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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互助服务中心口号

时间:2017-11-30 22:56

我想在农村为不能自立的老人申请互助养老幸福院政府给支持吗

你好,尊敬的用户朋友,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这个估计是可以支持的,但是会很费劲的,而且你的去很多的部门做工作,新闻的媒体也得需要帮助你宣传。

如有不足,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谢谢,

如何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

一、宁波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回顾 宁波农村出现老年人协会是在1988年。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农村老年人协会从小到大,规模不断壮大。

目前,全市9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老年人协会,农村老年人入会率达到80%以上。

老年人协会已经成为农村中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不可小看的群众性组织。

农村老年人协会的出现和壮大,有其历史和客观原因。

首先,它适应了时代发展地需要。

随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增多,客观加剧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在不少村中留守人员中,老年人成为绝对主角。

这给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照料、精神慰藉等带来了许多问题。

农村老年人迫切需要有一个组织来为自己说话,替自己撑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农村老年人对组建老年人协会意识和热情很高。

其次,它适应了老龄工作的需盯。

由于宁波老龄工作起步较晚(如果从1986年宁波市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算起,也就20年),基层老龄工作的组织网络十分不健全,特别在老龄委成立的初期,农村老龄工作基层组织几乎空白。

而农村老年人协会的出现,正好为我们开展农村老龄工作台有了一个可以借肋的“脚“。

正国为如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宁波大力推进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并始终将老年人协会作为农村老龄工作的组织基础和依靠的力量。

宁波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89年以前为自发阶段。

随着农村人口日趋老龄化,老年人协会这一新生事物在农村自发诞生;1990-1996年为推进阶段,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组织和支持下,农村老年人协会数量和规模得到迅速发展,大多数行政村都先后成立了老年人协会;1997年以后为规范建设阶段。

宁波市老龄委于1997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老年人协会活动的通知》,制定了规范化老年人协会标准。

浙江省老龄委在1998\\\/年下发了《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 规则》和《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拉开了宁波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的序幕。

各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认真按照规范建设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基层做好协会建设,涌现出了一大批作用发挥好,老年人信得过的规范化老年人协会。

农村老年人协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围绕村两委会中心任务做了大量协助工作台。

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协会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简称村两委会)的领导,围绕村两委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利用老年人的自身优势、积极、主动配合村干部开展计划生育、禁赌禁毒、移风易俗等宣传,参与村里民事调解、维护村容整洁和社会治安、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还积极向村两委会献计献策,成为了村两委会的得力助手。

特别像前几年的殡葬改革、“非典”和禽流感防治,近几年的村委选举、土地征用等专项中心工作中,村老年人协会配合村两委会做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工作,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维护了农村的稳定,促进了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得到了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二)在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上做了大量服务工作。

农村老年人协会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老年人互助互帮。

特别在对贫困老年人的扶贫帮困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许多农村老年人协会将孤寡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经常走访看望,及时向村两委会反映情况,并积极向社夫募捐或动员老年会员捐款捐物、结对帮扶,给予困难老人必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协会还建立了老年人生病、遇灾、生日时上门慰问制度,让老年人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此外,一些村农村老年人协会在村两委会的支持下,通过创办种植业、养殖业等老年经济实体,开办诸如碗筷餐具出租、花圈加工销售、村级菜场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等有偿服务,组织低龄健康农村老年人参与经济收入,在为老年人协会积累活动经费的同时,也为老年人自身增加了经济收入,提高了生吞活水平。

(三)在维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上做了大量调解工作。

由于目前大部分农村的养老主要还是靠子女赡养,赡养纠纷在农村,特别在贫困农村地区还时有发生。

因此,几乎所有村农村老年协会都成立了专门的老年维权调解小组,对虐待、歧视、遗弃老人的行为,往往由协会领导出面,及时上门进行调节,对赡养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由于协会领导一般由村中德高望重的老年人担任,再加上老年组织活动的集体力量“撑腰”,年轻人不敢犯“众怒”,易于接受调节,易于化解矛盾。

近几年来,宁波市农村赡养纠纷普遍减少,除社会敬老养老意识增强和老年人自身经济能力提高因素外,农村老年人协会的监督和调节也功不可没。

(四)在活跃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上做了大量组织工作。

目前,决大部分行政村均建立了老年活动室,并且基本上交给老年人协会自行管理。

老年人协会也以此为阵地,组织本村老年人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如下棋、玩牌=看电视、打拳练习等,定期安排说书、演戏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许多农村老年人协会还组建了文艺队、腰鼓队、舞蹈队、门球队等老年文体队伍,经常开展活动。

