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
1.被称为“冰淇淋中的劳斯莱斯”的食品行业顶级品牌之一———哈根达斯冰淇淋蛋糕,因食品安全引发信任危机。
为什么一些国外知名品牌,在本国或他国“老而弥坚”,一到中国内地就“水土不服”呢
笔者是铁杆的“制度决定论”者,不相信所谓的文化自觉、道德自觉和市场自觉,相比于自我约束,我更相信外在制度约束的强大力量。
从“制度决定论”的角度看,把知名外企到中国内地以后的“水土不服”归结为政府监管不力,看似击中要害,其实不然。
按照现代政治理论,政府不是无所不能的神。
政府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依法处理,就已经算尽职了;要求他们有一双全知全能的眼睛,既属苛求,也是奢望。
据哈根达斯深圳公司管理人员介绍,该品牌2000年进入深圳市场,并在振华大厦一楼开设了第一家哈根达斯专营店。
今年4月,因为振华大厦租赁合同到期而关门歇业,而生产车间保留下来,并搬到楼上的套房里(未经许可沿用原卫生许可证———作者注)。
这样,在地方监管部门眼里,没有卫生许可证非法生产就成为关键,处罚也只能依此而行。
对于权力部门来说,法无明令授权不可行,所以他们这样做也就尽职尽责了。
从4月开始非法生产到6月中旬就被举报查处,已经算“可以”了。
而在哈根达斯方面,除了其大中华区总经理向消费者致歉之外,还表示“如果有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淇淋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
”在中国内地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已经仁至义尽了。
但哈根达斯的损失,顶多也只是深圳市场暂时冷清,“厨房”一换,照样红火,而北京等由其他“厨房”供货的市场则不受影响
所以我要问的问题,不是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职责,而是发现了又怎样
不过尔尔。
再看看最近一则轰动国内的新闻吧:一家名为DPC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请注意,在这里,DPC公司是主动报案,可以想像,在美国,如果该公司是被别人举报,或被媒体曝光,肯定会被罚得倾家荡产。
如按照美国的法律,哈根达斯此次犯事,别说北京市场“不受影响”,就是十个百个北京市场甚至整个公司都不够赔深圳一家的,要应付消费者的巨额惩罚性赔偿,还要应付法律规定的巨额惩罚性罚款,巨无霸公司恐怕就要灰飞烟灭化为乌有;而其管理人员也是断断脱不了“信托责任”的,就像中航油的“打工皇帝”陈久霖败走新加坡一样。
在那样的法律环境下,哪个企业胆敢以身试法
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中国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不力,会不会因此成为经济全球化中的‘垃圾消费大国’
”看来这话还得再问一次。
我们的法律有像发达国家一样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和惩罚性罚款条款吗
如果没有,法律的条款就不太可能变成企业内在的、严厉的自我约束。
2.中评社台北2月5日电/马英九昨天指示,“行政院”“经建会”应加速研议连接金门、厦门的“金嶝大桥”兴建案,并尽早提出评估报告;“行政院”秘书长薛香川回应,“行政院会”紧盯进度,择期向马英九专案报告。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经建会”昨晚则表示,本月内会将规划案送“行政院”。
所谓“金嶝大桥”,是指连接金门岛与厦门大嶝岛的跨海桥梁,将是首座直接连结台湾与大陆的交通工程。
目前大陆将大嶝岛规划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大陆第一个台湾商品免税交易市场。
马英九昨晚在台北宾馆邀请马萧竞选总部重要干部约廿余人喝春酒,包括“总统府”秘书长詹春柏、“农委会”主委陈武雄、“新闻局长”苏俊宾、“行政院”“政务委员”蔡勋雄、“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等。
据转述,马英九席间谈到金嶝大桥时,表达强烈关切,他询问“行政院”秘书长薛香川,“经建会”去年底就应提出金嶝大桥评估计划,为何至今还没看到报告
薛香川表示将立刻了解状况。
据指出,马英九还问曾任陆军少将的前台北市兵役处长黄云生,“站在‘国防’立场,金门守军作用大不大
”黄云生回答,军队是“主权”象徵,“国军”还是有必要驻守,不过可以适度增加“海巡署”的部署比例。
马英九认为,如果兴建金嶝大桥,可吸引很多国际观光客,对两岸和平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他举例,光是大年初七,就有一百一十七架次班机在金门机场起落,可见金门人潮“很不得了”。
根据金门县政府初步规划,金嶝大桥有三案,甲案由金门县五龙山经大陆角屿、小嶝岛,衔接至大嶝岛,全长十点三公里;乙案由五龙山,直接连到大嶝岛,全长八点六公里,距离最短;丙案由五龙山,衔接泉州市的莲河地区,全长十一点四公里。
3.湖南又发“官煤勾结”案。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原国土局长、县煤炭局长、县安监局长等七名“红顶煤商”集体“落马”。
据称,这些官员皆因与煤矿主勾结,企图操纵煤炭价格,而遭到举报。
据2月2日出版的《法制日报》报道,在2008年年初冰雪灾害发生后,湖南省电煤供应紧张,株洲市委提出了“供煤保电”的口号。
但在产煤大县攸县,各煤矿供煤的积极性却普遍不高。
后有人向攸县检察院举报,原因是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在幕后操纵,各煤矿皆以“价格偏低”为由拒绝向煤电企业供煤。
此后,攸县检察院即立案调查,端出一起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涉煤串案,涉案者包括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泽忠、县煤炭局原局长毛伯吾、县安监局原局长周培智、桃水镇党委书记洪克林等七名官员。
该报道称,这一行为替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逾百万元,但并未披露这起串案的具体案情。
