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药安全性问题探析论文要怎么写
新药规范研究的过程主要分个过程如下:1临床前研究该阶主要内容为处方组成艺、药学、药剂学、药理、毒理学的研究。
对于具有选择性药理效应的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前还需测定药物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及消除过程。
临床前的药理研究是要弄清新药的作用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在经药物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批后才能进行临床试验,目的在于保证用药安全。
2临床研究新药临床研究是确定一个药物在人身上是否安全有效的关键一环。
一般按其目的分为四个阶段。
首先应进行①安全性预测。
可在少量自愿者(包括患者或正常人)进行,一般在10~ 30例正常成年志愿者观察新药耐受性、找出安全剂量。
②有效性试验(100例)再选择有特异指征病人按随机分组,设立已知有效药物及空白安慰剂双重对照(对急重病人不得采用有损病人健康的空白对照)并尽量采用双盲法(病人及医护人员均不能分辨治疗药品或对照药品)观察,同时还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计算药动学数据。
③较大范围的临床研究:受试验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
先在一个医院以后可扩大至三个以上医疗单位进行多中心合作研究。
最后一个阶段为④广泛的安全性,有效性考察:对那些需要长期用药的新药,应有50~100例病人累积用药半年至一年的观察记录,由此制定适应证、禁忌证、剂量疗程及说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后,再经药政部门的审批才能生产上市。
3售后调研是指新药问市后进行的社会性考虑与评价,在广泛的推广应用中重点了解长期使用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和远期疗效(包括无效病例),药物只能依靠广大用药者(医生及病人)才能作出正确的评价。
日常生活中安全用药常识有哪些
正确答案:A,B,C,E 解析:所谓经济即倡导用药要经济实用。
在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除所推选药物用法简便外,还必须做到用药不滥经济实用,并利于环境保护,最大限度的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降低中药材等卫生资源的消耗。
用药安全知识200字
甘草与大戟、芫花、甘遂、海藻相克;藜芦与人参、丹参、沙参、玄参、细辛、芍药相克;乌头与半夏、瓜蒌、贝母、白及、白蔹相克。
十九畏:硫磺畏朴硝(通用名:芒硝);人参畏五脂;官桂畏石脂,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丁香畏郁金;巴豆畏牵牛(通用名:丑牛);牙硝畏三棱;川乌、草乌畏犀角;一般来说,在服用清内热的中药时,不宜食用葱、蒜、胡椒、羊肉、狗肉等热性的食物;在治疗“寒症”时,应禁食生冷食物;在服用含有地黄、何首乌的药物时,忌服葱、蒜、萝卜;服用含薄荷的中药时,不应吃鳖肉;茯苓不宜与醋混吃;吃鳖甲时,不要配苋菜;服用泻下剂如大承气汤、麻仁丸时,不宜食用油腻及不易消化的食物;驱虫类中药也应避免油腻食物,并以空腹服药为宜。
在患病服药期间,凡是属于生冷、黏腻等不易消化的食物,或刺激性的食物如辣椒等,都应避免食用。
古代文献中曾大量记载一些药物、食物同食可导致的不良反应,如甘草、黄连、桔梗、乌梅忌猪肉;鸡肉忌黄鳝;蜂蜜忌生葱;天门冬忌鲤鱼;荆芥忌鱼、蟹、河豚、驴肉;白术忌大蒜、桃、李等。
以下介绍几种与常用中药相忌的食物。
1.人参忌萝卜、大蒜西洋参等都是常见的补药,而萝卜有顺气、促消化的作用,同时服用,萝卜会化解人参的药力。
同理,在吃其他大补的药物时,前后一小时内也不能吃萝卜、大蒜等促消化的食物。
2.双黄连忌大蒜双黄连是清热解毒、治疗外感风热的常见药物,性凉,而大蒜性热。
服双黄连的同时如果食用大蒜,会降低药效。
3.板蓝根忌冷饮板蓝根是居家常备药,因为此药性凉,服用前后若吃冷饮,将会凉上加凉,导致肠胃难以承受而引起腹泻。
绿豆、香蕉、黄瓜等凉性食物都不宜与板蓝根同食。
4.发汗药忌食醋和生冷食物醋和生冷食物有收敛作用,服发汗药物时若与之同时食用,就会与药效相抵。
5.皮肤疾患服药期间忌鱼虾、鹅肉鱼虾、海鲜富含蛋白质,鹅肉属于粗纤维肉,过敏性体质的人容易对这两种物质过敏,所以忌食。
6.朱砂安神丸不能与碘化钾同服因朱砂含硫化汞,在肠道内与碘化物发生作用,生成刺激性很强的碘化汞,形成赤痢样的大便,导致医源性肠炎。
罗布麻、人参等中草药含强心甙,故不能与西药强心甙类药配伍,以防强心甙中毒。
7.驱蛔虫药忌喝热茶8.龙胆酊等苦味健胃药忌蜂蜜、大枣、甘草等甜味中药因蜂蜜、大枣等食物的甜味可掩盖苦味,从而减少苦味对味觉神经末梢的刺激,降低其健胃的作用。
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能够弥补市售中成药产品不足,有利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能够服务于临床需求,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能够带动特色专科及医院特色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能够有效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能够为新药研发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促进中药新药研发。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中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扶持和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基本原则 一是重特色。
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紧密结合本医疗机构的中医专科特色,注重体现地域特点和疾病谱特点,体现工艺、剂型的传统特色和合理性。
二是讲实效。
