要孝双亲,报答爹娘养育恩;弟兄之间要和睦,同心合意办家务; - 只要全家一条心,黄土也能变成金;妯娌之间要和好,不争吃喝与吵闹;  人口多来好做活,信了耶稣更是好;当婆婆的别生气,别嫌媳妇不如意;  以后你若有疾病,还得媳妇侍候你;当媳妇要孝公婆,心里不要嫌罗嗦;  以后娶个好媳妇,照着你的榜样学,姑姑兄嫂要和好,省得好人把心操;  彼此相爱不吵嘴,人人都夸信主好,再说姐妹要相爱,不争吃喝与穿戴;  在家当个好闺女,嫁到婆家人称赞;今劝大家别生气,生气就会不如意;  吃药打针白受苦,你看冤屈不冤屈;你若想要不生气,快信耶稣敬上帝;  你若悔改相信主,在世能得主祝福;将来灵魂得永生,心里平安乐无限。

答案补充 普法三句半 我们三人台上站, 现在说个三句半, “五五”普法规划好 说说看。

和谐社会是目标. 法治建设最重要 宣传普及要深入 到农村 指导思想很明确 科学发展观念好 依法治国是保障 少不了 以人为本记心中 普治并举基础牢 年年普法有重点 定目标 普及法律很重要 法治宣传覆盖好, 居民村民为主要, 一个都不能少

阶段步骤要合理, 宣传发动氛围紧, 认真组织重普及, 讲实际 工作机制要健全, 责任目标是关键, 形成网络整资源, 在实践 答案补充 保障措施要到位, 组织队伍和经费, 开拓创新普好法, 是使命 核心宪法宣传好, 主要内容不能少, 群众生活需要啥 要选好 学法用法强法制 根据实际定重点 层层推进抓落实 重实效 各位乡亲要记牢 维权法律记在心 日常生活会用到 错不了 学好法律不怕事, 遇到事来心有底, 大事小事不糊涂 好。

大家学法用好法 依法治国气象新 齐心协力促发展 建设和谐新农村 新农村

答案补充 普法手机短信瑞雪兆丰年,新年新气象。

普法简报贺新年,普法短信送祝愿……”。

婚姻法法律讲座十: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 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

依照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

例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某几项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

只要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依这种约定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

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共有财产做了重大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我要普法宣传的资料

可以参考一下 12月3日,无锡司法局组织文艺团体,在二泉法治广场进行法制文艺表演。

歌曲演唱、滑稽戏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让群众在娱乐中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图为无锡市滑稽剧团的演员在表演防诈骗题材小品《婚托》邓煊 陈瑜摄  服务三农 关注民生  开展主题鲜明法治实践活动  “服务三农、关注民生”是江苏各地关注的重点。

南京、徐州等地广泛开展“关注三农、服务发展”的调查和法律咨询等法治实践活动,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和城区内农民工聚集地,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民主管理等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和了解涉及“三农”的热点问题和当前农民工最迫切的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

无锡市全力开展法律服务新农村系列活动,组建服务新农村律师志愿团、开设新农村法律服务网站、选聘百名法律村官、组织百场法治文艺汇演进乡村、开展千村法律服务结对和千名公务员送法进村等活动。

全市有700多个村与法律服务机构结对,80%的家庭收到法律服务便民卡。

宜兴市编印的30万册法律常识读本免费发放到全市农户家里。

连云港市组织相关部门重点针对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劳动法宣传。

兴化市政法部门和金融单位针对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联合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举办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专题讲座,现场发放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

姜堰市的262个村民法制学校成为农村法制宣传的有效平台。

  内容广泛 形式新颖  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精彩纷呈  “12·4”全省法制宣传日期间,江苏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普法对象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省委宣传部、省级机关工委、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省司法厅联手组织开展省级机关“万人学法竞赛”活动。

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宿迁等市也分别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

  省级机关组织实施了“2008年省级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泰州市委中心组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知识讲座;盐城市举办“依法行政,优化环境,向社会承诺,请人民监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大型电视访谈活动”。

镇江市实施“普法驻村、入厂、进校园工程”行动,“农民普法宣讲团”、“职工普法宣讲团”、“青少年普法宣讲团”、“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团”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开展“法制巡回报告”等活动。

盐城市组织开展全市10万农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全面实施全市公务员“法律知多少家家到”活动。

淮安市全市政法机关驻村“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赴全市1607个村开展法制宣讲活动。

常州市举办以“法治文化铸和谐”为主题的推进“法律六进”,普及法治文化的宣传活动。

南京市相关部门在白下区联合召开了“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观摩会”,交流推广青少年法制教育典型经验做法。

南通市开展“百千万”广场宣传咨询。

市、县、乡三级联动,组织以“共创和谐、服务民生、推进科学发展”为主题的全市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组织千组咨询人员开展为万人送法。

连云港市赣榆县开展了“四个一”活动:开展一次以“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提升效能”为主题的全县公务员学法用法演讲比赛;开展一次以农村法律法规政策为内容的法律知识考试;举办一期法治文化座谈会;开展一次深入企业送法活动。

