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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电影广告词

时间:2019-12-31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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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士兵突击 里的连长个人详细资料

生日:1969年9月30日 张国强 生活照(20张)  星座:天秤座    生肖:鸡   血型:O型   身高:180cm   性格:外向   尊称:七哥、强哥   出生地:黑龙江吉贤镇福利屯   单位:佳木斯市话剧团   经纪公司:广州天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纪人寒冰   毕业院校:黑龙江省艺术学校佳木斯话剧表演班   所学专业:话剧表演    签约公司:华谊兄弟   最喜欢的职业:演员    最爱的人:家人    特长:话剧表演,影视表演,唱歌   爱好:游泳, 乒乓球, 健身  编辑本段个人作品  电影作品   2010年《唐山大地震》饰演:方大强 导演:冯小刚 七哥写真(2张)  2006年《界河之吻》饰演:封刚 导演:李明馨   2006年《列兵大学生》饰演:郭连长 导演:韩赤飞   2005年《驯匪记》饰演:大本字 导演:马德林   2004年《常隆基》饰演:常隆基 导演:李俊   电视剧作品   2011《永远的忠诚》饰演:沈浩 导演:张植皓   2011《情感战争》饰演:顾立伟 导演:扈耀之   2011《只要你过得比我好》饰演:周自横 导演:马鲁剑   2010《王海涛今年四十一》饰演:王海涛 导演:黄健中   2010《永远的忠诚》饰演:沈浩 导演:张绍林   2009年-2010年 《牵挂》饰演:牛建国 导演:黄力加   2009年《我们队伍向太阳》饰演:郑大 导演:李京   张国强应邀为《时尚北京》杂志拍摄照片(7张)2009年《大掌柜》饰演:陈九 导演:雷献禾   2008年《我的兄弟叫顺溜》饰演:陈大雷 导演:花菁   2008年《我的团长我的团》饰演:迷龙 导演:康洪雷   2007年《雾柳镇》饰演:柳云轩 导演:黄健中   2007年《落泪成金》饰演:刘强 导演:刘涛   2006年《末路天堂\\\/幻想之旅》 饰演:刀龙 导演:康洪雷、李京   2006年《士兵突击》饰演:高城(七哥) 导演:康洪雷 (该剧荣获2009年电视剧飞天奖)   2005年《一针见血》饰演:杨远 导演:康洪雷   2004年《破天荒》饰演:方连喜 导演:周小平   2003年《一路花香》饰演:冯国刚 导演:郁晓鹰   《走进高一》饰演:杨老师 导演:赵卫列(该剧荣获第23届电视剧飞天奖儿童影视剧二等奖)   1999年《小镇法官》饰演:陈鸣 导演:赵国华 (该剧荣获99年电视剧飞天奖)   1998年《分手了难说再见》饰演:曲小达 导演:赵光远\\\/ 李明馨   1997年《滴血年华》饰演:胜利 导演:赵为恒   1990年《硝烟散后》   话剧作品   《托起明天的太阳》 导演:孟庆生、付晓萍   1990年《邂逅》(话剧小品)   音乐作品   2009年《我的团长》 (单曲,词\\\/曲:吴品醇)     2010年《牵挂》 (单曲,作词:甲丁,作曲:郭鼎立、郭东童)   代言广告   2007年汇源奇异王果汁   2009年代言三井小刀酒   2011年代言步云男装  编辑本段获得奖项  2009年腾讯星光大典年度电视剧最佳男演员大奖   2010年第14届全球华语榜中榜暨亚洲影响力大典最佳电视剧男演员(内地)   2010年中国电视剧满意度调查华鼎奖:近代革命题材类电视剧最佳男演《我的团长我的团》和《我的兄弟叫顺溜》   其他 2009年8月28日成为富锦形象大使  编辑本段综合评价  张国强出生於梨园世家,从小就热爱表演艺术,并具有很高的表演天赋。

