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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口号

时间:2015-03-10 05:44

个税改革触动了哪些团体的利益,他们是如何表达自己的利益的?

我认为个税可以是3000起征点,但需要降低税率,从而培养和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税率分别是2%, 5%, 10%, 15%, 20%,不能高于这些, 老百姓都懂这些,当政不能学着封建社会啊,一心扣老百姓。

,不能光喊喊口号,精神统治百姓啊。

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中,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哪个更公平

为什么

所得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种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来越显著。

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

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

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

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

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

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

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

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

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

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

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③;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④。

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

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

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

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

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

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

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

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

⑤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

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

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却要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

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

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205元。

这就是由于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不同造成的。

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

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

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

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

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

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

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

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

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

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

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

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

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⑥。

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

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

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

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

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

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

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

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

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

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前文所举的例子,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

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2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三倍于乙。

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

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

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

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

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

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仍以前文所举例子作比,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

如果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甲的计税收入应低于乙,并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甲课税适用的税率应等于或小于对乙适用的税率,所以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小于乙。

从而避免现行税制下,甲的税负大于乙的不合理现象。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

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

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

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

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

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

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

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

具体措施为:  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

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

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

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

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注释:  ①、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中国税务》2003年第5期)  ②③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  ④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⑤陈大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令人堪忧》。

《中国税务报》2003年第28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1年税收统计年鉴》、《2002年税收统计年鉴》和《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  参考文献资料  1、李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2、贺然《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探析》(《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上海财税》2003年第5期)  4、何耀宇《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若干问题探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03年第4期)  5、阮应国《中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成因和对策》(《合肥联合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6、曲国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设想》(《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7、谷莉《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8、李爱鸽《当代税制原则演变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扬州大学税务学报2002 第2期。

\ \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种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位越来越显著。

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

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

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

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

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

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

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

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

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

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

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③;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④。

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

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

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

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

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

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

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

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

⑤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

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

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却要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

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

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205元。

这就是由于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不同造成的。

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

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

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

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

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

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

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

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

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

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

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

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

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⑥。

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

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

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

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

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

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

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

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

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

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前文所举的例子,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

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2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三倍于乙。

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

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

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

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

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

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仍以前文所举例子作比,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

如果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甲的计税收入应低于乙,并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甲课税适用的税率应等于或小于对乙适用的税率,所以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小于乙。

从而避免现行税制下,甲的税负大于乙的不合理现象。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

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

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

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

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

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

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

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

具体措施为: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

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

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

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

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注释:①、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中国税务》2003年第5期) ②③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④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⑤陈大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令人堪忧》。

《中国税务报》2003年第28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1年税收统计年鉴》、《2002年税收统计年鉴》和《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参考文献资料1、李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2、贺然《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探析》(《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上海财税》2003年第5期) 4、何耀宇《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若干问题探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03年第4期)5、阮应国《中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成因和对策》(《合肥联合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6、曲国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设想》(《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7、谷莉《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8、李爱鸽《当代税制原则演变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扬州大学税务学报2002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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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政治经济问题 只要能够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我给你 我所有的积分

税收史上又称租税、捐税或赋税,是国家的产税收的形成一个漫长的过程,故曰“起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税收是伴随国家的起源而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终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税收和国家一样,是个历史的范畴,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

  一、税收的起源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国家起源而起源。

夏王朝是我国出现最早的奴隶制国家,从夏代开始就有了税收的雏形。

有无早于“夏贡”的税收雏形

《史记》:“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可追溯至高辛氏时代。

高辛氏即帝喾,为‘五帝“之一,相传为黄帝曾孙,约在公元前26世纪至21世纪之间。

帝喾果有其人

据《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百一十赋役部记载上古时代赋役二则,其中之一就是“帝喾高辛氏正畛均赋”(畛同畎,即深圳的圳),将“均赋”列入“赋役部”,可见帝喾时代就有每种税收的雏形,距今已逾4000多年。

