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何重大意义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何重大意义
怎样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各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的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
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集中了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原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所有困难和特点。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和中央支持青海藏区发展政策机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面对保持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全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保持了秩序和谐、群众和乐、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的良好局面。
当前,青海各民族和睦相处、相濡以沫,展现出一幅多民族、多宗教共生共存、和美共荣的绚丽画卷。
省十二次党代会,立足青海资源、生态、稳定三大重要战略地位,提出了全力建设“三区
财政系统运动会口号
运动会口号 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团结拼搏、争创佳绩 飞跃梦想、超越刘翔 挑战自我、突破极限 奋发拼搏、勇于开拓 展现自我、争创新高 奥运精神、永驻我心 强身健体、立志成材 顽强拼搏、超越极限 挥动激情、放飞梦想 青春无悔、激情无限 顽强拼搏、勇夺第一 挑战自我、突破极限 奋发拼搏、勇于开拓 遵规守纪、团结互敬 拼搏奋进、永远进步
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原则的基本内容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工作和战斗力的,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路线方针政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长期以来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任务更为繁重,这对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作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础工程,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群众服务需求日益增多,特别是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许多改革发展稳定举措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党组织要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把服务作为自觉追求和基本职责,寓领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领基层党建工作,使服务成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鲜明主题,推动基层党组织在强化服务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2)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强化服务功能、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保障,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3)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坚持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
服务改革,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宣传引导、统一思想工作,协调处理改革涉及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和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推进改革贡献力量。
服务发展,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凝聚发展力量,营造发展环境,提供发展动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民生,就是贯彻落实党的惠民利民政策,为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创造条件,为解决群众上学、看病、就业、养老、住房等实际困难提供服务,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服务群众,就是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既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按照群众的需求和意愿提供服务,又充分运用民主协商、耐心说服和典型示范等方法教育引导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服务党员,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尤其要帮助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责任感,激发党员服务群众内在动力。
(4)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达到“六有”目标:一是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设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党组织领导班子;二是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培养带头服务、带领服务、带动服务的党员干部队伍;三是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建设便捷服务、便利活动、便于议事的综合阵地;四是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创新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工作抓手;五是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形成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制度;六是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取得群众欢迎、群众受益、群众认可的实际成效。
经过3至5年努力,使基层党组织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服务成效明显提升,各领域涌现出一大批符合“六有”目标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总体要求,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找准开展服务、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5)强化服务功能。
农村党组织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搞好服务,引导农民进行合作经营、联户经营,开展逐户走访、包户帮扶,及时办理反馈群众诉求,帮助群众和困难党员解决生产生活、增收致富中的实际问题。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围绕生产经营和队伍建设搞好服务,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建立职工诉求办理制度,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组织党员和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搞好服务,定期开展民情恳谈,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搞好服务,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推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服务基层、转变作风。
