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有了民法通则还要制定民法典
英文没找着,不好意思。
不过中文的到有一篇,不知道能不能帮你的忙。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在德国历史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产生于1814年。
从那时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近一个世纪。
其中仅法典纂写就用了22年时间(1874—1896)。
本文以美国学者Midhael John的研究成果[1]为基础,先从政治、经济、 思想意识等方面概括制定法典的历史背景,然后分五个阶段(1814—1848;1848—1867;1867—1874;1874—1888;1888—1996)叙述法典的制定经过。
一、德国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 (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 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
在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
德国当时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1820年,第一条蒸汽船出现在莱茵河;1836年,第一条铁路建成(6公里长)。
1840年,铁路长度增加到550公里,蒸汽机车也从1837年的423台增加到1846年的1139台。
如同其他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一样,在德国,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手工业者大量破产,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出现贫困化。
1870年以后,德国迅速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
1871年,德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9%,1880年和1890年,农村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58.6%和57.5%,到190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成为45.6%。
[2]相应地,19世纪80年代以后,不动产的价值相对降低, 而流动资产和工业资产的价值相对升高。
19世纪后期,德国对外贸易也发展迅速。
1881年德国货物出口总额突破30亿马克,次年货物进口总额也达到30.98亿马克。
到1890年, 德国货物进口总额突破40亿马克,1898年进口总额突破50亿马克,同时出口总额也渐增长,1900年达到46.11亿马克。
[3] 德国19世纪后半期发生的经济转变,被视为近现代史的奇迹之一:在大约30年的时间里,德国经历了英国用100 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将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高效的工业技术国家。
[4] (二)十九世纪初期和中期的政治形势:德国走向统一 在1806年以前,德国土地上有大大小小300多个的诸侯国, 它们在“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Heiligenromischen Reiches deutscherNation)的称号下松散地联系在一起。
1806年,拿破仑将“帝国”取消,[5]重新划分了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
挫败拿破仑后, 德意志各诸侯国于1814年9月—1815年6月召开维也纳会议(Wiener Kongreβ), 成立了德意志邦联(Deutscher Bund),[6] 再次划分了各自的势力范围。
通过这一次划分,普鲁士成为除奥地利外最大、最富、人口最多的国家。
从1818年开始,德意志各国开始协商建立关税同盟,但直到1834年才实现。
北德各国都加入关税同盟;奥地利由于已自成体系,没有加入;依附于奥地利的南方三国巴登、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加入该同盟。
在关税同盟中,由于奥地利的缺席,普鲁士自然成为领导者。
1864年,普鲁士与奥地利联手打退丹麦。
普鲁士因此获得通往北海的出海口和周围的大片土地, 并推动成立了“北德意志联邦”(Norddeutscher Bund),通过宪法,开始筹划统一的立法。
1870年7月,北德联邦与法国的战争爆发。
在公众舆论的要求下,德意志南方三国也对法宣战。
普法战争以北德联邦的胜利告终,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Deutscher Reich,史称第二帝国)宣告成立,南方三国也加入帝国。
至此德国的统一完成。
北德联邦的宪法经过修改,成为德意志帝国的宪法。
[7] 该宪法为法律的统一化和法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十九世纪德国的思潮和党派 19世纪初期,德国正盛行18世纪的启蒙主义思想。
与法国不同,德国启蒙思想仅影响到受过良好教育的社会上层人物。
德国的启蒙思想家接受理性思想,同时保持传统的宗教信念;思想中缺乏激进成分,认为社会改革可以通过国家机构(即政府)来实现,而不须推翻现存统治。
这一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德国的改革不是自下而上的,而是自上而下的。
在德国人民反对民族分裂,争取民主、自由的过程中,出现民族主义、浪漫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
民族主义的主要观点是:拥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人们,有权生活在同一的疆界内,采用同样的价值观,并且由尊重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同一的统治者领导。
德国的情况很特殊,没有英国那样统一的人种和自然的疆界,而且,各地的语言、宗教和文化差异很大。
此外,瑞士虽然和德国有同样的语言和文化,但瑞士不愿归入德国;奥地利也与德国有同样的语言和文化,但奥地利长期处于哈布斯堡家族的统治,奥地利是“哈布斯堡帝国”、“奥匈帝国”的同义语,有很大的独立性。
德国的民族主义是与浪漫主义交织在一起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在德国的产物。
浪漫主义化的民族主义认为,每一个民族,都可以通过研究历史,发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事实上,德国人一直在追亿“神圣罗马帝国”的光荣,并把它看作是更远大未来的基础。
这一民族主义本身是自相矛盾的,但由于困于内忧外患,如国家的统一,经济的发展,与保守思想的斗争等问题,民族主义在整个19世纪都强烈地支配着德国人的思想,并直接作用于民法典的编纂。
民族主义主要影响大城市中受过教育的人口,而在各地,还存在“地方主义”,强调保护其所在地区的利益。
既要强调全国统一的民法原则,又要保护各地的特殊利益;如何协调这二者的关系,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一个主要争论和难题。
民族主义者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表现为自由主义和政治派别,要求推进国家统一和政治改革。
自由主义思想与德国启蒙思想相联系,深受法国民主、自由观念影响,德意志统治者在19世纪前半期一直通过出版审查、限制学术自由等方法进行压制。
1830年法国革命期间,自由主义者在德国也举行了集会、示威等抗议活动。
1848年,自由主义者领导了革命,并取得领导权。
他们着手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全德统一的宪法,载明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如个人民主权利、经济自由、民选议员以及议会控制国家预算等。
