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命名为中国书法之乡的都有哪些地方
还有甘肃镇原县,2010年6月10日,庆阳市镇原县被中国书法协会命名为“书法之乡”。
镇原是华夏故土,书法艺术源远流长,素有“书画之乡”美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被命名为“民间艺术之乡”。
从东汉的王符、李恂到明清的许理、张宸枢、张炳麟、焦国理,再到现代的邓博五、段思坎、蒋玉书、张廷柱,书家辈出,成就斐然。
同时,书法在镇原有着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人人喜爱,家家挂字。
依托这样的资源优势,镇原县提出了发展“黑、绿、文”三大产业的思路和“打造文化精品,建设文化大县”的口号,明确把书法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
目前该县书画爱好者达12万人以上,专业和业余书法创作者达到4000多人,全县书法装裱和销售店铺达86家。
谁给想个公司部门口号
建设祖国或安阳,力行天下
四大文明古国现在还剩哪些国家
埃及还在,巴比伦是现伊拉克,如果被了,我们也被蒙古和满族灭亡过,现在这些,大家还都活着。
一直以来,中国官方在对国内的宣传中都宣称什么中国是所谓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以此做为教育国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可笑的论调还流传颇广,深入人心,其实呢,只要稍有一点世界史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只是个笑话。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所谓四大文明古国的说法,国际上和学术界是不会有这种幼儿园口号式的提法的,比较近似的只有几大文明发源地的提法,即便是这样,中国也是排不上什么四大的。
如果是按照四个最古老的文明国家的定义的话,那么,我们中国,不要说四大,连前十大恐怕都排不上,它的文明开始于公元前1500年左右的商王朝,不过三千多年的时间,而其他几大文明早于此之前已经分别存在了两千到一千年,中东两河流域文明开始于公元前3500年左右;埃及尼罗河流域文明也开始于公元前3500年左右,希腊爱琴文明开始于公元前2500年左右,印度河流域文明开始于公元前2500年左右,这只是就大的区域来说,在各大文明区域周边,还有更多次要文明如赫梯文明,亚述文明,腓尼基文明,波斯文明,犹太文明等(这些古代文明正是今天西亚很多国家的前身,这些古代闪米特人和波斯人也正是今日犹太人,阿拉伯人,伊朗人等的祖先)。
要按照前面四大古国的定义的话,也只能是在这些文明和国家里去排,那里轮得到中国呢。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从上面列举的文明开始时间来看,排在前面的四大文明分别应该是中东文明,埃及文明,希腊文明,印度文明。
并没有中国的位置。
何以在中国官方的宣传中,希腊的位置消失了,反而变成了晚于其后1000年的中国
这并不是什么无意的错误,实际上,这只是长期以来在官方操纵的反西方政治背景下,有系统有计划地贬低西方文明的各种宣传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
因为希腊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中国官方出于意识形态原因,不乐于见到任何表现了西方文明优越性的信息出现,对西方文明的任何方面都要尽可能贬低,再加上掌权的民族主义者对西方文明那种极度仇视和嫉妒的心态,所以搞了这样一个偷梁换柱的小手脚。
读者可能会问:中国官方宣传的不是五千年文明吗
何以实际上只有3500年
那么我们需要搞清楚一些考古学和历史学上的基本常识和概念,而中国的某些历史学家长期以来正是靠着混淆这些基本常识和概念来误导愚弄民众。
这就是关于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概念的区别的问题,以及构成文明的几个基本特征。
考古学历史学上所说的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虽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把它们混用)。
简单说来:文化(culture)是一个属于石器时代范畴的概念,用于专指石器时代特别是新石器时代包括金石并用时代的原始部落人类遗迹,而文明(civilization)是属于青铜时代范畴的概念,专指人类进入青铜时代以后的国家阶段。
其实,从文化(culture)和文明(civilization)这两个英文单词的词源上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两者的区别。
文化(culture)这个单词的词根cult-的原始意义是耕作,这很清楚地表明了文化这个概念的本义是属于与农耕相联系的原始部落时代的范畴的;而文明(civilization)这个单词的词根civ-的原始意义是市民,这也同样清晰的表明了文明这个概念的本义是属于与伴随着市民的出现而同时产生的城市及工商业相联系的青铜时代的范畴的。
(城市city这个单词就是从词根civ-的变体cit-演绎而来的。
