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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实业全麦啤酒广告词

时间:2017-10-1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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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浆啤酒与鲜啤、瓶啤的区别

问我来.黑狮主要有三种在大连市面上销售的比较多.黑狮鲜啤.普通零售价2元.黑狮金冠和黑狮王都是8元一瓶.但个餐厅标价略有差别.金冠没感觉好喝到那.黑王比较清单

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区别

(一)、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方式的认识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即一种误导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行为与误导行为往往是划等号的。

因此,两者可以混用或者通用。

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也是在市场中发生量很大的行为。

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

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将误导行为(to mislead the public)归为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道理也在于此。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不准确的信息,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消费者首先受到经济上损害,而竞争本身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准确的信息获得了交易机会,其所得就是其他经营者之所失,即其他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

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的透明度,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损害。

对误导行为的普遍认识是,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

即使字面上完全正确的宣传,也可能是欺骗的。

简而言之,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

由于在宣传中使用的使人产生误解的事实不限于虚假的事实,将误导行为称为虚假宣传行为往往使人将其等同于宣传内容本身是虚假的。

从后果来看,虚假宣传可以用来表示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可以表示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三种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在商品上”与第九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

换一个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的界定是有意义的。

而且,即使在法律对广告已有界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广告的范围并非没有歧见,广告的范围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因此,本文首先对法律已有明确界定的“广告”方式进行再界定,然后对法律虽未界定、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的“在商品上”的方式,以及不确定的带有兜底性的“其他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虚假宣传的方式作进一步的理解。

(1)、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a、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的含义是很丰富的,广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

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如中央电视台所播出的“广而告之”)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也仅指商业广告。

b、广告的法律含义。

我国广告立法由来已久,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即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仍在实施,对1994年10月27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起补充作用;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规章,并作出了众多的行政解释。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国的广告法体系。

《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列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其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又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未对广告的含义作出界定,只是在第二条通过规定广告活动的方式规定了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设计、制作、代理、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

这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且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商业广告。

而且,商业广告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

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可以由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为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18日)针对上述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指出:“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这一款只对广告活动作了表述,而对什么是广告未作界定。

因此,需要给本法所调整的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

同时,考虑到在广告中大量的、主要的为商业性的广告,本法应以商业广告作为调整对象。

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广告。

”随后《关于广告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指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委员提出,有些商业广告是通过宣传本企业形象间接进行促销,建议将这种情况包括到本款规定的定义中。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于是,便成了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这款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与此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是对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它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①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②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商业性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无论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还是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支出费用,并且该费用最终从销售收入中收回。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④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本文案例中的长沙农舍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和车身上进行虚假宣传,就是一种以广告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

(2)“在商品上”的宣传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在商品上”的含义呢?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当然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就是说,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村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于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对商品信息进行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包装上),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

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3)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联系到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方法”是“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尽管立法者将其置于不同的条文有其用意,但似乎是没有必要,甚至有时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误用。

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

因为,无论措辞和立法本意如何,从本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都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具体形式,两者是种属关系。

该项规定最终可以归结为“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与第九条规定的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仅仅是表示方法(载体)略有不同。

对此,权威性的解释直言不讳地指出:“第五条讲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讲的‘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

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利用广告,指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

”从两种行为的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无非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宣传与表示在这里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按照相同性质的行为作相同归纳和规定的逻辑规则,将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放在一起更为合适。

其次,这种立法体例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由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性质相同,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加上法律本身又使用了“其他方式”之类的模糊用语,以致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混淆和混乱现象。

再次,这种规定不符合相同(同类)行为产生相同法律后果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相同的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既然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类行为,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同样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截然不同。

值得高兴的是,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要进行修订,据上所述,我建议应当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可以写成:“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

”(三)、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研究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字面含义与扩张解释有人认为,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中,引人误解的宣传(表示)即为虚假宣传(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宣传(表示)”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之列。

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问题,在法律上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从字面上讲,“引人误解”与“虚假”是“宣传(表示)”的并列性限定词,表示“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宣传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不能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宣传虽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能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以尚未定论的情况作宣传,即使引人误解,但难以归入虚假之列;宣传即虚假又引人误解,但没有损害竞争目的(没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时却难以从该条规定中排除出去。

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之表示或表征原则》中规定了以下判断原则:①表示或表征应以交易相对人之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势。

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

②表示或表征隔离观察虽为真实,然合并观察之整体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即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③表示或表征之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为之,而其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不实或引人错误,得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而判定。

可见,该规定显然采取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初级农产品、房地产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表示,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分别措辞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不是完全对应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都可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相对应。

对于一个胖子来说,胖就是最苦的,谁给支两招,帮俺减减!!!谢谢!!