他们并不要求推翻君主制,实行充分的民主,实际上是主张渐进(evolutionary)而非革命(revolutionary)。
可见总体上,德国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在世界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影响下,表达德国资产阶级政治要求的社会思想。
由于德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尚不发达,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带有封建性;而由于自由主义思想尚不成熟,尤其是尚不具备执掌国家政权的能力,对社会问题估计不足,1848年革命并没有改变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
自由主义思想又分为温和的自由主义和激进自由主义思想两个派别。
后者受社会主义思想影响,主张通过限制更少的选举法,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议会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有更多的权力等。
后者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影响日益扩大的社会主义思想,一直是德国统治者的祸患。
民法典起草时,小心谨慎地避免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但在讨论法典草案时仍然考虑了一些社会主义者对草案的批评意见。
温和的自由主义,或称右翼自由主义,自称为民族自由主义,19世纪后半期以国会为主要阵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较大影响,对于推动民法典的编纂也起了积极作用。
在德国占统治地位的是保守主义思想。
保守主义者赞成地方主义基于民族主义,热爱农业基于工业,主张团体责任而反对个人自由。
保守主义者还主张以世袭、地位为基础决定政治权力的分配,而反对民选和议会制。
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在许多方面有所变化,如有一个鼓励经济自由的政府,有一部统一的宪法,根据该宪法,国会的下议院(Reichstag,又译“德意志帝国国会”)实行普选等。
新形势之下, 保守主义者分成两派,其一是德国保守党派,另一派是自由保守党派。
后者积极支持国家工业化和民族统一。
保守主义派别的主要社会基础是地主和农民,以及少部分城市居民。
随着德国的工业化,乡村人口的减少,保守主义派别的支持率显著下降。
二、制定经过 (二)1814—1848 1814 年, 德国洋溢着反法战争激发的爱国热情。
海德堡(Heidelberg )的法学教授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鲍(AntonFriedrich Justus Thibaut)发表了一篇文章《论统一德意志民法典的必要性》( Ueber die Notwendigkeit eines allgemeinen bü-rgerlichen Rechts für Deutschland),呼吁以“自然正义”、“理性”[8]为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清楚、详尽,统一的法典, 以促进工商业和法律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的统一。
该文引起强烈反响,而柏林大学的法学教授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却写了一篇反对文章:《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Von Beruf unserer Zeit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提出, 现在的德国不具备制定法典的能力,不可能产生有价值的法典;分析最近普鲁士、法国和奥地利的法典(应指1794年的《普鲁士地方普通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11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9]), 都是失败的作品,因为它们的作者尚未具备充分的立法理论;法律与语言、文化不可分,都是民族内在的情感的反映,民族精神的反映;法律与人民的性格和特质间存在有机的联系,这一点如同语言。
萨维尼关于法律本质和来源的思想影响了德国整整下一代的法学家,而后者如伯恩哈德·冯·温德沙伊德(Bernhard von Windscheid)等人, 正是德国民法典的起草人。
萨维尼的思想在当时受到保守主义政治家们的欢迎,成为回击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要求改革的最好武器。
萨维尼本人反对法国革命,主张德意志民族有其特有的发展道路。
但萨维尼与蒂鲍的思想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都主张以法律来保护安全,维护和平;都认识到德国的巨大地区差异性;意识到官僚专政和自由主义的议会制两者都具有危险性;都同意法典化在德国不是创造新的法律,法典的编纂应由法学家来进行而不是委派给政治团体; 主张民事法律的非政治性( unpolitical nature);都不同意地方主义,主张国家统一。
两人的分歧仅在于对上述几方面的强调程度各不相同。
萨维尼在柏林大学讲授罗马法的历史,宣传其哲学思想和法学研究方法;蒂鲍则在海德堡大学讲授罗马法的渊源,宣传其逻辑的抽象方法。
二者各有其追随者,由此形成历史法学派和法典编纂派的论战。
两派的分歧表面上是当前是否适于制定法典,实则是如何制定法典的问题。
在德国尚未统一的政治环境下,这一问题又表现为如何统一地方差异性。
蒂鲍倾向于使用罗马法的抽象方法,而萨维尼则提出,抽象对象并非自然存在,而须从历史寻找。
萨维尼不是完全反对使用罗马法的抽象方法,他强调的是不能以罗马法、法国法或其他外国法代替德国本土的法律。
萨维尼的观点最后占了上风,并获得统治者的支持。
1842年至1848年,萨维尼本人即任职普鲁士司法大臣(preuβischer Justizminist-er)。
[10] 19世纪40年代以后,萨维尼的观点就占了绝对优势。
这时,从历史法学派中又分出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两个派别。
这两个派别的分立,主要缘于萨维尼法学观点中的一个矛盾:通过对罗马法的详细研究来发现德国传统法律。
罗马法学派致力于研究古代罗马法,尤其看重《学说汇纂》部分,又被称为“潘德克顿学派”(《学说汇纂》的德文译名为“潘德克顿”);德国法学派则努力从德意志接受罗马法以前的日耳曼法中探寻民族精神,又被称为“日耳曼法学派”。
对此分立,萨维尼反复强调,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的观点是互相补充而非互不相容的。
后来法典的编纂正证实了萨维尼的说法。
1814—1848年,可以概括为法典思想的产生和理论酝酿时期。
(二)1848—1867 1848年以后,法典编纂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
19世纪40年代,德意志许多邦都成功地将其法律法典化。
这引起自由主义者的忧虑。
因为各小邦制定法典对统一法律是一个障碍。
40年代中期以后,民族主义运动更加高涨,法典化的思想随之而从其南方各邦的根据地传遍北德各地。
1848年,人们对于法典化的态度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1849年,由自由主义者一度掌权起草的宪法——后来流产——第64条规定了民法典的制定,但对于如何制定未详细规定。
1848年革命,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蒂鲍主张制定一部简单的、大众化的法典,只是一个美丽的梦而已,德国法学的希望在于历史法学派。
另一方面人们还认识到,所有的立法都是个人意志而产生的武断的作品,世代相传的习惯法在一定意义上起点比较高。
自由主义者开始接受萨维尼的观点,同时摒弃了他关于立法的消极观点。