2月4日,《财经》记者分别致电攸县检察院以及县安监局、国土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但对方均未透露具体案情以及案件进展。
不过,攸县煤炭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证实,该局原局长毛伯吾已经“内退”;但对于毛伯吾的涉案情况,她则表示“不太清楚”。
据悉,在这一“串案”遭查后,攸县随后展开限期“清资退股”行动,全县共有48人到县纪委和县检察院登记备案,申报的入股资金达589万元。
目前,该县正在对申报股金进行清理。
作为一个以乡镇煤矿为主的产煤省份,湖南省保留的各类矿井近3000处,其中乡镇矿约2000处。
以小型矿为主的湖南煤矿,历来就是全国闻名的煤矿安全生产重灾区。
以攸县为例,2007年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4起,死亡24人,每百万吨煤死亡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年来,因煤“落马”的湖南官员也是前仆后继。
两个月前,58岁的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光祥,因涉嫌受贿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审查。
其案发时还兼任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安监局党组书记、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而谢光祥“落马”的导火索之一,源自郴州市嘉禾县安监局原局长刘诗元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刘诗元于2008年3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苏仙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11月11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桂东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对刘诗元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接替其的新任嘉禾县安监局局长李石万也被牵出。
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谢光祥、李石万等人为帮助瞒报、免于处理嘉禾境内的多起矿难,利用职务之便,同时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收受不法矿主贿赂。
此案线索上报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纪委后,谢光祥案发。
■ 4.8月13日,周三,《财经》记者来到位于宁德市彰湾工业园的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
这个号称项目总投资1亿元、年产5000辆专用车的公司,厂房内一片静寂,既无机器鸣响,亦无人员走动。
占地150亩的厂区,只有一间破旧的厂房和一幢简陋的办公楼兼职工宿舍。
整个厂区留有大块未开发的土地,从办公楼窗户望去,四面青草葱茏。
知情人士称,正是这家除了土地、其他投资均名不副实的专用车公司,导致福建省委常委、前宁德市委书记陈少勇在今年7月“落马”。
专用车公司的投资人,是身为福建鑫宏达集团董事长的女企业家郑少清。
她与陈少勇关系密切,已先于陈被查。
《财经》记者获知,7月中,陈少勇被中央纪委带走协助调查。
同时被带走的,还有他的妻子黄瑶茜。
黄曾任宁德海关关长、福州海关人事处处长。
陈少勇“落马”的消息并未在福建省内引起震动。
早在今年6月中旬,已有不少细... 5.近日,山东省干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李建远宣布成功克隆人类胚胎(2月3日本报曾报道此事),遭到了一定的质疑。
谈到李建远宣称的成果,从事克隆牛研究的中国农大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张磊说,国内已成功克隆猪、牛等。
该类克隆技术与克隆人类胚胎相似,因此能够成功得到克隆人体胚胎也不意外。
针对有人质疑该学术成果并未得到国内有关部委的认可,李建远对媒体回应说,课题组将马上向科技部以及山东省卫生厅进行汇报,预计本月将召开专家论证会。
至于自己被质疑的博士身份,他承认自己档案里是“硕士”,而“博士”是“授予”的。
对于李建远遭到质疑,张磊说,刊载李建远成果的《克隆和干细胞》杂志在国际上比较权威,至少比国内有关克隆技术的学术刊物更权威。
关于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调研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科学定位,也是党的十七大一个重要历史贡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实现与时俱进的根本保证。
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法院所面临的紧迫而严肃的现实课题。
在此,自己拟想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谈点对法院队伍建设的肤浅认识,愿与大家学习交流。
