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什么
可以个个击破,就是重点找投标者谈,不让参与串通行列,另外可以根据报价看是否有串通的现象,如果投标报价都普遍高于合理报价,一定是有串通行为,这样可以取消投标,找一二家信誉好的投标者,改为议标。
串通投标罪的辩护词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一、议标可以构成吕通投票罪 二、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串通投标罪: 一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辩护人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犯,即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经济法规为前提的犯罪。
行政犯的一个特点是刑法一般仅对部分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或仅对犯罪行为作了一般特征的描述,其他要件需要援引相关行政或经济法律、法规来确定,学理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所以今天的庭审首先必须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问题是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来确定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只有在明确定罪标准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合法公正的判决,否则有可能产生将无关的事实塞入这个罪名,任意出入人罪,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情况。
与杀人、抢劫等自然犯一般都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规定,或普通人对此都有明确认识不同,行政犯的构成要件不仅需要补充,而且还需要经过二个层次的法律评价。
第一层次法官必须根据行政法规来确定其是否具有一般行政违法性,如果有,才能根据刑事法规进行第二个层次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只有那些行政违法性的程度超越行政处罚的范围,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完全体现了串通投标罪犯罪评价层级性的特点。
以上是串通投标罪辩护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