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关于广告商品怎么处罚的
绝对不是极限词,请放心使用,我店铺也在用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您好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详细内容如下:、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
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
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
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
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
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
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
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
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
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
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
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谢谢阅读
淘宝违规处罚规则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1、 为共同构建“诚信、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正常营运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2、 会员应遵守淘宝的各项规则及协议,违者将依据本规则进行管理。
淘宝有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做出独立判断。
3、 淘宝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的总体思路为纠正违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纠正违规,即淘宝有权对违规行为直接进行纠正。
此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删除违规的商品、信息、评 价、图片,直接限制违规注册的账户登陆与使用,要求卖家向买家或相关人返还商品价款及邮费等。
教育为主,即淘宝对会员单次的违规行为,只扣分、不处罚(单次违规的扣分直接达到相应处罚分值的除外)。
且会员所扣分数在每年12月31日24时统一清零。
处罚为辅,即为达到教育目的,当会员所扣分数累计到达一定分值后,将根据违规行为所属类别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罚。
处罚不可被撤销。
且淘宝对会员因违规被处罚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淘宝保障所有会员在遵守国家法律和的前提下,开展正当经营的权利。
非本规则规定的情形淘宝一概不予处罚。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一节 A类违规行为 1、 违规发布商品。
指除发布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外,其他违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错类目、信用炒作商品、无图片或者图片不符、重复铺货、商城空挂商品(商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前且商品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表示不能即时进行交易的行为)等。
2、 炒作信用。
指以增加“会员积累信用”为目的,以虚构交易事实为手段,企图或已实施足以影响他人“会员积累信用”的行为。
3、 违规出价。
有在短时间内大量拍下商品且不付款的等非正常出价行为,已经或可能扰乱网站交易秩序的行为。
4、 付款未发货。
指非商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后,被投诉以无货等理由拒绝即时发货,或在系统中操作发货实际却未发货的行为;商城、电器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后,被投诉在72小时内未完成发货①的行为。
5、 恶意评价。
指评价人以本人或他人之名,以损害被评价人利益或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夸大或捏造事实,对被评价人做出有违公序良俗或淘宝认为不当的评价;或以差评、中评对被评价人进行侮辱、诽谤、胁迫的行为。
6、 网上描述不符。
指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成交后,买家收到的商品与卖家发布该商品信息时的描述存在不符。
② 7、 未履行承诺之服务。
指淘宝介入后,由淘宝判定买家发起的退货退款理由成立,但卖家拒绝向买家或相关人返还商品价款及邮费(含投诉商品回邮邮费)的行为;或卖家拒绝履行其在加入淘宝特定的局部市场、平台或申请使用淘宝特定的技术服务时所承诺的服务;或卖家拒绝履行其在商品详情页面、与买家使用阿里旺旺交流时所承诺的物流服务、提供发票服务、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包维修等售后服务。
8、 违规注册。
指会员通过软件或非法渠道,大批量恶意注册淘宝账号,扰乱淘宝秩序或加大网站系统平台负荷的行为。
9、 违反消费者保障服务质量规定。
指除“假一赔三服务”和“正品保障服务”外违反消费者保障系列相关规定的行为。
10、 违反商城积分规定。
指违反的行为。
11、 违反商城店铺规范。
指违反的行为。
12、 违反商城支付方式。
指违反关于商城支付方式规定的行为。
13、 违反商城发票规定。
指违反的行为。
14、 商城人气炒作。
指违反商城,进行人气炒作的违规行为。
15、 违反商城商品评论规定。
违反的行为。