  有人质疑,上古时代没有文字,有了文字记载税收的也少见。

孟子关于税收的论述也是后来追记。

孟子生活在公元前372年——289年间,是东周战国时代,距夏代1500多年,论述的依据和准确性如何

更何况三代历经1500多年,其税收负担“其实皆什一也”,百分之十的税率一直没有变化

可信呼

试从社会发展看,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原始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农业的发展,畜牧业、原始手工业的出现,产生了社会分工,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从此有了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的私人占有,出现贫富差距,直至产生阶级。

为了把阶级利益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范围内,需要有执行这一社会职能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出现了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雏形。

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矛盾激化,推动社会变革,原始社会晚期向奴隶社会发展。

尧舜禅让,夏禹传子家天下,为强化其统治,国家起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就是国家的雏形。

  税收伴随国家起源而起源,国家不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为了执行其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基础,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这就是税收。

税收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恩格斯对此也有阐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

捐税是从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

”由此可见,后人对历史的追记,也是有所依据的,我国税收起源于4000多年前,应是可信的。

  我国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向奴隶社会的变革时期,形成于奴隶社会晚期向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

税收由起源不完全形态到完全形态,经历了发展演变的漫长过程,形成历时1600多年。

  我国税收历史上称呼较多,一般多谓“赋税”。

  关于“赋”字。

古代对于军事、战争的征用为“赋”,与后代的田赋是两回事。

后来的“一条鞭法”、“摊丁(兵役)入地”,将“赋”按人、户计征,改为按土地田亩计征,形成后代的田赋制度。

“赋”由“贝”、“武”两字组成。

“贝”者货币也,“贝”字代表货币。

古代曾以贝壳代替货币,至今含有价值因素的汉字,多由“贝”字组成,如买卖、赚赔、贵贱等等。

“武”字词典解释,关于军事、投击为“武,。

武装、武器、武术等。

史料介绍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常遭不测事件,发生不安定、不安全等事故,人们在向国家纳“赋(贝)”后,国家组成武力,保卫、保护人民的安定、安全,使之安居乐业。

我国汉字的形成以象形文字为主,在其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又不断融入“音、义”等含义。

“税”由“禾”、“兑”两字组成,“禾”者为农产品,古代实物税赋主要为从土地收获的谷物。

“兑”者兑换也,即交换之意。

人民将生产的谷物交纳给国家,换取国家保护人民的生产、生活平安。

  古字释义,多为后人推论和理解,限于史料,难以还其原意,释义差异难免。

我国税收从起源历经几千年,不断改革发展,说明有其因果关系。

用现代义务与权利相应的理念,理解古代“赋税”的释义,也是颇有道理的。

我国历代统治者横征暴敛,义务与权利不相应,导致农民反抗捐税,反对统治。

农民运动、农民战争成为改朝换代、推动封建社会发展的动力。

  二、税收的发展  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我国奴隶社会的夏“贡”、商“助”、周“彻”,三代不同的赋税形态,反映了税收的发展变化;春秋鲁国的“初税亩”开创了我国土地赋税制度;秦商鞅变法,改革“禄厚而税多”,实行“官属少,征不烦”的官不多、税不重、征不繁的赋税,使秦富强,奠定统一中国的基础;唐代实行“租、庸、调”的均田、均税制度,促使盛唐的经济发展;中唐时期的“两税法”,将地税、户税和杂税合并为夏秋两季征收,不分主户、客户,同样按贫富等级征收,适应农民负担能力;明代的“一条鞭法”(初称“一条编”),地主豪绅兼并土地激烈,农民失地日多,财政枯竭,改革赋、役合一,按亩征税,以银缴纳,简化手续。

商品货币的发展,明代开创我国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重大转变;清初社会稳定,农业发展,农民人口增加,土地不增加,不堪重负。

为缓和矛盾,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推行“地丁合一,摊丁入地”,废除人头税,取消地主豪绅特权,农业发展,财政增加;中华民国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军阀割据,连年混战,国民党不断内战,抗日战争爆发,长期处于战争,政局不统一的混乱状态。

是我国历史政治最黑暗、经济最困难的时期,也是税收最混乱、赋税最繁重的时代。

国民党统治地区,田赋层层加倍征收,四川等地预征多年,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民怨沸腾,不堪重负,讽刺国民党“万税”。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

