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例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2)行为的结果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3)主观要素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5.因果关系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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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是由专业运营公司、房地产中介向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一种写字楼求租或放租信息的顾问服务。
写字楼原意是指用于办公的建筑物,或者说是由办公室组成的大楼,其作用是集中进行信息的收集、决策的制定、文书工作的处理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管理。
写字楼就是专业商业办公用楼的别称,严格地讲,写字楼是不能用于住人的。
这是房屋的房产证上有明确注明的。
写字楼原意是指用于办公的建筑物,或者说是由办公室组成的大楼,1971年,Rhodes和Kan提出:“写字楼的作用是集中进行信息的收集、决策的制定、文书工作的处理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管理。
”酒店式写字楼什么是酒店式写字楼?所谓酒店式写字楼通俗地说就是把酒店“嫁”给了写字楼。
它是以商务办公为主,既有写字楼的办公商务特点,又吸收了星级酒店的服务功能与管理模式,共享整个综合体项目的各项商务休闲配套。
酒店式写字楼的产生需要集办公、休息、酒店、会所商务等多功能于一体作为后盾,具有自用和投资两种意义。
它在面积上小于专业写字楼,在硬件设施上不低于酒店,在服务上比写字楼和酒店更胜一筹;有人性化贴心的服务,例如送餐,清洁、保安、收发资讯、加油卡办理服务、活动空间等。
它与目前市场上的公寓居家办公有所区别:公寓是以居住为住,办公为辅,另外因为公寓大多是独栋的设计,没有具备星级酒店的配套和服务。
“5A”标准是目前较流行的评定方式,但“5A”概念有两种评定方式。
一是狭义的针对智能化硬件方面,包括OA(办公智能化)、BA(楼宇自动化)、CA(通讯传输智能化)、FA(消防智能化)、SA(安保智能化);二是广义的指综合“A”级评定标准,包括:(1)楼宇品牌标准:A级 写字楼是一个城市创造文化与财富的特定空间,写字楼的品牌形成,需要产品的差异化特征、商务文化特征、服务经营理念、地域标志性物业和城市历史记忆。
从一定意义上说,处于生产链条最高级的写字楼的发展脉络,折射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历程和特性。
因此,成为城市商务区地标性建筑的写字楼,其品牌要与城市有极大的关联性,对城市的未来发展具备重要的价值。
因此,具备较大的区域影响力、能与城市品牌和谐统一的写字楼品牌将评定为楼宇品牌标准A级。
(2)地理位置标准:A级 地理位置是投资和购买写字楼的关键要素之一。
只有区位在城市现有或潜在商务区、地段良好、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写字楼才能获得地理位置标准A级。
(3)客户层次标准:A级 客户层次指的是入驻写字楼的业主或租户层次。
大多数写字楼客户都有择邻而居的心理,因此一个写字楼的客户层次通常是趋同的。
同时,客户层次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了新的业主或租户的投资决策,因为较高的客户层次对他们的公司形象有较好的提升作用。
(4)服务品质标准:A级 服务品质一方面体现在高效的物业管理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入住企业的专业化商务服务上。
两者俱佳,将认为其具备服务品质A级标准。
(5)硬件设施标准:A级 主要考核建筑设计和建筑功能的创新。
以及其所用的建筑技术、标准层高、标准承重、弱电系统、新风系统,以及电梯、智能等。
在上述方面如果有两项以上不能达到优良,则不能获得硬件设施标准A级。
甲级写字楼 对于“甲级写字楼”、“5A级写字楼”等名词大家并不陌生,通常被用来形容或描述一个写字楼的品质等级,那么这样的评级标准是否科学呢
其实所谓甲级写字楼,实为一种通行叫法,行业中并没有固定标准或成文的规定,到底什么样的写字楼才算做甲级写字楼,因为谁也不愿意被叫成乙级写字楼。
这样,恨不得任何一个有玻璃幕墙、带电梯、“长”得高一些的写字楼都自称为甲级写字楼。
相比之下,如果用5A作为衡量一个写字楼品质等级的话更加有点勉强了,5A写字楼并不是表示写字楼的品质等级,“5A”指的是一个写字楼产品的智能化水平,与写字楼品质有一定关联,但绝对不是划分写字楼等级的标准,“5A”仅仅表示了一个写字楼智能化水平的高低,对写字楼品质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决不能说“5A”级写字楼就是甲级写字楼或者是品质最好的写字楼,因为影响写字楼品质的因素很多,比如写字楼的区位、交通、配套、车位、电梯等,智能化程度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
那么,什么是5A智能化呢
“5A”是指OA(办公智能化)、BA(楼宇自动化)、CA(通讯传输智能化)、FA(消防智能化)、SA(安保智能化)。
过去也有3A及写字楼的说法,即:OA(办公智能化)、BA(楼宇自动化)、CA(通讯传输智能化),FA(消防智能化)、SA(安保智能化)包含在了BA(楼宇自动化)中,近几年随着高科技智能控制系统在写字楼领域的广泛运用,楼宇控制、消防、安保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并成为独立的控制子系统,发展成为今天的“5A”。