) 而文明(civilization)的几个主要特征:文字,金属冶炼术,城市国家(城邦),宗教礼仪,等等(雅斯贝尔的定义),正是与工商业的出现密切相关的。
要判定一个文明是否开始了,什么时候开始的,正是按照上述几个标准来核定的,而且是按照考古发现来核定的,而不是用什么神话传说,民间故事,野史杂书,或者是像什么《史记》之类的晚于考古年代两千年之后的所谓历史纪录来判定的。
这是一个考古学历史学常识。
可能有人会问我这样一种问题: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用外国人的标准来判定我们自己的历史,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标准来判定吗
完全可以,但是,文明和文化这些概念本来就是西方传来的,不仅如此,整个考古学,历史学的方法体系,都是从西方输入的观念,如果要用我们自己的标准,那么我们就不能再用西方的概念来宣扬什么我们有五千年‘文明'历史,而应该用我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们有五千年神话传说的历史。
但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倒是有五千年历史了,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地中海周边国家地区及中东地区,他们就不仅是五千年历史了,起码都是一万年以上的历史了。
这样我们还是占不到什么便宜。
而中国的历史学家长期以来正是靠着混淆文化和文明的标准来误导愚弄民众。
比如说把属于新石器时代的原始部落文化(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等等)偷换冒充成是所谓文明时代,这样中国的历史一下子就提前了一两千年,甚至两三千年。
而在介绍其他国家其他文明的时候,又用另一种标准,从人家文明开始的正式起点(文字,金属冶炼术,城市国家出现)严格算起,这样无形中就缩少了中国与那些最古老文明国家间的距离,甚至给人一种错觉,似乎中国比这些实际上比中国文明历史早得多的国家和地区反倒还要早些,而实际上,如果按照中国衡量自己的那种标准,很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地中海周边国家地区以及中东地区,起码都是一万年以上的历史了。
就是诸如此类的小伎俩小把戏。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地从头审视一下中国及世界的历史。
首先从中国文明的历史开始说起。
先开门见山地阐明这个基本事实:中国最早的文明——商文明,开始于公元前1500年左右,距今3500年,地点在今河南安阳一带。
考古依据:中国地区最早的文字——甲骨文;成熟的青铜冶炼术,及出土的冶炼的青铜器;国家形态已出现。
要说明的是:这可不是我的发明,随便找一本国际学术界的世界史著作或者教科书,上面讲述中国文明都是从商王朝为起点开始的。
当然,中国自己的历史教科书是从所谓的公元前2000年的夏王朝开始算起的。
但是国际学术界是不承认这个子虚无有的夏王朝的,因为没有任何考古依据:既没有文字出现,也没有冶炼的青铜器发现,更没有表明国家形态存在的任何依据,以及城市遗迹,等等。
而中国的这些江湖骗子一样的历史学家考古学家,虽然把整个中国地区都翻遍了也没找出什么能证明所谓的夏王朝存在过的证据,但还是要厚着脸皮硬把这个幻想中的夏王朝塞到教科书和宣传资料中去贩卖给世人,又硬着头皮把在二里头等地发现的一些新石器时代文化遗迹包装一番冒充成是夏王朝的所谓都城遗迹拿出来蒙骗外行人。
我们来看看中国的考古学家历史学家找到了些什么
有一次我听一个《夏商周断代工程》的演讲,主讲的考古学者给我们展示了他们宣称是所谓的夏王朝的都城遗迹复原图,我仔细一看,原来就是几个烂草棚子,一个标准的原始村落,他们把这个叫做伟大的夏王朝的都城
还有什么呢,考古现场的几个烂泥堆,那是什么——夯土遗迹,夯土是什么,就是把泥巴堆在一起压紧做墙基,原始部落用来建造窝棚的最原始技术,俗称干打垒。
他们把这个叫做伟大的夏王朝的都城
还有就是一些铜渣子,大量的石器,骨器
这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
只不过是新石器时代的氏族部落遗迹。
所谓的夏王朝都城纯属胡扯
要是这算是都城遗迹,那世界各地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中的都城遗迹就太多了,瑞士汪金的湖居文化(早于公元前5000年),人们用五万根木桩作地基建在湖上的大型村寨,那就比伟大的夏王朝的都城遗迹大到不知那里去了。
看来西方人脸皮还是太薄了。
还有一些考古学家声称在中国其他地方发现了一些铜器,更是误导,那是什么
金石并用时代的用天然铜打造而成的铜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出现的产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迹中多的是,以此为标准的话,那我前面所提到的那几个古文明地区的历史更要往前提前一两千年。
而其他那些古文明地区都发现有标志文明起点的大量完整的城市遗迹,而且都是砖石结构,埃及就不用说了,希腊,西亚,印度河,特别是希腊米诺斯文明遗迹的克诺索斯王宫(公元前2000年),其华丽,在各早期文明中是首屈一指的,我们中国直到四千年之后的现存很多近代宫殿建筑都无法相比。
这一点无须多说,实地参观一下就知道了。
