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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江苏小学生喊的特殊口号

时间:2014-04-17 11:31

如何评价龚自珍

龚自珍二十七岁为举人。

元年(1821)官,任国史馆校对官。

九年,始成进士。

官至礼部主事。

十九年,弃官南归。

二十一年,于江苏云阳书院猝然去世。

龚自珍初承家学渊源,从文字、训诂入手,后渐涉金石、目录,泛及诗文、地理、经史百家。

受当时崛起的“春秋公羊学”影响甚深。

  面对嘉道年间社会危机日益深重,他弃绝考据训诂之学,一意讲求经世之务,一生志存改革。

青年时代所撰、等文,对封建专制的积弊,进行了揭露和抨击。

他的思想为后来等人倡公羊之学以变法图强开了先声。

中年以后,虽然志不得伸,转而学佛,但是“”之志并未消沉。

  他支持查禁鸦片,并建议加强军事设施,做好抗击英国侵略者的准备。

龚自珍一生追求“更法”,虽至死未得实现,但在许多方面产生了有益的影响。

  在社会观上,他指出社会动乱的根源在于贫富不相齐,要求改革科举制,多方罗致“通经致用”的人才。

  在哲学思想上,阐发佛教中天台宗的观点,提出人性“无善无不善”,“善恶皆后起”的一家之谈。

在史学上,发出“尊史”的呼吁,并潜心于西北历史、地理的探讨。

在文学上,则提出“尊情”之说,主张诗与人为一。

他生平诗文甚富,后人辑为。

求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标、学校精神

明德小学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展目标、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办学理念:让每一个学生明理、立德,激励每一个学生自主发展,帮助每一个学生获得成功。

发展目标:创建市县一流学校、创新明德品牌学校。

建设目标:“六个一流”(办学理念一流、教学设备一流,校园环境一流,校风学风一流,教师素质一流,教育教学质量一流)。

培养目标:培养明德创新的“五会”新人(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发展策略:特色办学,科研兴校校训:明德、励志、博学、笃行校风:自主、和谐、活泼、进取教风:敬业、爱生、务实、创新学风:乐学、善思、勤奋、博采校训:明德、自立、励志、笃学校训:有学校训导,诫勉之意,是学校追求的目标和境界。

它应该体现学校的特色,是一所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的凝炼和概括。

根据我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以及办学方向,借鉴兄弟学校的提法,归纳为“明德、励志、博学、笃行”。

明德:明白做人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方方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做事。

教师要明德,就是要有高尚“师德”,“德高为师”。

这就要求教师首先要爱岗敬业、献身教育,只有爱岗敬业,我们才能积极正确地面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正确看待学校分配的工作。

也只有付出艰辛的劳动,才能苦中有乐,乐在其中。

其次要热爱学生、教书育人。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无私的、神圣的爱。

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

有关某一项体育运动的资料。

随便一项就行 啊。

求求哥哥姐姐,说下

中小学呼唤绅士淑女教育 “和声细雨展淑女气质,谦恭礼让显绅士风度”。

这是一幅校园标语。

当它出现在有着80年历史的江苏省重点中学南京四中的校园里时,着实引起了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

标语的作者,四中校长王苏民认为,淑女就是美好的女人,除了仪表,仪态、风度、气质更加重要。

德育工作应该从学生的行为习惯抓起,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语言行为。

要让我们的学生将来成为优雅的女人和男人,应该从小就培养他们的语言行为规范,在这方面学校负有责任。

我们用“绅士淑女”的说法,只是借用它们一直保有生命力的精神含义,而不是外在形式,更不是阶级定位,不是让女生向薛宝钗学习,男生向格利高里·派克学习。

标语挂出后,已经起到了应有的效果。

无独有偶,杭州宋城华美学校也推出了与传统“三好学生”评选标准不一样的评优准则,不再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评选优秀,而在学生中评选起了“小绅士”、“小淑女”,公开表示要培养具有“贵族气质”的学生。

该校小学部陈莉主任说:“小绅士、小淑女的评选代替了公立学校的三好生评选,但是它的要求更高于三好生的标准,除成绩、品行外,还有才艺、仪表的要求。

这些都是参照英国绅士风度和淑女风范而制定的。

”在宋城华美学校,教师手上都有一本非常“苛刻”的《教师礼仪培训手册》。

为了全方位地打造“贵族”气质,宋城华美还开设了形体课和感恩课两大特殊课堂。

针对这些“淑女气质”和“绅士风度”的培养目标,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教授沃建中认为,语言行为文明,就能成为令人向往的绅士淑女——这是学生个人的发展需求和愿望。

