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与司法为民的本质
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 (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坚持司法为民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广泛,内涵深刻,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行动指南,力求认识上有新高度,行动上有新举措,实践中有新成果。
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观;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观;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为根本要求的办案效率观;以保障尊重当事人权利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的审判公开观;以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为基本要求,以适当行使职权促进诉讼能力平衡为实现途径的司法中立观;以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为基本准则的职业廉洁观。
2、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形成的。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对于进一步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从以下几个方面细解了司法为民:一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二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三是检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四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五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六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七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
人民法院及法官的职责就是司法,司法的终极目标或本质要求,就是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
因而,公正司法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司法为民的第一要务,就是公正司法。
坚持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它揭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总归宿 ,就是要求党的全部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为最高标准,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不从根本上解决执政为民的问题,就会影响民心向背、影响政权性质,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坚持司法为民,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部分,司法为民就是把人民赋予我们的审判权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表明,作为审判人员,没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固然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也难以为人民谋利益,这两方面是紧密结合的,立场观点的问题必须解决好,工作水平和审判能力的问题也要解决好,即既要有司法为民的观念,也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司法为民的水平。
不改变那种:“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状况,司法为民就变成空话。
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与司法为民的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准了,法院的改革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有成效。
3、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必然要求。
同时司法为民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执政为民”的理念,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23项措施,2005年,又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司法为民”已然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
公正、高效、文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司法为民活动的开展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二)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目前一些仍不足的做法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结合我们目前一些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主要还存在以下不足: 1、庭审形式化。
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然而,在实践中,公开开庭成为一种形式。
开庭前,主办人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得到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已形成基本的处理思路,并确定庭审调查焦点,调查范围。
在开庭审理中完全按照预定的固定的程式和内容进行审理,审判人员已经形成的固有思路很难在庭审中被改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无动于衷,有些主要事实没有进行庭上质证,使当事人颇有微词。
2、法院偏重庭审公开和宣判的公开,而对一些审判环节的公开却受到漠视。
3、对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保障不力。
主要表现在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各方在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不及时将证据副本送达另一方,导致当事人各方在庭审前无法充分了解对方的诉讼证据及理由,在开庭审理中匆匆忙答辩,致陈述不充分,使当事人一方有产生诉讼“偷袭”的感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人作证的有关问题,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庭审中宣读证人证词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极其少见,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在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个别案件,甚至允许证人旁听法庭审理或者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词等,相关法律确定的法官认证规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全凭法官自由心证,有的法官是重在法庭上不作认证;一些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对当事人各方意见自始至终不作明确表态。
即使判决结果俭公正,当事人在感觉上也会对判决结果持不定态度,内心矛盾并未排除。
4、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该制度在增加司法的民主性、公开性,有利于廉洁执法和发挥司法的教育功能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院只是空设,没有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没能真正落实。
5、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机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审判人员的任职、待遇,法院的建设等等无不依赖于地方,当地方利益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审判人员较难公正地处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的非法干预的原则无从贯彻,司法公正与正义难于实现。
还有一些法院提出“当好企业的好参谋”、“全力为区域经济保驾护航”则必然大大加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双重“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对实现司法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造成了阻碍,使司法中立、公正和平等原则大打折扣。
6、实现社会公正与正义,需以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为保障,由于管理体制上尚未完全统一,导致审判人员素质提高不快,钻研业务缺乏动力和压力。
7、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量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以及法官断层的矛盾更为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换位,进一步扩大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高比例,及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相比较,难免会给人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
(三)以司法为民为切入点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相结合
针对上述所列之不足,结合当前法院改革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
现代司法理念中最核心的理念是司法公正,其他理念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每一名法官都要牢记司法必须公正这一宗旨,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无论任何压力,任何干扰,都要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纠纷,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诉讼一方,做到对所有当事人都一视同仁,要保持司法廉洁。
在办案过程中要彻底摒弃钱情义观念,不得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故意运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好处。
还要树立起司法效率观念。
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一切审判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努力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和纠正案件久拖不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要完善司法便民举措、强化司法护民方略。