有些农村老年人协会在村委会支持和资助下,定期组织老年人外出游览,开展眼界。

由于广大老年人协会重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变得充实和活跃起来,老年人一天到晚过着“蹲街头、靠墙头、晒日头”单调无聊生活的现象普遍减少,有力地促进了农村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总之,宁波市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总体是健康的,对农村建设的影响,其积极作用占主导地位。

但是,不能否认,当前农村老年人协会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极个别农村老年人协会会长组织观念淡薄,不愿接收村两委会的领导,自行其事,甚至影响村两委会的工作;少部分农村老年人协会工作不得力,虽有牌子、有名字,但却是空架子,一年到头很少开展活动,在村里无所作为;相当部分农村老年人协会换届选举和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村与村之间的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也很不平衡等。

这说明了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正确认识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意义 回良玉副总理指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在维护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调节涉老纠纷,维护自身利益,推进计划生育,活跃老年人生活,关心下一代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基层政权建设做出了贡献,要继续大力加强农村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将其作为各级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

农村老年人作为农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一支绝对不可低估的 群众力量。

但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村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需要有一个能将老年人团结和组织起来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农村老年人协会作为目前农村基层老年群众组织最主要的形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在广大农村老年人心目中有着相当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因此,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可以更好地团结和领导老年人,使之有组织地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去,更好地发挥老年群体的独特作用。

(二)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

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构建和谐农村,在一定意义上讲,就需要看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代际关系是否和谐、老年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否和谐。

农村老年人协会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

农村老年人协会在调解涉老矛盾,维护老年人合法利益,保证老年人生活、思想稳定,维护农村家庭和社会安定,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通过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使之充分发挥这种独特优势,就可以为构建和谐农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做好农村老龄工作的需要。

农村老龄工作面广量大,又相对薄弱,既是老龄工作的重点,也是老龄工作的难点。

如果仅仅靠乡镇一、二个老龄工作干部和村两委会去做工作,显然是难以应对的,需要依靠和谐借助农村最大的老年群众组织— —老年人协会的力量。

实际上,许多具体的基层老龄工作都是通过老年人协会这个组织来实施的。

今后农村老龄工作任务将更家繁重,在现行老龄工作体制下,老年人仍需要这个“家”,村两委会仍需要这个助手,老龄部门仍需要这个“脚”,党和政府也需要这个抓手。

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协会的建设,使其健康发展,为深入开展农村老龄工作奠定扎实的老年群众基础。

三、当前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政治上的把握。

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经过村民选举产生,管理村级事务的自治组织,其他任何村级组织必须服从和接受村两委会的领导,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着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基本政治原则和组织纪律。

应当承认,缺有一小部分村两委会领导不力,组织软弱,在村民中的威信和号召力不高,想比之下,村老年人协会却办的红红火火,凝聚力强,但这解决不能作为不服从村两委会改进工作。

对不接受两委会领导,自行其事,或者左右、干涉村两委会工作,甚至凌驾于村两委会的老年人协会,应提请乡镇党委和村两委会对该协会进行整顿,对协会班子重新进行改选。

二是组织上的把握。

这主要指从组织制度上如何体现和加强村两委会对农村老年人协会的领导。

首先,需要明确协会会长由谁担任问题。

目前,宁波的农村老年人协会会长大部分由老年人担任,村两委会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或名誉会长的并不多。

村两委会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或名誉会长主要有两个好处,一是直接体现昨加强了村两委会对协会的领导,避免了农村老年人协会干涉村两委会,甚至成为村“第二党支部”现象的出现;二是有利于消除和减少干群矛盾。

村领导兼任协会领导,不仅更加体现村两委会对老龄工作的重视和对老年人的关心,而且作为协会领导的村干部也必然会更多地直接参与协会的管理工作,与老年人的交流沟通也会更多,从而提高干群之间的互信度,促进工作良性互动。

