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述题:如何更好的建设税收文化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情况的不断出现,许多新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应运而生。
在社会物质不断丰富的同时,人们在文化领域也有了更高的需求。
调动、挖掘、丰富与激发人的热情、激情、想象力与创造力,强烈呼唤着一种高品位的、优秀的行业文化出现。
丰厚的文化底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单位可持续生存、发展和崛起的强大的精神财富和精神支柱。
地税事业的发展必将通过税收文化来统一队伍的思想,形成一致的信念,并以先进的行业文化作为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来推进税收工作与改革不断进步。
因此,加强税收文化建设是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也是税务系统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的实质表现。
“税收文化”是文化概念在税收这一特定领域的延伸,它的形成依托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它是税务机关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管理理念、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它对税务机关完成其行政职能起到重要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如何建设先进的税收文化,为推进税收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至关重要。
一、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从广义上来说,是指人们在税收工作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在税收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基本精神和凝聚力,以及税务人员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
物质文化主要是硬件建设,包括我们的环境、建筑、设备等工作和文化生活设施。
制度文化主要包括我们现有的和今后改进的各项管理机制和管理程序。
精神文化是一种精神和意识,从税务系统内部而言,包括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文化素质、法制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以及人际关系准则等,这是税收文化的核心部分。
二、税收文化建设的方向任何一种文化建设都只是一种载体,其最终目标都应服务于某一特定组织去完成其社会职能,偏离了这一方向谈文化建设有失偏颇。
税务机关肩负着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经济等重要职能,为了履行职责,不辱使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这八字方针,简洁明了,内涵丰富,寓意深远,它描述了税收征、纳环境的最优化境界,经过几年的税收实践,八字方针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体系,成为广大税务干部一致认同的指导方针。
“法治、公平、文明、效率”应当是新时期税收工作当之无愧的一面旗帜,是税收文化建设前进的方向。
三、税收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税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它渗透到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及方方面面,税收文化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一,团队精神。
一个企业、行业或组织所具有的特殊精神风貌称之为团队精神。
组织行为学认为,团队精神是一种意识现象,它指某一特定组织为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长期形成并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一种健康、向上的群体意识。
西方管理界,尤其是美国十分重视培养团队精神。
在国内许多大公司也越来越重视树立团队精神,展示企业形象,比如海尔集团以“敬业报国、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激励员工奋发向上,打造品牌,在国内家电行业独树一帜,闻名遐尔。
在开展税收文化建设中,国家税务总局要根据税务机关为完成其社会职能应具备的精神风貌,提出税务的行业精神,展示税务机关特殊的精神风貌,这种税务行业精神的凝聚将支持税务全员的意识,使他们协调工作,不遗余力地为实现税收目标而努力工作。
二,税收行为规范。
它属于制度文化。
它可以用文字表达,也可用习惯的理念约定俗成或其他方式为税务人员所感知,使人们自觉按此规范行动。
比如,现有的税务机关的规章制度,岗责体系,工作规程、限时承诺制以及税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等,它对税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税收行为规范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变量,它要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健全、完善。
税收行为规范的基础是税收共同价值观。
三,税务职业道德。
道德属伦理学范畴。
它对人的约束主要依靠内在的信念和外部的舆论,是软约束。
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比,道德调整的范围要广的多,因为很多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道德建设十分重要。
开展税收文化建设,应在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
早在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税务职业道德是:“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其核心是廉洁奉公、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一税务职业道德决定了税收文化的道德倾向,它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职业道德倡导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职业道德在税务工作中的具体化。
追求税务职业道德是税务人员实现工作目标的起码要求,也是税务机关履行社会职责的底线。
四、税收文化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区分两个概念。
“税收文化”它与税收事业共生共长,它有着厚重的历史底蕴,是一种客观实在。
而“税收文化建设”是在原有税收文化的基础上,通过组织的调查分析、创意规划、论证实验、传播执行、评估调整、巩固发展等阶段,从而建立起来的新文化。
它具有人为的导向和打造,进而在税务队伍中形成先进的管理理念,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为税务机关实现工作目标服务。
2、税收文化建设是税务管理中的一门学问,也是一个新课题,在开展税收文化建设时,首先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入研究。
其次,税收文化建设总体的创意规划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筹划,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国税、地税统一,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的税收共同价值观、行业精神、行业规范以及必要的行业口号,训诫等,形成税收的主文化潮流。
3、税收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先进的文化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税收文化建设中,应防止步入急功近利,重形式轻内容等误区,要牢牢把握税收文化建设方向,将税收的共同价值观、行业精神、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通过潜移默化,铭刻在全体税务人员头脑中,在全员中普遍地、牢固地树立集体意识,服务纳税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等,实现税收文化的品质化,保证税收文化建设的生生不息、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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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中国经济每十年调整一次,当时提出的口号是什么
