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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法制小导游口号

时间:2020-06-07 19:07

乡长怎么选举求答案

随着村民自治制广泛建立和逐善,民主选举向乡镇一级拓展立和完善乡镇长直接选举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

乡镇长直选有利于巩固基层政府的治理基础,增强基层政权的合法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新的现实生长点。

但是,自1998年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首次实行乡长直选以来,乡镇长直选的改革一直呈零星发展的孤岛态势。

乡镇长直选改革的发展难以深入,主要是因为其与现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乡镇党政机构并立的执政体制、党管干部体制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压力型体制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着诸多的矛盾。

只有从新的视角正确认识这些矛盾,进行配套的基层政权体制改革,乡镇长直选才能顺利实施,直选的目标才会真正实现,直选的成果才会得到保持和巩固。

一、乡镇长直接选举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的矛盾及解决思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方式。

体现在乡镇政权层面上,一方面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另一方面正副乡镇长都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组成乡镇人民政府,执行乡镇人大的决议,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这种人民通过乡镇人大间接向乡镇政府授权和乡镇人大在乡镇政权中处于最高地位的体制,在我国《宪法》和《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乡镇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必然会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构成直接的冲击。

乡镇长直选后,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之间的权力运作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按照由谁产生对谁负责的原则,乡镇长应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的监督。

而且乡镇长在竞选时用自己的施政纲领与选民的选票达成了交易,政府与选民的关系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所以乡镇治理的重心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都转移到了乡镇长竞选纲领的兑现上。

这样,它同原先的乡镇党委做出重要决策,然后交乡镇人大通过加以合法化,再由政府执行的权力运作模式将出现矛盾。

对于乡镇长直选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之间的矛盾,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处理。

首先,要科学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正确处理人民直接授权与间接授权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但它不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唯一形式。

直接授权即采取乡镇长直接选举的方式更符合人民主权的原则,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可以避免代表们因个人利益或受到威胁和控制而违背人民意愿,直接选举还可以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其次,实行乡镇长直接选举和强化乡镇人大权力在现阶段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乡镇人大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被边缘化,主要是因为乡镇党委(有时也包括其上级县级党委)代替乡镇人大行使职权而不是通过乡镇人大发挥领导作用。

乡镇长直接选举侵害了乡镇人大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仅存在于法律的文本规定之上,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对党委人事权力的分解。

而且乡镇人大除了选举权之外,还拥有决策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力,强化乡镇人大权力的改革还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今后在乡镇长直选的情况下,乡镇人大应该这样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积极参与并主持乡镇长选举工作。

选举主持机关对于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其自由裁量权很大,不仅直接关系到选举的公正与否,而且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否真正实现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由乡镇人大具体主持乡镇长直接选举工作能够保证选举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这是因为乡镇人大本身也是由选民直选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减少地方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对选举的干扰。

这也是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积极有效的探索。

二是继续发挥对本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力。

尽管乡镇长直选之后,乡镇长的权力来源和责任由人大转为选民,但并不妨碍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因为选举只是定期的一次性政治行为,选民平时的意见表达和意见综合还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来行使,否则乡镇长的权力就会膨胀,缺乏制约,反而会损害选民的利益。

在乡镇人大与乡镇长意见不一致时,最终决定权还是应该由乡镇人大掌握,当然可以实行乡镇人大推翻乡镇长的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多数之类的决定,使人大的否决权执行的更为严肃。

三是强化乡镇人大的监督职能。

分散的选民由于条件、精力等诸多的限制,无法对乡镇政府实行有效地日常监督。

作为选民的代表,乡镇人大必须承担起监督政府的职能,审议政府的预算和财务开支,督促乡镇长努力实现竞选时的承诺,接受乡镇长的定期述职,并代表选民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当乡镇长违反法律或行政失职时,乡镇人大还可以启动对乡镇长的弹劾罢免程序。

二、乡镇长直接选举与乡镇党委的领导体制之间的矛盾及解决思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是各级党委在政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乡镇政权表现为:乡镇党委是实际的决策者,同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基本垄断了决策性权力。

乡镇政府实际上是乡镇党委的执行机关,只拥有执行性权力,而且这种执行权力还经常受到党委的干预。

实行乡镇长直选必然和乡镇党委这种模式的领导体制产生矛盾和冲突。

一方面,乡镇党委垄断决策权的领导体制使乡镇长直接选举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选举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授权机制。