拥有丰富的表演经验,把握人物准确,表现到位,在细节的处理上经常会给人带来意外的惊喜,极富激情的表演风格给合作过的导演和演员留下了深刻印象。

  张国强高大帅气,嗓音浑厚有磁性,他的外形和气质条件都很好,而且可塑性相当强!用心表演,融入角色,拍戏的拼命程度是出了名的。

踏踏实实,稳扎稳打,做好人演好戏,这是张国强长期以来对自己的要求。

  在生活中,张国强极具亲和力,喜欢休闲打扮,性格直爽开朗,是影迷眼里风趣热情的七哥。

  编辑本段个人履历  2007年,当电视屏幕里铺天盖地上演着一个普通士兵许三多的突击传奇,有一个人,带着他的钢七连,带着他的孩子气和铮铮铁骨,风风火火地闯进了我们的世界。

他是702团三营七连连长高城,是某军长的某儿子和某猴子,是我们的七哥张国强。

  一、 他来自东北    1969年9月30日,遥远的东北,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一个梨园世家里,诞生了排行老幺的孩子张国强。

曾外祖父是评剧倪派小生创始人倪俊声,父亲张海峰是京剧演员,母亲倪静环也是评剧名角,这样的家庭背景,给了张国强与生俱来的好嗓子和表演天赋,以及后来对戏剧表演矢志不渝的热爱和执著。

  1986年,17岁的张国强在父亲张海峰的建议下,考入黑龙江省艺术学校佳木斯分校话剧表演班。

在当时那个年代,考大学并不是件容易事儿,张海峰认为儿子在戏剧表演上比较有灵性,而且毕业了好找工作,所以帮他做了这个选择。

  1989年,20岁的张国强完成学业,被分配到佳木斯话剧团当演员,开始了自己未知的演艺道路。

  二、 平淡的话剧舞台    1990年,刚刚工作不久的张国强,参加了一个电视单本剧《硝烟散后》的演出,扮演一位隐姓埋名的抗美援朝战斗英雄的儿子。

这次演出,给张国强带来了600块钱的奖金,这在当时绝对是一笔巨款,差不多是他一个月工资的10倍。

这让张国强非常兴奋,也坚定了自己此后的艺术表演之路。

  然而上世纪90年代初,话剧舞台并不像现在这么红火,做一个话剧演员,也远没有如今的风光无限,接下来的几年,张国强仍然坚持努力学习、观察、琢磨,并且出演了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的话剧《托起明天的太阳》。

不过现实和理想之间差距,也让张国强在很长的一时间里默默无闻,没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三、 转战电视领域    眼看在话剧团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家庭生活的负担也逐渐加重,张国强开始寻找话剧舞台之外的发展机会。

1992年,他曾经在佳木斯电视台主持曲艺类节目《抒情大观园》,后来也曾经在歌厅当主持人、给别人伴唱,现在回忆起那时的艰苦,张国强没有后悔和抱怨选择了这条艺术道路,反倒认为这些经历都是他日后表演的基础,他在不断地积累,耐心等待机会的降临。

