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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养殖合作社口号

时间:2014-01-18 14:19

畜牧养殖合作社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 ,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

  第三:办理 ,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第四:国家、申领 , 提交材料:1、法人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不收费 。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正、副本复印件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胡锦涛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编辑本段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编辑本段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编辑本段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编辑本段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满意请采纳。

养殖合作社起什么名字好听点

我是搞农业的,说几句

专业合作社的名字叫什么其实不是多重要,名字只是个代号而已,关键是你的合作社是否有实实在在的内容而不是空架子,是否发挥带动作用,是否经营良好。

当然如果能够给合作社起一个明了易懂有水平的名字也是不错的

一般要通过名能够一眼看出是什么的最好

有种植,有养殖,现在种养殖结合形式是国*家提倡鼓励的。

你可以叫:***市田园(田源、茂盛、茂源、园田)种养循环专业合作社、 ***市田园(田源、茂盛、茂源、园田)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 ***市田园(田源、茂盛、茂源、园田)种养结合专业合作社……  既然说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是我给其他朋友关于合作社融.资、经营等方面的回答,一并奉上,希望能给你一点启迪,祝合作社兴隆,健康愉快

  --------------------------------------------------------------------------------  建议:经常到“农合网”去看看,那是关于合作社经营、融资、政策等方面的网站,内容非常全,你想了解的关于合作社的知识上面都有

  ---------------------------------------------------------------------------------  国.家对合.作.社的补.贴,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你有多少社.员。

合作社的重点在“合作”,国.家支持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合作社能够把群.众组.织起来,一起致.富

只有你自己或者三两人不叫合作社。

如果只是你自己,建议申.办家.庭.农.场

二是你的合作社在带动周边产业发展、群众致富方面的作用如何。

带动力越强,越容易获得补贴。

三是除了种植(养殖)规模外,还要看看你的合.作社在产.品.销.售、技.术.支.持、统.一生.产标.准等方面是否有带动、带头作用。

---------------------------------------------------------------------------------------------------------------- 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农民融.资: 一、先说说合作社也公司的区别。

合作社与公 司类似农,一样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整合资.金.技术、统一生产和产品标准、统一供应农资等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办合作社实际上跟办 公 司的差不多,能否盈.利,跟经.营好坏有直接关系。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登.记注.册合作社,其中有很多都是空 壳,几乎没有经.营,很多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得到政.策 资 金 扶 持,就跟有很多公 司是空.壳一样。

当然,也有很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等方面搞得红红火火,盈利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大。

二、合作社的有利条件:一是政.策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农村经.营主体,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方面都有支持,当然,前提是你的合作社做得好,有带动能力,在你自身能够盈.利的同时能够把农户带动起来共同致富,不是空壳。

有特色、有带动能力、经营管理好的合作社通常能够获得国.家.资.金.项.目的支持。

二是农村需要。

分散经营是目前我们农村不能集约化发展,实现规模效益的最大阻碍,专业合作社是把农民联.合起来,聚积.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扩大生产、闯市.场、抗风.险的一种有效形式。

对于能够把农民组织起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组织形式是目前我们国.家鼓励和支持的。

三、根据以上合作社的特点和政.策背.景,融.资途径有三: ( 一)争取国..家政.策性.投入。

这应该是所有融.资途径里面相对最容易的途径了; (二)社员入.股。

尽可能争取有经济实力的大户进入合作社,提高入社参.股.金.额,但是这一般融不了多少资。

谁叫咱老百姓一般都没有多富裕呢。

(三)银.行.贷.款。

这很难很难。

不管你是什么形式的经济组织,要到银行贷到款,最重要的是要有可抵压物

产.权在合作社名下的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都可以作为抵压物贷..款。

如果没有低压物,只是一个空壳合作社,要贷到款几乎是不可能的。

另外强调一点,在目前,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在银行是不能贷款的。

但按照国.家政策趋势,农村土地、财.产确权将全面推进,不久的将来,土地经.营.权用于融.资、上.市易将成为现实。

四、如果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当地农业.部.门的农村经营管理站咨询,他们会给你相关的答复。

--------------------------------------------------------------------------- 关于合作社经营的几点建议: 具体怎么成立专业合作社我就不细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有相关程序和规定,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到当地农业部门咨询,他们会给你具体的帮助。

我这里说说怎么经营。

一、做好调查:当你要决定投资做什么之前,必要的调查是要开展的。

如你们当地适合发展什么,产品市场情况怎么样,你感兴趣的产业目前发展情况如何,你要有大体的了解,忌盲目投入发展

最简单的方法是去当地咨询农业部门,提出你想要了解的问题,他们会给你帮助的。

当你做到了必要的调查,你会少走很多弯路

二、“不管做什么都要有个带头作用,自己没有富有,怎么取信别人。

”这句话你说得非常好

首先你要先富裕起来,也就是要做出榜样来。

我不知道你当地的土地情况是怎样的。

但我有个对河南土地的大概够印象是:土地肥沃、一马平川、适合机耕

还有就是近年来不少农民朋友外出打工,家里的田地都没有人种了。

建议你尽可能集中土地(承包应该是目前的主要形式),这也是目前国家大力提倡的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发展规模化种植

农业只有规模化才能出效益。

一是你可以种植粮食,虽然种粮收入不高,但近年国家对种粮农民的各项补贴不断增加,进行的是”谁种粮谁受益”,比如四川成都种一亩粮的补贴最高可达300多元。

除了种粮补贴外,还有农机购机补贴等。

规模种植粮食是有效益的,并且由于种粮有种植技术相对容易掌握(已实现耕种收全程机械化,并且有专门的农机专业服务队,不一定自己购买农机),投资少,一年见效的特点,在资金少情况下,不妨先从最简单的种粮开始。