还有印度河流域的早期文明哈拉巴文明(公元前2500年),在摩亨佐与哈拉巴等地发现了许多完整的城市遗迹,砖石结构,构造复杂。
据考证当时城市人口已达到三四万人。
还有埃及的南城遗迹等(公元前3500年,涅伽达文明时期)。
某些书上错误地说埃及没有城市,玛雅文明印加文明没有文字,实际上都有。
比如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我早就说过他这本书在细节上是错误百出的) 说老实话,所谓商王朝的殷墟遗迹其实也不过就是一些夯土遗迹而已,只不过规模稍大一点,根本还不是城市遗迹。
要不是发现了甲骨文,冶炼青铜器,国际上也是根本不会承认商文明的。
毕竟跟其他国家地区比起来,证据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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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手抄报,内容怎么写
在2018年6月5日第47个世界环境日之际,我国提出了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为主体的行动口号,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形成崇尚环保文明的社会氛围,让美丽中国这一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共同履行环保责任,提升环境质量,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共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丰硕成果。
作为一名社会公民,既是污染的制造者、也是环境的保护者、更是环境改善的受益者,因此,我们应成为环保的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自觉进行绿色低碳生活,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尽一份力,所以,诚说环保向您倡议:1.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关心环保事业,把个人环保观念视为个人文明修养的组成部分;2.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纸、爱惜粮食,共建节约型社会;3.绿色出行,短途可选择骑行,长途可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4.拒绝使用一次性物品;5.提倡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6.不乱扔垃圾,爱护公共绿地;7.积极向身边人宣传环保知识,人人成为美丽中国的行动者。
五四主持语,大家帮帮忙
经济适用房的实质是“高租房”-------小心陷阱,欲申购者需谨慎
一、业主关注的焦点---请尊重“法不溯及既往”,做诚信政府 1、现行国家7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 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六十二条却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满三年限制交易条件年限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外,其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八条,也违反明显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2、业主们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申请和购买之后,政府单方违约,要求原购房者按现有规定执行,让已购房者进退两难,同样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3、旧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新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新旧办法面对的对象、对房子性质的阐述已不同,自然有冲突,不一一赘述。
南宁市要求旧房亦按新法执行,造成原申购的广大业主极度不满,以下所列的很多问题其实也因新法对原购房者权利的践踏而引起。
我们认为,在新政实施(2009年9月1日)前申购的经适房应执行旧办法。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在北京、广州、武汉、贵阳等已经公布了新办法的城市中,新办法实施前已申购的经适房都是仍按原办法处理的,这才是尊重法律,体现政府的诚信。
二、关于拥有多套房产的问题----旧法并无约定不允许再购置其他房产 1、在申购时房产管理部门已对申购人的资格包括房产情况进行审核,明确是无房户才可通过,也就是说现在拥有其他房产的人是在申购之后。