这种政治权力必须是完整的、充分的权力,既包括执行权,也包括相当大的决策权,既包括管事的权力,也包括管人的权力。

否则选举获胜者很难把自己的施政纲领贯彻实施,竞选承诺也不可能兑现,当局和民众之间的支持与回应的关系无从建立,选举只能沦为形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另一方面,乡镇长直接选举也会对乡镇党委垄断决策权的领导体制带来冲击,导致新的党政关系紧张。

直选产生的乡镇长虽然按照惯例仍在乡镇政权中处于二把手的位置,但是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比乡镇党委书记高,而且在民意的支持下和舆论的关注下,拥有了更多的与党委书记抗衡的资源,必然会追求更多的施政自主权。

而乡镇党委书记自然也会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名义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力。

由于党委和政府的权力没有也不可能精确地划分,在现行的党委领导的体制下实行乡镇长直选极有可能导致党政关系更为紧张,造成双方相互掣肘的既无效率又很难说是民主的最坏局面。

因此,实行乡镇长直选,必须改革现行的乡镇党委的领导体制,建立科学的乡镇党政关系。

这就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党政职能分开。

笔者认为,执政党的职能应该分为两部分,最重要的是控制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能,即执政的职能;党的职能还包括开展党务活动的职能,如组织、宣传、统战等职能,这些职能是党组织对社会进行领导所必不可少的,但和控制政府相比是次要的,处于从属地位。

所以,对于乡镇政权而言,为确保乡镇公共权力的行使能够统一,确保乡镇党委的执政职能得以顺利发挥,可以实行乡镇党政一把手合一的制度。

另外,在党内设置专职管理党务活动的副书记。

这样,既符合政党政治和公共权力运作的普遍规律,避免了党政分工不清,相互争权的弊端,又坚持和加强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

当然,在乡镇长由直选产生,其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乡镇党政一把手合一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比较可行的方案就是效仿农村党支部书记选举的两票制做法,承认乡镇长直选的结果,通过党内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使直选的乡镇长成为乡镇党委书记。

从法理上讲,这种方案似乎侵夺了党代表选举党委书记的权力。

但是,一方面从政治的应然角度来看,为确保乡镇公共权力的统一,实行乡镇党政一把手合一之后,乡镇党委书记实际上是公共职务,而不仅仅是党内职务,如果由占人口少数的党员选举产生就会事实上剥夺大多数公民应有的政治选择权;另一方面,从政治的实然角度来看,乡镇党代表实际上并没有自由选举党委书记的权利,这种方案消解的还是上级党委的部分人事权。

如果由直选产生的乡镇长不是党员怎么办

应该说党集聚了大多数的政治精英,出现这种情况只会是少数。

在现有的宪政体制下,直选产生的非党员乡镇长也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接受党的领导,从而具备了成为一个党员的基本条件。

因此,党组织应当积极地把直选的非党员乡镇长吸收到党员队伍中来。

同时党组织可以利用在人大中的主导地位,通过人大来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并严格监督该乡镇长履行职责时必须遵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合理合法的政令。

党组织依靠乡镇人大多数代表来监督制衡非党员乡镇长,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进程中的有益探索。

三、乡镇长直接选举与党管干部体制之间的矛盾及解决思路实行乡镇长直选必然会和现行的党管干部体制的一些不适当的做法产生矛盾。

党管干部是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基本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一方面使我们党吸纳了大多数社会精英,同时又排斥了政治异己力量进入领导岗位的可能性,有力地保障了党的执政地位。

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把党管干部等同于干部任命制,或者用选举的形式来确认干部任命制的实质,形成了干部变相任命制的现象。

因此,必须改变对党管干部体制的理解,革除某些不合时宜的做法,确保乡镇长直选顺利进行。

从根本上说,党管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党的执政地位。

而执政党只有使执政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才能长久地巩固执政地位。

应该这样来理解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人事制度和选举选拔制度中,哪些做法只要是有利于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就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也就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

这就要求党组织改变包办性质的干部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平等地参与竞选。

在当前的乡镇长选举过程中,尤其是候选人提名和正式候选人的确立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程序上的不平等。

主要表现为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名(一般而言体现了上级党委的意志,实为政党提名)和代表(选民)联名提名存在着事实上的严重不平等。