我们一直在强调教育“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学生个人的需求。

校方借用“绅士淑女”这两个令人向往的概念,可以成功地引起学生的注意力。

但只有一个成功的口号是远远不够的,学校应该在口号的基础上,把更多工作落实在具体的行为训练上,例如关注技巧、倾听技巧、建议技巧等个体与外界的交往技能,是与专业知识同等重要的技能。

应该说,除了诱人的口号,美好的愿景,教师们更需要具体从细节入手锻造国际素质、培养绅士淑女。

江苏教育出版社引进出版美国作家凯·韦斯特的《如何培养淑女》、《如何培养绅士》,建议父母师长“每天给孩子做出尊重、善良、体谅、尊严、慷慨、同情、慈悲、热忱和优雅的榜样,这是最重要的。

这是你可以送给孩子们的最宝贵的礼物。

” 《如何培养淑女》、《如何培养绅士》是两本礼仪的入门指导书,其中收集了大量对日常生活的建议、经过时间验证的技巧以及生活中积累的经验教训。

这两本书的可读性还在于让师生和孩子在礼仪方面一起成长。

本书的责编任晖博士深有体会地指出:我们养育孩子,让他们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只是目的之一。

而“有用”是一个比较容易量化的东西,比如取得好的成绩,进入好的大学,有令人瞩目的成就。

形成这种能力更多是依靠孩子们的智力因素,也就是说,一个智力正常的孩子,接受正规的教育,就可以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而成为一个优秀的人仅仅拥用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丰富完美的情感世界,更多地取决于孩子们的非智力因素,也更多地依赖于家长的努力,以补我们的正规教育之不足。

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很多孩子很能干,内心世界却很贫乏。

个性健全的孩子,首先心理是健康的,其他的能力才有意义。

在中国不断和国际接轨的今天,礼仪至关重要,正确得体的彬彬有礼是人必需的素质,这是不会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改变的。

有趣的文笔和细致生动的提醒,使书中的内容变得既好看又非常实用。

如《如何培养绅士》开篇就有“培养儿子文明礼貌之路——需要牢记的26个要点”。

具体应用时,又根据语言划分为——“请、谢谢、对不起”、“其他幼儿社交用语”、“是,先生、不,先生”和“其他区域性用”等章节;根据地点划分为——“购物场所、办公室和等候室”、“操场,玩耍,跟其他孩子融洽游戏”、“文体活动:剧院、电影院、运动会、博物馆和图书馆”、“在朋友或亲戚家留宿”、“聚会礼仪”、“在家和在外就餐等”、“旅行注意事项”、“神职人员与老师”、“教堂和学校”等章节;根据功能划分为——“介绍、打招呼和告辞”、“电话礼仪”、“公平竞赛”、“书信”、“施与受”等章节。

一些富有特色的章节,如“盥洗习惯、美容用品和个人卫生”、“自我克制”、“性、宗教、政治和圣诞老人”、“目光直视和意见分歧”,“自然的召唤:大小便、打嗝、擤鼻涕、放屁、吐痰和挠痒”,由于作者文笔的优雅有趣,倒也中肯而不尴尬,于细微处见精神。

从内容到形式,从观念到行动,这套书的盎然新意扑面而来,难怪在多家畅销书排行榜上久居不下。

这些生活中的常识性忠告,经过岁月考验的诀窍,以及从错误中所吸取的教训,的确有助于教人在生活的细枝末节上,如何文明地度过自己的一生。

推广普通话手抄报画六年级的

推广普通话宣纲和宣传口号 ——全国推普导小组室2005年修订 1. 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

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及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

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培育统一的大市场。

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

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

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总之,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具体行动。

2. 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 班级 )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3. 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 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 年确定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

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的汉语课程应当教授普通话,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使用普通话。

正确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的关系,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另一方面尊重方言的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

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是使公民在使用方言的同时也掌握国家通用语言,并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

4. 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目标 2010 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本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

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大幅度提高,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5.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基本思路 推广普通话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遵循语言自身发展规律,依法强化政府行为。

要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并逐步向广大农村地区拓展,向更宽的领域延伸,逐步实现全社会普及普通话。