  1997年,张国强转战电视领域,拍摄了自己的第一部电视连续剧《滴水年华》。

1998年,他参演了黑龙江著名投资人赵光远的电视剧《分手了难说再见》,扮演一位摇滚歌手,不羁的长发,略显忧郁的眼神,抱着吉他轻声弹唱。

值得一提的是,这部电视剧的片尾曲也是由张国强演唱的。

此后几年,张国强陆续出演了《小镇法官》、《走进高一》等一些电视剧,虽然都是配角,也是在不断积累演出经验。

  四、 机会来了    2004年,张国强35岁。

这一年的下半年,命运开始眷顾这个颇具天分、又十分勤奋的演员,他得到了出演电视剧《破天荒》的机会,并且是男主角方连喜。

这部曾经在央视播出的电视剧,虽然由于剧本和人物角色的限制,张国强并没有能很好的发挥出自己的演技。

但这部戏可以说是他事业和人生的重大转折,因为他结识了在剧中扮演方连喜父亲的哈尔滨话剧院演员吴连生。

  同样在这一年,张国强主演了自己的第一部电影《常隆基》,男主角全剧只有59句台词,然而他却展现了非常精彩的表演,塑造了一个老实、憨厚、甚至有点儿木讷的农民,面对日军暴行时从漠然、麻木、灰心丧气到想自杀,直至觉醒、反抗、制定并实施刺杀计划,最后被汉奸出卖,在重重包围下纵身跳进滚滚松花江,英勇就义……影片中张国强又一次展现了不俗的嗓音,一段清唱的地方戏《王二姐思夫》,全片中出现四次,恰如其分地表现出常隆基高兴、悲痛、愤怒、以及慷慨就义时的各种心情,令人难忘。

  2005年,佳木斯话剧团演员张国强依然在坚持自己热爱的表演事业,认真对待每一个来之不易的演出机会。

曾经多次合作过的演员吴连生,推荐他去一部电视剧里跑龙套,演一个在片尾演职员表里都没有名字的小角色,男主角是当时已经很红的刘烨,这部戏就是康洪雷导演的《一针见血》。

出场时间不多的张国强,精彩的表演给康导和执行导演李义华都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也为后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这一年,张国强36岁。

   装甲老虎高城  五、士兵突击、高城附体    2006年,37岁的张国强接拍了电视剧《士兵突击》,扮演钢七连连长高城。

一部初期并不被看好的军旅题材电视剧,曾被戏称“三无”:无大牌、无女人、无爱情,屡屡被各家上星电视台拒之门外。

首播只能选择西安当地影视频道的《士兵突击》,最终却造就了中国电视剧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奇迹。

  关于《士兵突击》的种种,关于“士兵”演员们的一切,已无需赘言。

不过张国强得到高城这个角色,却十分不易。

被通知去试镜,结果被告知“长得太帅”,而且投资方更希望找个有名气的演员来演高城。

  最终张国强幸运地得到了高城这个角色,我们才得以幸运地看到一个如此真实的钢七连精神支柱。

从搬着小板凳在院子里“日光浴”想把自己晒黑,到眼泪横飞后的一马平川,张国强成就了这个比原作中更加精彩的高城。

  六、 不抛弃、不放弃,终成男一号    结束了《士兵突击》的拍摄,张国强紧接着上了康导的《末路天堂》,饰演反派蛇头刀龙。

虽然不是男主角,他却又一次用精湛的演技,和不惜体力不怕受伤的搏命演出,让这个阴狠狡诈、贪财如命的刀龙大放异彩,抢尽了风头。

  2007年上半年,《士兵突击》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开来,被大家亲切地唤作“七哥”的张国强,有了一批最早的影迷,他把他们当成自己的弟弟妹妹们,毫无保留地跟大家交流。

年中开拍的《落泪成金》,张国强扮演男主角的哥哥,一个为了供弟弟上学、辛苦打工患上肺痨的农民刘强。

身为男三号,张国强坚持一贯的认真态度,亲身体验农民工的艰辛,为了在形象上更加接近肺痨病人,他还迅速减重,因此得了病毒性肠胃炎。

7月份的几次公开活动中,影迷们见到瘦的不成样的七哥,心疼不已,他反而一脸轻松地安慰大家,说自己是为艺术献身……   不抛弃,不放弃,总有一天,成功一定会属于你。

2007年8月,《士兵突击》开始在全国各省卫视台播出;11月7日,士兵剧组做客央视《艺术人生》,掀起一场席卷全国的“士兵”热潮;11月11日,38岁的张国强加盟黄建中导演新戏《雾柳镇》,饰演男一号柳云轩。