很多情况下,党组织为了确保自己提名的候选人顺利当选,利用正式候选人确定过程中的反复酝酿等模糊性规定,排挤了绝大多数的代表(选民)提名的候选人。

2004年新修正的《选举法》(第31条)和《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第22条)特地规定了预选的方式,以杜绝黑箱操作。

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但预选未能从根本上消除两类候选人之间的不平等,而且也无法避免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在预选或正式选举中失败会严重损害党组织政治权威的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党组织在乡镇长直选中,不再直接行使提名权,而是对党内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自愿参与竞争的党员干部,给予同等的政治支持,放手让他们施展自己的才华,主动去争取选民的联名提名,成为初步候选人,再通过预选和正式选举公平地决出胜负。

这种非政党式的政治竞争在国外也普遍地存在,如许多国家规定成为候选人必须征集到一定数量选民的支持,而且独立候选人参与竞选甚至获胜的也不在少数。

这种提名方式在乡镇层面上也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我国一般的乡镇人口都在两万到五万之间,县城或县级市的中心城镇人口要更多,但人口更加集中,交通通讯事业也更为发达。

如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并允许竞选者组织自己小规模的后援班子,提名和竞选都可以顺利进行。

这样,竞选的获胜者从党组织和民众两个方面都获得了足够的政治支持,可以有效地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

党组织还应成为直选程序与规则的守护者。

党组织不再提名之后,就可以超越于具体的政治竞争者之上,监督竞争各方严格遵循既定程序与规则。

如党组织可以通过乡镇人大在选举委员会等机构中积极发挥作用:一方面保护和支持竞选者正当地宣传、推介自己的政策和形象;另一方面严厉禁止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插手选举,打击贿选行为和相互进行人身攻击的不道德行为,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

在竞选过程中,为了迎合选民,竞选者很有可能做出某些消极的承诺,与基本的政治原则、国家法律法规、既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抵触。

党组织对这种无原则迎合民众情绪的民粹主义行为应当坚决依法加以制止和纠正,以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同时,党组织还可以积极动员和引导大众媒体广泛地、正确地报导竞选和选举,让民众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只有这样,选举才能顺利地进行,而且党组织可以摆脱具体个人得失成败的影响,直接从程序和规则上获取更为稳固的执政合法性。

四、乡镇长直接选举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压力型体制的矛盾及解决思路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政府之间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但又充分发挥下级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长期以来我国上下级政府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压力型体制。

(压力型体制是荣敬本等人在《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一书中提出的)其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上级政府将各项经济、社会和政治任务、指标逐一分解下达给下级政府,并以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甚至实行所谓的一票否决制。

通过层层政府传递压力,作为行政链条最低端的乡镇成了最终的承受者,担负了许多本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

二是财政上实行分税制和包干制,规则制定权由上级政府掌握,优势财源被上级政府所垄断,劣势财源则分配给下级政府。

处于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既事务繁重又财政匮乏,不得不在制度外自谋财路,最终形成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依赖,从而导致农民负担沉重,干群关系紧张。

实行乡镇长直选之后,民选的乡镇长必然会与这种压力型体制产生尖锐的矛盾。

如果屈从上级的压力,乡镇长很快就会失去民意的支持,直选的成果也将损失殆尽。

如果乡镇长依靠民意的支持与上级对抗,不仅会受到上级的掣肘和报复,而且也会使乡镇长直选改革的执行者--上级政府失去推动改革的动力,或者终止直选,或者在大势所趋之下转而采取暗中操控直选的行为,使直选沦为形式。

因此,必须深入改革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这种压力型体制,实行以完备的法治为保障的上下级政府分权式的体制,各级政府的权、责、能必须相应一致。

上级政府不得向乡镇政府无代价的转嫁本属于自己的事务,不得通过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任意蚕食乡镇政府的权力;乡镇政府应有比较可靠的与自己应提供的公共产品相对应的财政收入,在取消农业税之后,各乡镇应得财政收入应有法律法规作保障;直选后的乡镇政府其人事权更多地应由选民和人大代表来决定,上级政府应当保证乡镇领导人的任期制,不得无故撤换。

当然,对于应当执行的上级政府的任务,乡镇政府也要不折不扣的完成,不得假以民意,拖延不办。

为了确保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事务权、财政权、用人权划分的合理,除了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还应当建立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谈判机制。