我们要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改“管理型”为“服务型”;要采取过硬措施,真正做到便民。
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抓好立案“窗口”形象工程,优化服务功能,体现人文关怀,对受案范围、当事人须知、诉讼、执行风险提示等内容进行公示;设立优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其他办法,优先立案;方便检察官、律师诉讼,设置专门的阅卷场所,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等。
坚持“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为此,在审判和执行中,我们要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既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案件,决不因司法不公损害投资环境和法制形象。
3、要树立中立裁判理念。
裁判的中立性是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没有裁判的中立,司法公正将得不到保障。
每一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都要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保持审判活动中立,给予每一个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
并依据法律规定和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以及审判活动本身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进行裁判。
同时,还要摒弃职权主义做法,将应当由其他诉讼参与者所做的工作交还出去,真正回到“坐堂办案”上来,避免对诉讼事务大包大揽。
4、司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我院在专项整改教育活动中司法行为存在八个方面不规范的问题,重点规范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司法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建设,做到司法行为延伸到哪里,规范化建设就跟踪到哪里。
逐步建立健全司法责任体系、办案质量效率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抓好《法官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
5、要树立程序公正理念。
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其本身具有独立价值,失去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便无从谈起。
要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为基础,规范审判活动,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及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绝不能越雷池半步。
还必须注意,程序公正也意味着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规则推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这是证据规则实施之后的一个重大理念变革,民商事、行政审判人员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在确保实体裁判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到形象公正,在全部司法活动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文明司法,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规范言行举止,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明司法纪律,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直观地感知法官在公正地审判案件,在心里上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让他们感到公正就在身边。
6、树立公开透明理念。
审判公开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要不断提升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度,将全部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审判全部活动公开。
做到立案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做到庭审过程公开,依法实行公开开庭,尽可能实现审判过程的动态透明;做到裁判文书公开,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使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无论输赢心服口服;要逐步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允许公民查询裁判结果;还要做到执行全过程公开,推行执行听证制度,要对拒执和干扰执行行为的公开曝光制度。
7、廉政建设不断加强。
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抓落实,抓落实的力度越大成效就越明显。
一是通过教育抓落实,突出“勤”字,完善法院内外部相结合、多方参与的教育体系,针对实际情况和新要求,经常性开展各种教育活动,筑牢党风廉政建设“防火墙”;二是通过管理抓落实,突出“严”字,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构建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并强化基础工作和日常工作,严格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问题;三是通过惩处抓落实,突出“狠”字,不怕出丑、不护短,对顶风违纪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坚持“下猛药”、“出重拳”。
要严格审判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教育法官耐得住寂寞,顶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经得住考验。
要规范法官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建立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院工作持续前进。
如何做到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司法工作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和落实这一要求,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是要通过全部司法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践行“心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精神。
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那么,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司法为民思想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指导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我们必须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对于司法活动的指导地位。
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才是最终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提。
首先要增强宗旨意识。
法院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解民忧、排民难、保民安。
为此,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和其他一切工作中切实做到为民宗旨要牢,为民之心要诚,为民举措要细,为民效果要实。
切实通过司法行为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其次要增强感情意识。
司法为民解决的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懂得司法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
人民是衣食父母,司法权应为人民行使,对人民要抱有深厚的牢不可破的感情。
情通则理达,对人民的感情问题解决好了,才能端正对人民的态度,才能始终从人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搞好司法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卫士,不能抖威风、耍特权、高高在上、唯我独尊,而要修身奉法,改进司法手段,讲究司法艺术,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亲和力。
司法对人民有感情,人民才会对司法有信心,司法为民的印象才会树立。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
司法为民,责任重于泰山。
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有司法为民,来不得半点疏忽与马虎。
否则,食之无味,寝食难安。
司法为民的理念要牢固,内容要扩展,程度要提高,责任要到位,真正把司法为民贯穿于各项司法工作的始终,体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
四是增强服务意识。
司法为民,要坚持围绕全国和地方工作大局开展各种服务。
用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使司法工作与党中央同步,与大局合拍,与人民同心。
为此,法院工作人员应切实做到服务意识要主动,服务方式要深入,服务措施要有力,服务工作要依法。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提出的增强服务意识并不是为某一特定的对象主动提供服务,也不是上门找案源,那就背离了司法的被动性的特征。
司法服务强调的是对业己成诉的案件处理中的服务意识,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热情服务,要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
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是增强职业意识。
按照公正、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抓好法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探索更加科学有用的队伍管理模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格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增强法官职业道德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二、积极改进审判作风,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措施一在司法亲民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司法活动中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坚持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的官僚作风,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官既公正无私又亲切可靠的优良作风。