将各解放区的税制和新解放区沿用的旧税制废除,按照《共同纲领》制定的《全国税制实施要则》执行,除农业税外,征收144种税,其中,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未开征,以后又开征契税;1953年税制修正。

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后,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合并税种,商品从产到销一次课征商品流通税,简并货物税税目、税率,改变营业税纳税环节;1958年改革税制。

1956年我国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按照保持原税负,“简化税制”的方针,合并税种,试行“工商统一税”,减少中间产品征税,适当调整税率,同时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试行工商税。

“十年浩劫”期间,在“斗、批、改”的口号下,按照“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原则,试行“工商税”,对国营(有)企业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所得税;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

根据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改革单一税制为复税制,开征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等17种税,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1994年再次改革税制。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WTO和国际接轨的新情况,本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扩大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高消费产品开征消费税,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地方各税。

人民共和国的税收经历半个世纪的发展,终于建立了适应国情的税收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历经几个世纪,经济高度发展,税收也随着改革和发展。

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有的国家公民纳税需要聘请税务顾问,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仍能较快发展,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必然有其可供我们借鉴之处。

  三、税收的消亡  税收终将伴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有人认为现在议论“税收的消亡”未免为时过早

历史和现实不断向人们揭示这样的问题,又是难以回避的,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个多世纪前,1871年3月18日法国工人阶级在巴黎发动起义,28日宣布成立“巴黎公社”,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

公社试图对社会产品通过分配,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和税收的职能,仅仅存在60天就失败了,公社的理想成为泡影;80多年后,1958年我国一哄而起成立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试图替代基层政权,成为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

实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一时席卷全国。

终因生产力低下,公社产品匮乏,经过不断调整,名存实亡,1978年为家庭承包制代替,80年代名也不存。

上世纪60年代“十年浩劫”期间,不断刮起阵阵共产风,也刮到税务战线。

谣传什么朝鲜、蒙古和阿尔巴尼亚等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取消税收或者将要取消税收,国内外的“非税论”、“无税论”,一时甚嚣尘上。

国内也在“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和“斗、批、改”等口号下,推波助澜,税收受到冲击,何去何从

在此背景下,1971年天津市开始对国营(有)企业实行一种税一个税率,集体企业两种税的模式,1973年按照天津模式“合并税种,简化税制,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精神,全国实行工商税,简化为单一税制。

加上“文革”风暴冲击,税务机构先后撤并,人员精简下放,南通市机关当时仅留下我一人管理税收业务,“税收无用论”、“税收消亡论”一时占了上风。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

国家非常重视税收工作,需要运用税收集中财力,调节经济,为促进经济高速发展服务。

税收不能消亡,还要加强。

上世纪80年代起不断强化税务机构建设,多次大幅度增招税务干部,不断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到了90年代,我国税收进入历史最辉煌时期。

  税收和其他任何事物的发展规律一样,从它的起源开始,经过发展,终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税收。

恩格斯对此做了精辟的阐述:“今后,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随着世界上私有制和阶级的彻底消亡,国家将因其丧失作用,而逐步地自行消亡。

”税收也将伴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税收的消亡和起源一样,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共产主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崇高理想,其实现将是遥远未来的事。

为此曾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我们现今每前进一步,都是为之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也是加速税收消亡的进程。

  中国税法逐渐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和狭隘并且日趋走向国际化已是不争的事实。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展开,税法开始改变过去那种按所有制身份分别立法的状况,在国有企业收益分配中正确地处理了利润和税收的关系,税率的结构和水平顺应国际上税法改革的潮流作了大幅度的简化及降低,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已经统一地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即使是在较为敏感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方面,也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作过调整,如将所得减免优惠从原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缩小到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WTO的规则体系所反映的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化的趋势,尽管其中存在着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折衷,但是这种体制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许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融入世界多边经贸体系并利用WTO的现有规则参与各种谈判,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是必然的选择。