如果用“5A”评价写字楼的品质等级的话,是一种概念理解上的误区,如果市场上有人打出“超5A级”写字楼的话,那更是一种很不专业的说法。
甲级写字楼是行业内自发形成的一种通行叫法,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成文的规定,什么样的写字楼才算作是真正的甲级写字楼。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里也无法找到这个名词,仔细探讨会发现,它是在以港台商人为代表的外商与内地发展商合作开发涉外写字楼的过程中,逐步引进并流行起来的词汇,是将写字楼按照其综合质素不同,可以划分为甲、乙、丙等几个等级,从一般意义上讲,国际上判断甲级写字楼有8大特征:管理国际化;24小时写字楼;人性化:空间的舒适性和实用性;数字化;节能化;便捷的交通和商务化等等。
发展情况当下的房地产运营中,说到最受市场欢迎和精明的开发商青睐的物业,写字楼物业虽不能说是绝对第一的答案,至少是最主要的一个。
因为市场常态下,写字楼是能产生较高回报的业态。
截止到2006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写字楼市场最高成交价格排在前列的城市有:上海、厦门、杭州、深圳、青岛、昆明等,其中2006年第三季度中国写字楼市场中,杭州以绝对的优势排在第一的位置,杭州写字楼2006年7月最高成交价格为23196元\\\/平方米,2006年8月为35979元\\\/平方米,2006年9月为47833元\\\/平方米,这说明2006年中国写字楼市场由一线城市逐渐发展到商业发达的沿海二线城市,写字楼市场的重心也在发生转移,二线城市的写字楼市场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得到良好的发展。
“住宅禁商”的出台,冲击了写字楼市场,中小型企业重返写字楼市场,在短时间内出现了众多“住改商”、“商务公寓”等小型写字楼产品,但这类写字楼仅仅满足了短期的需求,对配套、服务、商务氛围等并没有太大考虑,并且商务成本也较低,因此,档次低、形象差的现象屡见不鲜。
2006年,“商务公寓”抢占中小型企业的市场份额,产品也以小而精的路线与大型写字楼相抗衡。
与住宅市场相比,写字楼市场还是一个竞争尚不充分、有待细分的市场,当前发展商面临的最大课题是如何建设一个高节能、高智能、富有特色的写字楼,赢得市场的认可。
市场需求据统计,2013年—2015年佛山商业写字楼供应总计约为200万平方米,加上此前100多万平方米的存量,未来三年佛山写字楼供应量总计约为320万平方米。
佛山市优质写字楼售价从2008年至2011年呈上升水平,仅在2012年略有小幅下降;毛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在2012年有小幅反弹;租金则一直呈上升水平,至2013年第一季度,佛山市优质写字楼租金平均为52元\\\/平方米\\\/月,售价约为14500元\\\/平方米,毛利率约为4.3%。
商业写字楼的大量增加,一定程度也会提高写字楼的空置率。
不过他表示,目前佛山的写字楼空置率为18%,比广州(楼盘)的24%和深圳(楼盘)的25%都要略低,随着大量写字楼进驻市场,市场的租金会出现一定的调整;另一方面,不少传统制造业企业也会进行产业升级从而扩大了写字楼的需求量。
而在商业零售业方面,调查显示,2012年佛山零售物业整体库存约为202.7平方米。
而自2008年后,佛山优质零售物业的供应平稳增长,未来三年新增供应量将大幅增加,2013年—2015年供应总计约为200万平方米。
从未来的商圈分布看,祖庙和东方广场将逐渐融合,岭南天地近30万平方米的商业供应量,将极大改变老城区商业现状,成为佛山最具特色文化休闲氛围的商业中心。
而另一方面,南海的万达广场、万科广场等优质品牌购物中心也进一步充实了佛山的零售物业市场。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2.1 写字楼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2.2 顾客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示例: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方。
基本要求3.1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从事写字楼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符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
3.2 物业管理承接验收3.3 管理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要求3.5 管理服务要求3.6 档案管理3.7 财务管理3.8 顾客满意度3.9 专项特约服务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满足顾客的专项服务需求,开展专项特约服务。
3.10 节能管理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适宜、有效的节能管理方案,并认真执行。
3.11 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施设备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培训、演习、评价和改进,事发时按规定途径及时报告顾客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顾客服务4.1 接待服务——有条件的写字楼应设置总服务台。
为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服务受理、投诉接待等服务;同时为外来的办事人员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不具备设置总服务台条件的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服务窗口,受理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报修、特约服务申请和投诉。