\\r一、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r法院队伍建设历来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我们每年的工作安排,包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都把队伍建设作为其中内容之一,给予了非常的重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而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这些年,在法官干警“两个素质”提高方面,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了思想教育工作,开展了“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今年开展进行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始终保持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官的坚定政治立场,广大干警修身奉法、忠于职守、开拓创新的工作热情;坚持不懈地抓了干警的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始终保持了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司法需求的基本适应,确保了审判执行任务的完成;始终保持了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探索改革,推行了法警、书记官的单独系列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等,使得司法规范化建设有了推进;始终保持了领导干部、模范典型、先进人物的带头示范引导作用,使得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有序开展,赢得了普遍的好的社会评价,提升了法院形象。
回顾这些,我院队伍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成效显著,总体令人高兴、振奋。
但是,困难和问题也显然易见。
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首先,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思想对司法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
构建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世纪前二十年立志实现的奋斗目标。
作为法官,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头浪尖,成为各种利益冲突的终极裁判者,就必须具备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应当说这就是法院、法官、法院队伍的本领。
按照这样的要求,审视我们队伍的现状,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具备、不适应的问题。
如近年法院系统或多或少存在的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工作态度简单、方法欠妥,尤其象耍特权、抖威风、乱作为造成的当事人缠诉缠访、重信重访、越级上访等,使得法院多了嘈杂,少了严肃,多了付出,少了收获,多了负面的评价,少了正面的赞许。
其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司法已实在地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虽在我院、我们这个特殊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院,各类案件受案都在下降或与以往基本持平,但就最高法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反映的数字来看,各类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增幅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法官每年承办数百件上千件案件是司空见惯的平常事。
如何使法官队伍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旺盛的战斗力、高度的责任心,按照最高法院领导讲话所透露的信息,“靠提升工资待遇目前是不可能的,靠职业素养和身份优越感来维系,作用也十分有限,靠强压强管显然也不现实”,“看来还是要靠发自思想深处的原动力支持,靠一种无私奉献精神,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
第三,新的司法改革的举措对法院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些年,法院改革的摸索探讨从未停歇。
二十年前的改革,仅局限在改革意识的树立宣扬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或修正;十年前的改革,尤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为最,法院改革触及到了司法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如金钱性取保、米兰达规则)、司法公开透明(律师提前介入)、控辩式庭审(当事人举证,法官居中裁判,“一步到庭”)、分权制衡(如“三个分立”问题、案件流程管理问题)等许多重大的司法体制机制性问题。
而在队伍管理方面,人员分类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开始了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广泛宣传教育,使我们的改革有所回复,并在迂回中亦步亦趋地渐续推进,如调解制度的重申和调解手段的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官助理试点的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方向进一步明确等。
所以,司法改革既使我们面临机遇,又使我们面临挑战,我们自觉或不自觉,自愿或不自愿地都要受其影响,并在这个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触动、或多或少的愉悦、或多或少的痛痒。
而这些都和我们自身的素质素养相联系、和我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相因果。
第四,反腐倡廉的历史性课题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拒腐防变、司法廉洁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课题。