下级政府在这个谈判机制中应当有合理地讨价还价的权利,而不应完全受制于上级政府,所分摊的行政任务也不能完全刚性,应当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的实际能力加以调整。

只有这样,直选的乡镇长才能最终把对下负责与对上负责结合起来,把选举的成果转化为治理的成果,以治理的有效性加上直选本身的合法性保障直选制度能够行之有效,长久巩固。

综前所述,乡镇长直接选举制度涉及乡镇政权层面的政治权力调整和再分配等核心问题,因而与现行的政治体制产生了多方面的矛盾。

这些矛盾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乡镇长与同级政权体系中的乡镇人大和乡镇党委的矛盾;另一类是乡镇长与上级政权体系中的党委、政府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解决也与提高政治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与科学性这两个基本问题紧密相关。

选举的主要功能就是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而只有普遍、平等、自由、直接的选举才能实现这一功能。

这就需要将选举乡镇长的权利由人大代表扩展到全体选民,同时改革党管干部的具体做法,以保证选民的选择权和参与选举者的竞争权。

直接选举制度的巩固也离不开政治权力运作的科学性,最重要的就是保证乡镇公共权力行使的统一性,这就需要科学划分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同时力争乡镇党政一把手合一,消弭党政争权的矛盾。

为了防止直选产生的乡镇长权力过大、缺乏监督从而导致滥用权力,选民和县乡两级党委应当通过乡镇人大对乡镇长的施政进行严格的监督,必要时依法弹劾和罢免,以保证乡镇公共权力运作始终合法、科学。

农村党支部书记如何选举产生

选举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前,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的主要情况向选举人作实事求是的介绍,同时将选举工作人员名单等提交党员大会通过。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

  (三)得票排列前2位者作为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由党员大会再次选举产生支部书记。

  (四)设副书记的,由新一届党支部提出候选人,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支委会上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第二条 党支部书记直选工作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采用党员民主推荐、职工民主推荐“两推”的办法产生。

先由党员民主推荐。

召开支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推荐新一届党支部委员初步候选人(名额为党支部委员职数的2倍)。

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基本情况向群众公示。

再组织职工民主推荐。

由选举单位分工会组织,采取集中投票方式,组织50%以上非党员职工(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代表、一般管理人员、班组长、生产骨干中考虑)对党员推荐的初步候选人投信任票。

原则上党员推荐票和职工信任票均超过实投票人数半数以上者,才能作为初步候选人。

  第三条 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推荐得票排名顺序确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初步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初步候选人名单上报公司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如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因得赞成票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提出比所缺名额多1名的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如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道德受到什么条件的约束

(200-300字左右,要有总结概括)谢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

离娄上》)这是中国古代儒家“德法兼用”、“德主法(刑)辅”思想的简明概括。

现在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又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这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不妨借鉴先秦儒家“德治”的某些合理因素。

其中一个重要思想是:德治的主要锋芒,是要求执政者“为政以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权力,规范掌权者的行为。

本文拟就儒家的德治思想试作新探,并由此论及道德也可以成为一种权力,即社会权力,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可以起到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作用。

〔1〕  孔孟的“德治”旨在约束为政者  通常,人们在阐释先秦儒家倡导的“德治”时,多是援引孔子的一句名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

为政》)以此说明儒家的德治,旨在以德化民,以德治民。

诚然,孔孟言论中确有此意,但不能说明这是他们主张德治的主导思想。

  只要我们全面考察一下孔孟关于德、礼、仁、义等大量言论,就不难发现,他们讲德治,主要是针对统治者的。

  孔子要求“为政以德”(《论语。

为政》),下引皆出《论语》,不另注)“为国以礼”(《先进》)。

他讲“克己复礼,天下归仁”(《颜渊》),“修己以安百姓”(《宪问》,“约之礼”则“可以弗畔”(《颜渊》),“礼让为国”,则无往不顺(《里仁》),上好礼、义、信,则民莫改不敬服、不用情,如是则四方之民来归(《子路》),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政者正也”(《颜渊》),“苟其身正矣,于从政乎何有

”(《子路》)“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子路》)……凡此等等,无不是对为政者而言的。