现在在告诉你一下那些食品对减肥不利 增胖食品 西点 西点含十分高的热量,而且大部分来自脂肪。

此外,大家都喜欢把奶油与糖胶涂在西点上吃,这样热量又要增加了。

要看看自己有没有喝下午茶的需要,刚吃过午饭就不必了,倒不如吃一个水果吧。

油条 油条的脂肪十分高,就好像中式薯条,其每根油条有220卡路里,大部分亦是来自脂肪。

腊肠 一条腊肠中的热量会造成一定的脂肪。

其实250卡路里已相当于一个汉堡包或一碗米饭,腊肉的脂肪也一样高。

加糖鲜榨橙汁 别以为饮橙汁比饮汽水有益许多,单看热量,这些加了糖的橙汁比汽水的热量还要高,糖分也比汽水多。

就算是纯鲜橙汁,一杯用3只橙榨水,则有150卡路里的热量,但却吃不到橙的纤维素及白色橙衣中的维生素B,故此还是吃原只水果好。

烤肉肠 肉肠脂肪高,钠质(盐的一部分)高,还含硝酸盐(多吃会致癌)。

上班族吃肉肠居多,以油来煎所含的脂肪便更高。

有些人爱吃烧烤肉肠,烤得焦黄的肉肠虽然美味却含有致癌物。

方便面 方便面不但方便快捷,而且好吃。

但方便面的脂肪高(因为制造时经过油炸),而且汤粉多含味精,故此还是少吃为妙。

贪吃方便面的人可以选吃不经油炸的方便面,如方便米粉、通心粉或粉丝,只用一半分量的汤粉便可减少味精的摄人量。

薯条 薯条本身是碳水化合物的食物,只有很少脂肪,但一经油炸成薯条便是另一回事。

一小包薯条含220卡路里及12克脂肪,热量差不多相等于一个汉堡包。

到汉堡包店买东西吃,可选汽水一杯加一个汉堡包即可,这样的价钱比一个套餐还便宜。

一、油炸类食品 1、导致心血管疾病元凶( 油炸淀粉) 2、含致癌物质 3、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 二、腌制类食品 1、导致高血压,肾负担过重,导致鼻咽癌 2、影响粘膜系统(对肠胃有害) 3、易得溃疡和发炎 三、加工类肉食品(肉干、肉松、香肠等) 1、含三大致癌物质之一:亚硝酸盐(防腐和显色作用) 2、含大量防腐剂(加重肝脏负担) 四、饼干类食品(不含低温烘烤和全麦饼干) 1、食用香精和色素过多(对肝脏功能造成负担) 2、严重破坏维生素 3、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五、汽水可乐类食品 1,含磷酸、碳酸,会带走体内大量的钙 2、含糖量过高,喝后有饱胀感,影响正餐 六、方便类食品(主要指方便面和膨化食品) 1、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 2、只有热量,没有营养 七、罐头类食品(包括鱼肉类和水果类) 1、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 2、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八、话梅蜜饯类食品(果脯) 1、含三大致癌物质之一:亚硝酸盐(防腐和显色作用) 2、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 九、冷冻甜品类食品(冰淇淋、冰棒和各种雪糕) 1、含奶油极易引起肥胖 2、含糖量过高影响正餐 十、烧烤类食品 1、含大量“三苯四丙吡”(三大致癌物质之首) 2、1只烤鸡腿=60支烟毒性 3、导致蛋白质炭化变性(加重肾脏、肝脏负担) 1.胡乱吃药减肥法 一听到什么减肥药、减肥茶有效,就想尽办法买来吃,也不管是否来路不明、有没有合格证。

要知道来路不明的减肥药多为下列成分:安非他命、类固醇,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利尿剂造成脱水;泻药导致肠内菌的生态改变,让大肠蠕动能力丧失形成永久性便秘。