6. 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基本措施 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开展以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为中心的宣传教育为基本措施,不断加大依法推进的力度, 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7. 推广普通话工作基本要求 推广普通话要努力做好四个重点领域的工作: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城镇学校和幼儿园要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要把普及普通话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教师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

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出色的示范学校。

第二,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把普通话作为公务用语,并督促和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

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要达到规定等级。

第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成为全社会说好普通话的榜样。

第四,提倡商业、旅游、邮政、电信、铁路、民航、金融、卫生等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鼓励从业员工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帮助干部战士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8. 推广普通话宣传口号 (1)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 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3) 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4) 四海同音,万众一心 (5) 普通话:神州音,华夏情 (6) 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7) 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8) 积极普及普通话,齐心协力奔小康 (9) 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0) 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 (11) 新闻媒体要成为推广普通话的榜样 (12) 普通话是我们的校园语言 (13) 我是中国娃,爱说普通话 (14) 普通话: 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15) 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6) 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17) 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18) 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19) 说好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20) 普通话,使你我靠得更近 (21) 普通话——时代的需求,时尚的追求 (22) 普通话——让生活更精彩,让社会更温馨 (23) 普通话同青春携手,文明语和时尚并肩 (24) 文明语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话融汇东西南北情 (25) 心相印,语相通,共奔小康乐融融 (26) 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