  孟子强调“以德行仁者王”(《孟子。

公孙丑上》)。

他把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讲“王道”、行“仁政”。

孟子见梁惠王,劝他“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梁惠王上》)他认为“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梁惠王上》)。

他极力主张”以德服人“(《公孙丑上》),反对暴政。

对那些不仁不义,残民以逞的国君,孟子声言”独夫“可诛,暴君当伐。

……这些也都更明确地将德治的主要对象指向统治者。

  此外,荀子更直接论到以王道约束权力:“人主者,天下之利执也〔2〕。

得道以持之,则大安也,大荣也,积美之源也;不得道以持之,则大危也,大累也,有之不如无之。

”(《荀子。

王霸》)“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

”(《王霸》)。

  至于对老百姓,先秦儒家的观点则是:“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管子。

牧民》)对他们主要是采取孔孟的“先富后教”的方针和“惠民”政策。

孔子主张富民,“既富矣,教之。

”(《子路》)孟子说:“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育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否则“奚暇治礼义哉

”(《梁惠王上》)这也就是所以“礼不下庶人”、“小人喻于利”的原由。

孔孟讲德治,主要不是向小民施教化,而恰恰是要求统治者“施惠于民”,即所谓“德以施惠。

”(《左传。

成公六十年》)。

  孔孟企望以德来约束君王权力,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处于礼崩乐坏、天下无道的春秋战国乱世,诸侯争夺兼并,滥施威权,杀人盈野,民不聊生。

孔孟基于民本思想,劝君王克己以“拯民于水火”,施仁政以收拾民心,实行王道以巩固统治。

当然,这在当时群雄争霸的历史条件下,不能不被视为迂阔之论;完全以德治,也是行不通的。

他们游说诸侯不能不以失败告终。

但这不并等于其“为政以德”、以道德约束王权的思想完全不足取。

后世改朝换代之初,开国君主一般能吸取前朝权力腐败的教训,自觉以德律己,“欲专以仁义诚信为治”(唐太宗,《贞观政要。

仁义》),贤臣也不时以此进谏帝王,尚不失孔孟之遗风。

历代的“官箴”也是用来告诫官吏“为吏之道”,如《百官箴》《臣轨》《政训》《为政九要》《御制官箴》等等,主要是讲为官应恪守的政治道德准则,以忠信仁爱、清正廉明、勤政敬业等等道德规范来约束各级官吏权力的专横。

  当然,汉唐以后,天下一统,德法兼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义》)。

“德治”除保留了某些约束帝王的内容外,重心已转移到以“三纲五常”教化小民,防民犯上作乱。

宋明清代,更以礼教“吃人”,已渐失孔孟之初衷。

  总的说来,孔孟德治着眼点在抑制王权,保民惠民;比之法家法治的严刑峻法、“以力服人”(《商君书。

开塞》),矛头主要是对付臣民,不是抑制,而是以法、术、势扩张君王的统治权力,则儒家的统治策略要比法家开明得多。

  关于孔孟主张对统治权力“约之以礼”、“以德行仁”的思想,日本法学家石川英昭似已有所觉察,他说:“儒家所主张的是统治者必须有德性”,“在儒家中,存在着抑制统治者权力的思想,以有德的统治者的存在为前提,也可以认为是监视行政官僚的行为的制度。

”〔3〕西方学者日尔内在《中国文化史》一书中也说:“如果某人认为儒学仅仅是为政府服务的官方意识形态,那就错了。

它恰巧经常是在官方对立面的一个武器。

”〔4〕我国有的学者也指出:“体现着道德的‘礼’、‘乐’、‘道’对君主运用权力、对法律有着巨大的指引和制约作用。

”〔5〕不过这些看法都尚未得到进一步深入的研讨与发挥。

  道德权力是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力量  以道德约束权力,这是一个新的命题。

这个命题能否成立,涉及道德自身的特性,道德是否只是内在的,还是也可以形成为一种外在的社会力量-社会权力,这种道德权力为什么也可以作为制约国家权力的补充或辅助力量。

  一、道德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  法学史上,康德是首先明确将道德伦理特质归结为“内在性”,而与法律规范的“外在性”相对立。