2.震动机、碎脂机减肥法 要知道,这些器材即使把脂肪震碎了,小脂肪还是留在体内,不会因此而消失。

3.吸烟减肥法 饭前或空腹时抽1根烟,会令胃部感到不适,而没有胃口吃东西。

要知道,用抽烟来减肥的人,真可以获选为“最得不偿失的人”。

这是种严重伤害健康的减肥法,除了会让肺部受损,空腹抽烟更会让胃部血管痉挛而引发胃炎。

4.催吐减肥法 据说宫泽里惠就是用这个方法快速瘦下来,结果得了厌食症,经过多年的治疗才痊愈。

要知道,虽然有人用这种方法1个月就瘦了5kg,但医生把呕吐减肥法归类为“极危险”的减肥法。

因为呕吐时,胃酸会伤害食道、喉咙和牙齿,让人感到全身不适,更会导致皮肤粗糙。

如果养成想吐就吐的习惯,很可能会导致贪食症、厌食症,伤心又伤身,绝不能贸然尝试。

5.断食减肥法 没错,没吃东西一定瘦。

但是长期下来,会让营养素缺乏,基础代谢减慢,身体渐渐习惯后,即使不吃东西,体重也无法下降。

而一旦恢复饮食后,会快速复胖,甚至比原来的体重还多,造成所谓的“溜溜球效应”。

6.杜绝淀粉类食物 东方人的确较爱吃淀粉类食物,但这并不代表碳水化合物是让人发胖的主因。

完全杜绝淀粉类食物,会导致营养失衡,失去一整天的活力与元气,身体能量不足,无法好好运作。

事实上部分淀粉类食物含有高量的纤维,吃下不仅容易有饱足感,并有食疗的效果,如芋头、地瓜等。

7.经期后1周不吃东西 这就是所谓的“生理期减肥法”,运用月经后1周,情绪较稳定,而代谢速度较快时,突击减肥。

所以就有人认为在这段期间,干脆不要吃东西,每天只要补充些流质,多喝水,瘦得一定很快。

这样可是很伤身。

在经期后1周的时间,因为代谢速度加快,更要把握时间运动,维持长效的燃脂效率。

如果断食不吃,可是会让基础代谢速度减慢,整个人也会显得没有光彩,如同枯萎的花朵一般。

8.不运动只穿塑身衣 这样真的没有效果。

调整型内衣只是帮你矫正姿势,随时挺胸收腹,可以当成减肥的辅助工具,但绝对不能取代运动。

它没办法将你身上的赘肉消除,要和有氧运动、饮食调整相结合,才能发挥效果。

水果 水分较少的芒果和香蕉等都属于热量较高的水果。

好看又好吃的荔枝热量也蛮高,大约9颗荔枝的热量相当于一块600克的西瓜。

另外,几乎所有水果中都富含果糖,不过,可以放心的是,水果在身体中的吸收度较低,适合在基础代谢较高的早晨食用。

五谷杂糖 会在体内自行转换为葡萄糖,尤其是大米,很容易被身体吸收。

因此选择主食时,应以纤维质高的麦类代替大米或面食。

鱼肉类 消化这类食物时所需的能量较高,而实际摄取的热量只是本身热量的70%,所以对瘦身还是很有帮助的,但脂肪含量偏高,要注意不宜过量食用。

胡萝卜和炸薯条 胡萝卜和炸薯条,都含有高量的糖分,容易被身体吸收,不能多吃。

而黑豆、大豆等富含纤维质的豆类食品,才是应该多吃的减肥食物。

帮我看看我的早餐有问题吗

让生活更美好的15个改变,不来试试吗

这些改变或许不会改变你的人生但是至少会让你更快乐柔软的心态少些计较心和得失心,以柔软和包容之心接纳事情。

我们希望事情按照自己设定的剧本进行。

当事情的发展与我们设想有偏差时,我们就会感到挫败和郁闷,有时候还会生自己气。

可是啊,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如果每件事你都生气,那人活着得多苦逼啊。

所以嘛,我们要学习以柔软的心态去接纳种种变化,不以好或坏来评价它。

找到你的核心清单简化生活的第一法则,就是找到对你真正重要的事情,然后干掉其余让你分心的事情。

我们的生活被大量东西堆满,从各种各样信息轰炸到数不清的烦心事、家里摆满的小东西,我们经常会被它们搞得心烦意乱。

怎么办

把那些不重要的事情放一边啊。

清理一个储物柜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能让人清爽自在,当空间里胡乱堆满各类东西,会给你带来视觉上的干扰,产生一种烦躁的心态。

可是如果说要搞一次大扫除呢,又让我感觉会很麻烦很累,导致还没开始就放弃。

所以,我们只从清理一个小储物柜(或者储物柜的一个抽屉)开始~存钱对于我们这些年轻人来说,尽早开始存钱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如果你有一定的积蓄,可以活得更从容(换工作前可以出去旅游一会),更好地应对危急时刻(公司裁员、父母住院)。