高校党组织要围绕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搞好服务,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搭建师生成长发展平台,引导广大师生讲理想跟党走、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围绕深化分类改革、促进事业发展搞好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党员和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公益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围绕促进生产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搞好服务,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凝聚群众、激发活力、促进发展搞好服务,引领社会组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6)健全组织体系。
适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变化和需求,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
农村在以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全面建立党组织。
城市在依托街道、社区设置党组织的同时,在片区、楼宇和流动党员集中点建立党组织,在社区居民中按照志向相投、兴趣相近、活动相似的不同群体建立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领域,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加快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探索建立网络党组织,通过QQ群、微博客、微信等开展党的活动,拓宽党建工作网络阵地。
推行区域化党建,可以由街道、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单位党组织共同组建区域性党组织,也可以依托居民区、商务区、开发区等组建区域性党组织,合理划分服务网格,组建网格服务团队,做到有群众的地方就有党组织提供服务。
(7)建设骨干队伍。
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书记队伍建设,创新选拔培养机制,采取上级选派、跟踪培养、群众推荐等方式,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选派得力党员干部到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和贫困村党组织担任书记或第一书记。
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引导他们提高为民服务本领,强化廉洁履职意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用2至3年时间,把各领域党组织书记轮训一遍。
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强乡镇、街道党务工作力量,充实机关、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引导他们专心致志做好本职工作、履行服务职责。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培训工作,注重把党员培养成服务骨干,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促使他们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服务群众,扎扎实实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8)创新服务载体。
围绕群众多样化需求,坚持立足实际、尽力而为,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服务。
依托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坚持一室多用,丰富活动载体,推广机关干部下基层、结对帮扶、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做法,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为服务群众创造条件、提供动力。
推行网络服务,推动基层党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和网上民生服务平台整合,加快全国党员信息库建设,充分运用共产党员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党员干部手机信息系统等开展服务。
(9)构建服务格局。
基层党组织要带动群众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协调面向基层的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和社会服务。
深入开展以服务为主题的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组织服务作用。
建立健全各级党代会代表联系党员服务群众制度,广泛开展以党员为骨干的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开展服务,培养群众服务骨干,引导群众参与服务、自我服务、互相服务,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方法措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任务十分繁重。
要坚持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实践,改进方法措施,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落实。
(10)精心谋划设计。
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研究谋划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基本思路、总体布局和推进步骤,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职能定位、不同特点和工作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出切合实际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坚持统筹谋划,通盘考虑,把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完成本地区本单位中心任务结合起来,使各项工作衔接紧凑、推进有序。
(11)突破重点难点。
针对地区之间、领域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的不同情况,找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组织设置是否合理、隶属关系是否顺畅、领导班子是否健全、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经费场所保障是否落实,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宗旨意识牢不牢、工作作风好不好、服务能力强不强等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
要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剖析根源、把握规律,特别对普遍存在、反复出现、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组织领导等方面查找原因、研究解决,以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不断提升。
(12)坚持上下联动。
整合各级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综合协调,以上带下,多方面配合,多措施并举,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
各系统各部门给基层安排任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提供相应的资金和资源,并以基层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
推行部门包村、企业联村、村居共建,实现城乡基层党组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引导区域内不同类型党组织共创共建,实行强村带弱村、中心村辐射周边村,组织基层干部跨区域挂职培训锻炼。
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支持。
(13)强化典型带动。
善于发现和培育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各地区各领域都要挖掘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为基层党组织树标杆、作样板。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用基层经验推动基层工作。
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正面宣传,形成良好舆论导向,积聚推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正能量。
(14)跟踪督查考核。
