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电信诈骗宣传总结
XXX银行防范电信诈骗宣传工作及舆情处理情况工作总结2016年12月,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做好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近期宣传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6〕319号)精神和人民银行XXX制定的《XXXX防范电信诈骗支付结算宣传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电信诈骗对金融系统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切实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宣传活动中的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了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活动。
现将宣传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具有犯罪成本低、犯罪手法多变、打击难度大等特点,使之成为近几年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电信诈骗不仅危害群众财产安全,而且造成社会信任危机。
对此,我行深刻认识到,应当以提高思想认识为重点,增强客户防范意识。
我行各营业机构组织召开职工会议,通过晨会、班后培训、专题教育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会议精神传达及员工培训,提高我行尤其是一线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要求全行员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了解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切实增强了员工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二、了解电信诈骗,积极防范宣传1.我行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通过网点LED显示屏连续滚动播放提示语进行宣传,同时在营业网点设立宣传咨询台,摆放易拉宝,分发总分行统一制作的宣传材料,及时向客户宣传各项政策及制度规定,有条件的网点在大厅电视屏幕上
电信诈骗案件管辖怎么确定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谈谈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简介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时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 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 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编辑本段支付结算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结算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依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 依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了结其债权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现金结算受现金管理制度的制约,限于个人之间和单位之间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单位对个人的有关开支。
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账户来完成货币收付以清结债权债务的行为,故又称为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
(2)依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 依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是以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清结货币收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非票据结算是客户间以结算凭证为依据来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等。
电信诈骗案件中对提供落地服务的人员如何处理
新形势下面临的主要支付结算风险(一)虚假开户情况增多,银行面临开户合规性考验不法分子或利用虚假证件进行开户,或是企图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行为而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如近期热议的网购身份证开户事件,利用他人真实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或是为了掩藏实际收入规避资金监管利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虚假账户,为非法资金转移提供有利渠道。
从银行柜台堵截不合规开户行为数量来看,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银行机构在开户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得逞,进而产生结算风险。
(二)电信诈骗频发且手段多样,客户损失惨重电信诈骗类案件近年来发展突出且形式多样,受害群体范围广泛。
除了利用电话、短信、QQ等渠道以冒充熟人、发布中奖信息等方式为诱饵实施诈骗外,还有利用网上购物平台、网银平台等设立钓鱼网站诱骗受害人,更有甚者冒充公检法、工商、银行、电信等单位工作人员向受害人拨打电话以被他人盗用身份证、银行卡消费、电话欠费等理由骗取受害人汇入资金,损失惨重。
(三)内外勾结案件时有发生,防范形势严峻有些银行内部人员与企业会计相互勾结,通过私备证件,伪造银行预留印鉴卡,冒充其他单位名义开立结算账户,利用银行管理漏洞及自身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有的甚至为了一己私利违规给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并利用银行公章管理不严的空隙以银行名义为企业借用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帮助企业以虚假贸易合同、虚假交易背景、虚假交易主体获得大额资金,令银行蒙受巨额损失。
此类牵扯银行内部人员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不但使银行面临财产损失,也面临着一定的声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