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开展公共卫生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
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
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难点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
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规范地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的要求。
各地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
对于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新增服务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
乡镇卫生院要选派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参与项目的实施,发挥临床技术支撑作用。
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意见》中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详见附件)。
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0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两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
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各地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
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指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并考核。
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县(市)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医改办的领导们你们想一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哪个卫生院长来做的吗
不是
是我们村医呀
在偏...
呵呵,深有体会,村医肩负着最基层人们的医疗保健预防控制责任,但是上级拨款最少,支持度最低·····所谓的大卫生,基本卫生服务也只是一句口号还是自己想办法赚点别的吧,上级不关心也不能为难了自己是吧
乡镇卫生院如何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一、切实加织领导促进基本公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
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
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难点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
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规范地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的要求。
各地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
对于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新增服务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
乡镇卫生院要选派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参与项目的实施,发挥临床技术支撑作用。
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意见》中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详见附件)。
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各地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0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两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
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各地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
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指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并考核。
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县(市)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请教大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基层医院吗
属于
全球公共部门改革的主要内容
全球公门改革的主要内容:(1)行政职能市场化缩政管理范围,强化政府调控和综合协调功能。
为减轻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行政管理范围,当代西方各国行政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分散、转移政府的专业管理职能。
①国有企业私营化,将部分国有企业或资产卖给私人经营。
英国、法国、美国、日本、德国都在政府改革中一定程度上实行民营化。
②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将公共服务事务或部分政府职能委托给民间团体或私人管理。
日本政府将清洁卫生、维修公用设施、修建学校等公共事务委托给地方自治体、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除社会福利设施外,其他公共事务的委托管理面高达80%左右。
美国、英国等国家也将公共服务事业承包给私营企业。
③政府业务合同化,政府业务合同化,把政府主管的部分业务工作推向市场,由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以保证其业务目标的实现。
(2)行政管理分散化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
各国政府都坚持财权集中、事权分散的原则,既保证国家整体利益得以维护,又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同时,都不同程度上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严格有效的监督,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
以美国60-70年代的改革最为突出,美国罗斯福总统当政的时候,为了摆脱当时经济危机的阴影,提出了“合作联邦主义”的口号,大大地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至60年代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弊端也日益显见。
因此,从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了调整。
特别是自里根上台以后,里根政府提出了“还政于州”的口号,给州政府更多的自主权。
(3)精简机构,改革传统科层组织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干预的加强,科层组织制度产生了机构庞大、效率低下和行为形式化等弊端。
因此,改革传统的科层组织制度,建立精干、合理、高效的政府机构成了当今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目标。
(4)注重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公务员定员管理在西方各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中,普遍采取了紧缩编制、精简冗员的做法。
其中,日本政府在加强公务员的定员管理、削弱公务员人数方面的做法很值得借鉴。
此外英国1968年的《富尔顿报告》反映了西方各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对其他各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简化程序,政府理念企业化当代西方各国政府管理方式方法改革的另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注意将私人企业的成功管理办法引进到政府管理中来。
在这方面,英国、美国的做法尤为突出。
构建企业型政府。
当代西方各国政府管理方式方法改革的另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注意将私人企业的成功管理办法引进到政府管理中来,进行政府再造。
简化政府程序方面的措施有:①缩小审批事项的管理范围;②下放审批权限;③废除失效的、过时的条例;④合并重复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⑤简化申报程序和审批手续等。
什么是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5、重整医嘱单后,必须经第二人查对,重整者要签全名。
6、护士长组织每天大查对医嘱一次,并做好记录。
二、服药、注射、处置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处置前、处置中、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液体瓶口有无松动,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有过敏者应在床头作明显标记;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要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以备检查;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晨间输液需经三班查对,输液时再查对一遍后方可操作。
输液记录单放在病人床尾,更换液体时要注明更换药物名称、时间、配药者,并签全名,输液完毕由查对者签全名。
三、输血查对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血袋有无裂痕。