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建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考核制度,实行分类考核、动态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要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制定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按照基层自评、群众测评、组织考评的步骤进行考核,加大群众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评价权重。
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党组织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垂直管理部门党组织对基层单位党组织考核评价,要坚持条块结合,既要听取系统内干部群众意见,又要听取所在地党组织和服务对象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
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协调,行业系统具体指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整体合力,并同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15)强化领导责任。
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建立并落实市、县、乡党委书记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作为主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述职和评议考核,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派人参加专项述职。
各级机关和各行业系统党委(党组)要建立相应的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建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16)层层分解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要抓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资源统筹、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市、区、旗)党委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政策措施,搞好组织协调,指导探索创新,破解工作难题。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抓好村、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各行业系统党委(党组)要同地方党组织密切配合,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
(17)关心支持基层。
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使基层党组织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基层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报酬待遇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和乡镇领导干部力度,使他们工作有待遇、干好有发展、退后有保障。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把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建设和便民利民举措,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服务群众创造良好条件。
求的《论十大关系》原文
《论十大关系》全文 简述 最近几个月,中央政治局听了中央工业、农业、运输业、 商业、财政等三十四个部门的工作汇报,从中看到一些有关 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
综合起来,一共有十 个问题,也就是十大关系。
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提出这十个问题,都是围绕着一个基本方针,就是要把 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过去 为了结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了 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我们就实行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 针。
现在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同样 也实行这个方针。
但是,我们工作中间还有些问题需要谈一 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 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 走
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 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
国内外的积极因素 什么是国内外的积极因素
在国内,工人和农民是基本 力量。
中间势力是可以争取的力量。
反动势力虽是一种消极 因素,但是我们仍然要作好工作,尽量争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在国际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要团结,不中立 的可以争取为中立,反动的也可以分化和利用。
总之,我们 要调动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 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下面我讲十个问题。
一 重工业和轻工业 农业的关系 重工业是我国建设的重点。
必须优先发展生产资料的生 产,这是已经定了的。
但是决不可以因此忽视生活资料尤其 是粮食的生产。
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首 先就不能养活工人,还谈什么发展重工业
所以,重工业和 轻工业、农业的关系,必须处理好。
在处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上,我们没有犯原 则性的错误。
我们比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作得好些。
像苏联 的粮食产量长期达不到革命前最高水平的问题,像一些东欧 国家由于轻重工业发展太不平衡而产生的严重问题,我们这 里是不存在的。
他们片面地注重重工业,忽视农业和轻工业, 因而市场上的货物不够,货币不稳定。
我们对于农业、轻工 业是比较注重的。
我们一直抓了农业,发展了农业,相当地 保证了发展工业所需要的粮食和原料。
我们的民生日用商品 比较丰富,物价和货币是稳定的。
我们现在的问题,就是还要适当地调整重工业和农业、 轻工业的投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轻工业。
这样,重工业是不是不为主了
它还是为主,还是投资的重点。
但是, 农业、轻工业投资的比例要加重一点。
加重的结果怎么样
加重的结果,一可以更好地供给人 民生活的需要,二可以更快地增加资金的积累,因而可以更 多更好地发展重工业。
重工业也可以积累,但是,在我们现 有的经济条件下,轻工业、农业积累得更多更快些。
这里就发生一个问题,你对发展重工业究竟是真想还是 假想,想得厉害一点,还是差一点
你如果是假想,或者想 得差一点,那就打击农业、轻工业,对它们少投点资。
你如 果是真想,或者想得厉害,那你就要注重农业、轻工业,使 粮食和轻工业原料更多些,积累更多些,投到重工业方面的 资金将来也会更多些。
我们现在发展重工业可以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少发展一 些农业、轻工业,一种是多发展一些农业、轻工业。
从长远 观点来看,前一种办法会使重工业发展得少些和慢些,至少 基础不那么稳固,几十年后算总账是划不来的。
后一种办法 会使重工业发展得多些和快些,而且由于保障了人民生活的 需要,会使它发展的基础更加稳固。
二 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 我国的工业过去集中在沿海。
所谓沿海,是指辽宁、河 北、北京、天津、河南东部、山东、安徽、江苏、上海、浙 江、福建、广东、广西。
我国全部轻工业和重工业,都有约百分之七十在沿海,只有百分之三十在内地。
这是历史上形 成的一种不合理的状况。
沿海的工业基地必须充分利用,但 是,为了平衡工业发展的布局,内地工业必须大力发展。
在 这两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也没有犯大的错误,只是最近几 年,对于沿海工业有些估计不足,对它的发展不那么十分注 重了。
这要改变一下。
过去朝鲜还在打仗,国际形势还很紧张,不能不影响我 们对沿海工业的看法。
现在,新的侵华战争和新的世界大战, 估计短时期内打不起来,可能有十年或者更长一点的和平时 期。