因此,我们认为,聘请村两委会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或名誉会长较为妥当。

其交,需要明确协会换届改选时,协会班子候选人如何确定问题。

农村老年人协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之处。

特别是相当部分农村老年人协会领导成员的产生,没有经过村两委会研究。

村两委会很难体现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协会换届时,其协会班子候选人的确定,必须先征得村两委会的同意和认可,方可交于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同一届协会班子中的个别成员调整也应如此。

其三,关于一个行政村老年人协会数量问题。

按照协会组织属地活动的原则,一个行政村只能有一个老年人协会。

但在宁波有极个别地方,由于近几年来大规模的撤村并村,出现了一个行政村有二三个各自独立的老年人协会,特别是那些并对不并资的地方,新的行政村由原来几个村合并后,但这几个村的资产并没有合并,仍各自运作,老年人协会也照此运作(出现这种现象大多跟利益因素有关)。

这种状况,很不利于新的村两委会对老年人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也不利于工作台的开展,且容易产生矛盾。

因此,村合并后,老年人协会也应及时合并,重新确定新的协会领导班子,并以新的老年人协会名义开展工作。

三个财务管理的上把握。

由于目前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协会积累资金还不多,个人私自揶用和滥用的现象不多见,对这方面的问题的关注度还不高。

但今后随着农村老年人协会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因财务管理不规范或漏洞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会计会增多。

为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协会财务的规范管理很有必要。

如对少数经济条件较好、主动要求注册登记的老年人协会,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纳入正规的民间组织管理。

由于协会具有了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申请在银行单独开户,财务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和运作。

而对大部分没有实力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团独立法人的农村老年人协会,应将多类合法收入,统一放在村级资金帐户中集中管理,并在村级帐户中单立科目,单独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四是工作定位上的把握。

农村老年人协会是村两委会的助手,而不是向村两委会争利益的组织,其基本职责就是配合村两委会做好本村的老龄工作,更好地带领广大农村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使自身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团结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

而要做到这一点,在其具体工作定位上,须着重把握好以下五点: 1、紧紧围绕和配合村两委会的中心开展活动。

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的优势,有组织地团结和带领本村老年人,积极、主动地完成村交付的工作任务,力所能及地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配合做好村的中心工作,努力成为村中心工作台的一支生力军,村两委会的得力助手。

但注意切忌参谋“过头”,把握好度,以不越位、不干涉或干扰村两委会决策为准则。

2、协助村两委会做好老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台。

老年人协会作为老年人自己的组织,一般比村两委会更了解每个老年人的思想动态,而且,老年人之间也容易交流和沟通,教育效果也更好。

老年人协会应当主动协助村两委会,组织本村老年人学政治、学时事、学科学、学文化、学技能,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政治和文化素质。

3、协助村两委会维护社会稳定。

老年人协会骨干一般都是由村中德高望重的老年人担任,由他们现面参与村里民事调解,特别是家庭纠纷,矛盾往往容易化解。

因此,老年人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这个独特优势,积极协助村两委会开展各种民事调解活动,同时,还要协助村两委会开展诸如计划生育、禁赌禁毒、社会治安、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好作用。

4、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健康文明活动。

积极组织本村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5、组织开展老年人之间的帮扶活动。

目前,在农村中,经济贫困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还不少。

老年人协会要在对老年人的扶贫帮困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通过协会出资,或向社会募捐,或动员老年会员集资等形式,向经济困难老人捐款捐物;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与孤寡、残疾、高龄老人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人结对帮扶,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同时,通过协会的组织力量,努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好”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四、明确职能,各司其责,共同抓好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 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不仅是一项具体的老龄工作,也是一项事关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工作。

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党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明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我们认为: (一)村两委会要切实负起对老年人协会的主要领导责任。

村党支部(村两委会)作为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对本村老年人协会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面的、直接的、主要的领导责任。

老年人协会能不能建设好,关键在于村两委会重不重社,措施有不有力。

村两委会要选派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协会领导,要把协会工作列入村委的日常工作议程,支持协会开展正常活动,经常听取协会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帮助协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要高度重视协会班子的建设,要选配那些党性观念强、综合素质好、热心老龄工作、身体健康的老同志加入到协会班子中来,特别是负责日常工作的协会会长(或党务副会长)人选,更要严格把关,不仅要坟在群众中威信高,工作能力强,乐于奉献,还必须要有很强的组织观念和全局意识。