中国选择了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意味着认同WTO所奉行的规则和所倡导的理念。

这种选择对税法的影响就是,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税法的国际化倾向也会越来越明显。

  税法的国际化并不是指税法所代表的主权因素在WTO体制下不复存在,相反,税法的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方式。

它的核心内容即在于,税法应该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协调促进经济资源的全球流动与合理满足本国特殊需要的关系,在观念、原则、制度和规则等各个方面充分汲取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对中国税法完善有所裨益之处。

  加入WTO后中国税法的国际化的过程应是远期规划和近期接轨的统一。

远期规划就是要顺应WTO代表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中国税法在实现国内效率与公平的同时,还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如果中国税法观念上固步自封,制度上画地为牢,这在计划经济时代尚可能达到获得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经济的特殊效果,但是在WTO体制下,不管是对税收收入的渴望还是对经济调控效果的追求,都不得不开始重视国际经济和政治因素的作用。

不难想象,一项原本以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的的增税措施完全可能因为国际资本的转移和国内资本的外逃而中途夭折,一项旨在吸引国际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完全可能因投资者的母国不予提供税收饶让待遇而难于奏效,甚至还有可能由此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扭曲,引发WTO体制下的贸易争端。

因此,中国税法的发展首先应该从观念上嵌入一个国际化的视角,在经济资本全球流动的背景下重新考虑税收立法、执法的客观效果,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与狭隘做法。

而在此过程中的税收协调必将得到进一步重视和体现。

通过国际间主动、前瞻和积极的合作,逐渐消除中国税法与国际上的差距与摩擦,以开放的姿态和饱满的热情加入税法合作的国际实践,将是中国税法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中国税法与国际的近期接轨是指在保持现行税法总体延续性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强其征收管理制度和实践的透明度,并对与WTO原则及国际税收惯例相冲突的税收政策及税收立法加以调整,以便尽可能地和WTO主要成员国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无论是远期规划还是近期接轨,都需要在权衡本国利益的基础上脚踏实地地从事研究和实践。

基于此,中国税法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应是无可回避的选择。

对于国际税务协调(internationaltaxaffairscoordination),中国税收学界已有所研究。

但他们对之界定的范围相对狭窄,认为其仅仅同对物税相联系,而与对人税无关,指的是有关国家之间税收事务和税收制度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主要有关税同盟和关税约束等形式。

从法学的角度衡量,这是值得商榷的。

税法的国际协调的基本含义是,在坚持本国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各国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或共同承担的国际义务,积极主动地在税法建设方面相互配合、求同存异,缓和或努力消除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冲突。

因此,税法国际协调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物税,也应包括对人税;不仅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也应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

税法国际协调的形式则主要表现为税收国际协定的谈判、签订和实施。

中国加入WTO以后,与各成员在税收制度方面的摩擦和冲突将会越来越频繁。

虽然WTO已经为各国法律的变革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在国家利益的制约和驱动下,这个进程将是漫长和复杂的,其中尤以WTO未提出具体要求的许多税法领域为甚。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WTO体制下中国税法的改单,包括税法的国际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税法的国际协调过程中必须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

  WTO对市场准入的要求体现了时间的过渡,与这个进程相一致,一国的税法改革也应是渐进的。

市场准入的法律含义本身就体现为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

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WTO,即意味着一些需要国家保护和扶持的行业可以有较长时间的调整期。

反映到税法变革上来,也就意味着税法国际化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需要一步到位。

税法的设计仍应基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离开这种考虑,片面追求税法的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

因此,中国税法应充分利用WTO框架内各种协议规则的例外性安排,为国内企业的调整和应变提供一定的周转时间。

虽然税法设计的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影响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但是除此之外,它还应该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考虑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体现出税收的非中性作用,通过差别税收待遇,运用税收杠杆实现经济公平与发展的目标。

  二、法治化趋势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作为人治的对立物而出现的。

几千年来,围绕着法治的目标和内容,中外思想家们一直在苦苦地思考和探索,以期科学、理性地认识法治的本质含义。

这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追求,就正如人类通过近代的民主革命和法律变革,虽然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法治化状态,但仍然无法停止对更加科学完善的理想境界的追求一样。