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全南宁市所有在新政实施(2009年9月1日)前申购经适房的业主都应适用“旧办法”,而旧办法及购房合同均没有规定申购后不得再购置其他房产。
因此,按旧办法申购得经适房再购置其他房产不属违规。
2、按“旧办法”对申购对象的收入说明“中低收入”,即“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
”按新办法申购对象是“低收入”,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两者之间的悬殊到底有多大
2010年5月20日南国早报记者曾以一家三口为例算一下:在2007年之前,按照旧办法,家庭年收入在17万元以下的人家都有资格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按新办法要低于3.6万元才有资格申报。
试问:年收入17万以下,以取得经济适用房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购置多套房产或车子难道不可能吗
拿现在“低收入”的标准约束原合法申购的“中收入”申购者,是不对等、不合理的。
3、在业主群里,因为“不幸”买了商品房或嫁(娶)了有房配偶的业主甚至商量用“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来规避回购。
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家庭不稳定,则社会秩序一定会混乱。
谁愿意用婚姻来当赌注
这个成本相当大。
一个政策出来,逼得好好的家庭要以“离婚”的方式来对抗,这说明政策已压得他们无法承受了,政策的不合理性可想而知。
三、关于交易价格------新法执行的“一个是非,两个标准”,严重侵害购房者的权利 新办法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而业主要取得全产权,“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也就是说业主需要购全产权需要支付的费用随“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水涨船高。
也就是说,政府要买全产权参照“购房时的原价并折旧”,而业主买产权参照“交易时与周边商品房的价格”。
一个是非,两个标准,明显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规则。
于是,业主花钱买的房子,一年年在贬值,而国家划拨的土地,可以随着商品房价上涨而一次一次的获取交易差价,如果开发商哄抬房价,业主想取得全产权的补差价也水涨船高。
这就意味着,政府等同于开发商,房价上涨的背后推手不是开发商、不是炒房者、不是不明真相的购房者、不是岳母娘,而是政府-------房价上涨,政府就有利可图。
如果说有业主买经济适用房用于投机,那只赚不赔的政府才是最大的投机客。
温总理在谈到解决校园被袭问题时说要深究其深层原因,处理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是社会不公。
当“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都如此不公,情何以堪
四、关于交易时限---为什么不能提前把欠国家的相关价款还清以获全产权
新办法要求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或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土地虽然是以划拨的方式转让的,但是,一旦转让,土地使用权就让渡给了开发商,购房人从开发商那里买到住房,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过户到了购房人的名下。
至少,我们可以认为,开发商对国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的“债务”,也被购房人承接过来。
但这只表明,国家对购房人有债权债务关系。
既然国家与购房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购房人就可以选择提前清偿债务。
国家已经允许开发商将房屋及土地转让给购房人了,购房人若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划拨的土地变成出让的土地以获得全产权,国家有什么理由拒绝呢
唯一的理由大概是:5年后周边房价更高了,政府更有得赚了。
四、关于出租----干涉房屋所有人的出租权是无视《物权法》的存在 1、按照《物权法》以登记确定权属的原则,既然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产权人记载的只有购房人的名字,就只能推定房产为购房人所有,国家没有取得“共有人”地位的法律依据。
既然国家不是“共有人”,国家有什么权利限制所有权人的买卖和出租呢
既不是共有人,又何来优先购买权
2、如果业主出租房子,收益可以分两部份,房屋的收益属业主,土地的收益归政府,这样才符合情理。
国家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妨碍购房人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出租、出借、抵押和出售等。
