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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民法典广告词

时间:2018-09-16 14:59

王利明的荣誉奖励与主要著作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诞生对中国有几方面意义

“民法典的诞生具有里程义!”5月28日,我名的民法学家金平在西南政学举行的《亲历见证民法典》报告会暨“民法典百人宣讲团”成立仪式上,回顾了自己三次参与民法典编纂的过程。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确定三条立法标准28日下午,即将迎来98岁生日的金平走上报告席,现场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

金平教授是目前唯一健在的参加了我国第一、二、三次民法典起草的专家组成员,被誉为“当代民法史活化石”。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便开始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

同年底,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的金平,被指派赴京从事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那一年,他才32岁。

他回忆说:“宪法的颁布为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快就把刑法、民法等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

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就是在宪法颁布当年开始的,民法典起草小组就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央向我们强调了立法工作要掌握的三条原则: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众路线,三是从实际出发。

民法典的起草从搭班子到具体工作的开展都是按照这三条原则进行的。

这么多年,我一直记得这三条,这是我工作的指导思想,很有用。

”金平说。

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出台了民法通则1962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复苏,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议程。

金平受邀再次来到北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继续从事民法典起草工作。

金平回忆说:“在近3年时间里,我们参加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后库(全国人大机关原来的一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地工作。

终于在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铅印成册。

这个草案共三编24章262条。

”1979年底,金平再次受邀到北京参加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被任命为“民法起草小组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

金平说:“经过大家10个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拿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

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等共六编,计501条。

后来我们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第四稿。

”金平称,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在短期内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中央决定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一个民法大纲。

这就是1986年4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典有三大亮点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们目前的民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民法学研究者,民事司法审判工作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

民法典的诞生具有碑意义。

”谈及此,金平激动不已。

他认为,民法典主要有三大亮点。

第一,在法典的定位上,民法典编纂作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极大扩充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

第二,在民法的理念上,引入了生态保护的观念,提升了民法典的思想水平。

第三,在具体制度上,民法典与时俱进,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以下哪一部法律的起草赵中孚老师没有参加过

《为权利而斗争》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

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作者首先认为法的力量不在于条文,而在于行动,接着阐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更是国家得以存在、个人得以发展的保障。

最后作者强调了个人的“法感情”与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指出对损失财富的补偿,远不及对于人格尊严与社会伦理之伤害的补偿重要。

对人格尊严与社会伦理的坚决维护,才是依法主张权利的核心。

书的篇幅很短,虽说观点现在也不算新鲜,但其中激昂的宣讲,还是让人心潮澎湃……读过《为权利而斗争》这部书后收益颇丰。

耶林在书中运用质朴的语言、严谨的推理演绎、令人信服的说理,解答了他所处时代(100多年以前)人们对法律认识的困惑。

应当承认的是,这些困惑仍然存在于在当代中国人。

即便是在耶林演讲100多年后的今天,《为权利而斗争》对于提升现代人的法治理念,帮助现代人正确认识法律的科学性及价值,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方面所展现出的智慧光芒依然璀璨。

读《为权利而斗争》会感受到一代大师思想的深邃。

原来不知为什么会有“德国民法典是以耶林精神实施的”这一至高的评价,读过此书方有所领悟……

有关于校园法律知识出一期手抄报,都该写些什么内容

法律常识记忆口 、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

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四、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关于结果加重:  1.抢劫: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 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个人所得税每年1--3分,记一下吧: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  特许稿酬和劳务,  股息利息加红利,  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

(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寻求)人与自然演讲稿

“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

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

”这是唐代大诗人杜甫为我们描绘的一幅大自然与人和谐相处的画卷,这幅画卷是多么美好,多么令人神往

可是,如今在很多地方别说白鹭,就连麻雀的踪影都难以寻觅

听父辈们说,十年前在乡下,麻雀以田地为家,以庄稼为伍,虽然它们也有吃稻谷的劣迹,但它们为消灭四害功不可灭。

不知何时,人们急功近利,为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大量施用农药灭害虫,结果无辜的麻雀身受其害,死的死,逃的逃,从此就很难寻到麻雀的踪影

昔日那种人与鸟共处,鸟声啾啾的的美好景象成为一种记忆

取而代之的是寂寥的田野,及使用农药后带来的种种后遗症

  记得,在课文中我们读到南朝梁代文学家吴均的《与朱元思书》,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以简练的笔墨为我们描绘了富春江的水之美:“水皆漂碧,千丈见底,游鱼细石,直视无碍。