法治是人类对自己未来生活的憧憬和现实追求。

在正义、平等、人权、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引导下,法治的理论虽然层出不穷,但只会使其得到更高层次的升华;法治的实践虽然形态百样,但都是对人类自身的弱点的不断克服和制约。

与其说法治是一种早已设计好的制度模式和秩序状态,不如说法治是一种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人类为追求美好生活而形成的一种价值观。

正是这种价值观,成为人们制定法律的标准和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的指导思想。

  中国加入WTO后税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追求和实践,它既反映了法治形式意义上的价值,又体现了法治在实体上的价值,国家向所管辖的人民课税,人民负有纳税义务,这是古今中外的一贯定则。

只是古代国家的主权在君王之手,课税权亦自然属于君权的作用范围之内,税收的课征和减免,均以君主的命令为依据。

降至近代,民主思想泛滥,国家主权逐渐由君王手中转移至国民全体,课税权也随之由国民全体掌握。

在西方税法的历史演变中,围绕着与君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逐渐形成了“无代表,则无课税”的原则。

即凡课税事项均应由全体国民所推出的代表。

通过宪法程序将其制定为法律,作为课税的依据。

为确保课税权力归属全体国民,许多国家都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明定于宪法之中。

非有法律规定,一般不得征收新税,修改或废除旧税。

非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应缴的该项税款。

  至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的意见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以及征税合法性原则。

WTO规则体系中所确立的贸易规则透明度原则、法律统一实施原则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其实都可以在税收法定主义中得到体现。

无论是课税要素法定,抑或是课税要素明确。

还是征税程序合法,都对透明性原则只会强化而不可能减弱。

因为这里所谓的“法律”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最高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就一些具体而微的税收问题进行立法也须经过特别授权。

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税法的效力层次,使得税法的透明性问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下就可以加以解决。

如果中国将来能够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那么税收法定主义无疑也会成为判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合宪性的重要标准。

即使不实行税法违宪审查而采纳普通的行政诉讼制度,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会对WTO所确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实施大有裨益。

至于在保持税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国家调整税收地域和行业区别的宏观政策,修改与WTO明显冲突的国内立法,以免发生中国对自己所承诺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税收法定主义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也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例如规定地方无权开征新税,地方对中央的税收立法必须贯彻实施,地方对中央税无权减免,对地方税的减免也只能依法进行等。

故税收法定主义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必然要大力加强建设的课题。

  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税收法治精神除了形式层面上的课税法定、依法课征要素明确、效力范围明确等内容外,其实早已将法治的实体价值,如正义、公平、民主、自由等作为自己的历史和逻辑前提。

从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中不难看出,税收法定主义始终都是以对征税权的限制为其内核的,而法治的本质内容之一也在于权力的依法行使。

故税收法定主义“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休现,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

这里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其中所渗透的正义、平等。

人权等价值,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所以,税收法定主义从形式上看可能只是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其对征税所依之法应当是人民依照代议程序制定之法的要求却与法治的精神天然地一致。

  遗憾的是,中国通过加强税收法定主义而建设税收法治的目标仍非短期所能达到。

目前不仅形式上的课税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的要求难以满足,税收法治实体价值的实现也由于我国目前民主和宪政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由此,我们认为中国加入WTO之后税收法治化的趋势须经由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得以强化:  1.规范授权立法,完善税收法制。

虽然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税制变动频繁而确有必要通过授权立法,以维持法律的适应性,但在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的中国税法体系中,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农业税条例》之外,全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这却很难说是一个十分正常的现象。

因为这会给行政权借税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自由提供一条不受制约的途径。

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在任何国家都很难做到保证其内容的公正和程序的细致,故而只会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

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所要求的课税要素法定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

毫无疑问,将有关税收的全部立法权不加限制地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加以立法是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收授权立法只能限于个别的、具体的委托,只能在课税要素法定和明确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对具体、个别的事项加以补充和细化。

如果立法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未加限制的情况下将立法权的一部分移转给行政机关,同样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