一是要注重庭审纪律,杜绝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一切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活动,避免出现一些影响法官形象和引起当事人主观臆测的举止,凸显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
二是要注重文明执法,在实施具体司法行为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时,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与当事人取得沟通和共识,尽可能以“和风细雨”取代“疾风骤雨”。
三是要促使司法审判工作重心下沉,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基层偏远民众倾斜,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客观必然,使下乡巡回办案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在司法护民方面,要坚持从保护当事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合法权益入手,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司法护民。
一是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确保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对情况特殊确需延期审理的案件除坚持依法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外,还要及时向涉讼当事人告知延期审理事由。
二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对经审理后确认有罪的被告人予以及时审判,对无罪的被告人依法予以释放。
三是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涉农案件,依法打击和制裁坑、害农行为。
四是及时审结涉及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的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
五是及时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是积极支持企业改制、改革、及时审理、优先执行侵害企业和企业职工以及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为促进本地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七是依法严格施行执行收费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发放己执行到位的款物,并积极推行债权凭证、劳务抵债等易于实现债权的执行制度和重大执行事项听证制度。
实行执行事务全程分开、增强执行工作的社会透明度。
八是切实加强对枪支、警车、警具的管理,对因违规使用枪支、警具,给人民群众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要从严惩处。
九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四项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制度”20条和省高院“六个严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是依法严惩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司法便民方面,要大力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尽可能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时间、地点上的便利,并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进行诉讼,为人民群众利用国家司法资源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一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在当日办理立案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和《诉讼风险提示书》。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日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是对己受理的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并将案件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对外公开。
三是选择、确定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名册制度,贯彻当事人的选择为主、法院指定为辅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在司法利民方面,要努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使司法服务能够充分满足群众需求。
一是普遍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简便案件审理,减轻群众诉累。
二是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平息纠纷,减少诉讼。
三是实行诉讼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未公开项目、标准的不予收费。
三、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许多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其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使人民群众满意。
因此,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切行为路径选择就是要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共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
第一、坚持严肃执法,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
公正包含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核心和灵魂。
追求公正、维护公正、弘扬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天职。
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多种路径,确保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解决群众反映执法不公的问题。
公正裁判的行为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清正廉洁,不办金钱案。
在任何时候,坚持抵制金钱的诱惑,拒绝当事人行贿和各种变相行贿,保持清正廉洁,做到从法如流、执法如山。
二是刚正不阿,不办权力案。
现在,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政党机关的少数领导为了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向法院打招呼说情,希望法院作出有利于一方的不公正裁判。
法官要刚正不阿,威武不屈、不惧权势,抵御各种非法干扰,公正裁判。
三是一身正气,不办人情案。
“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是法院办案中的普遍现象,法官要自觉保持一身正气,只讲法律,不讲人情,只讲原则,不讲关系,不偏不倚地中立裁判。
第二、提高办案效率,解决超期审理的问题。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大的两大价值目标。
公正与效率是相互统一的,一方面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错误的裁判作出的越快,危害就越快;另一方面,不讲效率的裁判决不是公正的裁判,“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因此,在司法为民的实际中,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效率不高、超期审理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增强审限意识。
树立牢固的司法效率理念,在工作中勤勉敬业,全心全意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保证每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
二是加强审判管理。
建立和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行跟踪动态监管,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督办令进行警示,消除人为的超审限,确保及时审结。
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审判长职责,并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减少案件审理环节,缩短办案时间。
第三、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
近年来,“执行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经过多种路径,强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一是要正确理解“执行难”。
“执行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行难”主要有:由于商业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执行难”;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的“执行难”;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不科学、不完备造成的“执行难”;由于法院执行不力甚至违法执法而造成的“执行难”。
狭义的“执行难”是指客观上能够执行,而由于法院执行不力而没有执行的情况。
二是深化审判方式和执行方式改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裁判公信力,防止错误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
深化执行方式改革,建立完善执行命令权、裁决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因执行权过分集中,滋生腐败,导致执行乱而造成“执行难”。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
既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督促自觉履行义务,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率,又要用好、用准、用够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四是加强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
实行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对金钱给付案件提醒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裁判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为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强化便民措施,解决告状难问题。
首先,重视信访接待工作。
信访接待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
要建立和健全信访首访制、登记制、限制答复制等便民措施,为群众告状、申诉、反映社情民意开避畅通渠道,切实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
其次,落实司法救助制度。
