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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口号

时间:2018-09-13 01:1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潍滨)监特令[2017]第001号被检查单位全称: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压力容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40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2017年3月10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作业资格证不得上岗作业,应聘用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上岗作业。

2.未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电梯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寒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XXX、XXX被检查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的区别是什么

你好,主要是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监察,对使用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女生完全可以做这个工作,没有危险的,放心考吧,工作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什么情况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附有哪些文件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察有哪些内容

(一)“三落实”内容 “三落实”的内容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罚。

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302号令颁发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该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该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可以是专职机构,也可以是兼职机构。

同时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应根据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配备具有特种设备基础和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的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各级岗位责任制。

这是使用单位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明确岗位责任制度有利于分清工作职责,确定各自的工作范围,便于实行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考核。

②基本工作管理制度。

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登记、备件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

这些制度的贯彻实行,奠定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

③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检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维修保养、改造、事故报告及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等制度。

④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保证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做到安全运行和维持正常生产(使用)的先决条件。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落实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这是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的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

因此,使用单位应做到: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下一次检验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根据使用单位自身的特点,安排定期检验计划,确保检验工作如期实施; (2)主动与有关检验单位落实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要求,检验单位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3)尽量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停车检验; (4)检验后,应针对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或改造更新等措施,对其技术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的,及时办理使用手续,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两有证”的要求 “两有证”的含义是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受权的县级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使用登记证(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这是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十分重要手段。

1.特种设备凭证(合格标志)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分为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三部分,实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合格标志)是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采取行政管理和实施安全监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通过行政规定,逐台(套)使用登记,促进使用单位合法使用特种设备。

在使用登记时,对安全技术状况较好,没有缺陷危及使用安全的特种设备发放使用登记证(合格标志),从行政和技术上明确了该台(套)设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可以安全运行一个周期,当然这并非表明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绝对安全无恙。

为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除了对本体要求外,还必须根据特种设备的各自特点,装设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保证其灵敏可靠,正常运行,达到安全保护的目的。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俗话说,人的因素决定一切,任何机械、设备都离不开人的监视、控制和操作。

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引起的机毁人亡事故屡见不鲜、不胜枚举。

故对作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作业知识和达到“四懂四会”(懂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用途、工作原理,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或工艺生产记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的指挥,积极主动参与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正确使用 特种设备的存在价值在于使用,而任何特种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工作条件,其使用寿命长短,生产运行效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使用价值。

保证其正确使用的主要措施:一是正确确定使用条件,加强使用过程中技术要素的控制,严禁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转;二是合理制定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三是合理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动作可靠;四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

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精心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特种设备使用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多久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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