国际税法的宗旨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国际税法的宗旨,是国际税法的目的论范畴或价值论范畴,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国际税法宗旨对于建立完整的国际税法范畴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界对于国际税法的宗旨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需要在这方面予以加强。
宗旨指的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图,[1] 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是国际税法的目的与意图,也就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
有些学者直接使用“国际税法的目的”[2] ,实际表达的就是国际税法宗旨的意思。
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国际税法的价值和国际税法的原则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国际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国际税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色彩,而国际税法的宗旨强调的是国家制定国际税法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
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因为,国际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国际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国际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国际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国际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国际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国际税法的目的。
因此,国际税法的宗旨规定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向国际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国际税法的宗旨、保证国际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
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国际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
离开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
而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国际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
(一)有关国际税法宗旨的观点及其评析 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从而为国际经济合作与经贸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
[3] 又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从而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尤其是为国际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4] 还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5] 上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是从国际税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论述国际税法的宗旨的,即国际税法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我们认为这种概括是不科学的,首先,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国际税收关系,还包括涉外税收关系,对此,上述观点没有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从抽象的角度可以认为国际税法是为了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但从具体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国家的国际税法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以及本国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并不一定为了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比如有些国家为吸引外资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很可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而变成恶性税收竞争,而美国拒绝承认“税收饶让抵免”也很难说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
因此,笼统地、抽象地,而且常常是理想化地把国际税法的宗旨看成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往往并不符合实际,而且也不利于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
再次,什么是公平合理
说到底也不过是本国自己认为的公平合理而已,不可能存在一个国际税法所追求的各国普遍承认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国际税收协定领域存在两个范本就是一个明证。
综上说所述,这种抽象层面的概括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
(二)本书主张的国际税法的宗旨 我们认为,法律的宗旨总是制定法律的主体的目的与意图所在,而制定法律的主体的目的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国内层面,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国际层面则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
国际税法也不例外,它并不是为了维护或建立什么抽象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最终目的总是在于维护本国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本国利益主要包括本国的税收主权和本国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把国际税法的宗旨概括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
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是国际税法的首要宗旨,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没有税收主权,国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切利益都无法实现,甚至连国际税法本身都不会存在,因为国际税法是以国家税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的。
