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口号、标语、理念、宗旨
企业:提高人居生活品质,建设和谐风尚。
经营宗旨:至上,诚信服务。
服务理念情服务,人文关怀。
质量方针:依法诚信管理,竭诚高效服务。
创造优美环境,持续不断改进。
管理目标:接一个物业创一个精品,管一个物业建一个示范。
四个满意:业主满意,开发商满意,政府满意,员工满意。
五大特色:亲情的服务,艺术的管理,风尚的文化,温馨的环境,稳健的经营。
1、物业服务体现在工作当中,就是三亲、四情、五心。
三亲:如何待业主亲人:对待业主的态度对待业主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态度要亲切、亲和。
亲身:对待业主的需求对待业主的事情要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事事先站在业主的角度和立场,充分考虑业主的感受和利益。
亲自:对待业主的方式对待业主的咨询或需求帮助要亲自负责,跟踪到底,直到问题圆满解决、业主满意为止。
四情:业主和物业的关系(依次递进、相互并存)热情:业主是上帝,对待业主要文明礼貌、热情似火。
真情:业主是客户,要用心付出、真心实意。
诚心:服务之基础,以诚相待、以实取信。
精心:服务之标准,精益求精、追求完美。
耐心:服务之态度:耐心细致、体贴入微。
信心:服务之境界:以己实力、获得认可。
2、服务原则(三项基本原则)时效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要求规定的事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不能推脱延误,超过规定的时间,办得在好也要视为没有办好。
质效原则:程序把事情办好要求规定的事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办到规定的程度,不能应付凑合。
没有办理,办到规定的程度,即使流了再多的汗也算白流。
情效原则:追求办事最佳效果要求所做的没一件事情必须在现有条件下寻求最佳的途径并力争获得最佳效果,讲究用出色的服务征服人心,给服务对象留下良好的印象。
三、服务承诺(四不准、四必须)不准对业主说不不准打听、传播、泄露业主家庭资料及个人隐私。
不准互相推诿、拖延懈怠。
四必须必须及时回复每一次需求(或投诉)必须依法行事(包括言语)必须统一工服,佩戴工牌,热情接待、微笑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谁规定
物业前业管理收费和正业管理收费。
前期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房管部门负责业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和批准。
经房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
并公示在物业规约、房屋销售合同之中。
物业公司同时应将房管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上方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做收费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
部分地区在收费前还要去的《收费许可证》。
正式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协商制定标准,或经过物业招投标形式来确定物业收费标准,并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和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后,分别报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批准。
继续由前期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且延续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可以不再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按照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管理成本核算,加上企业利润和税金等综合计算而来。
物业企业在和开发商、协商制定物业费标准时,应提交成本核算表等财务报告。
而开发商和业委会有权对物业收费标准核算进行审计或平谷。
经适房、两限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物业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政府指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因增加公共设备设施导致费用增加的,需向房屋主管部门申报。
万科物业服务差去哪里投诉
收那么高的管理费,喊那么响的口号。
但根本就不是这样,东西坏了报修两天
可以建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不满意可召开业主委员会要求其改正或撤换掉原来的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一般为几年,根据什么来说的
一、前期物业服务是开发商通过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的方式代位业主或业委会授权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因为业委会尚未成立并未作出聘请决定),约定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标准和收费标准受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约。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各地房管部门一般会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的规约,按照物业公司的资质及物业服务的项目及服务完善程度,确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的最高指导价,别墅和非住宅物业一般依据市场协商价格。
物业服务收费客气话怎么写好看
物业收费是理所应当的,所以措辞不用说要多么冠冕堂皇,只要把事情说清楚,收费标准要搞清楚。
物业管理收费通告怎么写
楼上的你是搞服务的把,业主几百年都不回来的多的是了,我做地产看那些收费通知单都写的比较牛叉
收费通知*****业主: 您好
以下是您这个月的
根据****的相关规定您这月需要交100元,请您于**月***日前到物业办公室缴纳***元费,或致电*********,我们可上门为您服务。
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物业管理办公室 ****年***月***日 面对业主搞服务就两个字,找死:那是上门要钱不是去搞服务,态度强硬点才可以,当然不能太过于强硬,该服务的不能少,不该服务的不去搞,没有谁面对要自己给钱的人会感觉非常良好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何规定
每个地方都不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