这样,历史法学与保守主义思想之间的联系打破了。
19世纪50年代以后,有必要统一法律,渐成为大多数人的信念。
当然,如何达到统一,哪些部分的法律最适合于统一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保守派反对法典的思想也有变化,如温和的保守主义者,萨维尼的学生莫里茨·奥古斯特·冯·贝特曼—霍尔维希(M ōritz August vonBethmann—Hollwig)撰文指出: “尽管萨维尼关于民族精神的观点应当接受,他对立法价值的否定观点却不应接受。
”保守主义派别中有人指出,法典化有助于克服各邦单独立法的危险(这曾是自由主义者的观点);还有人指出,法典化有助于加强邦联的力量,以反对“革命的”民族主义。
在1848年前,邦联以不参与任何可能推动民族主义运动的行动著称,1847年通过的《统一汇票法》虽未有大的改观,却是一个转变的标志。
1848年后,南方三邦都认识到法律改革与加强邦联之间的密切联系。
1851年后,巴伐利亚、萨克森和符腾堡相继开始说服邦联的部长委员会制定商法典和统一计量法等。
《德国商法典》最后于1861年通过。
1859年11月3日,邦联召集会议, 各邦就建立最高法院和制定刑事、民事法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但普鲁士对法典化的实际态度是否定的。
由于不能公开地反对,普鲁士提出,按照邦联的宪法,邦联无权制定有关法典。
邦联开始讨论普鲁士的反对是否构成多数,终于在1862 年2月,建立了民事程序法制定委员会和债务关系法制定委员会。
普鲁士拒绝参加这些委员会。
但是,在政治纷争以外,到19世纪50年代末,法律统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已达成共识。
各种推进法律统一的组织纷纷出现。
最有影响的是1860年成立的德意志律师协会(German lawyers congress), 其成立宣言称,该协会的目标就在于“推进民事、刑事和诉讼法律的统一”。
纵观1848—1867年(这一年北德联邦成立)德国社会对于法典态度的变化,可以发现,除了理论上对萨维尼观点的广泛接受和重新解释,以及德意志民族在政治上逐渐走向统一等因素,经济的发展也是重要的原因。
事实上,正如柏林法律协会1860年3月召开的一次会议上, 主要的发言人霍尔岑多夫(Holtzendorff)所指出的,法律统一的共识来自于经济生活的物质利益(the material interests of economic life),远胜于来自于共同的法律意识:正是由于对“物质利益”的考虑,保守派的政治家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统一与政治实力的联系。
这一时期对于法典态度的变化,是法典编纂的前提。
同时,在这一时期各邦都积极地制定邦法, 使得德国民法典不再是法典化(codification)的产物,而是“统一”的(unification)结果, 这是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颇具特色的地方。
(三)1867—1874 1867年北德联邦建立后,普鲁士与南方三邦对法典化态度发生相反的变化。
关于宪法根据、理论依据等问题, 两方进行了数年的争论。
1871年普鲁士统一德国,南方三邦已失去与普鲁士抗衡和讨价还价的实力,于是双方进行了妥协。
1866年以前,普鲁士以没有宪法根据为由,反对邦联统一法典;北德联邦成立后,尤其是1871年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后,普鲁士又极力推进法典化;而这时南方三邦巴伐利亚、萨克森和符腾堡由于担心普鲁士过于强大而损害它们的利益,反而对法典化持反对态度,也以宪法为根据,反对法典化。
北德联邦1869年宪法规定,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于债法、刑法、商法、汇票法和诉讼法。
1869、1871、1872、1873年,都有人提议将法院组织法和债法以外的民法部分都包括进去。
这就是拉斯克尔—米克尔(Lasker-Miquel)提议。
这一提议最初当然地遭到南方三邦的反对。
南方三邦提出,宪法是各邦订立的合同,任何修订都须合同各方重新协商而达到所有州的同意。
而提议人之一米克尔(Miquel)认为,1871年帝国宪法对联邦宪法有所修改,已赋与北德联邦在有关州的事务上有完全独立于各州的权力。
在国会中民族自由党占主导地位, 提出“从统一到自由(fromunity to freedom)”的口号,认为法律统一会极大地增强国力,对于国家和个体自由均有益处。
保守主义者则利用萨维尼的理论,强调德国法律发展中的地方差异性,攻击民族自由党破坏各邦的自由、权利。
米克尔反驳说,萨维尼并非反对法典化和法律统一。
萨维尼的学生伯恩哈德·冯·温德沙伊德认为,对于立法的观念应该改变,因为,在历史发展中,面临不同的因素应该有不同的观念,这正是历史法学的观点。
萨维尼的另一位学生贝特曼—霍尔维希(Bethmann-Hollwig)提出,萨维尼反对蒂鲍,并不表示他反对法律统一的理想,法典化是不可避免的。
公众普遍认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在法律起源方面的理论是正确的,但低估了主观因素(subjective factors),即立法者的作用;萨维尼认为法律来自于人民,但现在,人民(Volk)是被用来指德国人,而不是其他,如巴伐利亚人。
正如莱温·戈尔德施米特(Levin Goldschmi-dt)1872年写道:“在当前形势下, 尤其是为了支持个别州的立法、反对统一的德国法,而使用萨维尼的语句,将是对它的误用。
”重新评价萨维尼思想开始了,萨维尼甚至被认为是主张制定民族统一法典的先驱。
到此为止,他的理论不是被保守派独享或与自由派共享,保守派再也不能将其作为根据而引用了。
1872年,拉斯克尔-米克尔的提议被提交讨论时, 有关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略去了。
这是向自由帝国党作出的妥协,也是向其他保守派别及南方三邦作出的妥协。
自由帝国党是一个小党派,成员都是有影响的人物,所谓“部长和未来的部长们”。
这一妥协有利于打破南方三邦的联盟。
拥护法典化的一方在理论上大获全胜,同时,1871年后普鲁士的实力大为增强,此外,拉斯克尔-米克尔提议又作了妥协, 南方三邦似乎再也不能固执地反对法典化了。
1873年12月,帝国国会[11]终于通过了拉斯克尔-米克尔提议, 对帝国宪法有关帝国立法权的条款作了修改,统一民法典于是有了宪法依据。
在这一时期,除了讨论如何恰当保护各邦利益的问题之外,如何防止立法过程中引进激进、 自由的改革, 即所谓“现代观点”(modernidea),也是人们考虑的内容。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南方三邦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统一非常敏感、谨慎。
(四)1874—1888 1873年12月拉斯克尔-米克尔提议通过,从此开始了法典制定的新时期。
从1874年开始,到1896年法典通过,这22年的时间是民法典纂写、修改和定稿一共用去的时间。
其中,1874—1888年期间的纂写过程决定了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拉斯克尔-米克尔提议通过时,人们对于如何制定民法典实际上毫无概念。
此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很少。
普鲁士虽曾提出过讨论建议,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而只使南方数邦产生双重的害怕:一则怕普鲁士扩张主义(prussianization);二则怕“现代观点(modern idea)”。
在1873年12月底,自由主义的国家报(National-Zeitung)发表了一篇匿名的文章,说如果民法典不委托于一个人起草,将不会成功,因为任何指定的委员会都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地方主义的俘虏。
文章还称赞了普鲁士的立法。
南方数邦怀疑文章获普鲁士政府授意,十分紧张,开始强烈要求法典起草人中要有他们利益的代表。
1874年2月,联邦议会指定了一个五人的委员会, 为民法典的起草拟订纲要。
该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向国会提交报告。