4.2 邮件、报刊杂志收发服务4.3 装修管理服务4.4 投诉处理4.5 专项特约服务受理对顾客提出的专项特约服务要求,应在24小时内回复;在物业管理机构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当受理,不能受理的要告诉原因。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5.1 房屋共用部位维护管理5.2 装修管理5.3 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服务秩序维护与安全服务6.1 门卫6.2 巡逻6.3 安全监控6.4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6.5 安全管理环境保洁服务7.1 环卫设施应根据写字楼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关环卫设施,如在主要进出口设置果皮箱、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中转房、在集中装修期间应有临时建渣堆放处等。
7.2 清洁、保洁责任制清洁、保洁实行责任制,有专职保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作业。
7.3 各区域清洁要求:区域卫生标准外围及周边道路地面干净无杂物、无积水,无明显污迹、油渍;明沟、窨井内无杂物、无异味;各种标示标牌表面干净无积尘、无水印;路灯表面干净无污渍。
绿化带及水池绿地内无杂物,花台表面干净无污渍,水池内水质清澈,池内无漂浮物,池壁无青苔等污垢,水池无异味。
大厅、楼内、公共通道地面干净、无污渍,有光泽,保持地面材质原貌;门框、窗框、窗台、金属件表面光亮、无灰尘、无污渍;门窗玻璃干净无尘,透光性好,无明显印迹;各种金属件表面干净,无污渍,有金属光泽;门把手干净、无印迹、定时消毒;天花板干净,无污渍、无蛛网;灯具干净无积尘,中央空调风口干净,无污迹,进出口地垫摆放整齐,表面干净无杂物,盆栽植物无积尘。
会议室、接待室地面、墙面、干净,无灰尘、污渍;天花板、风口目视无灰尘、污渍;桌椅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楼梯及楼梯间梯步表面干净无污渍,防滑条(缝)干净,扶手栏杆表面干净无灰尘,防火门及闭门器表面干净无污渍,墙面、天花板无积尘、蛛网。
公共卫生间地面干净,无污渍、无积水,大小便器表面干净,无污渍,有光泽;各种隔断表面干净,无乱写乱画,金属饰件表面干净,无污迹,有金属光泽;墙壁表面干净,天花板无污渍、蛛网;风口或换气扇表面干净无积尘;门窗表面干净,窗台无灰尘;玻璃干净无水渍;洗手台干净无积水,面盆无污垢;各种管道表面干净无污渍;各种物品摆放整齐规范;废纸篓杂物超过2\\\/3应及时倾倒,卫生间内空气流通并且无明显异味。
停车场地面干净,无杂物,无明显油渍、污渍;顶部各种管网、灯具表面干净无积尘、蛛网;墙面干净无积尘,各种指示牌表面干净有光泽;消防器材表面干净,摆放整齐;减速带表面干净无明显污迹,各种道闸表面无灰尘。
开水间及清洁间地面干净,无杂物、无积水,地垫摆放整齐干净,天花板干净无蛛网,灯罩表面无积尘、蛛网,墙面干净无污渍,各种物品表面干净无渍,清洁工具摆放整齐有序,室内无明显异味。
电梯及电梯厅电梯轿厢四壁光洁明亮,操作面板无污迹、无灰尘、无印迹,地面干净,空气清新、无异味;电梯凹槽内无垃圾无杂物,按钮表面干净无印迹;扶梯踏步表面干净,扶手表面干净无灰尘、污渍,玻璃表面干净透光性好,不锈钢光亮无尘;梳齿板内无杂物污渍;厅内地面干净有光泽。
电器设施灯泡、灯管、灯罩无积尘、无污迹。
装饰件无积尘、无污迹;开关、插座、配电箱无积尘、无明显污迹。
垃圾桶及果皮箱桶、箱按指定位置摆放,桶身表面干净无污渍无痰迹,烟灰缸内烟头不应超过3个,垃圾不应超过2\\\/3,内胆应定期清洁、消毒。
消防栓、消防箱、公共设施保持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报警器、火警通讯电话插座、灭火器表面光亮、无积尘、无污迹;喷淋盖、烟感器、扬声器无积尘、无污渍。
监控摄像头、门警器表面光亮、无积尘、无斑点;消防栓外表面光亮、无印迹、无积尘,内侧无积尘、无污迹。
垃圾中转房中转房应专人管理定时开放,袋装垃圾摆放整齐,地面无明显垃圾,无污水外溢,房内应无明显异味,垃圾日产日清。
设备机房、管道、指示牌无卫生死角、无垃圾堆积,无积尘、目视无蜘蛛网、无明显污渍、无水渍;指示牌、广告牌无灰尘、无污迹,金属件表面光亮,无痕迹。
外墙目视洁净、无污垢;表面、接缝、角落、边线等处洁净,无污迹、无积尘。
平台、屋顶无垃圾堆积。
8.1 环境消杀管理消杀工作应在尽量不影响物业使用人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如上班前、下班后或者利用节假日等;消杀使用的药剂应是有关部门发放或者是使用低毒高效的药剂,在消杀过程中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8.2 垃圾清运对写字楼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专人负责,日产日清;对写字楼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理。
8.3 保洁工作中的应急处理写字楼如出现自来水爆管、化粪池外溢、公共性疫情等情况,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有关部门,保障顾客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绿化服务9.1 室内绿化9.2 室外绿化专项特约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条件下,当顾客提出专项特约服务要求时,物业管理机构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满足;——在提供专项特约服务前,应向顾客明示专项特约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并与顾客商定特约服务收费标准;——专项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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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是什么东东哦
