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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口号

时间:2018-08-28 22:49

检察机关如何服务大局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

这是一项重的宪法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第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

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例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对罪犯执行某些刑罚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

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机关的工作看成一个整体,经过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击刑事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任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

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

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

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的标语

侦查 公诉 监督

跪求 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口号,例如 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行科、预防科,急

民行科: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展现社会公平正义。

侦监科: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督的机它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其设立与人民法院的设立基本相同,但它没有高级和中级之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是指:省、县人民检察院还可根据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特定的组织系统疫立的检察机关。

包托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和森林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为此,人民检察院要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职位有 检察员 检察官 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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