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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兽药广告词

时间:2014-10-19 18:19

您好

我是一个鸡场的技术服务部,就是开了个兽药店的,我想请教下店内的广告语怎么写

兽药门市的店名字是什么啊

保证产品质量用心服务养殖诚信发展未来顺序不知道该怎么排,但是我认为必须具备 产品品质 技术服务 诚信 用心经营

要10个搞笑的广告语!

、××急支糖浆   这个广告大家都看过吧

最猛的时候一次连续播三遍,全篇内容是一个老虎凶神恶煞地追逐一个全身只穿着内衣披块白沙就跑到森林里的傻妞,傻妞一边跑还一边大叫:为什么追我

结果老虎更绝,张嘴来了一句:我要××急支糖浆……   我倒,看到这里才明白,原来这××急支糖浆是兽药啊

还亏我前两天咳嗽刚喝了一瓶,喝了兽药不会有什么副作用吧

赶快吐一吐啊

     2、名兰人参霜      一会儿是一家三口出来,一会儿是李湘那大饼子脸充美女占领整个屏幕,一张嘴全是这个调:名兰人参霜,全家“搽”香香,越“搽”越漂亮~   搽搽搽,搽你个头啊

把大家都恶心吐了可不成,赶快回家把舌头熨平了再来做广告

     3、黄金搭档   脑白金不怎么太得瑟了,后台老总看叫得再欢大家也不上当,把这个白痴品牌一转手,又开发出这么个新品牌,其实说白了也就是点山楂皮子兑水,加点维生素粒,还送爸爸、送妈妈、送爷爷、送奶奶、送小弟、送小妹、送阿姨、送老师……   天天送,我克,这广告创意搞的,咱给它续上:送小姐、送鸭弟、送流氓、送小偷、送白痴……有请接着续下去。

     至于网友一致讨伐的脑白金,已经作古了,听着这三个字都恶心,连评一评广告的心情都没有。

     4、周杰伦的××方便面广告   敢说周杰伦这小子俺也不讨厌,尤其听了他的“东风破”以后更是觉得这小子,中

可为了几个银子硬生生的被毁了,一大碗方便面下去,傻乎乎的笑,嘴角还恶心吧啦的留了点花花绿绿的汤水,最绝的是上面还粘了几根残破的方便面面条,看得那个让人倒胃口啊,谁还敢吃这个方便面

我克

  要是广告就做到这里,以证明方便面好吃的让周杰伦都不顾形象了,那也成,没啥,结果一个女的就“噌”一下蹦到他跟前,添了添嘴角,就像狗看见了冒着热气的屎那么兴奋,用她的手指头抹着周杰伦嘴唇边的残汁剩面,抹下来就往自己的嘴里送……噢,恶~~东北有句古话:宁看拉的,不看吐的。

啥意思

自己理解去吧。

  这广告看完不吐算你心理素质超强。

     5、田七牙膏      一家子老老小小坐在一起,对着照相镜头齐声憋足了劲儿喊:“田七~”   我克,看过喊茄子的,喊柿子的,就没看过喊田七的,喊就喊吧,这广告前两遍刚看的时候,怎么听怎么说的是:田鸡~   也对,这一家子喊完这俩字,露出一排排渗人的白牙,再加上那个坐相,整个一个青蛙家族

     6、朴雪口服液   一个70年代打扮的女记者用咋咋呼呼的声音访问一群老太太:你们老年人怎么身体这么好啊

老太太门脸红扑扑的,笑的比梅超风还吓人:我们啊,天天都用朴雪口服液。

  得了吧您呐,那群老太太的脸蛋被化妆师化的那叫一个红,那嘴唇那叫一个艳,敢情这口服液是化妆品啊

而言下之意是不喝这东西的老人家身体就不会健康了

找抽呢

  另外一个,一个老太太大笑着说:身体好,中五百万大奖都不换……   我倒,老太太,要是真给您中个五百万大奖,你还不像赵本山一样昏死过去啊

  还有个差不多的广告,好像也是哈尔滨制药N厂的(这个倒霉厂子,把全体中国艺人补了一遍钙,现在又来补更多的劳苦大众了,居心叵测啊),一群老头老太太穿着红扑扑的衣服,擦着红扑扑的脸蛋,一边挑着70年代的“忠字舞”,一边齐声高唱:“咱们~骨~骼~有~力量,嘿

咱们骨骼有力量~

”   真TM绝

看着这群老爷爷老奶奶做广告赚俩钱充年轻不容易,就不使劲损了。

7、k-gold手链      一女的在街上走着,自我感觉那叫一个良好嘿,带着个破链子就不知道手该放到什么地方了,这时候一个过路的因为手表停掉了,不知道时间,问她一句:请问现在几点了

  这女的就暗自窃喜:今天又有人借故接近我的k-gold手链了……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看这个广告的叔叔阿姨们一人给你一鞋底子,看你还臭美不臭美了

     8、金嗓子喉片      可怜的罗大耳朵,怎么一到中国来就被广告创意弄成了一个傻子了呢

一脸的傻笑,露出他那个中间空隙一厘米的一对大板牙,怎么看怎么像只巨型兔子,最后来了一句:“……请用金嗓子喉片……”   我看了这个广告就一直纳闷,这罗大耳朵和这个金嗓子喉片的功效有什么关联嘛