CBD规划样图CBD的全称是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我国现有三种译法:中心商务区、商务中心区或中央商业区,其概念最早产生于1923年的美国,当时定义为商业会聚之处。
随后,CBD的内容不断发展丰富,成为一个城市、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枢。
一般而言,CBD应该具备以下要素特征:它是城市的功能核心,城市的经济、科技、文化、商业等高度集中;它交通便利,人流、车流、物流巨大;它白天人口密度最高,昼夜间人口数量变化最大;它位于城市的黄金地带,地价最高;它高楼林立,土地利用率最高。
CBD一般占地3至5平方公里,有的甚至更大,其建筑面积少则五六百万,多则上千万平方米,是一个城市的功能核心,是现代化大都市的一个重要标志,其地价可谓真正是“寸土寸金”。
美国纽约的曼哈顿、日本东京的银座、我国香港的中环以及新加坡的中心区等都是世界闻名的CBD。
CBD高度集中了城市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力量,同时具备金融、贸易、服务、展览、咨询等多种功能。
CBD特定的职能要求区内的建筑必须高密度、现代化。
因此,CBD中汇集了众多气势恢宏、错落有致的超高层建筑并且拥有非常便捷的交通和现代化的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大量的办公、餐饮、服务和住宿设施。
一般来讲,写字间要占到总建筑面积的50%,商业、餐饮业及商住建筑约占40%,其他服务设施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约占10%。
我国对CBD的规划建设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
之后,我国的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CBD的建设也被国内许多在各自经济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城市提上议事日程。
到2008年为止,北京、唐山、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广州、青岛、沈阳等中心大城市都已明确提出了自己CBD的建设规划,并都在加快建设。
在CBD的建设上,国内一般采取了两种途径,一种是对城市原来的商业街区加以改造和扩建,如沈阳的沈河区和唐山万达广场等;另一种途径就是择地新建,如唐山的凤凰新城,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和上海的陆家嘴、重庆的江北城等。
两种方式各有千秋,至于到底选择哪种,则主要根据当地建设过程中的投入产出比加以确定。
经过短短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北京的大北窑和金融街,上海的陆家嘴和外滩等CBD已经具有很大的规模。
CBD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一方面它是一个国际大都会必不可少的标志,另一方面,众多城市能够大规模地兴建CBD,也反映出在思想的伟大指引下,我国城市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正迅速加快,城市经济实力得到了一个质的提高,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后劲十足。
CBD 许多国际大都市都形成了相当规模的CBD,如纽约的曼哈顿、东京的新宿、香港的中环。
唐山市CBD确定为纪念碑东(前期面积400亩),唐山中心区西北凤凰新城(前期面积5000亩)以及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总面积可以达到10000亩),北京的CBD目前确定在西起东大桥路,东至西大望路,南至通惠河,北至朝阳北路的区域内,重庆的解放碑CBD是指解放碑CBD的核心部分,承担商务、商贸双重功能,东起小什字,北至沧白路、临江路、民生路,西至金汤街,南至和平路、新华路。
CBD应具备以下特征:现代城市商务中心,汇聚世界众多知名企业,经济、金融、商业高度集中,众多最好的写字楼、商务酒店和娱乐中心,最完善便利的交通,最快捷的通讯与昂贵的地价。
CBD特征 是指集中大量金融、商业、贸易、信息及中介服务机构,拥有大量商务办公、酒店、公寓、会展、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具备完善的市政交通与通讯条件,便于现代商务活动的场所。
商务中心区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 地理特征 首先它局限于一个大城市,是一个世界性的城市,小城市也可以叫商务中心区,但真正意义上的商务中心区一定是公认的国际性城市,如纽约、伦敦、巴黎、东京、香港等。
事实上,商务中心区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的代名词,它代表着整个城市的最精华、超景观的区域。
地价特征 因为是黄金地段,它的楼价在这个城市内部或者一个区域内应该是最高的。
建筑特征 从传统意义上讲,商务中心区往往是高楼林立,例如纽约曼哈顿、香港中环,都体现了高密度建筑量的特征,一般建筑量都是上千万平方米。
产业特征 这是核心的特征。
CBD以第三产业为主导,而且不是传统的第三产业,应该是那些代表了当今时代最先进、最发达的第三产业。