依法切实实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和特困企业告状难问题,让困难群众无钱打得起官司,有理打得赢官司;让特困企业通过诉讼收回债权,盘活资金,搞活生产经营。
再次,方便群众诉讼。
现在有些基层法院法庭管辖三四个乡镇,交通偏远的地方距法庭相距几十公里,甚至达百公里,诉讼很不方便、很困难。
法庭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巡回办案制度,或者在各乡镇建立巡回法庭,或者在农村赶集日定期接待诉讼群众、定期开庭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长途旅行之苦。
总之,落实司法为民,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人民群众最盼望之事情做起,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
当然,这项工作不是短时期就能完全实现,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不断探索,逐步落实。
坚持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
这是对司法权利的一种制约。
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合乎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合乎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是对法官权力的支持、限制与制约,良心是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条件,良心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法官的良心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法官的个人理念:包括夺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
1、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
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由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黄松有说过:“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离公正这一主题。
2、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揭示了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因而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现代社会中高度的司法独立机制的法院制度、要求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得独立于一切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其他法官与法院。
香港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位香港法官就任前都必须作出的“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的宣言,典型地体现了法官良心独立的意蕴,即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当或无关因素的影响,仅仅依据法律和法律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是相辅相成的。
现代社会关注法院的独立性,其目的固然在于通过这种独立适当分离法院与政治、社会以包括司法功能的良好发挥。
这并不能排除由纠纷自然性质所决定的当事人意见之合法表达机制,也不能排斥与当事人厉害关系相关之利益集团以正常方式行使意见表达权,法院独立也不排斥公民和新闻媒体的批评。
事后的、公开的、言之成理的批评,不会侵犯法院之独立性,而是现代民主社会日常生活的惯常现象。
3、司法的权威性,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
由于司法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司法具有权威性、实际上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权是国家统治社会的重要公权力。
在现代社会、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司法都可以介入,各类冲突和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依循一定的程序转化为技术性的问题进行处理。
正是由于司法作用的突出而使司法的权威得到加强。
在我国,自新中国司法机构建立以来,司法历来强调民主性,而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
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沿袭政审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和观念的影响,特别是由于长期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决定的行政权力管理和支配全部的社会生活的特点,造成了我国法院一直受行政的制约,加上司法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各地政府的支配,因此,司法并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法院处理案件在数量和范围上的不断扩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在提高,尤其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法院已经享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从而可以监督政府严重依法行政,这就使其权威性大大增强。
另一方面,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司法的权威性首先要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这就是说,只有当司法是高度公正的时候,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
这所谓“惟公生明,惟廉则生威”。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不同于国家其他机关的行政权,它是以特殊的方式为人民提供服务的。
具体表现在: 第一,司法权从总体上看是一种以判断为功能的服务方式。
它既然是判断权,所以原则上总是以被动性运行为人民提供服务。
司法权是消极地而不是积极的去干预人民的生活,可是行政权的运行却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的。
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没有人要求你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
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第二,司法权中立地为民提供服务。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设计,特地让它具有适度的超然性和中立性。
“司法中立”原本是就司法者态度而言的,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行政政策作出的。
两者有着依法和依政策的界线和区别。
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使行政人员是尽力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
而司法权在社会矛盾面前,是处于中立位置,由司法人员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
正如国外人士韦德解释说“法官与行政人员的思想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人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中立就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包括官员、网民、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就是要使新时期人民司法的职业性与人民性得到统一。
但是,人民性与职业性的结合须要通过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职业伦理来实现。
司法的伦理是职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的体现。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而不是大众伦理或人文伦理,它结合司法官的职业性工作,是对其职业化工作的每一具体细节所作的要求。
司法官如何既保持职业特点又为人民服务,都体现在司法伦理之中。
由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正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讲政治、讲正气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要求与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中国、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各项社会事业要求与保证;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最高准则与价值追求。
因此司法工作是为党和人民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在创建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和中心任务面前,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就要以此作为司法工作的目标任务与价值追求,必须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办案、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公平、正义与良知,将司法为民意识化作我们工作的热情、信念与追求,最大限度地追求人民的满意。
社会和谐离不开司法公正。
司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而其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院、法官的公正执法来实现,所以良法还须良治。
没有司法公正,良法就会成为恶法。
没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社会规则与社会规范,社会纠纷就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会关系就得不到调整,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
如果法律都没有了权威,社会生产生活则不能正常进行,社会怎能和谐,怎能安定团结
因此平安中国离不开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离不开公正司法。
而人民的满意、人民的支持则要以我们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前提,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是我们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目标。
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公正司法,是现代政治民主、进步要,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呼唤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坚持公正司法是对法权的一种制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合乎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合乎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