报告认为:“只有未来的民法典坚持已获验证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德国现存的大陆法法律制度原则,它才能够反映德国人民的正当愿望,代表所有各州的利益,遵照法学和法律实践的要求。
”委员会认为立法的第一考虑是需求,其次才是法律学逻辑。
考虑现实需求时,应当联系现存法律和地方特殊情况。
考虑地方特殊情况,主要是应尊重南方数邦保护地方利益的努力,尤其是在婚姻财产制度方面。
委员会甚至考虑采取二、三种不同的制度。
委员会坚持,法典原则上应涵盖民法的所有领域,但也应允许有例外,如商业和矿业法律应当全国统一,但它们性质特殊,不适于包括在民法典中;另外,带有封建痕迹的法律、如遗产取得、地租、家庭财产继承等,应留给各州自行规定,此外,委员会认为,有的法律跨越公、私法,不适合规定在民法典中。
委员会报告有以下主要特征:(1)对法典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不束缚立法者。
(2)注重现存法律和尊重地方利益。
符腾堡代表屈贝尔(kübel)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法典化不应是创造新法律,而应以目前法学所要求的方式,将现存法律组织起来。
(3 )认为法典化的进程主要是形式化和技术化,其任务是解决德国法律发展中地区多样性与系统化的需要之间的矛盾;认为德国普通法构成委员会工作的基础。
委员会报告受到普遍称道,但是部分内容仍须修改。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利伯(Friedrich August von Liebe)认为,法典不应满足于编辑,而应当是一件理性化的、系统性的、甚至是艺术性的作品。
委员会报告中贯穿的思想和利伯等人的意见都为德国民法典所吸收。
德国民法典的正式编纂开始于1874年7月。
联邦议会任命了11 人的起草委员会。
[ 12] 委员会主席海因里希·冯·帕佩(Heinrich von Pape)成功地指定了五个主要的编纂者。
他指定编纂者的出发点是:帝国各主要法律体系应当平衡。
他承认,罗马法化的德意志普通法应当成为统一法典的基础;但同时认为,这些普通法已在各州的立法中不断地受到修正。
所以,有必要指定南方三邦符腾堡、萨克森和巴伐利亚的法律专家。
对于普鲁士,他认为该法律专家不仅应熟知普鲁士法,而且应懂得普鲁士在1866年新获取省份的法律体系。
最后他指定阿尔伯特·葛普哈尔德(Albert Gebhard)作为巴登的代表,以正确地收集和表述法国法。
委员会的工作颇具特色。
1881年以前的七年中,委员会成员很少会面,而各自忙于收集德国各地的法律材料。
成员间交流很少,每年仅有一次秋季年会,用以拟订立法原则,解决法学理论冲突。
这样,编纂者在纂写法律时思想非常自由,不易受他人影响。
1881年10月,委员会开始讨论。
在讨论阶段,温德沙伊德起着主导作用。
人们认为,德国民法典这一委员会作品的极端抽象性和几乎不能被人理解的表达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要由他负责。
委员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处理体系化与保存各地历史差异性之间的关系。
当时流行一种观点,认为民法的某些部分不适合列入法典,尤其是土地法(又尤其是抵押部分)、家庭法和继承法,因为地区差异性过大。
地区差异性与体系化的矛盾仍来自于萨维尼理论中关于“法律的确定性”的矛盾:人们的法律意识与立法者关于真正法律来源的认识和选择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在当时德国立法中,这一差异尤甚。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使制定的法律具备合理的确定性
当时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德国的政治需要,促使人民产生对民法典的需求;后者又授予立法者编纂法律的权力。
由此,人们的法律意识与立法者的编纂是一致的。
如帕佩在致俾斯麦(Otto Fürst von Bismarck)的信中写道:如果民法法典化不仅是一个系统化地编辑现存法律规范的问题,那么,法律中的许多实质性的变化就不应回避。
此外,有必要解决现存法律中的矛盾,在争议的事项上作出决定,以及填补空缺。
最后,新出现的法律需求和法律实践中的新发展也不应忽视。
帕佩的这一观点,与温德沙伊德和普朗克(Planck)是一致的,都倾向于使用高度抽象的“概念法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的技巧,通过逻辑抽象的方法,从有限的法律规范中创造出法律的确定性。
概念法学的主要特点有: 1.私法自治 在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原则:第一,所有权绝对原则。
19世纪70年代、80年代开始对此进行限制,但该限制仅作为例外,而不属于原则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遗嘱自由原则。
认为继承法的基础是“人类意志的独立性”,因而遗嘱自由应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三,合同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有许多资格要求和限制规定,因为在合同领域,个人自由的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与此相应的还有过失责任原则——以无过失责任为补充。
2.公私法划分分明 私法自治原则
中国近代史所有事变(要求写出发生的事情)
1.七七事变,又称卢沟桥事变。
1937年7月7日,日本中国驻屯军一部在中国北平附近的宛平县进行军事演习,夜间日军以有士兵失踪为借口(有些日籍说是中方发射实弹至日驻军内),要求进入宛平县城调查。
遭到中方拒绝后,日军于8日晨向宛平城和卢沟桥发动进攻,中国军队奋起抵抗。
七七事变是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起点。
2.西安事变,又称双十二事变。
1936年12月12日,时任西北剿匪副总司令的东北军领袖张学良和时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七路总指挥的西北军领袖杨虎城在西安发动兵谏,扣押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西北剿匪总司令的蒋中正。
最终蒋中正被迫接受停止剿共、一同抗日”的主张而告和平解决,迫使国民政府放弃“攘外必先安内”的基本国策,使中国建立了形式上的民族统一抗日战线。
3.九一八事变(又称沈阳事变;日本称满洲事变,因中国东北旧称满洲)指1931年9月18日在中国东北爆发的一次军事冲突和政治事件。
冲突双方是中国东北军和日本关东军。
九一八事件爆发后,日本与中国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在日本国内,主战的日本军部地位上升,导致日本走上全面侵华的道路。
这次事件爆发后的几年时间内,东北三省全部被日本关东军占领,被中华民国视为国耻日。
4.皖南事变又称为新四军事件,此间的“皖南”即指事变发生地区:安徽南部,而新四军则是指中国共产党辖下;由叶挺、项英分别担任正副军长的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
该事变发生于1941年1月4日-1月14日,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国辖下的国民革命军第三战区部队与新四军之间的一次冲突事件,事件中,共产党新四军所属军部兵力与皖南部队遭到了严重的损失。
5.两广事变,又称六一运动,是指在1936年6月至9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中国国民党内部的地方实力派系:广西的新桂系和广东的陈济棠粤系,以抗日运动之名义,反抗国民政府中央首领蒋介石的政治事件。
该政治事件几乎触发了一场内战,但是最终以双方达成政治妥协而和平结束。
6.富田事变,是中国工农红军红二十军于1930年底在江西富田发动的一次兵变,也是红军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兵变。
7.六一六事变,1922年6月16日发生于广州的一次以陈炯明为首的地方军人,驱赶以孙文为首的广东中华民国政府的武装事件。
8.马日事变发生在1927年5月21日(马日)晚上长沙的一场兵变。