各国所谓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其判断标准最根本的就是本国的税收主权,税收主权是隐藏在公平合理等口号下的实质,各国所主张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之所以有所差异甚至有很大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的税收主权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秩序的不同。
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秩序是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税收主权的,同样,发展中国家所呼吁的国际税收秩序也是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的。
不维护本国税收主权的国际税法根本不可能存在。
维护涉外纳税人的权利也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因为国际税法也是法律,也必须反映纳税人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涉外纳税人首先是指本国的涉外纳税人,其次是指在本国投资的外国人。
本国的法律保护本国纳税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本国的法律保护外国投资者也是为了处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即吸引国际投资。
国际税法一方面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国内税法的方式来维护涉外纳税人的利益。
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是公平税负权,即涉外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是公平的,不因其涉外因素而多负担税收义务。
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基本方法是避免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双重征税。
国际税法的两个宗旨实质上是统一的,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通过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来实现,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前提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没有国家税收主权,就没有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可言,而离开了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实现,国家税收主权也就无从体现。
只有两个方面同时实现,才是真正实现了国际税法的宗旨。
如何构建大企业税源管理体系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创新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式。
出台《市县局部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及职责调整方案》,强化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责,单设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一步加强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重点税源风险管理职责。
目前,全省6个地市已经完成机构单设和人员配备工作。
制定《大企业绩效考评办法操作指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流程和考核标准,进一步强化大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
制定深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见,调整重点税源企业标准,扩展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明确省市县三级单位在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优化重点税源风险管理体系。
邀请总局专家团队进行授课,举办大企业税收业务专题培训班,承办总局与货币基金组织联合举办的建筑房地产、机械制造行业税务审计交流研讨活动,配合经常性的选派锻炼,提升干部的税收风险管理能力,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
二是明确目标,精准发力,提高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能力。
针对大企业高中低各类税收风险,省局统一部署,集中两批次下发风险应对任务。
2014年全省对11317户企业开展组团式风险应对工作,其中高风险263户安排税务稽查,中风险2539户开展纳税评估,低风险8515户实行风险提示,合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等16.5亿元。
借鉴总局工作模式,会同省地税局,先后选取14户定点联系企业集团开展全流程风险管理,深入了解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税收政策和税收风险点,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内控机制,查补税款1.28亿元。
成立协同风险核心工作团队,组织实施稠州银行等机构的联合纳税评估工作,为建立跨区域、跨层级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进行有益尝试。
在股权转让等风险管理工作中,仔细梳理企业行业信息情况,分事项详细分析评估总局推送的税收风险事项。
三是税企联合,个性服务,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防控能力。
扩大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签订范围,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等定点联系企业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通过税企合作互信的方式帮助企业共同防控税务风险。
针对大企业对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税法执行的统一性的迫切需求,在杭州、嘉兴等地尝试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予以裁定,不断增强税法适用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深入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调查研究,牵头完成“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税收风险管理研究”等多项研究课题,提高应对大企业专业问题的处理能力。
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对农业银行等6户定点联系企业实施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帮助企业提高自我防控税务风险的能力。
四是畅通沟通渠道。
通过门户网站“大企业服务”窗口、微信群、实地走访、税企座谈等方式,及时了解大企业涉税诉求。
依托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快速响应定点联系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四是强化分析,深化应用,夯实大企业税收风险信息基础。
充实税收风险特征库。
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数据及其它第三方信息,汇总形成冶金矿产、建筑安装、电子机械及技术服务等行业1004点税收风险点,进一步充实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库。
编写税务遵从管理报告。
从企业税务遵从和税务遵从管理两个方面,介绍企业集团的管理构架、核算方式、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税务遵从等情况,为税务机关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厅,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深化大企业数据应用。
