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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流行性出血热宣传口号

时间:2016-07-03 09:27

军检的要求

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 160CM ,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合格。

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 KG ) = [身长( CM?)- 110]( KG )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不合格。

其中,中度、,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有直径超过 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

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0.5CM 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与传 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

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合格。

  血压收缩压 90 毫米汞柱至 14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至 18.66 千帕)、舒张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 , 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00 次 , 合格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5 厘米 ,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

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 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 ,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 5 米 、另侧不低于 3 米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炎,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纽,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5 ( 0.3 ),矫正视力不足 4.9 ( 0.8 ),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在 4.6 ( 0.4 )以上,矫正视力在 4.9 ( 0.8 )以上,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

其中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视超过 10 O ,外隐斜超过 5 O ,上隐斜超过 2 O ,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 , 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的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 5mm , 牙 牙合 超过 3mm ,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 牙合, 中度牙周病,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 牙合的 ;。

  (四)错 牙合 。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  (二)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  (三)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  (四)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 MBTI-G 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 ENFP 、 INTJ 、 ISTP 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 I 得分大于 30 分;  (二) N 得分大于 30 分;  (三) F 得分大于 28 分;  (四) P 得分大于 28 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 7 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

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二)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三)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四)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0cm 的。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直径不超过 0.5cm ,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 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白细胞总数 4.0-10.0 × 10 9 \\\/L ( 4000-10000\\\/ mm 3 );  (二)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  (三) 红细胞数,男性 4.0-5.5 × 10 12 \\\/L ( 400-550 万 \\\/ mm 3 )、女性 3.5-5.0 × 10 12 \\\/L ( 350-500 万 \\\/mm 3 )  (四) 血小板计数, 100-300 × 10 12 \\\/L ( 10-30 万 \\\/ mm 3 );  (五) 血红蛋白,男性 120g \\\/L -180g \\\/L(12 -18g \\\/dl) 、女性 110g \\\/L -150g \\\/L(11 -15g \\\/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 pH 值为 4.5-8.0 ;  (三) 尿比重为 1.003-1.035 ;  (四)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 尿酮体阴性;  (六) 尿糖阴性;  (七) 胆红素阴性;  (八)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 0- 偶见 \\\/ 高倍镜、女性 0-3\\\/ 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 0-3\\\/ 高倍镜、女性 0-5\\\/ 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 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正常;  (二) 镜检红细胞 0-2\\\/ 高倍镜、白细胞 0-2\\\/ 高倍镜;  (三) 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 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役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4 月 24 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轻微扁平足能不能入伍,我是一名大一在校生。

可以,你的还不是很严重这个是当兵体检关于足部的要求,你参考一下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预防春季传染病”的句子有什么

自古以来,人类就在和疾病作斗争,而作为疾病传播媒介或使人生病的四害自然成为人们杀灭的主要对象。

在“非典”、登革热横行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再次关注这肆虐的四害一族。

所谓四害,即蚊子、苍蝇、老鼠、蟑螂,它们是传播疟疾、乙脑、登革热、甲肝、霍乱、鼠疫、痢疾等恶性疾病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由于忽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垃圾、污水等却为四害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来源和栖身之所。

四害的猖狂不但危害人类的健康,而且影响着饮食业、旅游业的发展,制约了卫生城市的建设。

防治四害,刻不容缓

从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观点出发,为了避免大量化学药剂的应用使四害产生抗药性及对环境的再污染、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等问题,在防治四害上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以及安全、有效、经济和简便的原则,因地制宜,从环境整治、化学防治、生物生态防治、法规防治等多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基础卫生设施,在群众中普及科学防治知识,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综合防治体系,使四害防治真正成为置于广大群众参与基础上的爱国卫生运动。

郭亚元 一、蚊虫的生物学地位及主要特征 蚊虫属双翅目长角亚目坟科(culicideae),习惯上统称蚊子。

它是体细足长的小型昆虫,身体由头、胸、腹三部分组成,头的前端两个复眼大,并有一特化的吸管状长喙,是蚊虫极富特色的刺吸式取食口器(即大颚、小颚及上、下唇均延长成针状),适于叮刺吸血(雌)或吸取植物汁液(雄);其触角为环毛状触角(即鞭节各节基部着生一圈刚毛),雄蚊尤为发达;只有一对大而发达的前翅,膜质,脉相简单,翅脉和翅缘都有鳞片,后翅退化为平衡棒;头、胸、足(具跗节5节)以及多数蚊虫的腹部等身体其它部分,也覆盖鳞片,容易与其它双翅目昆虫相区别。