  七、 我们一路陪你走    时间进入2008年,张国强这个名字已经被大多数人所熟知,他也拥有了遍布全国以及海外许多国家的影迷。

1月20日的成都影迷见面会上,面对一张张真诚的笑脸,一句句真心的祝福,这个一米八的东北男人,哭得像个孩子。

他说我演戏演了十几年,从来没有想过我能有这么多这么好的影迷,这么多年的坚持,是非常值得的。

  3月9日,集结了《士兵突击》原班人马的《我的团长我的团》,在全国媒体和影迷的期待与关注中,于云南腾冲开机。

172天的拍摄周期,艰难程度无法想象,两次意外事故、人员伤亡、地震、流言、不断延期……全组上下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扮演主角之一、“炮灰团”东北兵迷龙的张国强,拍摄期间饱受脚踝伤病困扰,心情一度非常低落。

可天生善良乐观的他,咬牙挺了过来,再一次用令人惊叹的表演,交出了一份足以让所有人满意的成绩单。

  8月26日,张国强应邀与陈思成、李晨、段奕宏一起,参加了央视为灾区儿童举行的“开学第一课”活动,演唱歌曲《相信自己》;8月30日,一袭黑衣的张国强出现在湖南长沙金鹰电视艺术节的红毯上,自信满满、神采飞扬的样子,早已不是当年他自嘲的那个“县话剧团演员张国强”;9月2日,他应邀第三次走进央视《艺术人生》,录制了教师节特别节目,现场朗诵著名诗人舒婷的《这不是一切》。

   六分区司令员陈大雷  9月17日,央视大戏《我的兄弟顺溜》在江苏盱眙顺利开机。

张国强在剧中饰演男主角之一、一位新四军年轻司令员陈大雷,和他并肩战斗的是《士兵突击》里的兄弟王宝强。

该剧在2009年6月19日央视一套黄金时间开始首播,获得广泛好评,单集最高收视率达到12点,创09年央视新纪录。

张国强所扮演的陈大雷以其战神般勇猛顽强的气度、父兄般广阔温暖的胸怀和革命浪漫主义、英雄主义情怀而受到观众的喜爱和肯定。

  八、忙碌2009    2009年4月10日,张国强09年新戏《大掌柜》在黑龙江雪乡森林公园开机,张国强扮演男一号陈九,与他合作的女演员是团长中迷龙妻子的扮演者刘威葳,由著名导演雷献禾执导。

《大掌柜》以整个东北解放区抗日战争为大背景,讲述了陈九从一个无名马贼,发展成为宏发祥商行大掌柜,并与马贼、白俄土匪以及日本奸商斗智斗勇,最终粉碎了日军储备冬季侵略物资的计划。

该片于2009年6月底杀青,将于2010年播出。

  2009年7月28日,冯小刚执导的电影《唐山大地震》在唐山开机,张国强在其中饰演女主角方登的父亲方大强,一个普普通通的轧钢厂卡车司机。

这个角色与他以往的军人角色有所不同,个性柔和,对妻子儿女充满了感情,在地震发生的时候,为救妻儿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

《唐山大地震》中的表演使他更加被广大观众所牢记。

该片于2010年7月22日上映,也是国内第一部IMAX电影,最终获得人民币6.3亿的票房。

  2009年9月17日,电视连续剧《我们队伍向太阳》在湖南怀化中方县开机,张国强扮演男一号侦查科长郑大,导演李京。

这是一个集智慧、狡黠、机警和淳朴为一身的具有传奇色彩的军人角色,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郑大在剧中将面临着四份真挚的感情。

该剧于2009年11月28日在北京杀青,于2010年5月在沈阳电视台播出,10月9日在山东、广东卫视全国首播。

  九、2010年,新的荣誉和挑战     2009年12月28日,张国强携手牛莉、刘威等实力派演员共同出演的都市家庭情感类电视剧《牵挂》在北京开机,该剧由著名导演黄力加执导,讲述的是上世纪90年代至今十几年间,发生在什刹海边槐树胡同一户平常百姓家曲折且充满矛盾的生活故事,演绎普通人家长里短的平淡生活。