同时,村两委会还要督促协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协会工作运行机制,并根据村财力允许, 不断国大对老龄工作和老年人协会建设的投入,包括提高本村老年人的福利待遇,增加协会的活动经费,完善村里的为老服务设施等 ,为协会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更好地发挥农村老年人协会作为村两委会助手的作用。

(二)乡镇党委和切实做好对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村两委会的上级领导机关。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协会建设的分管联系领导 (一般为镇乡党妖冶副书记),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经常开展对本乡镇农村老年人协会的调研,了解协会建设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协会建设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督促村两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好镇乡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监管工作,对执行不力的村两委会及时给予批评指正;对协会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村两委会和农村老年人协会找出原因,帮助解决。

同时,做好对老年群体,特别是老年人协会主要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工作,并根据乡镇财力允许,不断加大对农村老龄工作和农村老年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三)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指导。

1、及时传达上级老龄工作精神。

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要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有关农村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向乡镇党委和政府作好传达工作,争取得到镇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指导镇乡老龄工作机构协助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

2、指导基层完善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指导基层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会章程、协会工作职责、协会财务和活动设施管理制度等 。

3、指导基层完善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运作机制。

包括指导基层做好农村老年人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协会建立规范的台帐资料;对农村老年人协会骨干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等。

同时结合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和细化适合本地农村实际的老年人协会规范建设标准,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指导协会规范运行。

4、开展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建设的检查验收工作。

县(市)、区老龄委(办)要定期对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符合条件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同时,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还要积极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推广,运用英武的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5、积极开展调研,为党和政府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当好参谋。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调研工作,掌握实际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和原因,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献计献策,为推进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做好党和政府的参谋。

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一个大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不断挑战着现有的工作理念,对我们的工作也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农村形势和农村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和规范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 。

各级老龄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从实际出发,按照以人为本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让农村老年代 协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宁波市老龄办)

“大病互助”什么意思

从2006年12月1日起,长沙市将对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从现行的3.4%提高到4%,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全面下调200元。

晚期癌症病人、植物人等就诊住院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申请批准后按50元\\\/天标准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自负10%,开设家庭病床期间,停止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将全面下调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将全面下调,一、二、三级医院分别由原来的686.4元、858元、1115.4元降低至486.4元、658元、915.4元。

第二次住院的,按调整后新标准的5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按新标准的30%支付起付标准。

住院费过3万可享大病医疗互助 新政策对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段及支付比例进行了调整。

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起点从原来的4万元下调至3万元,将大病封顶线由11万元调整至15万元。

在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内,个人自负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至6%。

长沙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指出,该项措施可使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住院费用发生在3万元以上,参保病人立即可享受到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保障。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更加充实 据介绍,此次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更加充实,医保统筹基金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从现行的3.4%%提高到4%%。

目前本市本级退休人数20.6万人,按现在划入基数计算人均月划入36.1元,在不考虑退休人数和划入基数的增长因素下,提高0.6%%,每人年增加76元,医保统筹基金共需增加支出约1566万元。

7病种纳入特殊门诊医疗病种 一些特殊病患者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负担较重,为解决这部分人的实际困难,此次将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硬化症、克隆病、癫痫等7个病种纳入特殊门诊医疗病种,参保病人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内,个人自负20%%,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0%%。

同时,提高高血压、冠心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等4个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

移植术后由原限药品品种改为限金额报销:术后半年内按4500元.月、半年以上按4000元.月标准执行。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用人单位参保时一次性缴清6个月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然后从第7个月起按月缴纳。

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

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一样,属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险项,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1999]21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什么是基本医疗

根据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基本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

它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

通俗地讲,是指参保人员患病治疗时,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的是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的治疗、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内的费用,超过范围和标准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不属基本医疗范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妇女身体健康,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帮助的范围、条件、项目和标准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确定。

4、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何规定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5、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高于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

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

因工致残退休和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退休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非工残退休而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应计入所在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按8%的比例(含个人应缴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

在此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6、什么是大病医疗互助

大病医疗互助费如何缴纳

缴费标准是多少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常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参保时一次性缴清6个月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然后从第7个月起按月缴纳。

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常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大病医疗互助费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月7元的标准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各负担3.5元。

7、什么是社会保障卡(IC卡)

如何使用和管理

社会保障卡(IC卡)既是参保职工门诊、住院就医的身份凭证,又是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的结算凭证。