二、蚊虫的主要危害类型比较 我国已知蚊类达350种,但重要的传播疾病和吸血骚扰的仅有10多种。

从防治的角度出发,可根据它们的孳生习性分为容器型、污水型、田塘型、丛林型和缓流型等。

显然,与我市居民生活关系较大的主要为前两种类型的蚊虫。

三、蚊子的一生 1、生活史 蚊类是完全变态昆虫,整个生活史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四个发育时期。

蚊虫的卵在水中孵化,幼虫(可扭行至水面,倒立并伸出尾部呼吸管呼吸)和蛹都在水中生活,成虫则在陆上生活。

2、生活习性 (1)蚊子不喜欢阳光直射的热度而趋二氧化碳高浓度区,雌蚊的叮刺吸血受环境、温度、湿度光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蚊子的繁殖区:潮湿地带和矮树丛。

(3)从季节上看,蚊虫发生与雨量分布密切相关,密度高峰出现在雨量高峰之后。

在温暖的南方从卵孵化到成蚊羽化最短仅约1周。

(4)蚊子的嗜血习性是繁殖后代的需要,雌蚊为使卵巢发育,吸取人畜血液作为养料,待发育成熟后产卵,产卵后再吸血,维持其生殖周期营养。

雌蚊生有长长的口器,专门作吸血之用,而雄蚊则没有,故吸血的只有雌蚊。

(5)蚊子是逆风寻找美味的血餐。

当雌蚊子咬人吸血之后,它的体重将增大两倍以上,然后将会顺风飞回到它们的休息区,故视具体情况投放灭蚊药。

四、蚊虫的危害 蚊虫不但骚扰刺吸人血,影响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是多种严重疾病的传播媒介,因此它一直是国内外卫生害虫防治的重要对象。

蚊虫传播的疾病统称为蚊媒病,我国流行的蚊媒病就有四类:一是疟疾:包括间日疟、恶性疟、三日疟和卵型疟等4种;二是淋巴丝虫病,包括班氏丝虫病和马来丝虫病2种;三是流行性乙型脑炎;四是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包括四个型别,但目前尚无可用的疫苗能够预防,亦无特效的治疗药物。

在国外,除了上述4种疾病外,蚊虫传播的尚有死亡率较高的黄热病、东马脑炎、西马脑炎等等近百种人畜疾病。

五、蚊虫防治 据城市灭蚊对象是容器型或污水型的家蚊或半家蚊这一特点,提出蚊虫防治的长期口号: 美化环境,让蚊虫无容身之地———从主要依赖杀虫剂的应用,转向采取综合治理

1、蚊虫的综合治理的概念 指从蚊虫与生态环境和社会条件的整体观点出发,根据标本兼顾而以治本为主,以及安全、有效、经济和简便为原则,因地因时制宜地对蚊虫综合采用多种合理手段和有效方法,进行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法规防治等,形成一套系统的防治措施,把蚊虫的种群抑制到不足为害的水平,并争取予以清除。

2、蚊虫综合治理的基本路线 多途径切断蚊虫生活周期,根本上是通过改造净化各种水源,减少积水等方法,美化环境,清除孳生场所,缩小蚊子幼虫成长所必需的生存空间,杀灭成虫。

3、蚊虫综合治理的优势 既解决了因大量杀虫剂的应用蚊虫而导致的抗药性问题,也降低了杀虫剂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自然生态平衡的影响,收效无疑更大。

4、蚊虫综合治理工作的区域划分及不同策略 灭蚊工作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灭蚊区,通常是指市区或市区的大部分,这是灭蚊的主战场。

二是灭蚊区外围的防护带,一般是城乡结合部分,主要是为了防治或减少蚊虫侵入灭蚊区。

在灭蚊区,采取治本清源的策略,通过清除孳生场所,辅以杀灭幼虫,以控制或杜绝蚊虫发生,并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成蚊防治;在防护带则有所不同,以成幼兼治为原则。

5、杀灭幼蚊——清除其孳生场所 除清理下水道、杂草等都为大家所了解的方法外,最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处理积水问题。

它不仅可以大大减少蚊虫的来源,也可以节省杀灭幼虫的药物和人力。

户内外及花圃中闲置不用的各类容器都应当翻转倒放,以防积集雨水生蚊。

最好还要先将内壁洗刷干净,以清除可能粘附在其上的伊蚊卵。

室内常见的插花瓶、痰盂等也是生蚊的罪魁祸首。

还有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地方,比如饮水机的接水盘同样是白伊库蚊幼虫的栖身场所,千万不要掉以轻心。