《牵挂》是张国强暂别军人形象后所接拍的第一部情感剧,于2010年9月19日登陆央视一套晚八点黄金强档,广受关注和好评,有望冲击2011年央视电视剧收视率排行榜前三甲。

   七哥获得华语榜中榜最佳电视剧男演员  2010年1月10日,经过此前长达一个多月的网络投票,美涛·领衔2009 腾讯网星光大典在北京举行,张国强凭借在《我的团长我的团》以及《我的兄弟叫顺溜》中的出色表演,获得了专业评审和3.6亿网民的认可,高票赢得“内地年度电视男演员”大奖。

3月28日,在四川成都举行的第14届全球华语榜中榜暨亚洲影响力大典上,凭借着在《我的兄弟叫顺溜》中塑造的新四军司令员陈大雷一角,张国强获得了最佳电视剧男演员(内地)大奖。

  2010年6月30日,以“2009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已故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书记沈浩的事迹为原型的电视剧《沈浩》正式开机,该剧导演张绍林、著名制片人严从华担纲制作、张国强和小陶虹领衔主演,预计本片将于2011年七月在央视一套隆重播映。

  2010年9月24日,张国强与著名导演黄健中再度携手打造的都市剧《王海涛今年四十一》在北京开机,合作演员包括刘蓓、高虎、王媛可等。

在这部轻松的都市生活剧中,七哥又将给我们带来怎样的表演惊喜呢

该剧于2010年11月18日杀青,将于2011年3月16日起陆续登陆各省地方台,4月21日登陆北京卫视和深圳卫视。

  十、光芒绽放2011   2011年3月15日,张国强新戏在江苏盐城开拍,由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联合拍摄的30集情感伦理大戏《只要你过得比我好》。

该剧由一手打造《错爱》系列剧本的金牌编剧于漫洋、实力导演马鲁剑执导,合作演员包括温峥嵘、李琳、林家川等,并将于2012年贺岁档登陆各大卫视。

  2011年5月18日,由李波工作室出品、扈耀之导演、张国强、姜宏波、张子枫主演的家庭剧《情感战争》在天津开机,张国强和张子枫再度饰演父女,续写《唐山大地震》中的父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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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AI人工智能》经典台词:  David: Is it a game?  大卫:这是一个游戏吗

  Monica: Yes.  莫尼卡:是的。

  Monica: You won't understand the reasons but I have to leave you here.  莫尼文卡:你不会明白的,但是我不得不把你留在这儿。

  David: Is it a game?  大卫:这是一个游戏吗

  Monica: No.  莫尼卡:不。

  David: When will you come back for me?  大卫:你什么时候会回来

  Monica: I'm not, David. You'll have to be here by yourself.  莫尼卡:我不会回来,大卫。

你将独自留在这儿。

  David: Alone?  开始的时候,那个无所不知的博士回答的都是不沾边的,后来乔选了“常识”和“童话故事”两个新项目是,大卫重新提问,画面狂闪,然后屏幕就出来一段话,下面的:  came away,o human child,to the waters and the wild,with the fairy hand in hand,for the word's more full of weeping than you can understand.you quest will be perilous,yet the reward is beyond price.  真正的小男孩,越过高山和大海,和仙女手牵手,世人皆悲哀,你不会明白,为爱走天涯,报答终无价

  我个人觉得最经典的一句是在最后,莫妮卡被复活后,刚睁开眼,大卫缓缓的流下眼泪,说:I found you...”,Hi!,Hi!...  还有在最后莫妮卡给大卫过生日是,让大卫吹蜡烛,并许愿的时候说的:now,make a wish.it came true alre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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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方式的认识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即一种误导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行为与误导行为往往是划等号的。

因此,两者可以混用或者通用。

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也是在市场中发生量很大的行为。

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

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将误导行为(to mislead the public)归为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道理也在于此。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不准确的信息,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消费者首先受到经济上损害,而竞争本身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准确的信息获得了交易机会,其所得就是其他经营者之所失,即其他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