因此,参保职工就医或购药时必须携带和出示本人IC卡。

IC卡由参保职工个人保管,可以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定密码。

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IC卡就医。

若IC卡遗失,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医保处(市劳动保障局办公楼二楼)制发IC卡窗口挂失,挂失6天后方可补发IC卡。

未及时挂失造成个人帐户资金被他人冒用的,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经济损失。

8、参保单位如何办理人员异动手续

(1)参保单位每月25号至下月5号内,携带异动或死亡人员的证明材料及医疗保险“两册一卡”到医保人员异动窗口办理审核、异动手续。

(2)保费收缴窗口办理调入人员缴费和调出市外人员、死亡人员退回个人帐户资金手续。

(3)制发IC卡窗口领取新参保人员“两册一卡”或交回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调出市外人员、死亡人员的IC卡。

9、个人帐户(IC卡)的资金划入标准是多少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个人帐户(IC卡)资金按如下标准划入:,资金来源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划入比例人员类别 个 人缴费划入 单 位缴费划入 个人帐户合计在职职工 45岁及以下 2% 0.7% 2.7%+余额利息46岁以上 2% 1.2% 3.2%+余额利息退休人员 0% 3.4% 3.4%+余额利息说明:破产和“两个置换”企业的退休人员,均按进入医保时的上年度所有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退休费的3.4%划入个人帐户(IC卡)资金。

10、个人帐户(IC卡)资金如何管理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21条规定,个人帐户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其个人帐户资金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5年还未重新就业的、迁居境外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连本带息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11、如何到市内定点医院住院

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患者持“两册一卡” 定点医院门诊(急诊)就诊 接诊医师开具住院证 医院医保办审批、划床 住院股预交自负费用押金、刷读IC卡 入院后每天核对医疗费清单并签字认可 出院时核对费用明细,结清应自负的费用 应报销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医保处按月结算注:①住院前未在医院医保办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住院费用自负。

②因急诊需住院抢救的可先住院,但须在入院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院医保办补办住院审批手续。

③办完入院手续后,患者须将“两册一卡”交由医院医保办保管,出院时退还。

④住院患者必须24小时在院在床,医保中心查房发现三次未在院在床者,视同挂床住院作自费处理。

12、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负标准是多少

根据《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关政策的通知》,市本级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负标准如下表:项 目 按政策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分段计算、按比例自负的医疗费 特检特治项 目医疗费用 实际发生费用 2005年度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 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7600元) 实际发生费 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 一级医院 全部 500元 6% 5% 住院期间的特检特治费用先自付一定比例(10—30%)后,再并入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计算、按比例报销。

门诊期间的特检特治费用,退休人员自负30%,在职人员自负50%二级医院 全部 600元 9% 7%三级医院 全部 800元 12% 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一级医院 全部 500元 4% 3%二级医院 全部 600元 6% 4%三级医院 全部 800元 8% 7%13、参保职工怎样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当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7600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进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范围。

在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范围内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2%,个人自负8%。

14、非公务员怎样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可享受哪些待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常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规定,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部、省属驻常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基础上,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标准向医保处每年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税前列支)。

其中:工资总额的1%用于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超过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后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公务员执行。

剩余部分全部划入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IC卡,作为门诊和住院自费部分医疗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保处按缴费单位单独核算,单独列帐管理,不用于社会调剂,当年节余的资金,全部结转下年度供缴费单位参保职工继续使用。

15、参保职工如何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3条规定,市本级定点医院之间的转院,由经治科主任提出并开具转院申请单,医院医保办审批,办理住院费结算手续后再持审批手续和“两册一卡”到转入医院的医保办重新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因市本级定点医院医疗条件限制,需转本市范围以外的医院住院诊疗的,须由市本级定点医院(专科病经专科医院)的经治科室组织院内会诊后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经医院医保办、医务科和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到医保处的医疗审核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医院结算前期住院费用后方可转院。

1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

(1)距市城区30公里以外的异地安置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或者是长期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2)因公出差、探亲、度假期间急诊抢救住院;(3)因本地医疗条件限制,经市本级定点医院会诊后需要转诊转院。

17、参保职工外地就医的报销程序和费用报销标准有何规定

经市医保处批准后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住院费用明细、有效发票、出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IC卡)到市医保处二楼医疗审核窗口按规定审核报销。