这样,如果还不充分利用沿海工业的设备能力和技术力 量,那就不对了。
不说十年,就算五年,我们也应当在沿海 好好地办四年的工业,等第五年打起来再搬家。
从现有材料 看来,轻工业工厂的建设和积累一般都很快,全部投产以后, 四年之内,除了收回本厂的投资以外,还可以赚回三个厂, 两个厂,一个厂,至少半个厂。
这样好的事情为什么不做? 认为原子弹已经在我们头上,几秒钟就要掉下来,这种形势 估计是不合乎事实的,由此而对沿海工业采取消极态度是不 对的。
这不是说新的工厂都建在沿海。
新的工业大部分应当摆 在内地,使工业布局逐步平衡,并且利于备战,这是毫无疑 义的。
但是沿海也可以建立一些新的厂矿,有些也可以是大 型的。
至于沿海原有的轻重工业的扩建和改建,过去已经作了一些,以后还要大大发展。
好好地利用和发展沿海的工业老底子,可以使我们更有 力量来发展和支持内地工业。
如果采取消极态度,就会妨碍 内地工业的迅速发展。
所以这也是一个对于发展内地工业是 真想还是假想的问题。
如果是真想,不是假想,就必须更多 地利用和发展沿海工业,特别是轻工业。
三 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 国防不可不有。
现在,我们有了一定的国防力量。
经过 抗美援朝和几年的整训,我们的军队加强了,比第二次世界 大战前的苏联红军要更强些,装备也有所改进。
我们的国防 工业正在建立。
自从盘古开天辟地以来,我们不晓得造飞机, 造汽车,现在开始能造了。
我们现在还没有原子弹。
但是,过去我们也没有飞机和 大炮,我们是用小米加步枪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和蒋介石的。
我们现在已经比过去强,以后还要比现在强,不但要有更多 的飞机和大炮,而且还要有原子弹。
在今天的世界上,我们 要不受人家欺负,就不能没有这个东西。
怎么办呢?可靠的 办法就是把军政费用降到一个适当的比例,增加经济建设费 用。
只有经济建设发展得更快了,国防建设才能够有更大的 进步。
一九五〇年,我们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提出精 简国家机构、减少军政费用的问题,认为这是争取我国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的三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 军政费用占国家预算全部支出的百分之三十。
这个比重太大 了。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要使它降到百分之二十左右,以 便抽出更多的资金,多开些工厂,多造些机器。
经过一段时 间,我们就不但会有很多的飞机和大炮,而且还可能有自己 的原子弹。
这里也发生这么一个问题,你对原子弹是真正想要、十 分想要,还是只有几分想,没有十分想呢
你是真正想要、 十分想要,你就降低军政费用的比重,多搞经济建设。
你不 是真正想要、十分想要,你就还是按老章程办事。
这是战略 方针的问题,希望军委讨论一下。
现在我们把兵统统裁掉好不好
那不好。
因为还有敌人, 我们还受敌人欺负和包围嘛
我们一定要加强国防,因此, 一定要首先加强经济建设。
四 国家 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 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 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
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 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 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
鉴于苏联和我们自己的经验, 今后务必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拿工人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 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
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 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
随着整个国 民经济的发展,工资也需要适当调整。
关于工资,最近决定 增加一些,主要加在下面,加在工人方面,以便缩小上下两 方面的距离。
我们的工资一般还不高,但是因为就业的人多 了,因为物价低和稳,加上其他种种条件,工人的生活比过 去还是有了很大改善。
在无产阶级政权下面,工人的政治觉 悟和劳动积极性一直很高。
去年年底中央号召反右倾保守, 工人群众热烈拥护,奋战三个月,破例地超额完成了今年第 一季度的计划。
我们需要大力发扬他们这种艰苦奋斗的精神, 也需要更多地注意解决他们在劳动和生活中的迫切问题。
这里还要谈一下工厂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
把什 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 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
中央、省市和工厂的权 益究竟应当各有多大才适当,我们经验不多,还要研究。
从 原则上说,统一性和独立性是对立的统一,要有统一性,也 要有独立性。
比如我们现在开会是统一性,散会以后有人散 步,有人读书,有人吃饭,就是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给每个 人散会后的独立性,一直把会无休止地开下去,不是所有的 人都要死光吗?个人是这样,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也是这样。
各个生产单位都要有一个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 展得更加活泼。
再讲农民。
我们同农民的关系历来都是好的,但是在粮 食问题上曾经犯过一个错误。
一九五四年我国部分地区因水 灾减产,我们却多购了七十亿斤粮食。
这样一减一多,闹得 去年春季许多地方几乎人人谈粮食,户户谈统销。
农民有意 见,党内外也有许多意见。
尽管不少人是故意夸大,乘机攻 击,但是不能说我们没有缺点。
调查不够,摸不清底,多购 了七十亿斤,这就是缺点。
我们发现了缺点,一九五五年就 少购了七十亿斤,又搞了一个“三定”,就是定产定购定销, 加上丰收,一少一增,使农民手里多了二百多亿斤粮食。
这 样,过去有意见的农民也说“共产党真是好”了。
这个教训, 全党必须记住。
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
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 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
他们这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
你要母鸡多生蛋,又不给它米吃,又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 儿不吃草。
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我们对农民的政策不是苏联的那种政策,而是兼顾国家 和农民的利益。
我们的农业税历来比较轻。
工农业品的交换, 我们是采取缩小剪刀差,等价交换或者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
我们统购农产品是按照正常的价格,农民并不吃亏,而且收 购的价格还逐步有所增长。
我们在向农民供应工业品方面, 采取薄利多销、稳定物价或适当降价的政策,在向缺粮区农民供应粮食方面,一般略有补贴。
但是就是这样,如果粗心 大意,也还是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
鉴于苏联在这个问题上 犯了严重错误,我们必须更多地注意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 系。
合作社同农民的关系也要处理好。
在合作社的收入中, 国家拿多少,合作社拿多少,农民拿多少,以及怎样拿法, 都要规定得适当。
合作社所拿的部分,都是直接为农民服务 的。
生产费不必说,管理费也是必要的,公积金是为了扩大 再生产,公益金是为了农民的福利。
但是,这几项各占多少, 应当同农民研究出一个合理的比例。
生产费管理费都要力求 节约。
公积金公益金也要有个控制,不能希望一年把好事都 做完。
除了遇到特大自然灾害以外,我们必须在增加农业生产 的基础上,争取百分之九十的社员每年的收入比前一年有所 增加,百分之十的社员的收入能够不增不减,如有减少,也 要及早想办法加以解决。
总之,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 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 顾一头。
无论只顾哪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 产阶级专政的。
这是一个关系到六亿人民的大问题,必须在 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教育。
五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目前 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 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
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