比如金融、保险、证券、中介、会计等等。
功能性特征 商务中心区具有经济控制的功能。
实际上,虽然政府对经济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控制能力往往也集中在一些大的金融、贸易、保险等跨国公司总部云集的地域。
这一区域对经济的支配、经济的主导、经济的控制力是比较强的。
因此,CBD实际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经济的枢纽机构。
时代性特征 商务中心区从上世纪二十年代演变至今,其构造、功能、建设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CBD发展至今,呈现出新的特点。
公司总部、金融中心和专业化生产服务,构成了当今商务中心区的三大职能机构。
另外,CBD作为一个地区,应包括经营管理(总部)、金融、专业服务、展览及会议、酒店和配套公寓、娱乐及高档零售业等,而这些体现了现代CBD的基本特征和内涵。
国际名城的CBD 亚洲 北京:北京商务中心区(西起东大桥路,东至西大望路,南至通惠河,北至朝阳北路)、金融街、三元桥商务区 台北:忠孝东西路沿线(台北车站商圈、台北东区、信义计划区) 上海:外滩、陆家嘴、南京路 香港:中环、尖沙咀 沈阳:太原街 中街 金廊 西塔 天津:南京路沿线、小白楼、新西站、南站、响锣湾、于家堡,泰达,空港,高新区 广州:环市东、天河北、珠江新城 深圳:蔡屋围、罗湖商圈、福田中心区、东门商业区 杭州:钱江新城、钱江世纪城 南京:新街口、河西中央国际商务区(河西CBD) 无锡:中山路 成都:北起新华大道、南至府南河,东起红星路、西达东城根街 (包括了春熙路、红星路、盐市口、骡马市、顺城街等传统主要商务、商业区域) 武汉:王家墩商务区 哈尔滨:长江路,黄河路 重庆:渝中区解放碑中心地带,江北观音桥步行街 青岛:香港路 山东路 啤酒城一带 札幌:大通公园、薄野 新加坡:乌节路 东京:银座、丸之内、日本桥、新宿(副中心:池袋、澁谷、赤坂、台场) ,品川 大坂:御堂筋 首尔:中区、锺路区(副中心:江南区、瑞草区) 欧洲 巴黎:拉德方斯 伦敦:金融城 法兰克福: 北美洲 纽约:曼哈顿中城 大洋洲 悉尼:悉尼商业中心区 CBD东扩的意义 其实北京CBD从酝酿到规划、到现在的建设时间很短,加起来也就8年的时间吧,从国际上来看,CBD最早是60年代开始的,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会提出CBD的概念,像巴黎,从60年代开始建设,到现在已经建设了40年的时间,它的规模还没有北京的CBD大,我们这个CBD实际上真正建设也就是6年左右的时间,就建成了千万平方的建设量,总的来说还是得益于我们国家的发展速度。
另外,其实看CBD站的高度不能看这个区,要看这个城市,从大的背景来看,因为今年的金融危机大家都有感触,以前好像说美国大萧条了经济危机了跟中国没什么关系,今年大家发现美国的金融危机全世界都有影响,这个一个大的趋势,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已经影响到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发达城市,尤其是站在国际化前沿的城市。
实际上北京在05年的城市总体规划里边明确确定了北京市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作为世界的具有指挥和控制功能的城市之一,需要更东京、纽约来抗衡,原来我参加那个大课题,大北京的城乡发展规划研究的一个指向,就是专门研究北京到底具备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最后也是经过国务院的批复,北京的定位就是世界城市,有这个前提,我们再回国来看,在这之前做的CBD规划。
我们当时做CBD的规划,实际上是就CBD做CBD,确实很科学的比较了伦敦、巴黎、纽约、法兰克福、新加坡、香港等等这些城市,从建设规模、用地规模,以及它的发展趋势,做了很详细的比较,但是当时是基于其他的国际经验基础上,那时候北京市的目标还没有提到更高的高度。
05年确定这个目标以后,实际上CBD发展很迅速,因为承担了更多的国际化的功能。
所以这部分是很重要的,CBD现在大家谈的太多了,CBD的概念中央商务区,实际上它的核心功能就是国际商务,我的理解必须把国内放在上面,所以承担的现在主要是国际商务的功能。
CBD开发盲目过热 全国36个城市都在建设CBD 我们国家现在号称要建CBD的城市有36个城市,叫自己是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有183个,包括县城,说将来自己要建国际化大都市。
国家批复的现在正在建设中的CBD区全国有8个,包括广州、成都、深圳、武汉,这些都在建。
但是他们在建设过程中都发现了很严重的问题,他们不敢建写字楼,因为没有人买,敢建住宅楼,有人买。
为什么不敢建写字楼
因为一个城市衡量是不是国际化的中心城市,还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城市,这是很关键的一点。
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实践证明,目前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城市,在中国我觉得只有三个城市,北京、上海、香港,这三个城市是相对来说比较国际化的城市。
所以为什么说北京未来CBD从它的发展趋势和它目前的规模容量来说,有可能会出现再扩大的趋势,也是源于城市的定位,我觉得更多的是这方面。
另外,从空间发展布局来看,北京市发展的重点,可以明确地说就是亦庄、通州和顺义,这三个地方未来发展的人口都是在100万人左右,就是说北京市未来20年增加的人口不在城区,而主要是集中在这三个新城,这三个新城平均增加的人口,他们除了居住和就业之外,各种综合服务功能肯定都是要到城里面找,大家把这个连成线,发现都交在一个点,就是目前的CBD区域。
所以北京CBD是一个圆心,按照差不多一样的半径划一个二三十公里的半圆,就把这几个新城放在一起了。
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空间布局也需要CBD有更强的综合的服务职能,服务于将来面向世界的这些产业的布局,给他们提供更综合的服务。
