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人对女朋友说的话
爱上我 就是爱上了寂寞但是我整个人 都属于你 我能想到的所有关于爱都是关于你
军人请了婚嫁结果没有结婚,而是把未婚妻带到部队,后来军人不要他的未婚妻了,军人会受到什么处分
如果确实不是女放原因的话,该军人要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
找一本小说,男主是一个退伍军人,有一个在上学的未婚妻,一开始他未婚妻很讨厌他,后来渐渐的爱上了他。
可能是都市藏娇 要不就是
军人未婚妻算是军人家属吗
不算,只有经政府民政部门和部队批准取得合法结婚手续的才算军人家属。
我爱上了军人的未婚妻,咋办,有什么建议,让她能和我在一起
未婚---就是没有结婚。
不受法律保护。
不是破坏军婚的行为。
没有惩罚。
我男朋友去当兵了,我们有一年多没见面了,只是偶尔打一两个电话,我不知道要不要继续这段感情,很多当兵
如果你相信他,就坚持下去,我也是准备去当兵的大学生,对于一个当兵的来说,他在部队是受过很多情谊的影响的,对于感情都是比较看的重的,这对你来说也是一种考验,如果说两年都等不了何谈以后,如果是我,一个女生愿意等我两年的话,我退伍不用考虑直接娶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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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好好考虑下,当兵不容易
而且现在对军人的感情有保护法的,抢服役期间军人未婚妻是要判2年以下保护刑的,在有些地方已经实行了
军人能否和未婚妻同居
一、我国军人婚姻制度概述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将军人婚姻定义如下:“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
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在8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一直采用这种观点。
就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不认可订婚的法律效力,将军人的婚约关系排除在军婚之外,没有军籍的在部队的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军婚的规定。
军人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下,仍有可能发生局部军事冲突的可能。
而军人婚姻质量影响到我们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的提高,因此,一直将军人婚姻予以特殊保护。
军人婚姻制度的调整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是军人和军人,军人和非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非军人与军人配偶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等。
军人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军人的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军婚的保护制度。
就我国军人婚姻制度,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存在如下缺陷:一是涉及军人婚姻方面的制度立法层次过低。
在法律层面,仅能找到两个法条,如《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军人同意权的规定。
其他关于军人婚姻方面的规定,只能散见于各司法解释、回复、批复中。
这严重影响到了公民知法,又如何守法
甚至于有些规定在实践中使用,对外公布范围有限,如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在全国人大的法律数据库里都检索不到《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身,而只能查到关于该规定的《解疑》和《答记者问》。
本人相信在军队系统内必定进行了适当的普法教育,但是,军人婚姻并非只是军人的事情,还涉及到军人配偶及军人婚恋对象,因此,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是专制色彩过于明显,有些规定明显侵犯了人权。
如绝对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及剥夺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
三是,对有些没必要保护的,过分保护,而对有些需要保护的,又没有进行特殊保护等。
下文中详细论述。
二、我国军人结婚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下面分别对军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论述。
(一)军人结婚的实质要件 军人结婚除了需要满足一般人结婚的条件,即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结婚双方必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规定》)和总政治部就对该规定的释疑(下面简称《释疑》要求,对军人婚配对象和结婚时间限制较一般婚姻严格。
对军人婚配对象限制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主要限制军人在驻地,部队内部和单位内部找婚配对象,具体根据军人身份不同而限制不相同。
义务兵不能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但也有例外。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缘地区服役的中级以上的士官,驻地找对象的要签订转业安置协议方可在驻地找对象。
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另一方面,禁止军人与外国人、中国国籍的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分裂祖国和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通婚。
对军人结婚时间限制适当放宽,但仍较一般人限制严格。
《规定》提倡军人晚婚,规定义务兵和地方应届的高中生毕业学员(即生长干部学员),禁止在校学习期间结婚。