1926年7月北伐军攻克湖南长沙之后,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在湖南实行土地改革,斗争地主;“随即展开阶级斗争和屠杀政策,如长沙工商界巨子金裕华、军界闻人李佑文、以及素有文名久与章太炎齐名的叶德辉,都被共党开会公审,加以莫须有的罪名,予以就地枪决。
9.八一三事变指1937年8月9日,日本帝国海军陆战队西部派遣队中尉大山勇夫和一等兵斋藤要藏驾车直冲军用的中国上海虹桥机场,被中国保安士兵击毙。
侵华日军以此为借口,要求中国国民政府拆除上海的所有防御工事并将中国军队撤出,遭到国民政府拒绝。
10.乙未事变(을미사변)1895年日本杀害朝鲜王朝国王高宗之明成皇后闵兹映的事件。
日本政府的杀害计划明成皇后, 兴宣大院君,兪吉浚等 朝鲜人政治家, 军人协力, 一称 乙未之变, 乙未八月之变。
11.华北事变,是指继九一八事变东北沦陷之后,1935年日本侵略军蚕食侵犯华北地区的一系列事件的统称。
1933年长城抗战,《塘沽协定》。
1935年张北事件,《秦土协定》;河北事件,《何梅协定》;香河事件,华北自治运动,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丰台事件,冀察政务委员会。
1935年12月9日,一二九运动。
12.广州张黄事变是指在1927年11月17日凌晨,国民政府和中国国民党内部派系之一的张发奎、黄琪翔等人在广州发动政变,改组国民党广东省党部,广东省政府的事件。
广州张黄事变的目的是反对当时控制国民政府的新桂系,其目的没有达到。
但是,在前期政治斗争中被迫下野的蒋中正,得以借此事件复出。
13.广州商团事变,指1924年发生在广州的以陈廉伯为首的广州商团与孙中山为首的广州政府之间的流血冲突事件。
14.义和团运动或称庚子事变、庚子国变、庚子拳乱,是19世纪末中国发生的一场以“扶清灭洋”为口号,针对所有在华西方人(也包括传教士及华人基督徒在内)所进行大规模暴力排外事件。
义和团原称义和拳,其参与者被称为“拳民”,贬称则为“拳匪”。
15.伊宁事变,又称为三区革命,是1944年在中国西北部新疆伊宁等地发生的维吾尔人、哈萨克人分离运动,分离运动得到了苏联的资助。
1943年,中央军开进新疆。
1944年,盛世才被迫离开新疆,赴重庆任农林部长。
10月8日,苏联塔塔尔族法哈提在巩哈县策动哈萨克牧民千馀人进行武装暴动,占据县城。
同时苏联驻伊宁领事馆亦散布谣言。
11月7日(即苏联十月革命纪念日)清晨,伊宁事变爆发,哈萨克民族军在苏联暗中资助下,攻占市内各重要据点,成立了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首都伊宁,主席为苏联籍乌孜别克族艾力汗·吐烈,副主席有包尔汉。
中国政府守军连同避难的3000汉族平民退至机场,激战87天后失守。
1945年初,民族军控制了伊犁、塔城、阿勒泰3区。
在「三区革命」中被杀的汉族平民,一般估计在二万至七万之间。
罗马法对后世带来了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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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1、夏商政治制度的内容: 中央:○1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2参与决策相、卿士,负责祭祀占卜和记录王朝大事的卜、祝、史,执掌军权的师等。
地方:侯、伯 夏商政治制度的影响:夏商的早期政治制度,对西周宗法制和分封制有直接影响。
2、西周的分封:○1被封的诸侯国的义务:镇守疆土、随从作战、缴纳贡赋、朝觐述职 ○2影响:积极影响: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形成了对周王室众星 捧月般的政治格局 消极影响:西周后期王权衰弱,春秋战国暑期列国纷争 ○3结果:西周后期分封制受到破坏;战国末年周王室失去分封大权3、西周的宗法制: ○1内容:用父系的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政治的制度。
○2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3影响:保证贵族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第2课 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1、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特点:一人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 评价: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形成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2、中央集权的基本特征:权力高度集中3、中央集权制的作用及影响: 积极作用:○1使秦实力增强,通过战争扩大疆域,形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 族的封建国家,成为当时世界大国。
○2使秦能一实行各种巩固统一的措施。
○3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消极作用:依靠皇帝的专制权威,加强对人民的压榨,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
第3课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1、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汉朝 汉承秦制有所变化 中央设三公(相、御史大夫、太尉)中朝 决策机构外朝 执行机构尚书台 中枢机构魏晋南北朝 逐步形成三省体制隋朝 尚书省、内史省、门下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唐朝 中书省 掌决策,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诏令尚书省 负责执行政令。
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门下省 掌审议,负责审核政令。
宋 二府 中书门下 最高行政机构枢密院 最高军政机构参知政事 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三司 管理财政,分割宰相的财权元 中书省 最高行政机构枢密院 最高军事机构宣政院 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2、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汉 汉初,郡国并行制;汉武帝后期:设刺史制度隋唐 唐中后期,地方军镇长官节度使越设越多,发展成藩镇割据局面宋 文臣做地方官;州县两级制元 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行省之下,分别为路、府、州、县。
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它的创立,是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
边远民族地区高寒宣政院进行管理 3、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特点: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增强。
地方权力不断削弱,中央权力 不断增强。
第4课 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1、明朝:君主专制强化,中国的宰相制度从此被废除,君主专制达到了新的高度2、清朝:君主专制达到顶峰,设置军机处,由皇帝挑选新任的满汉官员充任军机大臣。
全 国的军政大权就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
