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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圈占绿地口号

时间:2014-08-15 14:44

侵占公共绿地属物业职权范围吗

小区出现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物业应

违法业主“圈占”小区公共绿地是一种侵权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业主委员会聘用的服务管理企业,应该对毁坏或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尽到劝阻义务,只要没有懈怠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物业企业对绿地被破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由破坏人去承担。

占用公共绿地属于毁绿行为,也属于侵占公共区域前者可以上报绿化部门或者市容市政,后者可以上报房管部门处理。

但建议之前先通过业主大会、居委会和街道进行调解。

别墅区业主违规圈占公共绿地该怎么办

还是别管了再管下一年的物管费都收不上来,经验了哄着业主他们就不好意思找蹅了,和朋友似地业主还好意思不交吗,

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合法吗

不合法。

  规定:“公共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个人破坏、圈占绿地”。

少数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对于小区绿地被“私自圈占”,《物权法》明确了绿地的归属权,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内有业主圈占公共绿地私搭乱建找哪个部门处理

可以找你们小区的物管和城管吧

私自开挖绿地犯了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特权法》等。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

    绿地 被个人破坏性或私自占用时,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制止。

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个人业主可以起诉违法业主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

公共绿地属于公共所有或集体、小区业主共有,要改变公共绿地的形态、用途,应由业主们共同来决定,单个业主无权擅自分配使用。

没有得到全体业主的认可,在公共绿地种菜是违法行为。

什么叫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 业 管 理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为规范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综合协调的管理职能,明确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结合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环保局、城市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局、消防大队、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街道办事处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三、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2、老业主委员会到届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对选举程序有争议等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因欠物业费造成的导致停电、停水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企业或业主大会履行合同终止相关程序要求,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企业接管物业项目等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5、企业履行退出项目程序要求,在物业服务用房、业主档案、公共设施设备资料移交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治理小区业主违章私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侵占道路等问题。

7、治理小区业主圈占、破坏绿地,道路、绿化、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等问题。

8、治理小区业主私自拆改房屋墙体,破坏楼房结构等问题。

9、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桶的维修等问题。

10、破坏小区围档、门禁、门卫室、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消防设施、电梯等公共设施、共用设备问题。

11、小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等问题。

12、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管理问题。

四、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部门或居民反映社区存在的物业服务管理突出难点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协调解决,向街道办事处反映。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反映问题所涉及内容,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反映的实际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订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人及解决问题的时限。

(四)会议集体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联席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备查。

(五)街道办事处会同县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并将各单位落实情况以简报形式报送县政府。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议定的事项或会议纪要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限要求解决,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联席会议公章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发布的公告等方面,但不具备法人实体资格。

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小区业主私自圈地 公共绿化地成私家花园该找哪个部门处理

不合法。

  《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

少数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对于小区绿地被“私自圈占”,《物权法》明确了绿地的归属权,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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