我们的国家这 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 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
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 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
中央要发展工业,地方也要发展工业。
就是中央直属的 工业,也还是要靠地方协助。
至于农业和商业,更需要依靠 地方。
总之,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 性。
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
现在几十只手插到地方,使地方的事情不好办。
立了一 个部就要革命,要革命就要下命令。
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 民委员会下命令,就同省、市的厅局联成一线,天天给厅局 下命令。
这些命令虽然党中央不知道,国务院不知道,但都 说是中央来的,给地方压力很大。
表报之多,闹得泛滥成灾。
这种情况,必须纠正。
我们要提倡同地方商量办事的作风。
党中央办事,总是 同地方商量,不同地方商量从来不冒下命令。
在这方面,希 望中央各部好好注意,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 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
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
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 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 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去处理。
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 很注意的。
它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发 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
拿我们自己的经验说,我们 建国初期实行的那种大区制度,当时有必要,但是也有缺点, 后来的高饶反党联盟,就多少利用了这个缺点。
以后决定取 消大区,各省直属中央,这是正确的。
但是由此走到取消地 方的必要的独立性,结果也不那么好。
我们的宪法规定,立 法权集中在中央。
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 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 约束。
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
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 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 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
同 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 况的特殊。
这种特殊不是高岗的那种特殊,而是为了整体利 益,为了加强全国统一所必要的特殊。
还有一个地方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这里说的主要是地方 的上下级关系问题。
省市对中央部门有意见,地、县、区、 乡对省市就没有意见吗
中央要注意发挥省市的积极性,省市也要注意发挥地、县、区、乡的积极性,都不能够框得太 死。
当然,也要告诉下面的同志哪些事必须统一,不能乱来。
总之,可以和应当统一的,必须统一,不可以和不应当统一 的,不能强求统一。
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 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
这种从全国整体利益 出发的争权,不是从本位利益出发的争权,不能叫做地方主 义,不能叫做闹独立性。
省市和省市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地方和地方的关系, 也要处理得好。
我们历来的原则,就是提倡顾全大局,互助 互让。
在解决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的 经验还不多,还不成熟,希望你们好好研究讨论,并且每过 一个时期就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
六 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 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当的, 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
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
地 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
论人口,汉族占百 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
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 数民族,那就很不好。
而土地谁多呢
土地是少数民族多, 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
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 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
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
汉族人口多, 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
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 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 隔阂,欺负少数民族。
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 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
所以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 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 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
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 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
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 理,不要只口里讲。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 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
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 文化建设。
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 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
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 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 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
我们必须搞好汉族 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 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七 党和非党的关系 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
现在看来,恐怕是几 个党好。
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在我们国内,在抗日反蒋斗争中形成的以民族资产阶级 及其知识分子为主的许多民主党派,现在还继续存在。
在这 一点上,我们和苏联不同。
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 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
一切善意地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
像卫 立煌、翁文灏这样的有爱国心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我们应当 继续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就是那些骂我们的,像龙云、梁漱 溟、彭一湖之类,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 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