16、 违反淘宝其它协议、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指违反淘宝其它协议、规定,或其他有违各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节 B类违规行为 1、 泄露他人信息。
指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淘宝网关于发布信息的规定,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的隐私信息。
2、 发布违法、违规商品或信息。
指违反、、《社区发帖规则》或使用淘宝提供的其它信息沟通渠道,发布违法、违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3、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或者被权利主张人投诉涉嫌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投诉成立③。
4、 欺诈。
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会员财产权益的行为。
5、 盗用账户。
第三章 扣分分值 第一节 A类违规行为 第二节 B类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罚措施 1、 会员的违规行为将按照A类、B类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2、 当会员因为A类违规行为而被扣分时,每累计12分,进行一次节点处罚,处罚措施为店铺屏蔽(包括淘宝站内所有搜索;首页导航;直通车、淘宝客、钻石展位、媒体广告等所有营销类服务)限制发布商品并公示警告12天。
会员单次违规行为导致其A类违规行为总计分超过12分或12分的整数倍时,如前一处罚节点未进行处罚的,累计合并处罚。
会员在受A类处罚期间再次受到A类处罚的,新处罚措施将在上一处罚期满后开始执行。
3、 当会员因为B类违规行为而被扣分时,扣分累计或单次达到(或超过)12分、24分、36分、48分时,淘宝将分别对会员做出如下处罚: 1) 当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但未到24分时,会员将被同时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及公示警告7天; 2) 当扣分达到或超过24分但未到36分时,会员将被同时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及公示警告14天; 3) 当扣分达到或超过36分但未到48分时,会员将被处下架所有商品④,且同时并处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关闭店铺⑤及公示警告21天; 4) 当扣分达到或超过48分时,会员将被处永久封号⑥。
会员在受B类处罚期间再次受到B类处罚的,新处罚措施将替代旧处罚措施立即执行,旧处罚措施不再执行。
4、 除永久封号外,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会员被执行的处罚措施才能解除:会员违规行为被纠正、会员所受处罚期间届满、处罚期间届满后会员参加线上考试并且获得合格。
但永久封号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被再次恢复。
5、 商城、电器城卖家发生“付款未发货”的,在被扣分的同时,须向买家赔付实际支付金额的5%但不超过30元的违约金。
6、 会员所扣分数将在每个自然年的年终(即每年12月31日)24时被统一清零。
但年终前已被永久封号,不可再恢复。
第五章 附则 1、 本规则自2010年6月10日起生效。
2009年6月15日发布的《淘宝网会员行为管理规则(商城)》和2009年9月15日发布的《淘宝网会员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于同日废止。
其余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2、 本规则生效之日前,会员所对应的历史违规行为记分分值,将折算成新的违规行为记分分值(历史违规次数将统一换算后计入新的记分⑦,历史未清零分值将直接加至新的记分)。
会员在本规则生效之后的违规行为记分,将在历史的违规行为记分基础之上进行累加。
----------------------------------------------------------------------------------------------------------- 注释: ① 电器城等垂直市场以其承诺时间为准;定制和预售商品以交易双方约定时间为准;完成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记载的快递录入时间为准。
② 若与第9条消保违规行为重合,以后者论处。
③ 权利主张人在3天以内针对同一卖家的投诉应视为一次投诉;且权利主张人应在每次投诉时确认,被投诉卖家店铺中已发布但未被投诉的信息中不存在侵犯该主张人权利的问题。
卖家在2010年3月22日前被投诉侵权的数据将不再追溯。
若本条款与第16条违反消保服务质量规定之条款重合,以后者论处。
④ 下架所有商品,指将用户出售中的商品信息撤下,放到仓库中,处罚结束后用户还可将商品信息再次发布。
⑤ 关闭店铺,指店铺被关闭,但保留原有商品信息、原店铺名称和原店铺域名。
⑥ 永久封号,指该用户不能再登录淘宝网及阿里旺旺,且删除该用户对应的店铺及商品。
⑦ 以记分周期内的最高分值48分除以此类型最高的违规次数,再乘以用户已违反的次数。
用户历史上同时有二种(或以上)的违规次数,换算时只按最高分值换算一种。
淘宝用了极限词,工商局会怎么处罚
一般淘宝的标题要是使用违禁词的话,淘宝系统会使宝贝下架,而且会给店铺降权的处罚,工商局一般很少处罚的。
淘宝个人网店违反了广告法,现在工商已经找上门来了,的,会罚款多少钱
从新广告法上线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新《广告法》中提到,广告不得使用通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也不能用“纯天然”、“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用语,这项规定已经在日化行业内引起热议。
相当多的业内人士认为,“100%安全,100%有效”这样的广告语,以及特效、速效、神效、最、第一、极致、换肤、去除皱纹等词汇。
对于有些的店铺用语特别明显,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