第二单元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第5课 古代希腊政治民主政治1、基础:梭伦改革 确立:克利斯提尼改革 黄金时代:伯利克里统治时期2、特征:人民主权、轮番而治、法律至上、公民内部平等3、积极作用:促进希腊民族性格形成;推动古希腊文化事业发展;开西方民主政治的先河 消极作用:男性公民民主;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抽签选举,轮番坐庄的弊端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1、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
2、影响: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反封建和 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1、○1光荣革命:1688年 ○2:1689年。
特点: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会逐渐处于“同 而不治”的地位 ○3责任内阁制:首相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2、作用:国内影响:提供保障、稳定社会、走入民主、树立模式; 国外影响: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制度,也有巨大影响。
3、特点:英国立宪制度是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的混合物。
君主是象征性 的元首,其职责多数是礼仪性的。
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1、“1787年宪法”的制定:独立初期的美国,只是一个邦联制国家。
原则:“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制约达到平衡;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构成制约。
行政权 总统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总司令同,在战时可行使独裁权。
立法权 国会 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
司法权 联邦法院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
联邦法院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2、“1787年宪法”的意义:它是世界上第一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是美国建立起联邦制国家;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革命得以完成。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反映人民群众权益的是几年后作为修正案补充进宪法的;它承认黑人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妇女、印第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剥夺。
第9课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1、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1第一共和国 第一帝国 第二共和国 第二帝国 第三共和国(共和体制最终确立)○2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行政权归于总统;立法权归于两院制议会;司法权归于最高法院,由参议员授权组成。
○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意义:共和派终于把众议院、参议院、内阁、总统等关键性职位掌握在自己手中;资产阶级各个集团在国家政权中都占据了自己的席位,共和制政体最终确立;它使工业资产阶级得以分享政权,促进法国工业资本的发展。
2、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1德意志帝国建立:1871年宪法,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2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政体:统一后的德国为邦联制的君主国家; 立法权:两院制的议会作为立法机构。
联邦议会是帝国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是上议院;帝国议会实际上是下议院 行政权:皇帝是国家元首;宪法授予巨大权力。
帝国宰相主持帝国政府工作,是内阁首脑,拥在绝对权力○3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性质: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4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影响: 消极影响:君主制被保留下来,容克地主的政治经济地位没有受到根本触动,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积极影响: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帝制国家建立起来;德国迈入资本主义门槛,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德国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到19世纪末,德国已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
○5意义:标志着德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制度的确立;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第四单元 近代中国反侵略、求民主的潮流第10课 鸦片战争1、1840年6月,英军舰队侵入广东海面挑衅,鸦片战争爆发。
2、1841年初英军强占香港岛,威逼广州。
1842年8月,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内容有:割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由双方商定等。
3、1856年,英军进攻广州,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
1858年清政府被迫分别与英法签订 条约规定:允许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沿海沿江十处通商口岸;赔偿英法巨额白银;允许外国人到中国内地旅游、经商和传教;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暗通航等。
不久,英法火烧圆明园。
1860年=清政府被迫分别与英法签订。
条约规定:承认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对英法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4、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第11课 太平天国运动1、:1853年太平天国颁布。
○1原则:“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2规定:以户为单位,不论男女,按人口和年龄平分土地;每户留足口粮,其余归国库;○3太平天国想通过这一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核心思想),无人不饱暖(目的)”的理想社会。
2、的意义: 积极意义:反映了农民要求获得土地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思想结晶。
消极意义:体现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严重脱离实际,根本无法实现。