扬州市邗江区开展了涉农法律知识竞赛、青少年法制书画大赛、法制灯谜、法治文艺进乡村授旗仪式等活动。

仪征市在盛成法治文化广场举行了为法制志愿者颁发聘书、为“民主法治村(社区)”授牌仪式,现场开展有奖法律知识问答,场面十分火爆。

  广泛发动 条块结合  掀起全社会普法教育新高潮  在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中,江苏各级各地大力协调、积极配合,形成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

省法制新闻协会联合省市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质检机构,举办2008年度江苏“依法质量维权环省行”活动,省、市42家行业协会领导和在宁知名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出征仪式。

12月4日,在苏州市开展了“依法质量维权环省行”现场活动,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现场接受用户投诉举报,质检机构现场免费检测咨询服务,品牌企业现场免费维修服务,开展诚信宣传。

南京市司法局与市广播电视部门协调,组织开展了法治动漫创作作品展播月活动,在地铁、公交的移动媒体上进行集中播放。

苏州市和移动公司联合尝试开办了“掌上法律学院”,以动态短信、法制漫画、法律知识讲解、案例释疑等形式,向移动用户宣传法律知识。

泰州市在泰州日报社网络平台上开展了法制宣传“网络对话”,与网友面对面交流。

并利用移动通信信息平台向广大手机用户群发“12·4”法制宣传标语,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制作宣传短片,在楼宇电视上不间断的播放“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

当天,还开通了泰州普法网。

  灌南:打造“三位一体”新平台  在灌南县,“要学法,找司法;要懂法,进广场;要用法,走长廊

”成为市民休闲时的口头禅。

“12·4”法制宣传日前后,县司法局精心打造广场———街道———社(居)“三位一体”法制宣传活动,形式新颖、好戏连台。

  坐落在灌南县中心的英雄广场是居民休闲聚集地,县司法局投入10多万元新建了5万平方米的灌南县法治文化广场。

广场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广场环形走道的法制宣传长廊,共制作了26个52面的法治宣传牌;第二个层次为相对固定的标志牌、灯箱,主要内容为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法律名言警句等;第三个层次是开展部门法治文艺会演、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公益活动。

  县司法局联合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局,将县城区的广场文化活动排出12场演出序列表,分别由县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12个部门承办,各部门独立举办不少于100分钟的、适合广场表演的法制宣传内容的节目对群众演出。

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司法等部门联合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免费送法送资料活动、组织老年演出队开展小型法制文艺演出、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

  灌南悦来集美食一条街号称“苏北的美食城”,是来灌南投资客商餐饮休闲的集散地。

灌南司法局瞄准这一特殊区域,创新载体,开展法治一条街建设活动。

投入30多万元购置法治宣传电子大屏幕,每天播放法治宣传片、标语和法治小品、漫画等,使人们在餐饮休闲氛围中接受法律法规教育。

在街道门面制作法制宣传公益栏、设立法治宣传墙,将居民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以问答等形式刊登上墙,一季度更换一次,做到期期有新内容、期期有新看点。

县司法局还开通局长热线和QQ视频对话,定期或不定期与群众进行学法用法互动交流活动。

同时开展了“文明经营店、守法经营户、无假货摊位、诚实守信点”创建活动。

  普法志愿者“送法进社区”、培育法治示范村是灌南县普法又一新平台。

县司法局以开展“送法进社区”主题活动为契机,组织300多名法制宣传员和志愿者进村入居把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办进居民家门口,向居民、外来人员发放自编的法律宣传小册子和漫画等资料,现场开展法律知识有奖竟答,法律咨询等便民服务,深受居民欢迎。

祝家奎  吴江:法制宣传活动精彩纷呈  今年12月4日是第8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江苏省各地、各部门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从11月中旬开始,吴江市在全市范围内以镇、区和各职能部门联动的形式,组织开展了系列法制宣传活动。

  12月4日上午,鲈乡二村社区人潮涌动,悬挂在社区广场上空的“律师进社区,法律伴我行”广告横幅格外瞩目。

来自市司法局、市机关有关部门、松陵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法制宣传队伍和南邮吴江学院的20多名法制宣传志愿者参加了此次活动,面向居民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

平望镇司法所在新世纪文化广场影剧院举办的“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也热闹非凡,平望镇机关等6个队参加了竞赛。

  12月4日下午,“2008年吴江市法制文艺汇演”在繁华的市中心城中广场拉开序幕。

10个镇(区)以第五届“十镇联动”文艺巡演为基础,结合“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将工作中遇到的典型事例作为原型集体创作了11个法制文艺作品,由当地群众和外来务工者组成的演员阵容,通过小品、戏曲、歌舞等形式艺术地展现了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学法用法的场景。