急湍甚箭,猛浪若奔。

……”富春江的水是这样令人心旌摇荡,长江的水又何尝不是这样:“春冬之时,则素湍绿潭,回清倒影。

绝谳多生怪柏,悬泉瀑布,飞漱其间”。

星转斗移,如今的长江还是这样靓丽吗

“一江黄水向东流”是当今长江水的真实写照。

在重庆一带,长江的水就是蜡黄蜡黄的,含有大量泥沙。

上海长江入海口的地方,能看到的只是一江浊水。

目前长江的实际排污量,已经远远超过了黄河和淮河。

有些河流的江面,用垃圾池来形容恐怕也不为过。

仅三峡库区的生活垃圾堆存总量就达到了380万吨,工业废物堆存更超过了3000万吨

汛期来临的时候,后果不堪设想

由此可见,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是多么可怕

七年前的长江洪水泛滥,近年来的沙尘暴,局部地区不断出现的旱灾、水灾、泥石流,无不是大自然向人类发出的一张张黄牌警告。

如果我们还置若罔闻,人类将招致灭顶之灾

还谈什么奔小康,还讲什么生活美好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针对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种种情形,党中央及时提出了可持性发展的战略方针,果断采取各种措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绿化荒山,治理污水,推广沼气池,清理河道、江道垃圾,关闭一个个污染严重的生产点。

如:个旧市北郊的某有色金属冶炼业厂,不仅是这个区的“摇钱树”,也是个旧市领导心目中的宝贝。

但因其污染的顽症难以根治,去年,个旧市下了道“死命令”:所有冶炼企业先停产,谁先排污达标准谁先开工。

据红河州环保局部门的报告说,我州仅去年就关闭、勒令停产整顿30多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且有十多个此类项目拒之门外,年减少GPD在一亿以上。

这些数据透露出一个信息:我州各级领导干部的发展观念,已从过分追求GPD增长转到了以民为本,可持续发展上。

经过多方面的长期治理,已初见成效:山绿了,水青了,江河之上又重新出现了百舸争流的景象。

昔日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正在返老还童,找回它们美丽的从前;“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地见牛羊”的美景,正走进人们的视野

由此可见,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活才能真正美好

让我们像爱护我们生命那样去爱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大自然才会善待我们

  我们想看到到青山绵亘、林壑尤美;我们还想看到高山之上,皆生寒树,负势竟上,互相轩邈;我们还想听到泉水激石,泠泠作响,流水淙淙,清脆悦耳。

多么希望  让我们每个人都投身于环保的行列之中,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环保的忠诚卫士,那样,“好鸟相鸣,嘤嘤成韵。

蝉则千转不穷,猿则百叫无绝”的美丽景象,就会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

  谢谢大家

王利明和魏振瀛谁的《民法》比较好

首先申明我是自己写的,没有粘贴什么资料。

其次,我两本教材都很认真仔细地看过,一本是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看的,另外一本是考研指定教材,自己因为各种原因,看了好几本的教材,特别是《民法》,自己都感到诧异。

怎么说喃,先介绍一下自己看过的教材。

1、;2、的《民法》;3、的《民法》(本科的教材);4、王利明的《民法》;5川大某老师编写的《民法》(暂且不讨论这本)。

第一个,很精练,第一次看,看完了就什么感觉都没有,一直觉得不好,可是后来再看,觉得果然不愧是司法考试专用的,全是要点,理论探究相对较少,所以针对性强嘛,而起用来备战考研也很合适,条例清晰,一点是一点的。

从这一点来看,王利明的教材有相似点,不过教材内容深度较浅,可能是为方便大家入门学习吧,个人比较喜欢这种条例清晰的教材,准备考试能快速把握住考点。

第二本,嗯,自己觉得最难理解的一版,毕竟是出的,比较注重理论探究,一个问题先给几种各家学说,然后再总结给出观点,有时观点也是模棱两可不清晰的,对于初学者有些费解和吃力,也不知道老师为什么选这本作教材,个人觉得王利明那版作教材就很好嘛。

第三本,嗯,与前一本有类似,也是出的,注重理论,不过可能思想更为旧一点,有很多是与主流的观点还不太一致,复习起来着实让自己别扭纠结了好久。

你说答题的时候需要按书本上的来答,还是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呢

第四本,不用多说了,大多数人的观点,《物权法》《侵权法》的起草人,很能反映出时下最流行的观点,甚至说有一定的主导作用,而且深度不深,适合初学者。

对了,我知道北航考研的指定教材是的,其他学校还有没有就不清楚了;最通用的指定教材是王利明的,其次是的,算是两个比较通用的版本了。

呵呵,其实看了这么多本以后,发现总体上说还是差不多,我国学者的理论也多借鉴德国、日本嘛,所以编写体例和观点上而言基本一致,而且学习重在运用,若不是为了考试,吃透哪一本都是相当厉害的咯

(我是看了很多,吃透的很少……惭愧……)主要不知道你咨询这两本书是打算做什么,所以只能按个人理解给你答案了,如果觉得还满意的话可以继续交流,嗯,记得帮我加点积分哦,最近写需要用百度文档查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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