3、:1859年太平天国颁布的。
是先进的中国人首次提出的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设想,但由于当时形势未能实行。
最终,太平天国运动失败了。
第12课 甲午中日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1、1895年4月,清政府与日本签订屈辱的。
条约规定:割辽东半岛、台湾及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白银;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受内地税。
2、使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3、:1901年9月,清政府与侵略者签订了丧权辱国的。
条约规定:清政府赔偿各国白银共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合计9.8亿两,以关税和盐税作抵押;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国驻兵保护;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惩办义和团运功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员,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参加反帝性质的组织;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4、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境地。
5、甲午中日战争中国战败的原因:中国清政府腐败无能,避战求和,不敢依靠人民群众;日本经过明治维新,国势强盛,对华战争蓄谋已久。
第13课 辛亥革命1、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建立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团体兴中会。
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成立,它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统一的资产阶级政党。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
2、中华民国成立: 1912年,孙中山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部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法,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度,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3、辛亥革命意义:伟大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清王朝,结束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客观打击帝国主义势力,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第14课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崛起1、五四运动(1919年)是一次不彻底的不妥协的反帝封建的革命运动。
五四运动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五四运动的口号是“外争国权,内惩国贼”。
2、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
3、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标志是国民党一大召开。
第15课 国共的十年对峙1、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其意义是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开始。
2、工农武装割据思想是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
3、长征途中召开的遵义会议(1935年1月),成为党史上一个生死攸关转折点。
第16课 抗日战争1、抗战初期,国民党在正面战场组织的四大会战是淞沪、太原、徐州、武汉。
作用是迟滞了日本侵略。
2、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抗日战争中国胜利。
中国胜利的原因是: ○1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2坚持全民族抗战; ○3日本发动的是侵略战争,国际上失道寡助; ○4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形成,反法西斯国家和人民互相支持。
3、抗日战争胜利的历史意义: ○1是中国人民100多来年第一次取得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完全胜利; ○2它大大增强了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3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重要组成部分,做出重大贡献; ○4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提高。
第17课 解放战争1、1945年10月10日《双十协定》:和平建国坚决避免内战,召开政协会议保证人民权利。
2、三大战役:辽沈战役(1948年9月)、淮海战役(1949年1月)、平津战役(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3、宣告统治中国22 年的国民党政权结束的事件是解放军占领南京。
4、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意义: ○1标志着中国一百多年的屈辱和分裂的历史从此结束,人民期盼已久的独立、统一的新中国即将诞生; ○2具有世界意义的伟大胜利; ○3改变了世界政治格局,壮大立世界和平、民主和社会主义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解放斗争的士气; ○3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胜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的胜利。
第五单元 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第18课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1、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它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无产阶级的斗争有了科学理论的指导,社会主义运动更加蓬勃的发展起来。
2、1871年3月28日巴黎公社成立,虽然失败了,但它是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第一次尝试。
第19课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1、1917年3月,“二月革命”。
2、列宁的《四月提纲》(1917年4月),提出把俄国革命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渡到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
3、1917年11月彼得格勒,“十月革命” “十月革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取得胜利的社会主义革命。