针对营改增等因素影响,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取数口径,运用风险过滤器进行风险识别和等级排序,不断完善企业数据信息储备。
深挖基础信息数据和涉税第三方信息,打破信息壁垒,按季开展大企业税收收入分析,及时掌握税收变动情况,增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日本人口是哪一年超过1亿的
日本历人口总1920年 0.5596亿1948年 0.8000亿;1967 年 突破一亿;1970 年 1.0434 亿;1980年 1.1678 亿;1985年 12.084 亿;2007 年 1.2777 亿 达到峰值 ;2008 年 1.2770 亿 人口开始下降;2010年 1.2737 亿;2015年 3月,1.2691亿,在全世界排行第十。
1931年9月“九一八”事变爆发后,随着侵华日军武装占领中国东北,日本政府开始打着 “人口过剩”、“土地饥饿”等旗号,在日本国内大张旗鼓地推行“满洲移民”侵略政策。
日本广田内阁于1936年推出了一个 “二十年百万户向中国东北移民计划”,以此作为广田内阁的七大国策之一。
按照这个“计划”,日本将在20年内向中国东北移民100万户,500万人。
实际上,日本在37至45年间,向中国东北进行五次大规模移民;至二次大战结束,居于中国东北境内的日本侨民已达一百七十万。
随着军国主义野心的急剧膨胀,特别是随着全面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发动,战线的拉长对兵员需求的大量增长;同时战争物资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从事生产,日本政府于1941年1月22日颁布了《确产人口政策纲要》,提出使日本人口数量在1960年以前增加到1亿的目标。
为此日本政府大肆鼓吹“早婚多育兴国论”,号召青年女子“婚龄提前三年”,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五个孩子,并从贷款、就业、税收、物资供应、补贴、精神鼓励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早生多生。
这些措施使得二战期间日本人口增长较快,人口增长率由1941年的0.40%增加到1943年的1.40%,致使自1873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1945年,日本人口由3481万人猛增至7215万人,翻了一番以上。
(注:这阶段类似于中国1949年后的“人多好办事”人口政策,但是日本是为了扩张,中国是防御。
)1945年日本战败后,大批退役军人、移民及其家属陆续回国,人数达到500万人之多。
他们绝大部分为青壮年。
这一时期日本社会十分混乱,人们除了营造自己的爱巢之外几乎无所事事。
于是在1947-1949年三年间,日本出现了第一次生育高峰——“婴儿潮”,年均出生260-270万人,TFR(妇女总生育率)亦于1947年达到三十年代以来的高峰值4.54,人口也由战争结束的1945年的7215万人增长到1949年的8177万人,年人口平均增加率达2.5%以上。
并且,这一时期出生的女性在1971-1973年进入适婚年龄,形成了第二次生育高峰。
这次人口的高速增长在日本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具有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和归国人员多等特征。
究其原因,既有国民经济状况改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等普遍原因,又有历史、国家政策、婚育观念等特殊原因。
(注:这阶段类似于中国1963年“三年自然灾害”后的生育高峰期。
)面对人口激增,经济紧张的局面,194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优生保护法》,放宽对人工流产的限制,使人工流产合法化。
但为了尊重生育人权,日本政府避免倡导控制人口增长的口号。
1951年,日本内阁会议提出,“为了减少人工流产和保护妇女的健康,提倡推进节育措施”;1952年,厚生省发表《受胎调节普及实施要领》,正式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府在保健所设立了优生保护咨询所,帮助推行计划生育。
1954年,“人口问题审议会”要求把节育作为家庭计划的一部分。
从50年代起,日本的人口政策取得成效,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开始下降。
由于日本于战后第四年就急急推出人口控制政策,故只有四年左右的婴儿潮,之后出生率便急跌;其它国家的婴儿潮延续十年以上,故日本人口老化出现最早,比欧洲平均早十年,比中国早二十五年。
到了上世纪70年代,全球惊呼人口爆炸、提出增长极限时,日本也有人提出日本适度人口应在6500-7000万之间,此时日本人口已超过1亿(1967年首度突破),举国惶惶不安,一度计划将人口收缩到8000万左右。
但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2.1)之后不久,日本却于1974年4 月发布了《日本人口动向——静止人口》的白皮书,从抑制生育过渡到把稳定人口规模作为人口发展的战略目标,重申努力抑制出生,减少人工流产,谋求普及避孕,并把提高人口质量放到首位,提出了“少生少死良养良育”的口号。
(注1:这阶段类似于中国七十年代初开始的计划生育期,中国政府开始限制生育,而且规定愈来愈严,到1983年,更是由节育改成绝育,硬性只准一胎。
所不同的,日本只是提倡,不像中国强制进行。
并且,到了1974年,日本政府就开始了政策调整,而中国一直在总生育率(TFR)低于1.5后仍强调人口增长的形势严峻。
注2:这个阶段也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时间,50年代中段至70年代中段,期间GDP平均年增幅百分之九点二。
)尽管1979年日本人口已达1.16亿,1989年更增至1.23亿,但是在80年代一般性提倡生育的政策没有阻止生育率持续下滑,1989年总生育率降低到1.57时,依然是举国震惊,觉得长此以往日本将难以生存。
专业机构推算未来50年日本人口会减少3000万,老年人口将占40%,由此引发劳动力减少、经济衰退、乃至政府破产。
此时政府、企业、媒体、社团都动员起来了,全国上下都在提高认识,讨论对策。
90年代以来则相继推出一系列的催生政策。
1991年制定了《育儿休业法》,女职员可以获得产前六周,产后八周的休假,重返工作岗位可累计工龄,丈夫也可以休产假,若职员提出休假一年养育婴儿,雇主不得拒绝。
1994年的《天使计划》创建幼儿托育体系,计划十年内增加50万个托儿名额设施;1999年《新天使计划》,鼓励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使青年有多一些时间在家里照顾孩子;1998年厚生省设立受鼓励企业为员工生育子女创造条件的《家庭友善奖》。
进入本世纪,人口负增长越来越紧迫,政府的催生动作更现频繁,2003年通过了《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次世代育成支援对策推进法》、内阁设立少子化担当大臣(部长),负责协调与提高出生率相关的人口、劳工、教育、社会福利等工作;2004年提出《少子化社会对策大纲》,内容包括产假一年,从没有薪水到给一半薪资;从怀孕、产前检查、生产、托儿、养育到小孩求学,政府全面介入补助,两岁以内的孩子每月补助5000日元;第三胎每月1万日元补助,到12岁为止;商家提供父母购物折扣,已有一万多商家响应。
2008年8月,为减少怀胎妇女的额外负担,日本卫生部公布一项孕妇“大优惠”计划,决定每年拨出至少840亿日元,补助怀胎妇女免费体检,在每个新生命出生前,就一次过赠送34万日元(约3400美元)分娩费,并大幅度增加孕妇免费体检的次数,从原来的5次增加到14次。
“让妇女们轻松走入产房,生个健康小宝宝”是日本政府这次“生子免费计划”的响亮口号。
然而积重难返,生育率一旦降下来,要改变趋势再提升真是难乎其难。
许多年轻夫妇对政府的奖励措施熟视无睹,还是铁了心的不要孩子。
为此,最初的十几年里,日本的人口出生率一直没有回升的迹象。
在2004年人口达到最高峰1.2773亿人后,2005年日本首次出现人口负增长,总生育率2005年下降到历史最低值1.26。
所幸的是,2007年的总生育率提升到了1.30,2008年和2009年,在1.37的位置上持平,2010年,再度上升0.02达1.39。
据分析,数据上升主要是因为30多岁要第二个孩子的人数增加。
(注1:这阶段类似于中国2004年开始的对“计划生育”或“强制一胎化”政策反思及批判的时期,此时,中国的总生育率约1.4。
首先由民间发起,之后部分经济、人口专家发表类似的言论,人大代表在“两会”中也多次提交“调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提案。
到现在为止,“只生一个不好”已成为大多数国民的认识。
然而目前中国政府官方始终没有明确的调整言论或举措。
注2:这个阶段也是日本经济滞涨的时间,GDP增长80年代下降至4%;90年代更是“失去的十年”,下降至1.4%;2000年到2010年基本上在负增长到2%之间徘徊;日本可能陷入第三个“失落的十年”,经济增长可能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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