第三个,关于CBD的职能,刚刚讲了国际商务,但是CBD职能本身,因为最近媒体上也有很多报道,目前CBD有总部迁出了、明天有总部迁入了,今天北京电视台、明天中央电视台,就觉得CBD到底要干吗,产业定位到底是什么。
从城市规划的层面来研究,在国内有两种翻译,一种叫生产性服务业,这是比较学术的翻译,但是媒体上很少见到,咱们国家叫现代服务业,不管怎么说这个服务业是区别于端盘子、扫地的服务业,是更高端的服务业,实际上是给生产商进行服务的行业,所以这个行业实际上很宽泛,就包括了金融、保险、房地产,包括了传媒,也包括了律师,甚至广告设计等等。
这一类的产业,应该都是CBD的主角,并不一定非要说搞金融就是主角,这些都是主角。
所以在CBD的范围,现在有泛CBD扩大的范围,承担只要是生产性服务业的职能都是CBD的核心内容,但是它的趋势的判断,就是它的发展上升的势头,要看它是不是承接了更多的国际化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功能。
这个实际上很简单,很多的制造业是先到了这里,比如说很多美国大的制造业、欧洲很多的制造业到了中国,所以同时要给他配套的,当地的法律、政策、会计师事务所,各种方面的咨询,甚至广告,这些是需要集中在一起的,刚好应该是CBD,是这么一个格局。
所以从产业上来判断,CBD的功能,房地产很重要,但是房地产的核心不应该是住宅,应该更多的是商务办公和一些服务业,这方面来说比较合适。
所以大家老拿泛CBD来盖房子,实际上跟CBD本身的职能关系不大,更多的应该从产业角度关注它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功能。
这三条我觉得是衡量一个地方CBD建设是不是有潜力的几个主要的依据。
一个是不是国际的商务功能,第二空间布局允许不允许,第三个,真正支撑的类型是不是生产性服务业,这样来看北京是理想的CBD的选址。
CBD的另外含义 CBD又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igical Diversity )的英文缩略语。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
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止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指的是地球上生物圈中所有的生物,即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
它包含三个层次: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简单地说,生物多样性表现的是千千万万的生物种类。
在地球上热带雨林中生活着全世界半数以上的物种(约500万种),因此,那里的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
生物多样性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可以为工业提供原料,如胶、油脂、芳香油、纤维等,还可以为人类提供各种特殊的基因,如耐寒抗病基因,使培育动植物新品种成为可能。
许多野生动植物还是珍贵的药材,为治疗疑难病症提供了可能。
随着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比如森林砍伐、植被破坏、滥捕乱猎等,目前世界上的生物物种正在以每天几十种的速度消失。
这是地球资源的巨大损失,因为物种一旦消失,就永不再生。
消失的物种不仅会使人类失去一种自然资源,还会通过食物链引起其他物种的消失。
如今,人类都在呼吁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为之付诸行动。
CBD技术 CBD技术是一种基于程序构件的软件开发方法,英文全称为Component-Based Development,简称CBD。
IS开发商经过实践,效果明显地体现在:软件开发失败的风险减少、劳动生产效率提高和开发实力增强。
具体干活的工程师们,无论从事的专业是什么,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子工程、航空工程等,都可采用各类部件来设计和研制新产品。
当然,这些部件的特性和功能应经测试,证明是安全有效的。
复用是工作设计的一条基本原则。
2000年以后,大多数应用软件都由可复用的程序构件设计而成。
程序构件库将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
软件开发速度将大大加快,软件质量将进一步提高,市场需要将得到更快的响应,系统维护费用也将大幅度下降。
随着业务的发展,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商采用CBD技术看起来势在必行。
采用这样一种方法设计软件,在模块编写时都应考虑到它们的复用。
应用软件都可由可复用模块构成。
这些可复用模块可以是子程序、小型应用程序或对象。
这些代码包通常由数据以及操纵数据的算法组成。
现在开始采用复用技术来设计应用软件系统为时虽不太晚,但也不算太早了。
好在采用复用技术的障碍主要反映在文化上,并不在技术上。
对复用技术的真正挑战是转变观念,而不是投入大量资金。
在当前,大多数软件开发商必须首先看到可复用技术的长处。
因为大多数IS组织仍然把每一个软件开发项目看成是必须完全从头做起的新任务,软件开发人员也很少 会去查一查程序库,看有哪些子程序可复用于当前的手头工作中。
这种传统开发的结果,正如一个软件设计和咨询公司的信息主管所说的,约有25%的软件项目最后交付不了,归于失败,其余75%,不是超出预算就是大大推迟了交付时间。
CBD技术将改变这种状况。
近年内准备退休或改换门庭的信息主管们或许可以忽视这种技术的存在,但是,其他主管则不行,必须对其有足够的研究,否则难免上当。
有的资源外包者实际上只用开发费的一小部分即可完成一项软件开发任务。
当然,采用CBD技术开始时,教育和培训是需要一些投资的。
