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计划生育的宣传语
1. 控制人口,保护环境,珍惜我们的家园 2. 为了国家富强,家庭幸福,请您计划生育 3. 计划生育搞得好,来得早 4. 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妇女地位 5. 勤劳致富带头,计划生育争先 6. 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7. 人口素质要提高,很重要 8. 忧患多,少生优生负担多 9. 计生服务常到家,户户盛开幸福花 10. 靠你靠我靠他,优质服务为你为我为他 11. 实行避孕节育是为了您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12. 实行避孕节育质量,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13. 计划生育靠你靠我靠他,优质服务为你为我为他 14. 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15.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6. 生男生女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 17. ,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18. 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19. 破除早婚陋习,提倡晚婚晚育 20. 破千年封建旧俗,树一代婚育新风 21. 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 22. 提高妇女地位,自学实行计划生育 23. 少生优生是现代家庭的选择 24. 幸福之家从少生优生开始 25. 幸福之家人口少 生活质量高 26. 为明天更美好--请少生优生 27. 维护我们共有的星球 请减少人口压力 28. 幸福生活新概念 29. 优生优育 把握幸福 品味人生 30. 提高优生意识 普及婚育知识 31. 科学生育 家庭 32. 科学婚育 幸福伴您 33. 儿女聪慧 家长欣慰 34. 儿女身心健康 家庭快乐兴旺 35. 为中华腾 优生优育从我开始 36. 为了宝宝的健康成长 请从优生优育开始 37. 优生优育 宝宝聪明 家庭温馨 38. 优生优育 拥抱美好 39. 为了孩子的健康 请您自觉做好优生保健 40. 忧生忧育忧教前程繁花似锦 科学健康文明永远伴您同行 41. 计划生育 造福当今 惠及后代 42. 明智的选择 计划生育 43. 计划生育 父母健康 子女幸福 国家昌盛 44. 家事国事天下事 计划生育是大事 45. 中国要富强 民族要兴旺 人口要控制 46. 控制人口增长 加速经济发展 47. 实施 净化人口环境 48. 提高人口素质 愿您家庭幸福 49. 珍惜土地 控制人口 50. 但存方寸地 留与子孙耕 51. 地还需的资源是有限的 多一口人多消耗一份资源 52. 创造良好的人口大环境 促进社会经济大发展 53. 爱护人口环境 共创美好家园 54. 生活水平要上升 人口数量要下降 55. 爱护天空和大地 人均意识要树立 56. 良好的人口环境将使您的家庭更美满幸福 57. 人类 为了子孙后代 请留下一片发展空间 58. 同心同德把经济搞上去 群策群力把人口降下来 59. 提高人口素质 迎接明天 挑战未来 60. 控制人口增长 促进社会进步 61. 为了子孙后代 请留一片绿地 62. 请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发展空间 63. 独生子女是二十一世纪的栋梁 64. 潭不在深有龙则灵 孩子不在多成才则行 65. 丈夫们 在生育上要为妻子分忧噢
66. 搞好 提高生活质量 67. 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提高水平 68. 孩子聪明健康 幸福 69. 陪伴您愉快地渡过人生旅程 70. 让生殖健康知识走进每个家庭 71. 科学孕育 母婴安康 72. 倡导文明婚育 提高生活质量 73. 妊娠人生大事 务使母婴平安 74. 重视孕期保健 生健康聪明的宝宝 75. 人人享有生殖保健 76. 创造幸福 营造温馨--生殖健康 77. 美好生活新起点--生殖健康 78. 依法保障妇女生育权力 79. 愿您和您的宝宝平安健康 生活更甜美 80. 生殖健康伴您度过美好的人生 81. 生殖健康是家庭幸福的源泉 82. 增强生殖保健意识 建设美满幸福家庭 83. 文明婚育 家庭幸福 84. 明天的标准 家庭生活质量 85. 宝宝素质高 生活少烦恼 86. 体贴--夫妻的粘合剂 87. 夫妻心境愉悦 宝宝健康聪慧 88. 洁身自爱 百利无患 89. 恩爱夫妻互敬互爱 幸福家庭同心同德 90. 夫妻间的体贴能换来家庭幸福 91. 珍视友情 珍重亲情 珍惜爱情 92. 宽容和理解是最好的爱情保鲜剂 93. 孕产期保健是生育一个健康聪明孩子的保证 94. 正确
各地雷人的计划生育宣传口号
湖南某地的“超生就扎!”,好一个干脆决绝的极左口号。
但比起云南楚雄某农村的“一人超生,全村结扎!”就算不了什么了。
山东的国道上有条绝对经典:“一人结扎,全家光荣”,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幕: 放鞭炮、骑大马、戴红花,逢人便趾高气昂地宣布:“俺结扎啦!快来俺家喝酒吧!。
” 四川某乡路边的农舍上用白漆刷着:“该扎不扎,见了就抓。
” 某地倒有点重女轻男:“女扎要得病,男扎还能行!” 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小村庄:“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这说明那里的主要障碍在男方。
在江西婺原见到的:“见证怀孕,持证生育!” 山东某农村计划生育口号:“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 旁边还有一条:“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