近年来,法院系统的反腐斗争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涉及腐败的人和事总体是在减少。
但是,腐败问题,尤其是变种的腐败问题潜藏更深、危害更大、人民群众更为痛恨,对党的肌体的毁坏也更剧烈。
如变相的索贿受贿、贪占司法资源、利用公务活动获取个人好处、干部提拔使用上的偏听偏信偏喜偏爱和各种形式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还有直接或间接损害法官干警利益的问题等等,这些我们都会从各方面通报披露出的信息中了解到。
如中纪委通报的广东、湖南、天津等地法院的一些情况,都令人触目惊心。
最高法院纪检部门在分析问题成因时特别指出了四方面:一是思想蜕变、观念扭曲(广东高院的麦崇楷);二是选拔任用个人独断、把关不严,造成带“病”上岗(天津海事法院的领导);三是审判管理缺乏规范(鸳鸯判决书);四是制度管理不落实,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试想,假如上述问题我们都能切实地注意到,并认真地加以防范,或问题有苗头、问题已出现就断然采取措施,有效地给予阻断、处理,那么,法官犯法的尴尬就不会出现,法官给法官(受到审判的法官)开庭下判的悲哀就不会形成。
所以,反腐倡廉任重道远,法院只能通过教育、管理、监督、奖惩的手段来承继,法官也只能通过自身免疫力的提高来担当。
第五,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加盟律师行业,使得法官的职业压力日益凸显。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已迅速得到发展。
律师职业的高收益、低成本、自由化吸引了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出现在这个行业。
由于这样一批人的介入,使得诉讼活动更加复杂精细,更加强调程序,更多地爱扣字眼,更多地讲法理而不是讲天理人情。
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完成从只重视实体向实体、程序都要重视的转变,必须从粗线条的审判向精细化的审判的转变,必须提高自身的言辞能力来应对思维善变、口若悬河、巧舌如簧、旁征博引的律师(古称“讼爷”,品行不端的称“讼刽”、“掮客”)。
同时,如何与律师打交道、处关系也成了法官的一门学问。
\\r综上,既是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现状,又是法官所面对的司法环境,也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r二、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r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最高目标,这是法官职业群体的特殊要求,也是我们所有的教育、管理、监督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这支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队伍整体建设的源头还是队伍个体的建设,即人的素质塑造,也就是法官个体的塑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的世俗的事业,法官就是这种世俗事业的操纵者、掌门人。
因此,讨论法官标准或塑造法官个体的目标,就不能脱离社会和人类都不完美而且永远都不可能完美这样的制约因素和客观现实。
也就是说法官不可能是完人,也塑造不成十全十美的完人。
合格的法官并不是理想化的法官。
现实中的法官都是普通人,多了点法律技能的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形态,总会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和自身条件的制约。
他们不仅在智力上和能力上做不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且一定会有许多人会有的弱点。
他们总会是拖家带口,不可能无比坚强,也不可能洞察一切,更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诱惑。
说这些的意思,不是在为法官职业降低标准,为法官可能的违规制造口实,而是力求真实的给法官定位,从而按照科学发展的思想实现法官个体建设的目标。
事实上,我以为,好法官的标准是以时空位置为前提的。
魏征、狄仁杰在唐代是好法官,包青天、宋慈、寇准在大宋是好法官,而马锡五在抗战时期的延安是好法官。
但他们如果都延年到今,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却不那么与时俱进的话,恐怕没人说他们是好法官。
即使新近放映的有关宋鱼水《真水无香》电影中的故事和情节,如果用不同时期的司法理念去审视去认识,或许会得出种种的观点来,有的观点还可能大相径庭(如反复不断的近乎于固执的调解,与当事人或可能提起诉讼的准当事人的私密接触等)。
所以,好法官的出现和存在是与现时的社会实际相依附的,历来没有,永远不可能有超越时空的法官。
判断法官的最终标准必须以是否能够以当时的公正标准来解决他所生活的社会中的利益调整和利害冲突问题,从而实现那个社会所要维持的那个秩序。
用更加通俗具象的标准来回答,我以为:好法官就是要拥有有知、有为、有廉的基本素质,来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案件。
所谓有知,就是要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实用的法律实践经验、敏锐的司法得失的总结和感悟;所谓有为,就是要主动的工作、积极的作为。
能算得上合格法官的,他至少能够履行好职责;算得上优秀法官的,他在履职的基础上,还能想到他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做到他人没有做到或他人已经想到却没能做到的事情。
这些好法官并不神秘,与普通法官不同的只是多想了一些,多做了一些,因而也就多得且应当多得了一些。
所谓有廉,就是从内心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职责使然的、人民赋予的、使用是有时空制限的、失当是要受到监督的、用错了是要受到良心责怪的,也就是常说的“慎权”;有廉还是要不该想到的不想,不能做的不做,不可放任的东西不予放任,也就是常说的“慎欲”;有廉还在于言行如一,不可嘴上说一套,背地里做一套,对人是一套,对己另一套,也就是常说的“慎言”与“慎独”;第四,有廉更在于始终一以贯之。