在日常开支以外,你需要准备些应急的现金。

做瑜伽或自重训练运动能让你身材健硕、体态更好、帮助你改善心肺系统、提升抵抗力、增进心理健康、增强记忆力、吸引美女帅哥的目光,运动的好处我写上十页纸都写不完。

瑜伽是一种很特别的运动,它可以在任何地方进行,不需要器械(穿得宽松即可)。

它能帮助你变得更柔韧、平静、专注,非常推荐去试试。

慢慢减少债务以信用卡分期还款为例,一方面它的利息会越滚越大,不断偷走你的收入。

另一方面,过多的负债也会限制你的行动,给你带来心理上的压力。

减少债务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你的收入大于支出。

你也可以记账或者寻找可以省钱的地方,或者兼职。

多吃素,少吃肉很多人不喜欢吃蔬菜,因为他们觉得蔬菜寡淡无味,没有肉的香味。

蔬菜含有非常多的营养,是维持我们健康必不可少的部分(绿色蔬菜,坚果,豆子,种子,全麦食物都是非常好的食物)。

如果你想减肥或者保持体重,增加蔬菜、减少高卡路里食物是非常有效的办法。

放慢节奏我们生活在一个高强度、快节奏的社会里。

有时候快到我们连喘口气的时间都没有。

比如在现在常见的互联网行业里,通常会把需求按照紧急程度分成4类:「紧急」、「非常紧急」、「十万火急」以及「老板要你立刻完成」。

实际上,很多时候并没有那么着急。

放轻松、慢慢来。

改掉一个坏习惯我们都知道坏习惯不好,想改掉,但改了又犯反反复复,甚至只是说说而已。

我们换个角度来看看这些坏习惯,其实并不是那么「坏」的。

它们能帮助你减压、带来**,它们都有点用。

在当时,这些坏习惯确实能给你减压。

可这种效果并不持久,之后它们会给你带来更多的压力。

比如疯狂网购,买的瞬间让你很爽,但会让你开支太多、导致手头紧张。

我同意这些东西都能带来短期愉悦,可是长期会导致更多痛苦。

减少购物很多人都把购物当成是减压活动。

购物的过程确实能让你放松愉快,也是奖励自己、交朋友的方式。

我们很容易被广告词蛊惑,一时冲动就去网购了。

冲动购物不但让我们的钱包越来越少,也常常浪费我们的时间。

如果我们把这些金钱和时间用在跟朋友聊天、追求自己的爱好、阅读、健身、烹调美食这些事情上来,我们的生活会有更好的改变。

寻找你真正喜欢的工作能找到一个真正喜欢、做起来有干劲的工作的人,是幸福的。

如果你找到了这样一份理想的工作,你几乎不会感觉到疲惫。

减少承诺承诺会不断侵蚀我们的时间和精力,因为不好意思,承诺会不断增加、将我们压垮。

问题的根源在于「say yes」容易,而「say no」面子上过不去。

下次当别人找你帮忙做些事情时,试着说「实在是抱歉啊,最近自己是真没时间啊」看看吧。

分享你学到的新知识将所学教给别人,是巩固学习成果最有效的方法。

你不需要学到专家级别再去教人,学到多少就教多少。

同时,你还得在别人提问的时候,发现自己哪个知识点并没有掌握,哪个地方自己当初没有深入思考。

培养爱心爱心是少数几个我们做了以后就能立刻带来持久快乐的事情。

一个科学的解释是,培养爱心对你的身心有很多好处。

当你在释放爱心的时候,你会多产生100%的DHEA(一种对抗衰老的激素)和减少23%皮质醇(一种增加你压力的激素)。

有爱心可以让你感觉幸福,这样你周围的朋友们也就会更幸福。

如果我们认可让我们更幸福是人生重要的目标,那么培养爱心就是一个能让我们达成目标的重要手段了。

别怕错过什么生活中,我们经常被「害怕错过」的恐惧所控制。

我们不断地检查邮件、微信、微博和其他社交app,因为我们害怕错过一些重要的事情;我们经常去看别人干了些什么,然后模仿他们,因为听起来他们做的东西很酷,我们不想落伍;我们可以尝试去做一大堆有趣的事情,尝试周游世界,尝试跟所有人保持联系,但我们没办法做完全部的事情。

我们肯定会错过些什么。

所以,如果我们不能接受这件事,就会被害怕错过的恐惧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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