对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采纳了院校的意见,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我们认为,对军人的婚配对象限制过于严格。
1、为了方便军队管理而限制军人婚配对象,应该说是舍本求末。
第一,出于方便军队管理的需要,缩小军人的通婚圈,使某些军人婚配困难。
俗语说:近水楼台先得月。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往往需要双方的长时间的接触和双方的相互关爱、了解、磨合。
而军人与军人、军人与驻地的异性青年在长期一起工作或交往,为相互了解提供了便利。
共同的生活背景和共同的职业,能够相互理解,有共同语言,容易迸发爱情的火花。
而规定限制这些异性青年的婚配,军人岂不失去地利,增加婚配难度。
第二、该规定扼杀了军人与心爱之人的爱慕之心,为将来的婚姻生活带来了不幸的瞒下了隐患,不利于军人长期安心为国效劳,同时也徒增部队今后对军人婚姻的管理难度。
2、为了维护当地居民的婚配比例的平衡,而限制军人与当地姑娘,特别是边缘山区的姑娘的婚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当地的军民关系和国防安全。
笔者认为,该种限制在目前的背景下,仍应该坚持。
但是一概不允许,义务兵和士官与当地军民婚姻,则过于绝对。
在驻军比较少的地方,军人与当地异性(主要是女性)的婚配,不会使当地居民的婚配关系失衡,则不应当予以禁止。
因此,规定应当做一个更加灵活的规定,具体是否应当禁止,应由各军区具体规定,哪些地区应当予以限制,限制强度如何。
3、为了维护国家和军队利益的需要,限制军人的婚配对象是确有必要的,但过于宽泛。
将所有的外国人排除在军人婚配对象之外,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第一,将所有的外国人排除在军人婚配对象之外的潜在思维是所有其他国家和外国人均是我国的假想敌,且都会参与对中国的间谍和破坏活动。
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快,跨国恋情和跨国婚姻将会越来越多的涌现,而我国军人人数众多,也难免会发生,而绝大多数 国家和公民与我国并没有军事上的利益冲突,限制似无必要。
以台湾《军人婚姻条例》[台湾“立法院”认为现在台军军人的婚姻生活与安全保障没有必然关系,于2005年9月27日废除“军人婚姻条例”,现役军人婚姻事项回归“民法”规范。
我们认为国防利益无小事,且该条例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
]为例:认为对军人婚配对象的限制仅以危害国家安全者为限,且实行严格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中第四条规定:“军人遇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结婚:一、因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实足认有危害国家安全者。
”我们认为,虽然台湾之规定,衡量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安全利益,不可全盘吸收。
因为外籍人士是否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之事实,很难调查取证。
因此,我们采用折衷的方法,使其既具有可行性,又最大限度的保护军人的婚姻自由。
(1)应当规定,与军人结婚之对象经判决确认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犯罪的,禁止结婚。
(2)对于欲与外籍人士结婚之军人,可以分为掌握国家绝密、国家机密、国家秘密和无国家秘密四等。
对于掌握国家绝密和国家机密之军人,应当限制其与外国人通婚,但是如果属于华裔或外籍华人,且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详细调查的,没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以特许结婚。
对于掌握国家秘密和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原则上可与外籍人士通婚,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的可作例外处理。
如果其结婚后,则应当加强军人对配偶的保密工作教育,并尽量说服军人之配偶等结婚以后放弃原有国籍到中国加入到我国居住,对其出入境采用审批制。
关于军人结婚的时间限制,我们认为现行的规定比较合理的。
一是限制低龄女人结婚,与宪法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倡的晚婚倡导想符合,也能体现军人崇高的政治觉悟。
另外也考虑到大龄学员的实际情况,允许其结婚,比较务实应值赞赏。
台湾《军人婚姻条例》规定,接战地域直接参加作战,或担任紧急防务者,不得结婚。
规定较为合理,应予以引进。
(二)军人结婚的程序要件。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结婚的程序,普通人结婚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只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免除了原先需要提供的婚检和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军人婚姻仍然不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且军人有不同于一般婚姻的程序要件,简单介绍如下: 1、军人应当向单位提供恋爱报告,单位对恋爱对象负责政治审查。
根据《规定》要求,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立恋爱关系以后,应当主动向所在的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的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2、军人应当在结婚前一个月向单位提交申请,单位负责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审查内容还包括军人配偶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要求军人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对老婆说的话感动到哭要简短的几句话
老婆,这点钱你拿去零花,不够的话我还有一个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