2、查输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与血袋上标签是否相符,配血报告有无凝集。
3、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与血量。
4、输血前配血报告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并签全名后方可执行。
输血时要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5、输血完毕后,应保留血袋24小时,以备必要时检验。
四、饮食查对制度 1、每日查对医嘱后,按饮食单核对病人床前饮食卡,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2、发饮食前查对饮食单与饮食种类是否相符。
3、开饭时,在病人床前再查对一次。
五、手术查对制度 1、进行手术前准备及手术室接病人手术时,应查对病人姓名、床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2、查手术名称及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
3、查无菌包内无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核对纱布垫、纱布、缝针、器械数目与术前数目是否相符。
核对者签全名。
5、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填写病理检验单送检。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如何才能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的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 从世界范围来看,财富的在某一时期实现快速增长并非难题,许多国家都曾有过阶段性的经济奇迹,而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支配财富和消费财富,则是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就是使生产出来的财富惠及更多社会成员,在促进财富快速生产的同时,实现财富消费的公平和公正,以防范片面追求财富增长所导致的公共风险和危机。
从这个现实背景来看,我们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是一项孤立的公共政策和纯粹的福利行动,也不是一个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宜之计,而是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明晰化和具体化。
它表明,中国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一是增长的基本取向由单一的效率至上转向公平与效率并重,使物质财富的增长带来更多的社会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二是发展的基本取向由片面的经济增长转向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使经济的发展带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回归发展的终极价值;三是小康生活的基本取向由主要追求物质指标转变到以和谐为导向,使生活的殷实和富足带来更大程度的社会和谐,提高国民幸福指数。
由此看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大公共政策,而且还承载着时代变迁的重大使命。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发展与改革的双重推动 要使上述基本理念的转变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的逐步均等化体现出来,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和良好的体制和机制。
公共服务与每个社会成员密切相关,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就业指导和培训、社会治安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等。
要使这些公共服务全面实现均等化,不是短期内单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发展与改革的双重推动。
发展是基础,改革是动力。
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应被理解为单纯的国家财政分配过程,而是经济发展过程与国家财政分配过程的有机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力配置过程,而是财力配置与制度创新的融合。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至少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项中长期任务。
从公共服务的供应方来看,政府是最终责任主体。
在我国,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差很大,这种差距不只是财力上的,如城市政府和乡村政府、相对富裕地区的政府和贫穷地区的政府,也有认识水平、人员素质、创新意识、管理能力以及制度建设能力上的差距,这类差距不是通过增加财力、短期培训、更换操作人员就可在短期内消灭的。
从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来看,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原因,公共服务的消费能力也存在巨大差距。
这既有自然条件的影响,如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边远山区,即使把钱送到居民手上,也难以消费;也有当地人文社会因素的制约,如文化素质、传统意识、风俗与宗教等等,都会造成居民公共服务消费能力上的差距。
居民的这种消费能力体现的是自主性和能动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最终依赖于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去消化、吸收,进而转换化为居民生活的改善、基本素质和技能的提高。
譬如教育,有些并不是上学难、上学贵,而是主动辍学,有的家长认为上学不如赚钱实惠,也有暴富的家庭认为孩子不上学将来也衣食无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富辍学”的怪现象。
这说明,要缩小公共服务消费能力上的差距,确实需要居民自主性和能动性的改善。
第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机会的平等。
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机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因性别、年龄、户籍、民族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分为三六九等,因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那就谈不上均等化。
比如农民工因身份受到制度歧视,即使常年在城市工作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保等。
这种因制度歧视造成的公共服务差距,只能通过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才能逐渐消除。
当前,社会各界对扩大公共服务的呼声很高,这是合理的,但要避免以笼统的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来掩盖差距的扩大,或以某一方面差距的缩小来掩盖其他方面差距的扩大。
第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这有两重含义:一是不能把居民局限于某一地理空间。
例如,在城乡分治的框架内通过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这在近期是必要的,但若长期如此,其均等化就会变成一种社会强制,使个人意志受到压抑。
二是有自主选择的自由。
例如,一个人不愿居住在嘈杂的城市,而选择居住在宁静的山区,尽管山区政府和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有明显差距,但对他来说,公共服务仍是均等的。
因此,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更多从需求方来考虑,尊重居民的合理意愿和选择,不能光看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第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等于各地方政府财力的均等化。
不少人认为,实现了财力的均等化就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有的研究为便于数学模型的运用,也简单假设:财力的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笔者认为这样的研究没有价值。
我们通常用人均财力这个指标来衡量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其实,无论分母使用财政供养人口,还是本地户籍居民,这个指标都不能准确反映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距。
因为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在不同地区是不同的,甚至差距很大,同样的钱未必能提供同样多的公共服务。
比如教育的单位成本、医疗的单位成本、基础设施的单位成本等等,会因地形地貌、人口密度、国土面积、民族构成等因素而不同。
即使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相同,由于制度因素及管理水平的影响,同样数量的资金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不一样的。
因此,从公共服务的供给方来看,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财政能力的均等化,而财政能力是财力、单位成本和制度及管理因素的复合函数,仅看财力的多与少是片面的。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做到几个“结合” 依据以上认识,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必须整体把握,分步实施,选择好恰当的路径和切入点。
既不能单纯从供给方来考虑,也不能仅从需求方来观察,更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做法。
从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发,应考虑做好以下几个“结合”: 首先,从发展与改革的结合上来规划。