  2.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站在“合宪性”的高度促进税收法治。

不管是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抑或是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还是在目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所代表的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必将是中国法治,包括税收法治的必经之路。

违宪审查制度将使得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通过个案审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稳定地确立和强化,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将归于无效的制度将不再单纯地停留在纸面和口头上,而变成活生生的实践。

税收法定主义虽然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最高准则,但是如果不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即使出现违反税收法定主义的行为也难以得到纠正。

由此就要求宪法做出相应的修改,一方面确认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将有关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写进宪法。

我们相信,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可以使税收法治形式意义上的价值充分地实现,同时还可以保证税法的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实体价值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很好地贯彻。

虽然我国宪法现已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拥有监督解释权,但是由于缺乏违宪审查制度,例如申请进行宪法监督和解释的主体资格、受理部门、受理条件和审查标准、审查和解释程序、时效和期限等都属空白,因而很难操作。

通过专门立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不太清楚其他国家的税法也无从找起

2018全国税务宣传月主题是什么

垦利县地税局按照省、市局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要求部署,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创新谋划,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推进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一、围绕主题,精心策划,切实做好活动的安排部署。

根据垦利地方特色,积极谋划传统税宣活动,将税收宣传融入地方文化载体;将税收宣传走进企业、走进学校,把握新时期税收宣传主流。

二、创新税收宣传内容和载体。

充分利用横幅、传单、展板、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报社、等传统载体,结合系列活动,生动、创新开展税收宣传。

开展“纳税人学堂活动月”活动、等活动;结合微信、二维码等创新开展网络税收宣传,实现税收宣传的常态与创新。

三、将“营改增”热点与税收宣传相结合。

把税收宣传贯穿税收工作,围绕税收法制、便民办税、地税形象等强化日常宣传;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工作重点、难点、热点,着重宣传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面“营改增”,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信用管理等内容。

如何使得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制度、做法、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平是一个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

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公平的观念是不同的。

公平观念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公平又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公平的内涵不同。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平的理解不同,但公平具有客观的内容。

公平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具有客观性。

  效率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

人类任何活动都离不开效率问题,人作为智慧动物,其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

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有的人投入少,但实现的目的多,即我们所说的事半功倍,而有的人投入很大,但实现的目的少,或者实现不了其目标,即我们所说的事倍功半,前者是高效率,后者是低效率。

所以效率就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值,或者叫效益与成本之比值,如果比值大,效率就高,也就是效率与产出或者收益的大小成正比,而与成本或投入成反比例,也就是说,如果想提高效率,必须降低成本投入,提高效益或产出。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人认为是对立的,有人认为是一致的,我个人认为从大的趋势来讲,总的说来,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公平促进效率,不公平导致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  制度、政策公平促进效率。

政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效率。

政策制度的公平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最典型的莫过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生产效率的促进。

政策的公平合理促进效率的提高,反之,政策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则导致低效率。

  人类的任何活动也都有效率问题。

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

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

经济效率涉及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到经济力、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各个方面。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效率与公平没有能够很好地协调起来,相反,矛盾突出。

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

其结果,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

因此,强调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显得非常重要。

  “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一切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服务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注重经济效率,又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坚决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

因此,任何只顾公平而忽视效率和只顾效率而损害公平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只有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和协调,在全社会树立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坚持公平的原则,保障人们利益和分配的合理化,使每个社会成员既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才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可以说,“注重效率、维护公平”,既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公平,亦即公正、平等。

当年搞计划经济,一切围绕“计划”转。

表面上看,计划最具“公平”特性。

所以,计划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平均主义、平分秋色,就是“均贫富”,就是“你有我有全都有”。

那时的公平,是具有普遍、普及、普惠意义的。

这看似公平,但实际上是一种伤害了不少人积极性的“公平”,是一种“大锅饭”式的“公平”。

  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比过去活了,环境比过去宽松了,人的潜能、智能、积极性比过去高了。

那种貌似“公平”的公平在这种体制中站不住脚了,那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所谓“公平”,受到了以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为内涵的按绩效论公平的新式公平的挑战。