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的透明度,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损害。

对误导行为的普遍认识是,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

即使字面上完全正确的宣传,也可能是欺骗的。

简而言之,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

由于在宣传中使用的使人产生误解的事实不限于虚假的事实,将误导行为称为虚假宣传行为往往使人将其等同于宣传内容本身是虚假的。

从后果来看,虚假宣传可以用来表示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可以表示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三种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在商品上”与第九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

换一个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的界定是有意义的。

而且,即使在法律对广告已有界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广告的范围并非没有歧见,广告的范围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因此,本文首先对法律已有明确界定的“广告”方式进行再界定,然后对法律虽未界定、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的“在商品上”的方式,以及不确定的带有兜底性的“其他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虚假宣传的方式作进一步的理解。

(1)、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a、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的含义是很丰富的,广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

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如中央电视台所播出的“广而告之”)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也仅指商业广告。

b、广告的法律含义。

我国广告立法由来已久,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即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仍在实施,对1994年10月27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起补充作用;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规章,并作出了众多的行政解释。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国的广告法体系。

《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列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其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又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未对广告的含义作出界定,只是在第二条通过规定广告活动的方式规定了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设计、制作、代理、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

这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且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商业广告。

而且,商业广告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

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可以由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为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18日)针对上述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指出:“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这一款只对广告活动作了表述,而对什么是广告未作界定。

因此,需要给本法所调整的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

同时,考虑到在广告中大量的、主要的为商业性的广告,本法应以商业广告作为调整对象。

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广告。

”随后《关于广告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指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委员提出,有些商业广告是通过宣传本企业形象间接进行促销,建议将这种情况包括到本款规定的定义中。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于是,便成了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这款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与此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是对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它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①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②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商业性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无论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还是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支出费用,并且该费用最终从销售收入中收回。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④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本文案例中的长沙农舍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和车身上进行虚假宣传,就是一种以广告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

(2)“在商品上”的宣传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在商品上”的含义呢?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当然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就是说,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村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于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对商品信息进行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包装上),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

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3)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联系到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方法”是“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尽管立法者将其置于不同的条文有其用意,但似乎是没有必要,甚至有时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误用。

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

因为,无论措辞和立法本意如何,从本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都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具体形式,两者是种属关系。

该项规定最终可以归结为“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与第九条规定的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仅仅是表示方法(载体)略有不同。

对此,权威性的解释直言不讳地指出:“第五条讲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讲的‘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

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利用广告,指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

”从两种行为的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无非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宣传与表示在这里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按照相同性质的行为作相同归纳和规定的逻辑规则,将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放在一起更为合适。

其次,这种立法体例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由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性质相同,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加上法律本身又使用了“其他方式”之类的模糊用语,以致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混淆和混乱现象。

再次,这种规定不符合相同(同类)行为产生相同法律后果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相同的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既然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类行为,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同样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截然不同。

值得高兴的是,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要进行修订,据上所述,我建议应当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可以写成:“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

”(三)、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研究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字面含义与扩张解释有人认为,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中,引人误解的宣传(表示)即为虚假宣传(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宣传(表示)”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之列。

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问题,在法律上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从字面上讲,“引人误解”与“虚假”是“宣传(表示)”的并列性限定词,表示“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宣传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不能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宣传虽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能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以尚未定论的情况作宣传,即使引人误解,但难以归入虚假之列;宣传即虚假又引人误解,但没有损害竞争目的(没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时却难以从该条规定中排除出去。

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之表示或表征原则》中规定了以下判断原则:①表示或表征应以交易相对人之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势。

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

②表示或表征隔离观察虽为真实,然合并观察之整体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即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③表示或表征之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为之,而其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不实或引人错误,得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而判定。

可见,该规定显然采取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初级农产品、房地产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表示,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分别措辞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不是完全对应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都可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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