一方面,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也是基本路径。
经济蛋糕大了,财政蛋糕才能大;同时,经济发展协调了,区域、城乡差距缩小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就自然实现了。
从整体上看,要把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寓于经济发展之中,使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公共服务固然是财富的消费,但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联系,长期来看不但不会阻碍财富的增长,反而是财富生产可持续的保障。
因此,既要有“增量”的观点,也要有“循环”的理念,不能静态、孤立地追求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也是改革的过程,特别是行政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前者涉及政府责任意识的形成、职能的转换、政府间责任的界定等,后者则与政府间分配关系密切相关,涉及财力与事权、责任的匹配等问题。
此外,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有内在联系。
没有改革的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无法推进的。
相对于现在的利益格局而言,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利益再分配的过程,是财富支配格局调整的过程,这就需要改革作动力。
否则,利益格局的凝固化,会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空洞的口号。
其次,从财力与制度的结合上来操作。
财力只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必要条件,光有国家财力的投入,而没有相应制度的创新和改进,扩大公共服务就会落空,均等化也会成为纸上谈兵,甚至是投入越多,浪费也越多。
例如教育,尽管国家投入没有达到占GDP比例4%的要求,但教育体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师范毕业生“有岗无编”(编制被非教学人员占用),不少毕业生被迫转行;一方面技工严重短缺,另一方面许多大学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医学博士不能处置基本的临床病例,等等。
在这种体制下,如果只一味增加投入,其效果可想而知。
从逻辑上看,是制度决定了财力的配置,从而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过程。
在不合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财力的支持力度,只会使扭曲的公共服务更加不均衡。
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
再次,从供给与需求的结合上来实施。
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是政府,需求方是居民。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既要考虑政府的服务能力,更要看居民的要求和满意度。
任何一项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首先要考虑需求方的意愿、能力,尊重其自主选择。
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就遵循了自愿参与的原则,结果得到了越来越多农民的拥护。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衡量标准不是数字上的大体相等,而是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会的和谐程度以及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
最后,从国家、市场与社会的结合上来运作。
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并不排斥市场主体和非盈利组织的参与,国际上已出现的PPP模式(公私合作)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引进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责任主体,但公共服务责任是可以分解的。
通过这种责任分解,让更多主体参与进来,可以培养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助于形成公共服务的道德伦理基础。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1、 企业生产存在安全隐患: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分横向和纵向两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下设机构负责各省市的安全生产监督,属于横向管理。
同时,一些重点行业还有自己的安全检查体系——例如煤炭行业有煤矿安全监察局,属于纵向管理。
近几年石油、化工等行业转为公司化运作之后,由于成本和利益权衡,其安全生产的监管动力逐步减弱,而横向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也出现了权力不到位的现象,这就形成了一个空白点。
过去的安全生产重点强调的是本企业职工的安全问题,但是长期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这种大型矿产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上也是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
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一个职业安全的问题,但是职业安全已经越来越和公共安全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居民密集区更是如此。
2、 城市建设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这些年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各地城市建设成绩非常大,但有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关心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多了一点,而对于城市一些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注意得不够。
城市规划建设最大的问题是决策机制决策缺乏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好的决策应该是科学的决策,应该集思广益,特别是多听听专家的意见,但实际不然。
在很多地方,政府领导规划城市建设预先就有一个思路,请专家去搞规划是做样子,专家必须符合他的思路,不符合他的思路,他就不按专家的要求办。
这些城市做整体规划的出发点一般都是求“大”,一个流行的口号是“把城市做大做强”,小城市做成大城市,大城市做出特大城市,各地在攀比1。
当前,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法律上未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政府各部门如何协调的全局性规定,致使在应对突发危机时缺乏法律依据;其二,缺乏政府各部门间在应急应变方面的协调机制;其三,现有的医疗、救灾部门的专业人员缺乏应急应变方面的训练;其四,社会的警觉性较差,民众缺乏自救、救护的意识和能力。
3、 食品卫生监督存在安全隐患: 回顾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着严重的“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现象,日常监管不到位,协调不力,致使监管漏洞百出,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二是执法部门在监管市场和处理受害人举报时,不认真对待,不严肃处理,甚至与劣质商品的生产经销者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即使“严肃处理”时,也往往只顾自己罚款了事,很少做到对被害人赔偿到位;三是在没有上级政府过问和干预时,地方政府极力“捂盖子”,不是把主要精力花在调查处理问题上,而是放在封锁消息、压制受害人上,以极力保住地方官员的“乌纱”;四是当国务院调查组进驻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又不顾事实,违反程序,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处理责任人,表面上雷厉风行,实质上抓“替罪羊”,有意转移注意力,转嫁本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五是大做表面文章,大搞阳奉阴违,国务院调查组在时一个样,离开后一个样,人走茶凉,立马“变脸”,一切照旧。
上述问题,不仅存在于奶粉监管中,而且也存在于其他行业监管中,不仅存在于安徽阜阳,也存在于我国的其他一些地方。
煤矿隐患普遍存在,重大特大事故屡屡发生,都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在市场监管和行政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
4、 医疗卫生建设存在安全隐患: 中国目前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基本需求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医疗卫生资源总体上严重不足,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第二,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不完善,疾病防治工作不扎实,一些重大传染病仍在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第三,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卫生事业发展不协调,卫生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第四,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不够强,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和卫生行风建设抓得不够紧,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人民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