他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的动机。

后之学者大多以此划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如匈牙利现代法学家朱利叶斯。

穆尔(Julius Moor)断言,道德规范“能否得以执行的保证,完全在于有关个人的内心”,而“不是外部的有形强制与威胁”。

〔6〕按照这种观点,则道德只能靠自律。

这虽则是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加以绝对化则有失偏颇。

  问题在于,道德不只是隐藏于内心的信念,而必定要表现为外部行为。

否则,道德就不会成为社会道德,就不具有社会意义,只是山林隐士或修道士“独善其身”的自我净化而已。

现代分析法学家哈特(Herbert L.A.Hart 1907)虽然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但他正确地指出,用外在性和内在性作为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是一种“严重的误导”。

他认为道德的重要社会意义在于它对社会成员的“重大的社会压力”,“该压力不仅促使个别情况下的服从,而且保障道德标准传导给全体社会成员”。

道德的“典型的强制形式是唤起人们对规则的尊重”,使之“受到其自身良知的惩罚”,或者进而受到社会加之他的反感、体罚,直到被摒弃于社会联系之外。

〔7〕  道德的确不只是属于个人内在的心理,而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

这种制约主要是通过家族伦理控制、团体纪律约束、行业规范的遵从,特别是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这些都是社会强制力。

这种社会强制力,比之国家强制力,在通常情况下虽是软性一些,要通过社会主体在外界道德压力下唤起羞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产生硬性的、强有力的效应,甚至更甚于法律制裁,因为法律强制力只涉及人的行为自由或物质损失,而道德强制力则是深入内心的惩罚与折磨,“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

所谓“礼教吃人”(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谣言杀人”(如30年代的中国电影明星阮玲玉之自杀),都是在所谓的“道德舆论”(实即反道德的毁谤或非议)下无法容身,走上绝路的。

家族的宗法势力甚至可以自行处死“不孝之子”,或将“不守妇道”女子“沉塘”,这都是在道德伦理名义下强制执行的。

就道德力量的正面影响力而言,公众舆论对非正义的行为的口诛笔伐,也足以使恶行丧胆,缺德者下台。

而先进人物的德行(如六十年代的学雷锋)、执政者的表率(如解放初期共产党干部的优良作风),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冲击波,转变整个社会风气。

  二、道德的社会强制力即道德权力  通常我们一般只讲“道德权利”或“道德义务”,没有“道德权力”这一说。

道德是否可以形成为一种权力呢

  权利是指一种资格,标示主体享有某种行为的自由的资格。

他可以要求相对人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它的特征是主张“我可以”(享有)。

但“可以”不等于“能够”,要实现其权利,特别是当其行使权利受到阻滞时,必得借助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即通过权力来实现。

  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权力永远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8〕,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它的特征是“我能够”(实现)〔9〕  道德权利只是一种应有权利。

其实现有赖于一定的强制力。

这种强制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取得:一是将道德权利法定化,变成法律权利,从而获得国家权力的保护;一是直接诉诸社会强制力(如前述的家族、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社会舆论的强制力),这样,道德也就具有了社会权力性质与功能。

所谓社会权力,就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资源)对社会与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

笔者在《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一文中已有论述〔10〕,此处不赘。

  可见,道德同法律的区别,不在强制力的有无。

如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说:“伦理也具有作为伦理的强制性规范。

强制和秩序是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及伦理所共有的性质。

”〔11〕不过法律的强制力属于国家权力范畴;道德伦理的强制力则属于社会权力范畴。

道德的强制力也就是道德权力,它可以借助其有形无形的压力,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受到道德的惩罚。

  三、以道德权力约束国家权力  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道德权力,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或强制力是很大的,已如前述。

现在的问题是,它是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力量呢

这是本文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如果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即国家或君主是所谓“自觉的道德核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等等〔12〕,而且按他所说,“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13〕“谁在这里或那里听到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事业来”。

〔14〕那么,道德权力当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约束国家权力。

但事实并非如此。

有权力就可能产生腐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人类最后一个‘祸害’(恩格斯语),表明国家(政府)并非道德的化身。

不但需要用法律权力去制约它,而且在法律权力难以干预,或者干预不力的地方,道德权力应当作为一种补充力量、辅助力量去弥补真空,并强化法律权力的力度。

  从中国古代历史经验来看,古之帝王,即使高踞于法律之上(“生法者君”),不受法律制约,却也害怕道德非议。

譬如汉唐以来,每一皇帝嗣位,都由史臣撰写先帝的“实录”,此外还有当朝皇帝的“起居注”,如实记载皇帝的言行,包括其私生活。

有的皇帝害怕其丑闻或恶行被记入史书,常不得不接受臣下的进谏,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有时,臣下还以“水可覆舟”、以“天道”进谏,要求“曲君而伸天”借托上天的威权来制约皇权。