尽管在采用CBD技术的初期,要编写基本的程序构件,成本要高一些,但一旦这些程序构件在以后的项目中得到复用,软件的研制成本就将大幅度减少。
预制好的程序构件目前市面上已有供应,预计将很快得到更多 的开发。
一个随时可用的程序构件市场正在形成。
使用这些程序构件研制软件的成本要比自己从头编写小得多。
采用今天市场上提供的程序构件开发软件,有人估计成本只是内部独立研制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费城的一个意外险保险公司通过可复用的程序构件研制软件系统,其结果在公司的保险业务中提供了一种统一的业务处理方式,其维护费用肯定将减少。
位于多伦多的国家杂品公司也期望通过CBD技术消除对主机的过度依赖。
CBD技术既对终端用户有价值,更对IS环境的良好运转有很大作用。
复用技术是解决某些关键业务问题的手段和途径。
孟庭苇的资料
有两个版本不同词的歌曲《半屏山》。
一《半屏山》的原唱是孟庭苇歌曲信息《半屏山》作词:于礼厚 、魏梦君作曲:魏立 、王碧云演唱:孟庭苇歌曲语言:国语歌词:半屏山呐 半屏山,一座山呐 分成两半,自古传说一半在大陆还有半屏在台湾 在台湾半屏山呐 半屏山,一半在大陆一半在台湾,祖国的领土水连水山连山,骨肉同胞心相连 心相连半屏山呐 半屏山,一座山呐 分成两半,自古传说一半在大陆还有半屏在台湾 在台湾海峡两岸 紧相连,万水千山 割不断美丽的宝岛我的家园,可爱的祖国 大好河山可爱的祖国 大好河山孟庭苇简介孟庭苇(原名陈秀玫),歌手,1969年出生于台湾,1989年出演广告开始演艺生涯,1991年以一首《你看你看月亮的脸》成名,2000年底宣布退出演艺圈,2001年推出个人首张佛教音乐专辑《阿弥陀佛》,2004年12月21日宣布复出,2012年10月发行个人专辑《太阳出来了》。
代表作品有《没有情人的情人节》、《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和《野百合也有春天》等。
演艺经历1989年,演出铃木机车广告。
同年录制出道后的第一首歌《校园里的消息传得特别快》。
1990年,与高胜美等歌手一同录制琼瑶《六个梦》系列电视剧的同名总主题曲《六个梦》,并参与拍摄歌曲的MV。
同年5月出版首张个人专辑《其实我还是有些在乎》,并赢得“饼干女孩”的称号。
11月出版第二张个人专辑《成长》。
1991年,9月出版第三张个人专辑《你看你看月亮的脸》,被称为“月亮公主”。
同年出演单元剧《最后的小火车》的女主角,本剧获得“金钟奖”最佳摄影及最佳配乐两项奖项及“金带奖”最佳影片奖。
1992年,5月出版第四张个人专辑《冬季到台北来看雨》。
并同时以《冬季到台北来看雨》 、《无声的雨》、《你看你看月亮的脸》3首歌曲,入围香港1992年度十大劲歌金曲颁奖典礼国语劲歌金曲和十大新人奖。
1993年,2月出版第五张个人专辑《谁的眼泪在飞》,11月发行第六张个人专辑《风中有朵雨做的云》,此专辑为她赢得自然歌手、天气公主的封号。
1994年,1月应福建电视台邀请,录制春节特别节目。
8月出版第七张民歌专辑《纯真年代》。
1995年,2月应大陆中央电视台邀请,作为台湾区唯一受邀者参加春节联欢晚会,演唱《风中有朵雨做的云》。
3月出版第八张个人专辑《真的还是假的》。
1996年,3月出版第九张个人专辑《心言手语》,该专辑音乐风格更加多元化。
12月应天津电视台邀请,参加春节联欢晚会。
1997年,3月出版个人第十张专辑《第二道彩虹》,由李泰铭亲自操刀,齐豫指导,专辑极具人文气息。
8月应台视及上海东方电视台之邀,参加《千里共蝉娟》中秋晚会活动,台视当晚并做卫星联线实况转播。
10月正式加盟友善的狗唱片公司。
1998年,3月出版个人第十一张专辑《孟庭苇的音乐盒》。
11月第十二张专辑《恋人》正式发行,黄韵玲制作,孟庭苇在专辑中首尝英伦轻摇滚风,与台中阿妹妹PUB、高雄侏罗纪PUB举办两场《恋情歌》mini concert。
1999年,11月至广西南宁参加由南宁市政府主办之第一届广西民族艺术节大型晚会活动。
2000年,10月第十三张专辑(第一张台语专辑)《爱到史艳文》发行。
2001年,11月第十四张专辑(第一张佛教音乐)《阿弥陀佛》发行。
2003年,1月第十五张专辑(第二张佛教音乐)《心经》发行。
9月与邰正宵跨刀演唱专辑主打歌《两边》并由滚石唱片于中国大陆发行。
2004年,4月18日参加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文化部等联合主办的《中华情》全球华语优秀原唱歌曲大型演唱会。
12月加盟维京唱片公司,12月21日赴北京召开复出记者会。
12月22日生日当天,在北京拍摄《孤独时候你想谁呢》MV。
2005年,1月28日签约维京首张专辑《红花》发行。
6月15日出席母校中兴高中2005年78级毕业典礼,并获得杰出毕业生称号。
2006年,4月22日在杭州西湖参加《欢乐中国行》世界休闲博览会开幕晚会。
7月中国移动无线首发《幸福感》上线。
9月大熊星首张音乐专辑《幸福感》发行。
2007年,11月16日江苏苏州举行佛教音乐晚会。
11月28日重庆南川,“欢乐中国行 魅力新南川”巨星演唱会。
2008年,5月31日在台北举行彩色梦演唱会。
12月1日参加改革开放三十年百首巨星演唱会特别节目。
2009年,8月7日新专辑《孟庭苇的炎夏》出版发行。
8月28日晚出席湖南卫视的2009快乐女生,助阵郁可唯。
10月25日山西太原孟庭苇歌友会。
2010年,9月28日在北京参加凤凰卫视《名人面对面》的录制。
9月28日在北京大兴区参加安徽卫视《非常静距离》的访谈录制。
9月29日杂志人物专访《都市主妇》《三联生活周刊》。
2011年,8月20日担任广东梅州客家流行音乐金曲榜颁奖盛典嘉宾。
8月25日担任CCTV3《我要上春晚》评审嘉宾。
9月2日担任深圳卫视第二季第四期《年代秀》神秘嘉宾。
11月28日参加山东卫视《歌声传奇》节目录制。
2012年,3月29日孟庭苇“纯真年代II月亮说话”个人巡回演唱会-重庆站,新闻发布会。
7月到9月参与“一声所爱·大地飞歌”民歌赛总决赛第一、二、六、七、九、十期节目录制。
10月19日正式发行个人第23张音乐专辑《太阳出来了》。
12月6日参与黑龙江卫视《歌声嘹亮》节目录制。
12月11日担任安徽卫视《黄金年代》第三季节目嘉宾。
2013年,1月25日参加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节目录制。
6月19日参加天津卫视《天下无双》节目录制。