或者罗大耳朵是用嗓子把皮球喊进球门的

9、三精口服液,一个女人像打了兴奋剂一样进门高叫:“妈,我给他买了三精口服液”她妈妈一脸阶级斗争像:“三精口服液

是蓝瓶的吗

”这个女人特牛X:“当然了

三精口服液,都是蓝瓶的

”  那口气

寒,感觉是她开发的也不用这么牛吧

     10、妇炎洁      付笛声和任静这两口子看来是唱歌赚不到钱,穷疯了,把夫妻间的闺房隐私都拿到广告里来卖钱了,这不,付笛声举着一盒“妇炎洁”一脸坏笑地看着任静,任静那叫一个美啊,幸福地说:我用妇炎洁。

付笛声一把揽过她的肩膀,接着道:洗洗更健康……

兽药营销如何做好兽药网络营销

多兽药公司根本没有专业的营销部门,甚至把销售部门认为是营销部们,作为一个企业绝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销售和营销不能混为一谈,关于什么是销售,什么是营销,建议缺乏营销知识的企业好好补习一下这方面的功课。

  兽药行业常用的营销手段似乎只有上门推销、礼品促销、返利销售,营销创新显然不足。

看日化行业、看食品行业、看建材行业,他们的品牌做的铺天盖地、人人皆知,他们的品牌做的风生水起,波澜壮阔。

再看看兽药行业的品牌,别说是养殖行业外的人士,就是行业内的人士也说不出几个好品牌,更别说什么经典的营销。

笔者曾问过几家兽药企业的负责人,问他们为何不做广告宣传,他们有的回答说:国家有关部门不让做;有的回答说:这个行业不适合做广告;有的回答说:大家都不做,估计没效果。

笔者听后真是无语。

在他们的意识当中,广告就是电视广告,广告就是单纯的吹嘘疗效,殊不知广告的表现手法有成百上千种。

  在这个营销制胜的时代里,电视和报媒上却很难看到兽药行业的踪影,专业的行业报刊广告位也是少人问津,一位国内知名畜牧杂志的业务人员向我感叹:兽药企业都不愿意广告投入。

事实却是如此,他们很可能愿意花一大笔钱去吃喝玩乐,也不愿意花些小钱做广告宣传。

  兽药网络营销  伴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民数量越来越多,互联网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消费、合作方式。

网络时代已经来临,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具有很多优势的兽药网络营销也将成为主流的兽药营销趋势。

兽药企业对兽药网络营销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

  1、太不现实,据而远之。

很多企业的负责人,谈到兽药网络营销,连连摇头,他们说:业务员下去面对面的交流都开不到客户,通过网络能联系到客户,简直天方夜谈。

  2、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虽然知道兽药网络营销,但觉得自己现在做的挺好,懒得去尝试新的营销方式,觉得网络营销是别人做的事,和自己没什么关系,自然也很少去关心兽药行业的网络营销。

  3、随便尝试,浅尝辄止。

有的兽药企业听说其他行业的网络营销做的非常成功,就想试试兽药网络营销,于是让公司内勤在较多空余时间里在qq群和养殖论坛里发帖,坚持不多久,就渐渐放弃了。

  4、只有订单,才有效果。

参与兽药网络营销的企业大都有这样的一种观念:做网络营销就得有订单,没有订单就是没效果,却不考虑其他的问题,比如:品牌形象是否得到了提升;没订单是不是产品看上去不够有魅力;宣传广告语是不是不够吸引人;客服人员的解释是不是不到位等等。

  5、不去学习,缺乏探索。

兽药网络营销显然处在发展的初期,缺少经验是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很多企业认识到兽药网络营销的重要性,并已经参与,可是由于很少去主动的学习和探索,导致兽药网络营销水平停滞不前,兽药网络营销的效果当然也不会太明显。

  这些态度很显然是消极的态度,对于竞争激烈的兽药行业企业来讲是绝对不该拥有的态度,因为这种态度,会使他们与兽药网络营销越来越远。

我非常赞同议园养殖兽药网上的一句话:只要你认为中国网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只要你认为养殖行业的网民数量会越来越多,就请参与网络营销吧,因为有人的地方就有市场。

电脑几乎成了兽药经销商、大型养殖场的必备工具,养殖行业的网络营销成为养殖行业内主流的营销方式,与兽药网络营销背道而驰的兽药企业岂不是渐渐远离了前进的轨道,如果这些企业不去改变自己对网络营销的态度,不去参与网络营销,公司的运营会更加艰难。

  态度决定一切

只要对兽药网络营销报积极、主动、乐观、创新的态度,一定能够发现兽药网络营销的巨大优势,获得自己意想不到的良好成绩。

  有很多兽药企业也想参与兽药网络营销,但不知道从何做起,不知难度有多大

  其实,兽药网络营销做起来并不难,从自己知道的做起就可以了,在做的过程当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探索。

  最后,提醒大家:兽药营销与兽药网络营销决定企业命运,别让态度毁掉美好的前程。

  来源:兽药吧

畜牧业宣传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拍张专业讨债广告转发违法吗

拍张专业计债广告转发,当然是违法行为。

广告发布,所发布的内容需要工商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有专业讨 债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

法律链接:《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新广告法实施中华老字号还能用吗

这个能用 不然同仁堂就会告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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