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 主义比较有利。
中国现在既然还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就不会没有各种形 式的反对派。
所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虽然都表示接 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就是程 度不同的反对派。
在“把革命进行到底”、抗美援朝、土地 改革等等问题上,他们都是又反对又不反对。
对于镇压反革 命,他们一直到现在还有意见。
他们说《共同纲领》好得不 得了,不想搞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宪法起草出来了, 他们又全都举手赞成。
事物常常走到自己的反面,民主党派 对许多问题的态度也是这样。
他们是反对派,又不是反对派, 常常由反对走到不反对。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历史上发生的。
凡是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上消灭。
因此,共产党总有一天要消灭, 民主党派也总有一天要消灭。
消灭就是那么不舒服
我看很 舒服。
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哪一天不要了,我看实在好。
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促使它们消灭得早一点。
这个道理,过去 我们已经说过多次了。
但是,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 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
否则,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 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能巩固。
列宁关 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决没有像有些人说 的那样“已经过时”。
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没有很大的强制性。
但是,必须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机构庞大。
在一不死人二不 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构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 二。
话说回来,党政机构要精简,不是说不要民主党派。
希 望你们抓一下统一战线工作,使他们和我们的关系得到改善, 尽可能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八 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 反革命是什么因素
是消极因素,破坏因素,是积极因 素的反对力量。
反革命可不可以转变
当然,有些死心塌地 的反革命不会转变。
但是,在我国的条件下,他们中间的大 多数将来会有不同程度的转变。
由于我们采取了正确的政策, 现在就有不少反革命被改造成不反革命了,有些人还做了一些有益的事。
有几点应当肯定: 第一点,应当肯定 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那一次镇压反革命是必须的。
有这么一种意见,认为那一次镇压反革命也可以不搞。
这种 意见是错误的。
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
杀,大家 都知道是什么一回事。
关,就是关起来劳动改造。
管,就是 放在社会上由群众监督改造。
放,就是可捉可不捉的一般不 捉,或者捉起来以后表现好的,把他放掉。
按照不同情况, 给反革命分子不同的处理,是必要的。
现在只说杀。
那一次镇压反革命杀了一批人,那是些什 么人呢?是老百姓非常仇恨的、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
六 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 是不能起来的。
如果没有那次镇压,今天我们采取宽大政策, 老百姓就不可能赞成。
现在有人听到说斯大林杀错了一些人, 就说我们杀的那批反革命也杀错了,这是不对的。
肯定过去 根本上杀得对在目前有实际意义。
第二点,应当肯定 还有反革命,但是已经大为减少。
在胡风问题出来以后, 清查反革命是必要的。
有些没有清查出来的,还要继续清查。
要肯定现在还有少数反革命分子,他们还在进行各种反革命破坏活动,比如把牛弄死,把粮食烧掉,破坏工厂,盗窃情 报,贴反动标语,等等。
所以,说反革命已经肃清了,可以 高枕无忧了,是不对的。
只要中国和世界上还有阶级斗争, 就永远不可以放松警惕。
但是,说现在还有很多反革命,也 是不对的。
第三点,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
社会上的反 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 还是要杀。
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 劳动改造。
但是,我们还不能宣布一个不杀,不能废除死刑。
第四点,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 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
真凭实据的反 革命,由机关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捉,检察机关不起诉,法 院也不审判。
一百个反革命里面,九十几个这样处理。
这就 是所谓大部不捉。
至于杀呢,就是一个不杀。
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胡风、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连被 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
不杀他们,不是 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
这样的人杀了一个,第二个 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
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 可以杀错人。
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 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 也没有办法。
第三条,消灭证据。
镇压反革命要有证据。
这 个反革命常常就是那个反革命的活证据,有官司可以请教他。
你把他消灭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证据了。
这就只有利于反革 命,而不利于革命。
第四条,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 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 五不能收复台湾。
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杀俘 虏历来是名声不好的。
还有一条,机关里的反革命跟社会上 的反革命不同。
社会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头上,而机关里 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 冤头不多。
这些人一个不杀有什么害处呢?能劳动改造的去 劳动改造,不能劳动改造的就养一批。
反革命是废物,是害 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
但是,要不要立条法律,讲机关里的反革命一个不杀呢? 这是我们的内部政策,不用宣布,实际上尽量做到就是了。
假使有人丢个炸弹,把这个屋子里的人都炸死了,或者一半, 或者三分之一,你说杀不杀?那就一定要杀。
机关肃反实行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 子采取严肃态度。
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 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 志之间互不信任。
不杀头,就要给饭吃。
对一切反革命分子, 都应当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
这样做,对人 民事业,对国际影响,都有好处。
镇压反革命还要作艰苦的工作,大家不能松懈。
今后, 除社会上的反革命还要继续镇压以外,必须把混在机关、学校、部队中的一切反革命分子继续清查出来。
一定要分清敌 我。
如果让敌人混进我们的队伍,甚至混进我们的领导机关, 那会对社会主义事业和无产阶级专政造成多么严重的危险, 这是大家都清楚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
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