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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放贷口号

时间:2016-11-29 11:41

什么是非法放贷,公安部严厉打击中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高利放贷怎么量刑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

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损失大小。

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放贷罪在2019年10月21号前会追究吗?

会,只要你非法放贷了,有事实的证据,就会被追究。

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事物都有两面性,合同固然是促进交易的手段,违法的合同不仅不促进市场的繁荣,还会扰乱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拟就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谈一下看法。

一、认定标准任何民事行为都包括形式和目的。

没有目的的形式是不存在的。

在正常的情况下,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与实际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比如某甲向银行借款进口货物,甲的目的就是将银行的钱为自己使用,形式是与银行签订一个借款合同。

履行了这个借款合同,就达到了甲借款的目的。

但有些行为和目的并不一致,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真实目的。

如何评判一个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形式合法化。

所谓形式合法化就是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从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均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单纯从形式上不能判断合同是无效的。

2、行为两重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行为具有两重性,“合法形式”下一定掩盖着另一个“违法形式”的存在,只有揭开“合法形式”的面纱,找到“违法形式”行为的存在,才能判断其行为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拟用贷款支付。

但张三名下有多套住房,再贷款利率较高。

张三就用其弟弟张四的名义到银行贷款,其弟弟是第一套房,贷款利率较低,张三用其弟弟张四的名字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个十分简单的买卖合同。

此买卖合同中,除了有房屋的地址、房款总数、首付款数额外,其他什么也没有。

合同签订的时间、交房的时间、办理权属转移的时间、房款支付方式(是否有贷款)违约责任等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的条款均没有。

因为双方明白,这个合同是个形式,真正的贷款付房费的是张三。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的合同,是真合同。

目的是将李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三。

张四与李四的合同就是假合同。

这个合同就是合法形式下掩盖的那个非法形式。

3、目的两重性。

一般说来,一个合同行为只有一个目的。

但此种合同都有两个目的。

让人看得见的是合法形式下的合法目的。

“合法目的”掩盖着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行为人的真实目的。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5期刊登的裁判文书《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利达海洋馆先后24次向中行北京分行提交不可撤销申请,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

中行北京分行先后24次对其开立跟单信用证,开出金额达2460万余美元。

海洋馆开证申请表面目的是进口货物,真实目的是在境实施外贴现行为,套取国家外汇。

4、主观故意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在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放任。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一方肯定是直接故意。

其明知这个“形式”就是一个幌子,是掩盖真实目的的面纱,不是他要达到的真实目的。

合同另一方,可能不知对行为真实目的或者即使知道也采取放任的态度,但不是其追求的结果。

如果双方都是直接故意,则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

5、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后果一定是损害他人利益的。

这里的他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能是国家、团体、法人、某社会组织、机构、自然人等。

这个他人一定是具体的,不能是泛指的。

如果泛指,则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五个方面的特征,构成了是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评判标准。

二、“法”的范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有哪些?这个“法”应当是广义的。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业规范、司法解释等。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是指符合或违反宪法、法律,更多的是看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业规范。

我们暂且将宪法、法律外的都称之为“规范”。

只要这些规范不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就是有效的,应当被遵守的。

所以“非法目的”的“法”既包括宪法、法律,也包括上述“规范”。

如果将“法”强调为宪法或法律,那么必将诸多非法行为认定为合法。

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更多是靠上述“规范”去具体规范,而不是靠宪法和法律。

人的行为是具体的,宪法和法律往往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规范”则是具体的。

因此,非法目的的“法”应当是广义的。

三、“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别有人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单独成条款,只是强调而已。

笔者以为,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区别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对行为本身的效力判断。

这行为和目的不具有两重性。

如甲乙签订合同,买卖毒品。

这个行为单一的,目的也是单一的。

不存在“合法形式”的外衣掩盖真实目的。

区别之二。

合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行为,合同当事人可能是一方出于故意,一方有过失,也可能两方都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并不知道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合同行为,肯定是有一方是出于故意行为,不可能出现双方都是过失的情况。

对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最严重莫过于宣告其无效。

“契约自由”是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对其绝对性进行限制,限制的方法就是国家干预民事行为。

绝对的自由就没有了自由。

对某些合同认定无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当的社会秩序,引导建立诚信的市场交易,恰当而有效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

我们国家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的,而是通过以下法规以及高院解释为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1992年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1998年3月16日)利率、利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1999年3月2日)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991年4月21日至2012年7月6日)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1990年4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2001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5月25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8日)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金融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11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

借贷平台违法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人知道是什么条款

兄弟,是非法经营罪,原来非法放贷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最近10月21日两高两部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得很详细,你可查阅,我就不给你复制粘贴了。

非法经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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