收养赈灾孤儿

收养灾区孤儿注意事项 收养灾区孤儿不是时髦的口号,不是一时冲动下的承诺,不是简单的民间个人行为。

本人不才,结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近期收集的相关材料,整理了这篇收养灾区孤儿注意事项的帖子,不到之处请同志们指教。

窃以为,收养灾区孤儿,对收养人的要求之高、办理程序之繁琐,足以让普通人望而却步。

真正能收养灾区孤儿的,必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道德楷模

收养灾区孤儿,你真的准备好了吗

Step一、确认自己能否收养 条件1、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孤儿的能力。

即,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条件2、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传染病)。

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疾病。

传染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疾病、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乙类传染病及结核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条件3、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

“年满三十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条件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的,双方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条件5、有配偶者欲收养孤儿的,应取得配偶的同意。

条件6、该孤儿应不满14周岁;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孤儿本人同意。

Step二、准备相关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格式) 收养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收养***为养子女,请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申请人:***、*** *年*月*日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已婚的,准备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证明条件3、4。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该证明材料应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籍贯、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子女状况、收入情况、现在住址。

——证明条件1、4。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证明条件2。

5、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其中一方未能亲自前往办理收养手续的,应准备一份书面委托书。

该委托书由未能前往办理手续的一方出具,并由村居委会或公证机关证明其真实性。

(格式) 办理收养手续委托书 兹委托本人丈夫\\\\妻子**为我们夫妻在办理收养四川地震孤儿手续时我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1、确定被收养人;2、办理相关收养手续。

委托人:*** *年*月*日 Step三、走程序 1、找办理机关。

情况Ⅰ,孤儿已被儿童福利院收留的,办理机关为该福利院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情况Ⅱ、孤儿尚未被儿童福利院收留的,办理机关为该孤儿目前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叔伯等孤儿直系血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

2、提出申请,提交在step2中准备好的相关材料。

3、等候审查处理结果。

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将于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几个小问题: 1、一人(家)可以收养多名孤儿吗

可以。

但要有相应的抚养能力,该能力要在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得到充分体现。

2、收养孤儿要签订协议吗

签订收养协议不是法定要件。

收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孤儿要公证吗

收养公证也不是法定要件。

但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收养孤儿的法律效力如何

与被收养的孤儿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孤儿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概括一句话,即俗话所说的,视同己出,再通俗一些,跟亲生的没两样(真啰嗦

非典的病毒特点,预防方法

一、非典病毒特点:  1、病毒特点  非典经研究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的病因是一种新型的冠状病毒,称为SARS冠状病毒。

其特点就是感染了SARS冠状病毒。

  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呼吸道感染、流行性感冒、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合并肺部感染、军团菌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肺嗜酸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呼吸系统疾患。

  2、临床症状  潜伏期1~16天,常见为3~5天。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可有畏寒,体温常超过38℃,呈不规则热或弛张热,稽留热等,热程多为1~2周;伴有头痛、肌肉酸痛、全身乏力和腹泻。

起病3~7天后出现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肺部体征不明显。

病情于10~14天达到高峰,发热、乏力等感染中毒症状加重,并出现频繁咳嗽,气促和呼吸困难,略有活动则气喘、心悸,被迫卧床休息。

这个时期易发生呼吸道的继发感染。

  病程进入2~3周后,发热渐退,其他症状与体征减轻乃至消失。

肺部炎症改变的吸收和恢复则较为缓慢,体温正常后仍需2周左右才能完全吸收恢复正常。

轻型患者临床症状轻。

重症患者病情重,易出现呼吸窘迫综合征。

儿童患者的病情似较成人轻。

有少数患者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患者。

  二、非典病毒预防方法:  1.控制传染源  (1)疫情报告 我国已将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法定传染病乙类首位,并规定按甲类传染病进行报告、隔离治疗和管理。

发现或怀疑本病时,应尽快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2)隔离治疗患者 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诊断病例应在指定的医院按呼吸道传染病分别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3)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 对医学观察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如条件许可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为期14天。

在家中接受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密切接触,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量体温。

  2.切断传播途径  (1)社区综合性预防 减少大型群众性集会或活动,保持公共场所通风换气、空气流通;排除住宅建筑污水排放系统淤阻隐患。

  (2)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不随地吐痰,避免在人前打喷嚏、咳嗽、清洁鼻腔,且事后应洗手;确保住所或活动场所通风;勤洗手;避免去人多或相对密闭的地方,应注意戴口罩。

  (3)医院应设立发热门诊,建立本病的专门通道。

  3.保护易感人群  保持乐观稳定的心态,均衡饮食,多喝汤饮水,注意保暖,避免疲劳,足够的睡眠以及在空旷场所作适量运动等,这些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助于提高人体对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的抵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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