实施这种公平的初始,不免让人觉得有些陌生,有些不适应。

因为能力强者与能力弱者、勤奋努力者与不思进取者所获得的回报拉开了距离。

昔日的所谓“公平”日趋没落,尽管有人心存疑虑,但却不得不面对这一无法逆转的趋势。

  传统的公平受到了现代公平的挑战,懒散的公平受到了竞争公平的挑战,且后者“力大无比”,最终战胜了前者。

因为,公平与效率挂上了钩,市场经济与知识经济相辅相成,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得益彰,此时的公平更具时代性、知识性、竞争性、世界性。

而这种市场公平,虽然也有其负面作用,弄得不好,将导致两极分化,但只要利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行合理宏观调控,扬其有利因素,克服其负面影响,就能利用其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铺平道路。

应当看到,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核心是解决发展生产力过程中的竞争和效率问题。

由于市场是自由的、开放的,它本身不考虑社会公平问题。

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来弥补这个“真空”

各级党委和政府理应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市场竞争中弱者利益的责任。

  世界上没有绝对公平的事情。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也存在着社会资源、家庭背景、人际关系等先天性的不公平。

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社会公平似乎可以分为“效益公平”和“道义公平”。

前者释放社会能量,后者保障社会稳定,都不能偏废。

为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失公平现象的发生,关键要制定一系列公开、透明、维护社会公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让公平问题变得有章可循。

  一件被一个团体、单位看来算不了有失公平的事,对一个小单位、小家庭来说,却可能“重如泰山”。

贫困人口、残疾人口、无依无靠人口、失业下岗人口等,都是社会的弱者,他们心中对公平的敏感度自然要高于其他人群。

维护这些人的权益,是维护社会的“道义公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

  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但人民的公仆应该有怜悯之心、恻隐之心、同情之心、爱民之心。

不仅要维护“效益公平”,同时也要兼顾“道义公平”。

我们理应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大内容。

  在分配政策上,把公平放在“兼顾”的位置上,是有历史原因的。

我国改革开放前,是一个绝对平均主义的国家,“大锅饭”的分配体制,使效率大受影响。

二十多年前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后,逐渐讲求效率,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农村到城市,经济活跃起来,非常见效。

于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就把“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验总结,写进了十四大的决议。

但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提法上有一个新的变化,即把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改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使这两者关系,由效率、公平处于同等重要地位,改变为效率处于“优先”的第一位,公平虽然也很重要,但处于“兼顾”即次要地位。

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提法,是适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是完全正确的。

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经济理论界也出现代表不同利益的声音。

有些人借“优先”和“兼顾”之差异,有意无意地贬低、轻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单纯为一切敛聚财富的过程辩护,这就不符合改革的精神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一定时期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而不是整个市场经济历史时期不变的法则。

随着总量发展、经济效率问题逐步得到相对的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会逐步上升为突出的问题。

所以,我们必须从现时起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调整效率与公平关系,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现在就可以开始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过渡。

  从道德角度看,公平和效率是一致的,公平的道德也就是对个人努力才能的认同,会激发人的积极性,产生巨大的效率。

  我们与世界其他国家在各方面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是人才资源使用效率的竞争,而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关键是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是否公平合理。

以道德为依据,公平会调动人的积极性,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效率。

  当个人被认同,在心理上会产生知遇之心,使其想尽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公平与效率相协调,使社会保持稳定的秩序和稳定的发展注重效率,维护公平既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辨证统一。

  我们强调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的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一切剥削阶级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服务的。

  树立公平与效率一致的道德体系有助于社会发展,有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能忽视道德的培养,在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也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

  从管理看,管理公平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

管理的职能是维护公平秩序,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实现公平以提高效率。

也就是说,管理越公平,越能调动人们的积极因素,产生正向的积极作用,提高效率,否则,管理不公平,就会出现反向的消极破坏力量,降低效率。

因此,管理对公平与效率至关重要,具有极其深远重要的意义,对管理而言,公平具有两大功能,一是激励功能,二是合力功能。

  所谓激励功能,就是激发人的热情,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开发人的潜能和创造性,使其能向着组织所期望的目标而奋发努力。