调查报告

初中生是什么水平我不知道这里有一篇你可以参考:关于对未成人违法犯罪新动态的研究与治理对策的思考内容提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力,加强教治和加大刑法力度势在必行.首先是低龄化特征较为突出,而且高危人群集中在闲散青少年中,不满16岁甚至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加,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团伙暴力案件比例加重,网络,毒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多,智能化明显.其次是社会,家庭,教育对为成年人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弱化,预防措施流于形式,矫治办法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相应转变,对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社会,家庭等方面的责任不够明确,造成号召性,倡导性多,而实际落实力度差的不良现象.第三是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观念不够科学,对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责任处理不够法制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惩戒力度不够,刑罚处罚的年龄底限还没有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际形态相适应,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的警示重点.关键词: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治理对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被列入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也是我国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是指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下面,笔者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动态和如何加强治理工作作以论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和特征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达4亿多,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2003年,25岁以下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999年到2003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了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1.4倍,特别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势头明显,犯罪类型增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急剧发展变化,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新型,恶性案件的频繁出现,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低龄化特征较为突出,而且高危人群集中在闲散青少年中.不满16岁甚至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如贵阳市破获的入室盗窃案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破获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在16岁以上的6人,14—16岁的7人,14岁以下的6人,在其它一些案件中发现最小的只有8,9岁,较上个世纪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3-5岁;2002年7月,在西安市纠集3名中学生砍死仇人的辍学少年王某,刚满15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还多集中于这些辍学闲散的青少年中.据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为1445人,占6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犯罪总数的60%.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加.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之多,占56%,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有17万人;在沈阳的调查发现,2001年判决生效的少年犯424人,2002年增加到499人,2003年增加到596人;未成年人犯罪增加速度之快,数量之多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罪,盗窃罪两项共占总数的71%,在过去5年中,盗窃和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团伙暴力案件比例加重.据南方某教育局的老师估计,暴力案件占整个跨校,跨区校园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抢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2003年4月,永嘉某校学生徐某组建了一个名叫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并购得一支单管火药枪,对抗名叫十八党黑社会组织,引起当地警方的震惊;2002年10月在福建破获的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件中,抓获犯罪团伙5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2004年2月1日晚,西安市一商贸学院16岁学生马某,将家庭院一14岁女学生掐死后实施奸淫,事后,马某将些事告诉景某,景某帮其移尸,并资助马某外逃,其作案手段残忍令人发指,手段的成熟化已接近成人犯罪特征.网络,毒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上网成为近年来青少年中颇为时髦的话题,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色情和网恋不能自拔,整日夜不归宿,上网没钱就去偷盗,便捷地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因网络游戏或互联网传播的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由2000年的4.1%上升到2003年的25%,增加了5倍多;江苏学生余某从初三开始光顾网吧,迷恋电子游戏而逃课上网,家里又穷支付不起上网费,最终因盗窃而犯罪;湖南的陈某在网上结识王某并相恋,后二人又预谋将河北的网友刘某骗至武汉,共同对刘某实施了抢奸,抢劫犯罪.滥用毒品现象在未成年人群中也较严重,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卖淫等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到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05万人,未成年人占72%.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多,智能化明显.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使未成年人涉足犯罪的领域不断拓宽,一些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行骗,充当黑客攻击计算机网络安全,甚至参与到黑社会组织犯罪和伪造各种专用发票等新的犯罪中,2003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达到120多个,与1998年相比,增加了22.4%.当前我国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性源于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一些不良的社会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流入未成年人的生活领域,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在他们思想不成熟,价值观不稳定的时期内,会被诱惑走上歧途,终因难以自控,道德失衡引发犯罪.究其原因笔者分析有以下几点:一是社会方面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的调节难免会造成一定的人,财,物流动调节失衡,大量农村未成年人盲目涌入城市,而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普遍存在,失业和无业等闲散未成年人因法制知识缺乏和生计困难,会铤而走险,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目前至少有1000多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罪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2%.另外西方的不良社会文化以及媒介的误导造成未成年人迷失准则,加上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未成年人大胆涉足他们不宜涉足的领域,从而迈向犯罪的深渊.二是教育方面的原因.目前教育的口号是素质教育,但实际落实的仍是应试教育模式,这种教育口号因教育体制尚未转化而不能付诸于实践,与后面更高的教育阶段是不衔接的,这种自相矛盾的教育理念必然异化素质教育,社会文化与教育体制的脱节继层也必然使未成年人的教育留下遗撼;在教育投入和管理上,由于存在地区差别,一部分中小学校是人满为患,本应承受45个学生的教室却不得不容纳100多个学生,使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在学校环境管理方面,存在基层政府重视不够现象,一些夫妻用品商店设在了学校门口,一些不法盗版商贩把黄色口袋书摆在了学校门前,一人多高的丑陋广告围了一圈学生,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口袋书成了学生争相传阅的上品,一些校外恶势力也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了校园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把未成年人拖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三是家庭方面的原因.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冲突.如家庭亲职教育弱化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家庭为了生计,常年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子女与父母的交流减少,代沟加剧,使家庭不能更好地发挥亲职教育功能;如受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传统的家庭格局被打乱,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使子女失去家庭的归属感与温馨感而变得恐惧,焦虑,容易冲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留下了很多后遗症.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宗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未成年人罪犯来自于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未成年人罪犯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也是最初原因.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有效预防和矫治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策列宁说过:上帝允许青年人犯错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错,我们应有正确的认识,应从家庭,群众,社会等方面予以保护,予以适当的教育,引导和预防,矫治,保护未成年人把错误化为正确的可能性.我国新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义务教育法》也从法律上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较全面,系统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991年9月4日颁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范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工作,1999年6月28日颁布,1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我国还非常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与社会综合保护预防体系建设上有不衔接或脱节现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意识和措施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效加强,而是相对弱化.对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预防能力和矫治犯罪的对策,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要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每个公民都要切实落实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社会综合保护能力.