实则天道即人道,天遣即人民的道德遣责,迫使皇帝畏惧而下“罪己诏”,以示收拾民心。

如果这一切还不足以遏制腐败,就以“暴君放伐”论为据,举“仁义”之师,“吊民伐罪”、“替天行道”,推翻腐朽王朝。

  至于对一般官吏,中国古代也曾设“清议”(或称乡议)、举孝廉、实行九品中正制度,进行道德约制。

王夫之曾经对此有很好的评介:  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百官)者,既已制官刑做于有位矣,而又为之立闾师,设乡校,存清议于州里,以佐刑罚之穷。

……两汉以来,犹循此制,乡举里选,必先考其生平,一玷清议,终身不齿。

……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

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

天下风俗最坏之地,清议尚存,犹足以维持一二;至于清议亡,而干戈至矣。

“〔15〕  这里讲的“清议”,实即对官吏(或准官吏)的道德评议与社会舆论,它也是一种道德权力,可以决定官吏选拔升黜的命运,直到被“终身废弃”,其强制力可谓大矣。

  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其法治较发达,通过法律,以权力制约权力,对防止权力腐败有一定效果。

同时对执政党和执政官员的道德约束,也起一定作用。

贵为总统或议员、内阁成员,一当其私生活上的污点秽闻被揭发,不但竞选即告失败,而且在位时得自请辞职。

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因事涉政治道德。

克林顿也因被控有过逃税行为和“性骚扰”劣迹,而处于尴尬被动境地。

有的国家的内阁部长因用公款开销一次私人旅行出租车费,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立即辞职。

美国国会还设有“道德委员会”,专门审理议员违反道德的行为。

最近众议院议长、共和党人纽特。

金里奇因被控欺骗国会,有违政治道德,被处以30万美元罚款。

〔16〕反对党也往往以掌握执政党要员的有失检点的丑闻为筹码,进行政治斗争,客观上也起了抑制权力腐败的作用。

至于有的发展中国家闹政变,其政变者莫不以其前任贪污腐败为由,进行讨伐,以图赢得民心。

  从上述一些例证可以看出,道德力量之所以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起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作用,在于:  一、国家权力和官员的权力除了必须有合法性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有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

为政者其身不正,其令不行,纵有威权,而无道德威信,就不足以为政。

而威信是否能建立,在民心的向背,亦即人民对执政者的道德评判。

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义必自毙”,说的都是权力存亡兴败的道德根源。

  二、社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为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即社会权力,就可以直接地,或通过转化为国家权力(如转化为法律,转化为国家制度)而间接地去制约国家权力。

象中国古代的“清议”、现代传媒的“曝光”,都是强有力的有组织的社会道德强制力〔17〕,其作用有时甚至强过法律的功能。

不是有的干部“不怕上告,就怕上报”么

他们可以权压法,却不能以权压服民心。

  道德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  道德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有两种主要方式,即自律与他律。

竞选宣传委员的演讲稿150个字

敬爱的、亲爱的同学: 大

我叫xxx,今很荣幸站在讲台上演讲,来竞选宣传委此时此刻我很激动,也很紧张。

宣传委员是一个许多同学向往的职位,需要一个有能力有爱心的人来担当,我相信我有这个能力。

我在一二年级都当过宣传委员,大家是不是继续给我这个机会呢

让我童年的日记里留下为全班同学服务的无比美好的回忆吧

我热情开朗、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拥有爱心。

我的缺点是看不起差生,不爱听别人对我的劝告,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改掉这些毛病。

假如我竞选成功当上宣传委员,我将用旺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来做好这项工作,我将举办一系列活动如朗诵、演讲等等,当然还有很多我就不多说了。

我想我们都应该当个实干家,不需要那些美丽的词汇来修饰。

假如我落选了,说明我还有许多缺点,我将继续自我完善。

工作锻炼了我,生活造就了我。

戴尔卡耐基说过“不要怕推销自己,只要你认为自己有才华,你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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