  因为激励的根本原理是发展,发展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

发展人们的智慧和潜能。

发展对组织所期望的价值目标和追求。

也就是说激励能使人产生追求,有了追求就有了奋发向上的力量,有了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决心,有了实现目标的方法,有了胜不骄败不馁的勇往直前的精神。

因此,也就有了更大更好的效率。

  所谓合力功能,就是公平在管理中产生的另一大功能,它是极为珍贵的无价之宝。

我们讲的合力是一个国家或单位的向心力,凝聚力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力量。

它不是由单个力量简单的相加而成,它是可以成倍增长的集体力量。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

  1、效率优先原则  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是效率优先。

因为公平与效率总的来说是一致的,所以,实行效率优先原则就意味着是公平的,合理的所谓效率优先原则就是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要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率为首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必须把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效率优先原则意味着人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生产力的发展为目标,这样,效率提高了,生产上去了,社会财富增多了,人们享有的社会公平就更多了,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一切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由于效率属于现实生产力范畴,而公平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范畴,因而从效率与公平在社会发展因素的序列中的一般关系来看,效率优先是必然的,兼顾公平是必要的,因而是合理的。

人类社会进步的因素中,生产力的作用是巨大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社会的进步,随着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公平实现的越来越充分。

宏观地看,生产效率越低下,社会公平实现的就越不充分,人们就越缺少自由、民主、公平;反之,生产效率越高,社会财富越丰富,在社会物质文明增强的基础上构建的人类社会秩序就越完善,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民主、公平就越充分,能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也就越多。

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产生的效率就越大,所以,在二者的关系中要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必然的。

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最终目的实现共同富裕,生产力的发展必须通过效率的提高,只有生产发展了,效率提高了,才能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达到真正的公平。

所以,把效率优先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率,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而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公平能够实现的物质基础,只有社会物质丰富,才能增进社会公平,如果效率低下,物质财富严重缺乏,怎样才能实现真正公平呢

  我们曾经过分重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误以为公平就是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因而在分配上实行了公平的平均,这种公平的薪酬体系造成了什么后果呢

那就是妨碍了效率,结果使人民长期处于贫穷状态,生活在困窘的状态中。

没有生产的发展,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赖以实现的物质基础。

要以效率为先,只有以效率为先才能提供公平的物质基础,没有效率,公平只是一句空话。

  当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要改变的是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中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国家的行政部门用计划调节的,它导致了我国社会经济运行的低效率,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经济运行以市场为轴心,实行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的法则使生产效率得以提高。

如果一个企业效率好,就会发展壮大,如果效率不好,就会日益衰落乃至被淘汰出局。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效率有限原则是符合这一市场经济规律的。

  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重要原因就是在竞争中机会公平,效率优先,对于企业来说,在竞争中,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效率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以应以效率为先,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战略,在企业内部,要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充分挖掘人力资源,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效率。

企业的效率好,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

  兼顾公平的原则  我们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并不否认公平,更不能牺牲公平只顾效率,正确的做法是,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只有坚持公平才能够调动效率的创造者,即主体参与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果主体的努力被社会所认同就能够激发他的工作热情。

提高工作效率,反之,不公平会使主体失去工作热情,降低公平效率,所以,只有兼顾公平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

而且,公平所反映的秩序的合理性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个体被认同和肯定,个体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而整个社会整体才能够处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下发展,个体间相互协调形成很好的团队精神,能够提高社会整体效率,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高效率。

  总之,兼顾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政府应当兼顾公平,通过种种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弱势群体,如发放失业救济金,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失学儿童重返课堂。

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部分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以获得应有的教育机会和参加职位竞争的机会,挖掘这部分人的潜力,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公平促进效率,有利于效率的实现,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者是一致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而个人的分配、收入要与个人所投入的努力达到一种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多劳多得。

反对那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提倡多劳多得,国家在实施政策时要以效率为先,以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但要兼顾公平,国家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给其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

以提高经济效率,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即不能只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

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促进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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