“十月革命”的性质:无产阶级领导,以建立体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制度为目的。
“十月革命”的意义: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上打开了一个缺口,沉重的打击了帝国主义的统治,鼓舞了国际无产阶级和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解放斗争。
第六单元 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第20课 新中国的民主政治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
2、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实施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实行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21课 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1、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
2、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中共中央为刘少奇平反昭雪,并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
3、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
4、1984年,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22课 祖国统一大业1、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中宣布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
2、20世纪80年代,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
“一国两制”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祖国完成统一大业的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3、1997年7月1日中国收回香港,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收回澳门,人民解放军进驻澳门。
4、香港澳门回归的最根本原因是改革开放,中国综合实力提高。
第七单元 现代中国的对外关系第23课 新中国初期的外交1、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
主要体现在“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在请客”“一边倒(倒向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
2、1953年12月,周恩来找中印双边会谈中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与国关系准则和新中国外交政策成熟的标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以世界五大国之一的身份出现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是在日内瓦会议5、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也叫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同:遭受殖民主义的灾难和痛苦;解除殖民主义的痛苦和灾难,发展民族经济。
异:指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政策。
会议的意义:加强中国和亚非各国的联系。
会后中国与更多的亚非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第24课 开创外交新局面1、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内恢复了一切合法权利,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2、1979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中美改善关系的首要前提是美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
1972年,刚刚出任日本首相的田中角荣因周恩来的邀请访华,签署了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声明。
3、新时期党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
4、由中国主导创立的地区性国际组织是上海合作组织(SCO)(还有亚太经合组织)。
第八单元 当今世界政治格局的多极化趋势第25课 两极世界的形成1、二战后美苏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利益的冲突。
2、二战后,美国以经济手段扶植和控制西欧的表现是马歇尔计划。
3、美苏两极格局形成的标志是欧洲出现北约和华约两大军事政治集团对峙。
4、二战后形成的两级格局解体的标志性事件是苏联解体。
5、二战后美国在亚洲地区的热战主要是侵略朝鲜和侵略越南战争。
第26课 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出现1、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出现的原因:根本原因: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实因素:世界政治经济中心地位丧失; 外部因素:美苏争霸的影响; 历史因素:统一情结的历史渊源。
2、“一超多强”局面;多极化趋势进一步发展。
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瓦解; 欧盟经济政治实力增强,推行独立自主外交政策,摆脱美国控制; 日本经济发展,实力增强,谋求政治大国地位; 俄罗斯国际地位提高,拥有和美匹敌的军事力量;不结盟运动兴起,第三世界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中国改革开放,综合国力提高,积极致力建立公正合理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美国仍然最强大应该是比较全面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谁的观点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出自1939年12月21日所作《纪念白求恩》一文,是提出的。
诺尔曼·白求恩(1890-1939)是加拿大共产党党员,著名医生,国际共产主义战士。
1937年受加拿大共产党和美国共产党的派遣,率加美医疗队来到中国,帮助抗战。
1938年3月到达延安,不久前往晋察冀边区工作,他热忱的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和忘我的工作精神,受到八路军士兵的称赞。
1939年11月12日,他不幸因病毒感染牺牲。
在这篇纪念文章中写道:“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
”“每一个共产党员,一定要学习白求恩同志的这种真正共产主义者的精神。
”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
从此,“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努力加强自身党性、道德修养的典型口号,并在人民群众当中经久流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