二是你可以考虑发展大棚蔬菜、食用菌等种植,河南不少地方蔬菜、食用菌种植发展的很好。

郑州等地就有不少发展很好的农业公司,如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和开封之间的中牟县万滩镇)等。

建议你有条件先去参观学习,开阔眼界,打开思路,磨刀不误砍柴工

三、当你建立起合作社后,有以下几点你要注意:一是一定要发挥出合作社的“合”的作用,合在一起是为了把大家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共同发展生产,共同闯市场。

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因为他在带动群众方面的作用,如果你的合作社在这方面作用发挥的好,你就可以申报省级甚至国家级示范社,得到更多的国*家资金项目支持。

现在政*府在支持合作社上面不是把干得不好的合作社扶持起来,而是重点对那些积极性高,搞得好的社进行扶持,让他搞得更好

(因为现在登记挂牌的合作社太多,大多数都是空架子。

出发点恐怕大都抱着“看国*家能不能给点项目资金”的想法

)。

二是你可以在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统一培训、统一定价、统一销售方面做些事,这样以降低成本,统一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形成稳定的销售渠道。

合作社挣流通销售的钱 ,挣服务的钱

三是现在政*府农业部门逐渐在加强农村经济人培训、农村人才培训等,建议你多参加。

如果你们本地没有,你们可以向农业部门提出你们希望得到这方面的培训的意向,他们会考虑的。

四、关于如何挣城里人的钱给你一些建议 (一)从最根本的“吃”入手

城里人不是担心吃的不*安*全吗

想吃土鸡,想吃不打*农*药、不施化肥的菜,想吃生*态大米,想吃不喂*饲*料并且还不*注*水的猪*肉

我们就可以从这些入手,当然具体怎样才能产出符合城*里*人需求的农*产*品,那是技术问题了,你可以去咨询当地农业*部*门,他们有技术人员会帮助你的。

这里提几点想法,一是你不能一个人单打独*斗,要和乡*亲们联*合起来,比如成立专业合作社、协会、公*司等,把你们这一区域乡亲们发动起来,一起发展,一起闯*市场,把你们这块地方的知名度打*响,让城里人知道有这么一个地方,这个地方有那么多放*心的产*品,还有那么多好玩的东西……。

二是你们发挥两个主动:一方面是主动去城里找市场,主动把产品送到城里(而不是通过贩*子);另一方面是要让消费者主动到乡下来

可以通过在城市居民集中区开设农产品配*送(零售)站(打生态、绿色牌),定期配送(针对和你签订单的消费者)和长期销售(针对这一片区的住房)。

当然,生态、绿色不仅只是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诚信和货真价实才能培养起固定的消费者并逐渐壮大你的消费者群。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可以定期组*织消*费者到你的基*地上去参观,去体验你的生产过程,告诉他们,你的产品是是绿色的,生产过程是无*害的。

同时你还可以让你的产品可追溯,如标明产品出园日期、种植地方、种植者、种植者电话、温馨提示等(这是为了让消费者感觉你的产品来*源可靠,可以信任

)。

这一点上,我认为采用种养结合、猪沼菜(果)、绿色防控等模式、方式的生态绿色循环农业(主要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是方向。

(二)让城里人到乡下来。

现代农业,最赚钱的是让城里人来观光、休闲、采摘,来购买你的产品,来吃,来住,来体验

要让他们来,创意很重要

有创意都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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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思想有多远,才能走多远。

农村是块热土,农业是朝阳产业,农业是永远不会被淘汰的产业,用现代农业的眼光发展农业,前途光明,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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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填写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以农村家庭承包大概就是`选购`仔兔或成品兔`我以前搞过养鸡合作社`写的是鸡苗选购`成品鸡出售` 你给社员选种兔`兔子长大了你在帮联系客户`这就是你的经营范围`经营和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等第一产业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

养殖合作社和个体养殖证区别

养殖合作社和个体养殖证区别:  养殖合作社有集体作为后盾,风险比较小;个体养殖是个人行为,风险自己承担。

  个体养殖证的办理:1.到乡镇的农业局或是畜牧局提出申请。

填表相关资料。

2.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使用申报以及其他涉及新建建筑的审批。

3.将拿到的国土部的文件拿到畜牧局补交相关文件。

4.等待畜牧局联合国土、环保、防疫等部分实地考察。

5.通过则下发养殖证,不通过整改再次申报。

  养殖合作社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国家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 要求成员最低 5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 80%,如果成员比较多,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

具体情况,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想为养殖合作社取名,什么名字好

办养殖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有什么区别,养殖场是一个单位,是小养殖扩大了的大养殖场,他的收入效益买卖养殖场的一切都是他自己一手所管。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多个单位或农户组建的一个单位,这个主管单位要管辖下属的所有的单位或农户的养殖情况,情况如何,什么该买,什么该卖,什么该预防,什么该驱虫,技术指导,畜禽诊疗,买卖价格,大家收入效益等他都要管。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什么

1、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养殖专业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那么养殖户通过饲养不同的品种所生产出来的畜禽及其产品也属于农产品。

综上,也可以理解“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是一种具有经济互助性的群团组织。

2、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许可审批事宜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角度上讲,以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并不需要审批。

一是管理主体问题。

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 二是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那么依据该法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证范围只包括“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4种,并未包括“养殖专业合作社”,也就是说以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去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不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之类。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角度讲,该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综上所述,养殖专业合作社并不需要畜牧局来登记批准成立,而是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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