3、因为经适房地处偏远,有些租户将房屋出租后不进行管理,不明身份的租户让人感到不安,这让小区管理增加难度,许多业主对此也是很有意见的,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但是,对于房屋出租的权利应给予保护,只要不出租从事非法活动,应予理解。
五、经济适用房的实质就是“业主无息借钱给政府建的高租房” 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是为了使中低收入群体能够拥有“房子”,这个房子具备救济和保障的特点。
房子的保障功能,除了住,还包括它还具备有收益保障的功能。
买房,在百姓的眼里当然就是“拥有自己的房子”,可以合法支配房子的使用。
其实不是,只是让你“住”而已
当政府对房子的使用仅限于“住”时候,与“租”何异
如果仅仅是为了“住”,就做廉租房行了,何必要百姓出钱“买”。
只能住能算是“我的房子”吗
如果不是“我的房子”,那我买的是什么怪物
老百姓理解的“房子”的功能不仅仅是住,当然包括升值、出租、出借、抵押和出售等,而政府对房子的使用仅限于“住”,两者对“房子”的理解差异甚大。
按《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但是,当交易的一方是政府时,另一方只好忍气吞声了。
于是,业主们感到掉到政府挖好的陷阱。
政府先以优惠的条件(比商品房便宜、三年后可上市、交易或取全产权交10%的土地出让金、不限制申购后再购其他房产)吸引帮政府掏钱建好房子、装修,过了几年突然制订出种种新限制(5年后上市并政府优先回购、取得全产权参照周边商品房价格、再购置其他房产强制由政府回购、回购按原价并折旧)。
一些原先合法申购的业主莫名其妙变成“违规者”,于是政府回购,你连本金都收不回了。
你所付的高额租金就是:购房本金利息、房贷、装修费以及这几年的机会成本。
房子被收了,拿回折旧后的本金你现在连个首付也付不起了,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旧房改造房、市场运作房与你终生无缘了------因你已经享受过了-----还因此背上骂名“投机者,活该
”-----然后你再次沦为赤贫,就算是中产者也要拉扯你为低收入者,以便继续符合规定。
中低收入群体并不注定永远都是中低收入者,他们的生活水平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届时,他们必然会有改善住房的要求。
限制经济适用房出售获利,对中低收入者来讲并不公平。
相对于社会大多数人可以通过商品房交易获利而言,中低收入者当初购房时也几乎是倾其所有,虽然享受了一定程度的国家照顾,但一旦他们要出手交易,国家却要他们偿还远远高于其本该偿还的-------以行政手段过度的干预民事生活,造成的恰恰却是损害中低收入群体利益的后果。
在保护弱者的口号下,推行的却是“弱者恒弱、强者恒强”的哲学,好好的“民心”工程变成“闹心”工程。
六、经济适用房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
同样是经济适用房的“单位集资建房及公有住房”却还可以出租、出售,也可以再购买其他房产并不会被回购。
南宁市各厅、局及很多单位的宿舍区多地处闹市,出租出售极为普遍,这些房子买的时候价格更优惠,地段更好,还可以因此获得出售、出租等收益。
这种现象也是长期以来就存在,为什么单单对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普通市民严格要求,莫非是柿子专捡软的捏
这明显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
这也是为什么调查的人在近期上门调查时被拒之门外、不受待见的原因。
七、关于买卖指标 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关键是把好审批关
对于买卖指标的行为,作为合格购房者我们也是深恶痛绝的。
也就是因为这个不正常途径,才引发全社会一致讨伐。
传说指标来源为:开发商内部的人、房管部门的人、符合条件的申购者但不想住经适房的人 谁给这些指标堂而皇之穿上合法的外衣
谁才能给这些不通过正常审批审核买了指标的人获得经济适用房
不得而知 没有人严查“买卖指标”,却兴师动众去查购房后的“租借”问题,完全就是转移视线,把经济适用房出现的问题全推到申购者头上。
如果说政府当初制定政策时没有远见,没有宏观调控好,现在出现问题了,政府出现的过失理应由政府买单,为什么却要受害者买单呢
七、一些建议和提醒 1、按照任何法律不能溯及以往的原则,来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
不能损害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这些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2、中低收入老百姓也有改变自身经济条件的权利以及增值的权利。
政府应该尊重、保护老百姓的这些权益。
3、任何新的政策都不应该制造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在社会舆论方面,新闻媒体应本着“良知、公正、责任”的职业道德,认真研究政策,反映真实的声音以正视听。
河南安阳将来会发展超过河北邯郸吗
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