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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服务提升口号

时间:2018-12-11 02:47

自来水厂标语

看看怎么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要求,怎么更好地提升效益,就会明白了。

如何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

收藏推荐 一、引言近年来,岳阳自来水公司以安全、优质供水为己任,以市民满意为出发点,紧紧围绕“保障供水、服务用户、提升效益”的企业宗旨,立足“创一流企业”的长远目标,奉行“忠诚、奉献、创新、超越”的企业精神,深化“诚信优质服务、严格精细管理、学习思考创新、自强奋发求为”的核心价值,推出了不少诚信服务举措,如:树立“水润千家、情融万户”的优良企业形象,贯彻“没有维护、只有抢修”和“无停水催收”的企业理念,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出台了社会服务承诺制,制订了管网抢修等各类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岳阳供水企业网站,开通邮政代收水费业务,发放客户服务卡,配备应急送水车,向市民开展“水厂开放日”活动,组织用户座谈会等。

如何为人民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总结

员工是企业效益的创造者,其服务意识直接影响服务质量乃至企业效益。

供水企业作为服务行业,供水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供水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但影响企业的形象,而且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要提高供水企业服务质量,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服务意识着手 供水企业员工的思想要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提升服务意识,要以服务争效益,以质量取胜。

以“水务就是服务,供水就是贡献”的理念,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

二、从服务主体入手创造学习环境,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巾帼文明岗的作用,带动文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岗位业务学习,学习有关规章和政策,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

使员工认识到专业知识是服务的本领,服务态度是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

在新时期知识和观念的更新越来越快,如不加强学习,很快就会落伍于形势,甚至被社会淘汰,现代人应该具备终身教育的概念,时刻充点,,不断提高自己,努力把自己塑造成一个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三、从服务的对象入手在群众中加大供水企业为人民服务的宣传力度,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利用群众的舆论监督促进企业员工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意识,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供水企业员工文明服务,为用户排忧解难的先进事迹,共青团通过“为民、便民咨询活动”把公司的服务宗旨,服务承诺,服务程序的小册子及宣传单发给市民,并解答供水难题。

对群众反映的热线问题密切关注,一遇到有关供水问题,相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在供水服务中用到哪些法律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

对于城市供水水源、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

此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简述提高供水安全的途径与方法

城市供水要搞好安全生产,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是城市供水安全管理的核心,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供水一线的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生疏,安全知识贫乏,其安全管理的基础如同散沙,安全生产也就难以实现。

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就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性 近年来,供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总体安全形势逐步好转。

但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够重视、经费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依然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搞好供水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难度仍然较大。

实践表明,城市供水一线员工在没有受过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也能够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边解决安全问题边总结经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得到提高。

但是当靠这种技能是完全不够的。

虽然我们没有经历过事故,没有经验,但是可以从以往发生的事故中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这项工作只有靠安全生产教育来完成,从这点意义上讲,如果不搞安全生产教育,就不可能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和消灭事故。

二、目前城市供水安全教育存在问题: 1.国家对钦用水水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城市供水对对制水设备、工艺流程、水质化验等没有作出更新和调整,观念只停留在旧的思想上,按老一套的要求和办法来做。

2.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缺乏针对性。

如没有针对国家实施更为严格水质要求,对制水及化验员人员缺乏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3.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安全生产教育注意事项 1.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安全生产教育中的形式主义不但是习惯性违章的温床,而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

着力抓反对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对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教育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要避免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供水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建立专门的部门抓安全生产教育。

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以稳重踏实的工作作风影响和领导员工去除走走形式的心理,本着对工作、对企业、对员工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严格考核,如实汇报。

(2)让员工清楚的认识到形式主义的危害及事故的不可逆转性,在安全教育上走形式,只做表面文章,既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企业的不负责。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从领导到普通员工的监督检查机制,逐级进行检查,责任落实到人。

各部门之间进行交叉、交替检查,并进行检查结果评比,奖罚分明。

(4)形式主义是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顽疾。

因此,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根除,所以要把反对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而且要坚持经常抓,反复抓。

2.要有针对性 在安全教育中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员工要按不同层次、级别、专业、类别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要因层而异,因类而异,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方法、时间、要求要有所区别,避免“一刀切”的现象。

3.要与时俱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供水设备的不断更新、管网维护技术的不断提高,对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内容要随之不断更新、完善、提高,使供水企业员工能够掌握更符合实际、更有实用性安全生产知识。

四、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实施方案 1.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1)利用宣传栏、黑板报介绍安全知识及规章制度。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编《安全生产报》,《安全生产报》内容最好根据人员组成分成五部分,及时刊登各部门新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情况通报;国家、省、市、地方下发的有关安全条文;其它水司出现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分析等,报纸的发放最好做到人手一份,并鼓励员工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相关建议,对有价值的建议要给予奖励,以此激发员工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2)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公司各部门领导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本部门安全生产有关问题,所有参会人员进行讨论得出解决方案。

对违规操作问题要及时作出检查,并张贴布告,以警示其他员工。

另外,供水人员一周要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各岗位人员要根据岗位特点预测事故,全体与会人员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处理办法。

通过身边的人与事强化安全意识。

(3)利用事故案例进行安全教育。

在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中,供水企业要建立事故案例档案。

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事故案例进行活的教育,如果能让事故当事人现身说法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要组织发生事故部门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并讨论解决方法,用真实的事例使员工直观地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

2.做好安全隐患检查工作。

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对自己工作的地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让员工从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找出不安全因素,从而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还可以组织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参观检查,从不同角度发现安全隐患。

五、结束语 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细致的、艰巨的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教育过程中需要从各级之间相互配合,在形式上突出一个“活”字,在实施过程中突出一个“质”字,在考核中突出一个“实”字,在结果上突出一个“效”字。

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安全生产教育,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促进供水单位的长足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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