廉洁是一种修养,是人打小到大,从家庭到群体到社会都要学习示范的一门课程。
它还有传承性,正如河南高院法官刘天华所谈到的“法官群体中,甚或一个合议庭成员中,都始终进行着理念、智慧、能力、情感的传递和承继”。
这是一个经常的但往往不为人在意的现象和问题。
\\r综上,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重点就是群体建设和个体建设两个方面,有着实实在在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最象人的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彼此关联,相互依附,都是法院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二、法院队伍建设的方法\\r司法工作是最具规范的工作,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实务知识是其基本的构成。
司法活动又是规律性很强的活动。
因而,司法队伍建设也是与之相一致、相适应,也极具规律性的工作。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发展、新跨越,达到队伍建设的既定目标,就是要按照队伍建设的规律,找到队伍建设科学有效的方法,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各项工作。
\\r在队伍整体建设方面,我们最简约、最有效、最得力的工作方法是:\\r(一)、抓好教育不放松。
\\r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
而高素质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思想教育工作。
如今,思想政治工作有泛化、肤浅化、表象化的倾向,甚至有思想政治工作费时费力无效的悖论。
处于社会生活中的人,无时无刻都在进行着教育和接受着被教育,都是教育的主体和被教育的主体。
只是往往我们不把在社会在单位的教育与在家庭在私领域的教育同等看待。
作为法院法官,往往有国家、社会治理中的终极权力,与立法机关只制定不实施、行政机关只管理不终裁、其他机关只监督不干涉不同,我们能用司法权给予人事以生杀予夺、能用司法权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能用司法权稳定社会公序良俗。
所以,如此重大的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实现统治阶级的主张。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是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就是要让党的思想党的主张作为执政主体的自觉行动,自然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执政队伍的培训。
人民法院就是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院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好,努力使人民法院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
同时,继续抓好人民法院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更加重视法官实务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水平。
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活动,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
\\r(二)、抓好管理不放松。
\\r法院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较为系统的管理工程,但也是有规可循的管理工程。
首先,管理要有规范。
规范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范难以致远。
所以,建立一套“管用,实用,好用,常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这是法院管理的第一步。
其次,管理要有定力。
管理的过程要持续,不能时管时不管;管理的力度要匀称,既不能过犹不及,也不能松松垮垮;再次,管理要有公道。
法官的使命是公道,法官的天职是公道,法官最敏感的神经也应是公道。
法官对接受的管理要知情,知情的管理不仅能够外化于形,而且能够内化于心,内化于心了就能不产生或少产生不知情下的违制违规问题。
所以,对作为管理对象的法官平等对待尤为重要。
这个道理完全如同生活中父母对孪生兄弟姐妹的衣着吃用力求一致一样。
\\r(三)、抓好监督不放松。
\\r权利需要监督,司法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权力更需要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极易异化,极易滋生腐败,这已是各方面都有的共识。
眼下,法院面对的监督很多,具体的有:人大方面的立法监督,政协机关的视察评议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还有纪检机关的党内监督,外加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可以说,全社会都在关注司法、评价司法、进而影响着司法。
而我们的口号或者期望也是积极争取、虚心接受监督,这对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持司法清廉都有着积极而正面的意义。
但是,这些监督毕竟是间接的、有限的,有时也会是错位的(近年,不当的舆论监督,曾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影响)。
