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打击骗税虚开违法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专项整治要务求实效,对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设立或严重扰乱税收秩序的“空壳企业”,都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业务交易真实、但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应依法补征税款和处以罚款。
同时,要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促进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
虚开普通发票多少金额可移送公安
动向一:利用虚假黄金交易虚开骗税违法分子利用黄金体积小、易于交割的特点,通过货票分流的方式达到虚开骗税目的。
此类案件违法分子一般为团伙作案,作案团伙注册并操控多家公司,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后,直接转卖给会员单位下属黄金冶炼厂,违法分子乘机套取增值税进项发票,随后通过关联企业层层伪装,变造发票开具名录,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验证的时间差、地域差,大肆虚开虚抵、骗取出口退税,达到目的后立即注销企业走逃。
动向二:故意欠税争取骗税时间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48号文件下发后,随着税务机关加大打击力度,虚开、骗税违法势头有所遏制,但违法分子随后有了新的违法应对手段。
其利用税务机关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和涉税问题核查的制度特点,通过寻找时间差、利用地域差别等方式,采取故意欠税的方法来获取骗税时间。
从已查破案件中发现,这类违法其虚开骗税链条为:第一环节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第二环节的外省商贸企业认证并虚开给第三环节异地外贸企业后,在当月底恶意强行缺联作废已开出发票。
第二环节的外省商贸企业若因发票信息比对异常、纳税申报等问题被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时,由兼职会计出面“积极”配合,拖延时间,转移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力,为第三环节的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赢取时间。
第三环节的外贸企业配齐单证骗税得手后,第一环节、第二环节的同谋企业便迅速走逃。
动向三:利用信息比对“盲区”变造票据从近期福建省国税局查处的虚开案件来看,利用信息比对“盲区”虚开发票,已成为违法分子惯用手段。
除以往采用的“变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虚开”和“虚报农产品进项税额虚开”两种手法外,不法分子目光已盯上了运行不久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软件。
福建省国税局税务人员发现,近期有不法分子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对纳税人开票的信息清单监控不足的弱点,故意在开票时不列举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致使税务机关发票信息比对形成“盲区”,不法分子趁机改变发票品目信息对外虚开。
虚开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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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
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