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注重安全性,突出疗效,保证质量,方便使用,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抓重点。
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与品种,避免盲目追求品种数量,改变小而全、多而散的状况。
四是重传承。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制要注重以名老中医长期临床实践的验方为基础,与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和学术的传承相结合。
五是循规律。
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既要体现辨证论治,突出中药传统特色,又要遵循药物研发的基本规律,注重临床使用数据的积累和效果的评价。
六是求发展。
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立足于满足病人的需求,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制剂水平,为名科、名院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突出继承传统,体现中医药理论特色,发挥中医药临床治疗优势,为中药新药的研制奠定基础。
(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
中性构利用传统工艺配制是指配制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包括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现代剂型,也包括按传统方法制成的酒剂、酊剂。
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
(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应注重安全性评价。
不具备成立伦理委员会的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临床研究,可委托已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1.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2.鲜药榨汁。
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 (一)各地应推进《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管理水平。
(二)已获得批准的“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如不具备配制条件或配制能力不足,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未规定微生物检查要求的,其制剂配制可不要求在洁净区操作;非无菌制剂的药材净制、漂洗等前处理和提取用水可使用符合卫生学标准的饮用水。
五、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管理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通过互联网、邮购等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宣传广告。
(二)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等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调剂使用有关规定的民族药制剂,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辖区内指定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室之间调剂使用,具体实施规定由各民族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使用。
跨辖区使用的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1.经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对口支援。
2.国家级重点专科技术协作。
3.国家级科研课题协作。
申请及批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明确数量、用途、使用范围和期限等,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批准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
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保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的方向和重点,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保证质量,突出特色,既要保证中医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又要充分考虑医院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健康发展,繁荣中医药事业。
去药店买中药一定要用药方才可以吗
因为中药属于处方药。
必须得有医生开的处方才能拿药。
如果没有。
可以向营业员咨询,有些滋补的中药用不须处方的。
但是成方的话就得有处方 了一般大的中药店都会聘请中医坐诊的。
让营业员帮你开处方去。
中药的性能包含什么内容
Otc是非处方药,就是不医生处方自己在药店购买的药中药批Z开头,“西药”也就是化学药批号是H开头。
(附赠:鉴于很多中药未经大样本随机双盲试验就上市,有太多风险和说明书上说的“尚不明确”的毒副作用,不建议选用。
“西药”也需要医生指导用药并仔细阅读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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