市法制艺术团自编自导的大型法制歌舞《和谐中国》,以其巧妙的唱词、新颖的舞蹈将法制文艺汇演推向了高潮。

  吴江市司法局局长卜兆勇介绍,这次市司法局采取4大举措推进“12·4”法制宣传。

一是开展“法制月月讲”。

借助市图书馆“垂虹讲坛”平台,邀请专家、学者开堂授课,向市民宣讲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二是举行法制教育基地揭牌仪式。

在巩固原有法制教育基地的基础上,从普法宣传经费中拨款7万元筹建新的市级法制教育基地,为全市中小学生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开辟新场所;三是举办残疾人法制讲座。

联合市残联,在全市开展了残联干部、残疾人代表及有关人士法制轮训活动,全市共举办了23场,市司法局副局长桂其荣9次赴基层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近两千余名残联干部和残疾人听取了讲座;四是加强“一报两台”法制宣传。

《吴江日报》刊出法制宣传专版、专栏;吴江电视台“法治吴江”栏目制作了“12·4”法制宣传特别节目;吴江人民广播电台连续播出法制新闻30多条。

“12·4”当天,市司法局还联手吴江电信部门开展了全市法制宣传短信免费发送活动。

全市万名电信手机用户都收到了法制宣传短信。

吴木圭 蒋晓梅 沈芸  启东:创新形式突出重点对象  启东市以“法律六进”活动为抓手,突出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创新形式,建立网络,新招叠出。

针对领导干部、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机关公务员这3个层面的不同要求,分类实施,“三考并举”,以考促学。

对市委管理的干部和人大任免的干部统一进行任职资格法律知识考试,全市159名正科职领导干部均通过考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法律知识考试,1628名应考对象有1563人通过考试,65人因未通过考试而被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对全市3002名机关公务员每月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自学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学习档案,学习程度和水平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

目前,“您不依法、法不依您”成了该市许多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座右铭。

  述学评学考学制度推进公职人员学法用法。

  一是建立个人述学制。

要求所有参学对象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详细汇报个人的学习情况。

包括对学习的认识和态度、计划与进度、心得与体会,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参加党(干)校培训和业余自学情况,联系实际指导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二是建立单位评学制。

在个人述学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定期对个人学习活动展开评点评比,并设立“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个档次;三是建立考学制。

由市考学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市各单位的学习情况、学习成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两先一优”评比和文明单位、党建工作先进、五星机关评选的重要依据。

  启东市全面启动普法辅导员培训工程,从上到下构建“三级”普法网络机制。

市司法局聘请50名法律工作者,成立了市普法讲师团,深入机关、镇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农民法制学校,开展以宪法为主,包括刑法、婚姻法在内的56部法律法规的巡回宣讲活动,先后举行了200多场次,受教育者达两万多人次。

各镇乡经过层层推荐,将一批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且有较高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普法骨干推荐为农民法制学校的老师。

各村又推选出300多户了解法律、威望较高、群众信任的农户为“法制文化户”。

实施农村普法“百、千、万”工程,即:50名普法讲师落实百场法制宣讲任务;百名镇(乡)普法辅导员,每人在农民法制学校上好10节课,落实1000节法制课任务;300多户“法制文化户”,每户培养10家“法律明白户”,以每户3口计算使全市拥有近万名“法律明白人”。

  市司法局联合劳动局、总工会、安监局等十多个部门,重点选取了39家企业作为法治企业试点单位,通过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学法规范;为企业职工编写维权实用手册;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讲、法律咨询;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合格)企业”创建,全面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的新型劳资关系;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防范法律风险等5大举措,不断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平安发展。

据统计,今年以来,各涉企部门先后印制6万多本的宣传文本和热点解读,组织500多家企业,共2.3万人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组建了40个职工维权工作站,到企业开办法律咨询60多场次,解答法律咨询1000多件。

  面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欠缺的现状,启东市依托现有家长学校阵地与师资力量,动员学校老师、社会热心人士、普法志愿者、巾帼志愿者、“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担当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利用假期,组织返乡家长与留守儿童共同参加社区义务劳动,上街宣传交通法规、担当环保小卫士等法治实践活动,关心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据了解,该市已在全市48所中小学开设“临时家长”培训班76期,聘请代理家长3216名,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实践活动209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许瑞华 陆允如 芮海敏   泰州:法制宣传采用网络对话  12月3日,泰州市司法局和泰州日报联合推出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网络对话。

参与对话的有泰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纪明,以及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话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法治泰州、平安泰州建设话题与网民朋友进行交流。

  高纪明在回答法治泰州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和缩小泰州与省内的其他城市相比的法治水平时说,建设法治泰州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做到依法执政;坚持公正高效,做到依法行政;坚持司法为民,做到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管理;坚持诚实守信,做到依法经营;坚持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

说到底,就是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形成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泰州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有的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的影响。

如基层执法评议工作、民主恳谈会、律师参与信访等做法都富有创新,成效明显。

泰州市领导班子认识到,今后必须进一步把法治建设摆在全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泰州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着力促进司法公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建设氛围;更加注重民生问题,让法治建设成果惠及于民,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健全、政治稳定、百姓安宁、社会和谐的法治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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