事实上,最及时、最到位、最直接、最有效的应是我们内部的监督,包括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审前审中审后的跟进评查、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部的监督,我们只能争取,不能掌控,而内部监督,近在咫尺,完全可以作为。
监督工作抓好了,案件处理就不会走样,违法违纪问题就不会出现或少有出现,我们的法官队伍就会永葆政治本色,立于不败之地。
\\r在法官和干警个体素质训养提高方面,我们既要有整体的促进和带动,更要有本身的自觉和坚持。
多年来,我们几乎所有的干警都是通过这种促进和自觉,实现了学历提高、知识增长、能力增强、素质提升、形象改变的革命,完成了理念、信仰、意识和节操、情愫、世界观、价值观的或多或少的置换,完成了由律法的门外汉到司法的行家里手的转变。
但这种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
所以,自身素质的塑造提升是也应当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渐进过程。
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同志都是恪守这样的信念,秉持这样的精神,在不断地发展、跨越、提高。
\\r那么,自身素质的训养应从何处着手、哪里使力呢
关于这一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公务员法》等有规定,我们可以依据,上级机关和领导提出的各种要求都有涉及(如“六个意识”、“三个一”:一面旗、一片情、一团火),充分说明了法官素质要求的多样性。
但不管这么说,法官应具备常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外加作为法律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
通过观察和体会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分子,如宋鱼水、李增亮、胡振华她们的司法足迹,包括我们身边的劳模、先进、立功受奖的许多人物,我们都会强烈地感受到一个好法官爱民如子、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思想品质,感受到一个好法官嗜书如蜜、求知若渴、永不停歇的好学精神,感受到一个好法官自知之明、谦谦君子、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更感受到了一个好法官一诺千金、一言九鼎、诚信率先的坦荡胸怀。
杨 国 强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页共1页
给我一些买正版游戏的理由(我是认真的)
其实,从物质的根本上来说,正版和盗版并没有很大的区别,甚至说,有的时候,盗版比正版更加好--攻略,修改器,bug应有尽有.但,用盗版的你有没有想过下面这些问题? 看看现在的市面上,还有多少单机游戏在苟延残喘?我可以很负责的说一句,现在,即使是一条游戏专卖街,也难得见到几款新出来的正版单机游戏了......为什么?为什么中国的版权问题这么难解决?为什么现在的市场这么混乱?为什么诺大一个中国13多亿的人口却连几个游戏开发小组都养不活? 盗版赚了大笔的钞票,而正版的工作小组却只能成天在辐射下工作. 怎么,不是么?那好,如果你不相信,我们就来仔细地算一算: 游戏的研发需要多少钱?且先不谈那些兢兢业业不为虚荣工作的人员,他们的生存(看清楚,是生存)需求.一个好的单机游戏,故事背景要想;游戏音乐你得找专门的人员编辑;游戏人物设定,画面设定,你也得找人做;还有那大大小小的程序设定得请专门的人员研究吧.再加上制作设备--那些大功率的铁家伙.这些都需要钱吧!这还不止,好不容易,经过一系列的检查,测试,平衡,协商,好,终于,一款游戏出来了,你还得费尽心思地去打广告,做宣传.这些不可能不要钱吧. 好!好!好!无论如何,游戏出来了,该赚钱了吧,该得到玩家的赞扬了吧.可还没完呢,刚发行几天,就眼看市面上各种盗版光碟浮出了水面.我不知道假如我是研发小组中的一人,面对这种状况会怎么办?是该高兴自己的作品得到了别人的认可,还是该为自己今后的生活费担忧? 我也不愿意去想象研发小组的工作人员是顶着什么样的压力在工作.玩家的要求,亲人的不认可,盗版人员的讪笑......他们尽力将价钱降下去,将质量提上来,尽力用自己的心血换取多赚些钱的承诺,尽力将游戏防拷程序做的完美,抵挡你们太愚蠢的这种嘲笑...... 而我们,在他们的眼中视为上帝般的玩家,却用8块钱,甚至是鼠标的几点轻响,就糟蹋了他们的心血,他们的希望,甚至是他们的未来. 呵,未来,你可能会说这太过于严重了,但这就是事实.的确,他们所研发的游戏获得了许许多多的奖项,但,那又有什么用处?能拿来当饭吃吗,他们又怎会拿几年的心血去做一项金钱交易?那些代表着无上荣誉的证书,可曾带给他们点什么生活上的帮助? 可盗版呢?到底有没有想过盗版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当你在使用它时,是不是已经默认了它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你,这个玩家已经从心理上赞同了盗版们的做法---他们,是对的,他们并无过错! 哼...可笑啊,是非黑白,没有公辨,游戏的殿堂里污迹弥漫.这和抗日时期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同样的动荡,正义也是同样的昏昏欲坠,而那些被带领的人民是同样的麻木.人血馒头已从鲁迅大师的笔下深刻地认识到了,而如今,在这个单机游戏的领域里,又有多少个心血馒头裹上了华丽的包装,等着一个个玩家去拆封?而那些盗版的行为,又和汉奸有什么区别----害了别人,肥了自己. 中国人的地位为什么上不来,就是因为这样的人太多,这样的人随处可见.上至国家高级机关,下至市场平民小贩,哪里缺了这样的人?国民的纳税,又有多少成了他们身上的油水.反倒是那些办实事的人往往两袖清风,一生清廉,在种种阿谀中徨徨应付. 盗版的行为,说小点是影响游戏行业发展,说大点就是中国的缩影. 如果你还承认自己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中国人,不愿失掉自己的华夏魂,那么,就尽量地避免使用盗版吧.为了那些幸幸苦苦为玩家奋斗着的游戏工作者,也为了13亿中国人的形象.毕竟,每个人都是一道风景. 自己的风景,国家的风景,民族的风景,不要因区区盗版给破坏了! 另付有关法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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