其报销标准为:剔除按政策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后,先自负费用总额的8%,再按常德市同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

18、医保特殊病种的报销有何规定

根据《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和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特殊病种人员报帐时,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就医证上规定的报帐时间,带好有效发票(注明姓名、年月日,盖好印章)、医保处方、药店电脑小票、特殊病种就医证、社会保障卡(IC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19、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的参保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常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老干局联合下发的《市本级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本级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离休干部档案及其配偶、遗孀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医保处办理资格审核和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的8%,在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同时缴纳10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每月各缴3.5元)后,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根据《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相同。

21、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条件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22、参保单位的女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2、13条规定:(1)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所必需的检查费、检验费、诊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2)参保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绝育后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第一次医疗费用;(3)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或节育手术假期间因上述1、2项手术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和严重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4)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以上费用均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23、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4、15条规定,参保职工计划内生育妊娠期的门诊检查和施行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必须选择到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其报销办法是:(1)参保职工计划内生育妊娠期的门诊检查检验费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在产假结束后,由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申领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时,持本人签字的有效发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2)参保职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流产、上环、取环、皮下埋植、绝育术)所发生的第一次门诊手术费先由参保职工本人垫付,术后由职工本人持《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常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常德市社会保障卡》(简称“两证一卡”,下同)、《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有效发票于每周星期四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24、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有哪些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 (1)参保女职工计划内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2)参保职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产术、绝育术、输精管或输卵管复通术)发生的第一次住院医疗费;(3)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或节育手术假期间因上述1、2项手术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和严重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25、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如何住院和结算住院费用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1)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内需住院医疗的,必须选择到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住院证”,再持本人“两证一卡”(计划内分娩、引产术需持《生育证》)到医院医保办进行审批登记,然后到医院的生育保险住院手续办理窗口刷读IC卡,并交纳个人自费部分的预付金,办理住院手续。

(2)参保职工住院期间须每天对医院打印的“生育保险住院费用逐日清单”进行审核和签字认可,凡与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费用不相符的应及时找院方核对后要求纠正。

办理出院手续时,须认真查验 “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并与医院结清超过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应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6、什么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合法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企业破产、改制一次性安置人员),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

农村留守老人因该如何互助生活

互助养老模式,即集合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势,在老年成为农村留守老人切实可行的养老选择。

从生活照料上看,农村大人熟悉的日常环境中,依靠老年同龄人间集体的力量,通过年轻的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了两代人相互分离,这使得农村留守照顾年老的,健康的照顾生活有困难的,相互照顾相互慰藉,从而老人在日常生活、安全和医疗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及时的、充足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留守老人养老问难题的一种方式。

这种模式强的照顾。

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通过“抱团取暖”的形式,有效的解调普通居民间的相互帮扶与慰藉,这不仅有利于丰富留守老人群体决了留守老人照料不足的困境。

从情感慰藉上看,农村留守老人独的日常生活,也有利于满足他们的情感需要。

守家园,时刻记挂着出门在外的儿女,这种生活使农村留守老人内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是一种集家庭和社区养老模式优势于一身心倍受孤独寂寞的煎熬。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使同龄的老年人群生活的新型养老模式,其核心逻辑在于“集中养老,抱团取暖”,年经在一起,相互扶持,相互交流,相互慰藉,极大地缓解了老人内心的、身体好的老人照顾年长的、身体差的老人。

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如何使用,有密码吗?

感觉被骗了,诱导我们交钱,从一分钱开始到十块钱一个人,到最后59块钱一个人让你升级会员权益。

真的好靠谱,本来是想给爸妈买的,以为是一个小保险吧,没想那么多,我觉得吧,也不是几十块钱的事了,当我看到我交了钱以后,提示的什么三个月有效权益我就火大,之前怎么不提示说清楚,闹着玩呢,我费功夫的问我爸妈要的身份证号码,我爸妈还不想给我说不用买,怕我浪费钱,我说了不要钱他们也不信,结果现在是我花钱了,告诉我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权益,为什么不早说,真的是一步步诱导我交钱

本来以前我看到朋友圈发这种捐款的我多少都会捐钱,以后再也不会了,不信任这个平台了

我宁愿我刚刚的20块钱给了路边拉二胡的老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涉及内容很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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