2014年,孟庭苇在广州海心沙亚运公园举行的“回归心灵-华语金曲奖2013”颁奖礼被授予殿堂歌手奖。
4月2日参加广西卫视“一声所爱·大地飞歌”节目录制。
6月20日在北京举办”孟庭苇的台北爱情故事巡回演唱会“记者发布会。
参加北京卫视”妈妈在这儿“节目录制。
8月2日”孟庭苇的台北爱情故事巡回演唱会“北京站完美落幕。
9月6日、9月7-8日孟庭苇携同门师妹在宁波、上海一连3天开唱,以一首《你看你看月亮的脸》为歌迷送来金秋祝福,9月20日“孟庭苇的台北爱情故事巡回演唱会”南京站圆满结束9月份的巡演。
应广大歌迷的要求10月份增加的江西南昌站也在10日完美结束,孟庭苇现场还为95后歌迷献唱《小苹果》。
2014年11月1日作为“孟庭苇的台北爱情故事巡回演唱会”巡演唯一一座西北内陆城市的西宁迎来孟庭苇的到来,并首张专辑《红花》的版税捐给了青海和甘肃的医疗事业。
2014年12月28日“孟庭苇的台北爱情故事巡回演唱会”在嘉兴圆满落幕,结束了长达5个月的巡演。
2015年2月受邀担任海峡卫视音乐专题节目《你又来听我唱这首歌》的首期嘉宾同月受邀参加温哥华2015年大温羊年春晚。
2015年3月10日受邀参加北京卫视大型音乐节目《音乐大师课》录制 。
2015年6月20日端午节,参加了山东东营万达广场亮灯仪式。
2015年7月12日受邀参加河南.开封万汇龙国际商贸城一期工程封顶庆典晚会暨群星演唱会。
2015年8月09日受邀参加澳洲.悉尼 澳洲东方传媒广播电视集团八周年慈善文艺晚会。
2015年12月19日在江苏靖江体育中心举办出道25周年“醇爱”演唱会。
2016年1月31日受邀参加“经典永恒2016岳阳演唱会” ;2016年3月7日“巅峰音乐汇”孟庭苇专场播出;2016年3月27日做客江苏人文音乐课;2016年3月28日受邀赴北京出席“2016首届冀州花田音乐生活节新闻发布会”;2016年5月21日受邀参加“江西宜春金悦湾歌友会”;2016年5月29日受邀参加“关爱留守儿童·情系大爱陕西”红星美羚群星演唱会。
音乐作品专辑慈悲爱.观音 2013-01-11 太阳出来了 2012-10-19 紫莲祥云 2010-08-15 国语 孟庭苇的炎夏 2009-08-07 国语经典101 2009-06-12 孟庭苇国语真经典 2005-01-25 国语 红花 2005-01-08 心经 2003-01-21 浪漫精选 2002-01-01 阿弥陀佛 2001-11-01 爱到史艳文 2000-01-01 闽南语 自弹自唱 1999-10-01 恋人 1998-11-30 国语 改变vol.1 1998-10-25 改变vol.2 1998-10-25 第二道彩虹 1997-03-01 月亮说话 1996-03-16 心言手语 1996-03-01 真的还是假的 1995-03-01 纯真年代 1994-08-01 纯真情歌 1994-01-01 风中有朵雨做的云 1993-11-01 谁的眼泪在飞 1992-03-01 冬季到台北来看雨 1992-01-01 你看你看月亮的脸 1991-09-01 成长 1990-11-21 其实我还是有些在乎 1990-05-01 青春总质询 1990-01-01参演电影2000 孟庭苇的音乐爱情故事 扮演角色 爱情快递员 1991 最后的小火车 扮演角色 李小梅 演唱会1993年8月 万人演唱会 1993年9月 争办2000年奥运会演唱会 1999年5月 99孟庭苇江浙个人巡回演唱会 2009年12月12日 孟庭苇的纯真年代2009北京演唱会 2010年5月9日 孟庭苇的纯真年代2010成都演唱会 2010年8月 漓泉经典巨星演唱会 2010年10月30日 怀旧金曲演唱会 2010年12月18日 孟庭苇的纯真年代2010上海演唱会 2010年12月31日 声震世界跨年演唱会 2011年3月26日 群星演唱会 2011年9月10日 纯真年代II之月亮说话孟庭苇2011北京演唱会 2011年11月12日 老友记.济南群星演唱会2011年12月31日 孟庭苇纯真年代II月亮说话巡回演唱会-广州站 2012年1月8日 星隆之夜群星演唱会 2012年1月25日 2012柯桥新春嘉年华之“欢乐轻纺城”群星演唱会 2012年5月9日 首届群星演唱会 2012年5月19日 第十届中国徐霞客开游节大型演唱会 2012年5月26日 孟庭苇纯真年代II月亮说话巡回演唱会-重庆站 2012年6月23日 2012第3届中国宁夏国际自驾车旅游节开幕式暨车迷之友大型演唱会 2012年7月7日 旭日10周年群星演唱会2012年8月18日 相约盤锦中国原创歌手音乐节群星演唱会 2012年10月1日 孟庭苇纯真年代II月亮说话巡回演唱会感恩加场-东莞站 2012年10月12日 60-70流金岁月经典演唱会 2012年12月22日 孟庭苇纯真年代II月亮说话巡回演唱会最终回-厦门站 2013年5月14日 深圳第九届文博会坪山分会场“文博新城之夜”大型演唱会演唱 2013年6月9日 中华情歌2013群星演唱会 2013年8月24日 群星演唱会 2013年8月31日 “聆听拾光”融信十年·品质歌手大型演唱会 2014年 “台北爱情故事”全国巡演 2015年12月19日 出道25周年“醇爱”演唱会 二《半屏山》作词:张韵来 邱国鹰 原曲:彭模荣 改编:张海军演唱:陈仙仙歌词:半屏山哎,半屏山哎,半屏山啰哎,半屏山啰哎,人说你一半在洞头,还有一半哪里,一半在台湾哎,一半在台湾,半屏山啰哎,半屏山啰哎,人说你一半在洞头,还有一半在哪里,一半在台湾哎,一半在台湾。
看尽了月缺盼月圆,亲人盼相见,台湾和我洞头哎,两个半屏山哎,都在我心肝内哎。
半屏山哎,半屏山哎,半屏山啰哎,半屏山啰哎,人说你一半在洞头,还有一半哪里,一半在台湾哎,一半在台湾,半屏山啰哎,半屏山啰哎,人说你一半在洞头,还有一半在哪里,一半在台湾哎,一半在台湾。
我炎黄子孙是同条根,骨肉不能分哎,思念已过头哎,两个半屏山哎,早日紧相抱哎。
骨肉不能分哎,思念已过头哎,两个半屏山哎,早日紧相抱哎。
半屏山哎,半屏山哎,半屏山哎,半屏山哎。
歌曲简介:该歌曲为闽南方言歌曲,原歌曲创作于八十年代,经洞头县文化馆原生态音乐工作室进行调研之后,县文化馆馆长张海军对原曲进行改编、重新录制。
演唱者:陈仙仙,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现从事上海市文化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