二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面做起,用优秀的文化引导,用严格的司法制度约束,净化未成年人的发展环境,使其成长和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三是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家庭,学校,社会团体要针对不同的社会时期,对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及社会公德规范教育条件,让未成年人学会报警,自助等自护手段,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的引诱和侵害.四是重视未成年人司法管理,少年法庭的成员中要有一名女性,法官要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的未成年人犯,要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并成立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组,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检察机关要成立未成年人案件起诉组,公诉人在庭审中注意将揭露犯罪与寓教于追诉融为一体;律师事务所要调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职律师,专门从事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工作.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一是要确定重点群体,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错青少年这五个群体,是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要密切关注他们的行为趋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强化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确定重点场所,坚决铲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掐断暴力,色情等有害文化传播的途径,文化,工商部门应坚持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针对暴力卡通画册,不健康口袋书以及违规网吧等问题,一方面严厉打击,尤其对违规经营的黑网吧,夜总会,游戏厅,要用重典,罚得倾家荡产,使其无利可图,不敢再犯;另一方面,依托中小学网络教室和城市社区青少年网络教育,逐步建立一批专供未成年人上网的阳光网吧;运用行政,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基地建设,减少未成年人建法犯罪的社会诱因.三是确定重点阵地,家庭,学校和社区是重心,要整合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善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心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同时要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严格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加大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力度.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指他们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以说,矫治是有效挽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后环节,很多未成年罪犯都能在严格的矫治中悔过自新,积极改造,有的还考上了大学,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一是要运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手段,对那些在违法犯罪团伙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简化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少管的审批程序,综合审批时间,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该少管的坚决予以少管处理,强调社会防卫,事前防卫,进行必要的处罚.二是强化社区矫治措施,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从事一定的劳动,接受法律知识学习和心理医生的辅导,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一方法在合肥市得到成功试验,两名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已移交该市一街道社区矫正点进行矫正.三是加强未成年罪犯的管制和管教,工读学校,管教所以及司法机关要坚持禁诫警示与正面教育并重的原则,进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管教,设立专职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使工读学校和少管所成为矫治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式场所.四是要在学校和社区内设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负责人,将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阵地化,同时对当前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和参与社会行为趋向,进行调查研究,如近期出现的青少年网络成瘾症现象,要建立心理矫治中心或基地,形成以社区为平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的社区法制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社会责任追究与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对策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发生的法律更应强调这一点.法律是严肃的,如果立法将重点放在号召倡导大家去从事某事,那就与法律的本意相悖,也起不到规避某种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我们不可能指望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杜绝犯罪的发生,如果这样能起到作用,那还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作什么!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手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所以,笔者认为,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处理,使那些在犯罪边缘上的未成年人能悬崖勒马,受到震慑,使那些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未成年人有所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收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强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改进立法非常必要.一是要明确立法上的强制性.本法是我国首次在预防犯罪领域立法,欠缺经验,可操作性不强,针对性弱,弱性条文多,禁止性,强制性,硬性的少,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所以在立法思想上应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法制思想,突出积极预防的特点.二是要对具体责任做出规定.本部法律多处使用的都是应该字眼,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等,如果他们不履行职责,法律仅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而在日本惩戒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以及预防犯罪的法律中,对父母的失职行为,处以数量不菲的罚金,从而使责任落到了实处;又如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他就是出售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未加明确;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违反规定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等,这些都有弱化法制力度的问题,首先是文化部门的执法力度较弱,其次是手段不强硬,而应由公安机关予以重罚或关停,使经营者十分明确承担的责任,而不会因谋这点利而以身试法.三是要加大对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人或单位处罚力度.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能有力制止该行为的发生,应对这种行为直接予以刑罚,才能足以震慑,打击传播,出售不良文化的行为,才能更好地预防不良文化流入未成年人群体.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审理的透明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所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虽然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其罪行在社会上广泛扩散,造成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的社会影响,但事实上这种怀柔和期望并不能起到预期目的;因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成人化趋势,其作案手段之残忍与作案动机之恶劣已不能将未成年人犯罪过分迁就于其幼稚与无知,未成年人的早熟是有目共睹的;另外,即便是不公开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过程,也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消除其罪行对社会的影响,也不一定对犯罪人的社会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反而,公开透明地审理,审判,是更加有效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教育,增强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生动素材,同时,当前信息的快速反映化,立这样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降低对未成年人处以刑罚的年龄底限.我国《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14岁的低龄化的事实,不适当降低刑罚年龄底限,不加大对恶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力主,无疑会使低龄化的犯罪趋势得不到有效扼制.日本为了遏止不断升高的青少年恶性犯罪率,日本众议司法委员会通过法案对青少年犯罪法进行修改,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将从16岁降至14岁,14岁以上的少年犯罪都可以作为成年人对待,判处刑罚.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罪犯要负刑事责任,又规定要从轻或减轻处罚,18周岁以下不负死刑,这些规定未免弹性系数较大.以16岁为例,如果将16岁以上罪犯作为与成年人一样对待的话,那么16岁至18岁也应适用死刑;如前面案例中16岁学生马某掐死,奸淫女学生外逃等犯罪行为,足以判处死刑,又如北京17岁少年为偷钱上网当场砍死奶奶,砍伤爷爷,福建5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元,并缴获军用手枪等等案例,都向我国刑法提出了预警.所以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人化和恶劣化,暴力化,需要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刑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将应纳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用重典,处于死刑的年龄底限应降低至16岁,对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重犯给予成年人一样的刑罚,使处以刑罚的最低龄限和处罚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得到相应调整,做到保证正面教育引导与必要司法保护的同时,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这样,对促进法制与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推进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建设,都必将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书目:康树华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法制教育读本》 2000年刊发河南省法学会 《中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审判实务》 1995年11月4,雷讯 , 孙春英著《少年审判制度的奠基石》 1994年9月5,莫洪宪,康均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 2001年刊发;6,李辉 《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 2003年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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