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抄袭别人的广告台词或宣传语违法吗?
可以起诉 他们要求他们停止侵害。
请问选用歌词做广告词合法吗
商业广告未经歌曲作者同意,算侵权;公益广告不算,因为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歌词是诗歌的一种,入乐的叫歌,不入乐的叫诗(或词)。
入乐的歌在感情抒发、形象塑造上和诗没有任何区别,但在结构上、节奏上要受音乐的制约,在韵律上要照顾演唱的方便,在遣词炼字上要考虑听觉艺术的特点,因为它要入乐歌唱。
歌词与诗的分别,主要是诗不一定要入乐(合乐),歌词是要合乐的。
歌词一般是配合曲子旋律一同出现的,歌词是歌曲的本意所在。
现代一般是配合音乐,便于哼唱的语句。
“极好”一词出现在广告里面会违反《广告法》吗
不违反,因为你用到的“中国”两字使我们普遍使用的,这是我们的国家名称,没有规定谁可以用谁不可以用。
用行业话语权做广告算违法吗
违法,这个属于广告法禁止的”最”字。
相关法规: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顶级”、“第一”、“最”等字眼,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
法规详解: 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
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
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
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
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
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相关处罚: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广告中出现第一、最等字眼,将视为虚假广告、违反7条2款之规定、不正当竞争等,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网络自身宣传违法问题却很突出,不少网站、搜索引擎和电子邮箱使用最高级的广告用语,自诩“全球最大”、“中国最大”等,不一而足,其中不乏一些在国内知名度很高的网站、搜索引擎和电子邮箱。
如百度新闻搜索自称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新闻平台”,中国金融网自称为“全球最大的中文金融门户”,搜狐自称是“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淘宝网则自称为“中国最大、最安全的网上交易社区”等等。
从表面上看,这些广告语只是一种吸引网民眼球的宣传手段。
但这些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而且对网民在选择网络服务时产生误导,也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网络形象广告语虽然未直接使用“最”字,但使用了“第一品牌”字样,如雅虎免费邮箱的形象广告语是“全球邮箱第一品牌”,网易163免费邮箱的形象广告语是“中文邮箱第一品牌”,这些宣传同样违反了《广告法》的上述规定。
因为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997年9月16日就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指出:“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
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
在宣传广告中直接提到竞争对手名字算违法吗
我的回答不是特别好是亲身经历先说下我的例子,首先是接到局的电话,说公司的阿里巴巴涉及到违法广告法,让我去了解下情况。
到了才知道是我们的产品在阿里巴巴上的标题体现了“最低报价”,当时我还极力的说:我们说的报价就是我们公司的最低报价,工商局让我拿出能在国家层次上查询的证据,我们也是无语了。
好吧....接受处罚。
态度良好。
积极配合。
最后罚款300元。
早知道罚款300元,早就交了,但是恐怖的在后面,有次客户说你们公司怎么有风险
我说怎么会呢,我们一直都是合法经营。
卖的产品也是原厂正品。
不吭不骗,为什么有风险呢,最后才知道,每次接受工商局处罚都是公布到网上的,真是无语,有苦说不出,奉劝大家,不要抱有说给职业打假人钱,你几乎都联系不到他们、还是做好自己。
最后在这里希望大家以此为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