” 山东菏泽的计划生育:“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 安徽某县:“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
” 江苏农村多处可见:“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 湖南某县的生育计划标语:“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 四川某山村:“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 广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有条更狠:“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 在四川更有邪门的,叫做:“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 足见那里的计生工作之艰难。
某地估计计划生育阻力较大,有关部门便刷了条标语:“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
” 湖北阳新地区的计划生育标语也很形象很彪悍:“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 安徽某地:“坚决打击流产女婴!”好一条中国特色的标语 贵州倒是婉转温柔:“朋友,你计划生育了吗?。
” 北京某远郊区:“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
” 在山西看到的版本是:“山区人民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
” 最绝的是东三省版本:“农村想不穷,少生孩子养狗熊。
” 湖南某乡政府:“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 湖北某火葬场门口:“经济搞上去,人口降下来。
”
写两条标语,分别不能超过二十字 (1)宁可血流成河,不能超生一个—计划生育标语,必须运用拟人的修...
计划生育的宣传标语湖南某地的“超生就扎
”,好一个干脆决绝的极左宣传标语。
但比起云南楚雄某农村的“一人超生,全村结扎
”就算不了什么了。
山东的国道上有条宣传标语绝对经典:“一人结扎,全家光荣”,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幕:放鞭炮、骑大马、戴红花,逢人便趾高气昂地宣布:“俺结扎
快来俺家喝酒吧
。
”重庆某乡路边的农舍上用白漆刷着:“该扎不扎,见了就抓。
”某地倒有点重女轻男:“女扎要得病,男扎还能行
” 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小村庄:“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这说明那里的主要障碍在男方。
计划生育的宣传标语在江西婺原见到的的宣传标语:“见证怀孕,持证生育
”山东某农村计划生育宣传标语:“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旁边还有一条:“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
”山东菏泽的计划生育:“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安徽某县:“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
”江苏农村多处可见的宣传标语:“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湖南某县的生育计划标语:“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计划生育的宣传标语四川某山村:“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
刮
刮
”广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有条更狠:“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
”在河南的宣传标语更有邪门的,叫做:“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足见那里的计生工作之艰难。
某地估计计划生育阻力较大,有关部门便刷了条标语:“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
”湖北阳新地区的计划生育标语也很形象很彪悍:“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
” 安徽某地:“坚决打击流产女婴
”好一条中国特色的标语。
贵州的宣传标语倒是婉转温柔:“朋友,你计划生育了吗
。
”北京某远郊区:“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
。
”计划生育的宣传标语在山西看到的版本是:“山区人民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
”最绝的是东三省的宣传标语:“农村想不穷,少生孩子养狗熊。
”湖南某乡政府的宣传标语:“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湖北某火葬场门口:“经济搞上去,人口降下来。
”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1、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划生育法》于2001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什么标语呢
以前的计划生育标语,劝少生孩子,生女儿的也不要为了生男儿而非要继续生。
现在政策变了,放开二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