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您好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详细内容如下:、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
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
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
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
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
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
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
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
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
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
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
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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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如何规定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出了问题后的责任问题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又到了一年中的“3·15”,针对新出台的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的争论经过全国“两会”上明星们集体“喊冤”的发酵放大,“明星代言”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立法部门官员表示,按照的最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果真如此,是否意味着明星虚假代言行将末路
引发争议 早在2007年的CCTV“3·15”晚会上,代言“”减肥茶虚假广告事件被曝光后,“明星代言”就广受关注。
近些年来某些明星们总是和虚假广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解晓东代言北京某医院治疗、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到代言SK-Ⅱ……明星究竟该不该为虚假广告承担责任一直以来争议都非常大,以至于在中关于“代言人”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文一直处于“空缺”状态。
反过来,由于监管的空缺,明星代言行为更为混乱,因为即便是“虚假广告”,代言人也不会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于是,我们看到在被央视曝光之后拒不认错,还言之有理地为自己辩护“喊冤”;邓婕在“”事件发生后也表示“不退赔,不认错”。
其实,明星们出现这样的反应,是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地为他们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划出界线。
明星到底应不应该为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在何种条件下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些都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不久前刚刚出台的在“食品广告”的规定中相较于先行一步。
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
相比较于,最大的意义在于增加了“个人”两字。
此番规定的出台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两会”上引起了文艺界政协委员的巨大争议。
冯小刚委员认为,规定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明星代言要负连带责任,请问传媒登广告、播出广告的依据是什么
我想是依据国家质检部门的认证,但是当这个产品出现问题后,媒体是否也应该负法律责任
”冯小刚反问,“电视台台长都把广告里播出的方便面试着吃了吗
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
如果让明星负责任,那么,电视台等媒体、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都要负连带责任”。
而张艺谋则认为,作为责任链条中的一环,明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倪萍则表示在明星根本不能保障食品质量的现状下,自己不会再接拍任何食品广告。
立法部门官员明确述 明星虚假代言要负连带责任 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连带责任制”以及对新规更详细的解释,记者昨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相关负责人李援。
问:在今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就提出“明星连带责任制”很不公平,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
政府部门、媒体呢
答:《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检验机构等做出的规定更严格。
行政部门的责任更大,他们连推荐都不能做。
《食品安全法》其实在“食品广告”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半,在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后又加上了一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除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要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和《广告法》相比,这次就多了“个人”两个字,这一条是为了防止社会名人、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至于其他“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在《广告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不是单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急求外国对广告代言人作出规定的法律条文
韩国 预审制度防患于未然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韩国很多明星的身影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电视广告中,但是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却很少发生,究其原委,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电视广告的预审制。
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
该机构由1个制定审议标准的委员会和3个审议委员会构成,每个审议委员会由来自各领域的7名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对电视广播电台的广告内容、有线卫视的广告和大型广告牌的内容,以及报刊杂志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查。
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了有效地规范广告行为,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以药品为例,韩国将药品分为一般药、专用药和药材三类。
减肥药物作为专用药,和药材一样被禁止进行电视广告宣传。
即便是可以做广告的一般药类,委员会也规定广告中禁止出现可能诱发消费者误用和滥用的内容。
审议委员会在审查广告片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就会责令广告公司进行修改、处理。
由于实施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名人明星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干玉兰) 西班牙 消费者理智商家自律 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
贝克汉姆、罗纳尔迪尼奥、纳达尔等一批巨星成了各种产品的代言人。
60%的西班牙人承认,看广告时会受到名人效应的影响。
但西班牙人是比较成熟的消费群体,人们在接受广告宣传时变得越来越理智,多数人不会盲目购买名人代言的产品。
调查显示,76%的西班牙人认为目前广告上的名人面孔太多了,这样反而起不到很好的效果,因为商家要宣传的是产品,而不是脸蛋儿。
此外,广告商虽然不能验证产品质量,而只负责让产品形象深入人心,但仍然比较注意广告内容,发布前进行认真审查,以免招来麻烦。
此外,商家的自律也十分重要。
去年,西班牙各大饮食连锁企业与卫生部签署了一个自律协议,目的是杜绝不利于儿童健康的广告宣传,尤其是可能引起儿童肥胖症的食品广告。
协议中有一项内容就是不能邀请名人为这类食品做广告,因为明星对孩子的影响太大,很容易产生负面作用。
共有33家国内外大饮食企业签了协议。
(方长平) 加拿大 代言者必须实际使用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开始提供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
这实际是从源头上解决了不实或虚假广告的问题,同时也解除了相关各方对潜在风险的担忧。
加拿大名人做代言广告的不多,除“门槛”高外,也与名人广告效应不佳有关。
当地一家著名民调公司2005年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名人广告很难改变北美地区一般消费者的品牌喜好,而且消费者往往都会怀疑:这个名人肯定被商家收买了
(杨士龙) 美国 对保健品广告敬而远之 在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为企业及产品充当代言人的现象十分普遍,但由于广告法规对广告内容及形式都有严格、详尽的规定,因此名人代言广告惹出法律纠纷的情况并不常见。
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
一个好莱坞演员也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通常来说,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常常因为其宣称的效果与实际使用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较易引起消费者不满,因此美国的演艺明星大多对此类广告敬而远之,避免惹上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即便常有女明星为一些知名的化妆品公司担任代言人,但她们也大多是作为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出现,而很少会在广告中为产品的效果现身说法,更不会就产品效果向消费者作出保证。
即使不少明星推出以自己姓名作为品牌的系列产品,利用自己的知名度赚钱,这些产品也往往是服装、香水等比较“安全”的时尚消费品。
卡门·巴尔伯是总部设在洛杉矶的美国纳税人与消费者权益基金会的公关协调主任。
她表示,美国广告法规定此类广告的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宣传必须有事实依据,因此名人代言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的广告中,例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
(曹卫国) 瑞典 名人代言广告受多方制约 在瑞典市场上,服装、护肤品和食品是名人做广告最多的行业。
瑞典广告行业协会会长皮亚·布里克尔说,名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其名誉和代言的产品捆绑在一起。
名人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为其代言的名人自然而然地会成为公众抱怨和指责的对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正业也会受到影响。
瑞典虽然没有关于名人代言广告的专门法规,但是可以从广告法律条文、名人自律规范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制约。
瑞典的广告法十分严格,对所宣传的产品质量和标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做出了种种规定和限制。
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许多补充条款,这些严格的规定从源头上堵住了问题广告的出笼。
(新欣) 日本 虚假代言面临失业风险 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王婉) 法国 虚假代言面临牢狱灾 在法国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明星脸蛋来拉动人气,这也和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很大关系。
法国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
从买家来说,一般他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
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
在这样的消费风气之下,法国的厂商也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
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也非常慎重。
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
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
大家帮忙万宝路的广告语有没有一句男人一生只有一次真爱
万宝路香烟,英文名字Marlboro 据说名字是一句话的缩写,Man Always Remember Love Because of Romance Over,这里还有一故事,故事是: 年轻时这个人很穷。
虽然有爱着的女人,但是那个女孩子家里很富有。
虽然那个男孩子很聪明,但是因为是穷学生所以女孩子的家长就反对他们结婚……那个女孩子只能和别的男人结婚了。
那个女孩子找到男孩子和他告别,那个男孩子拜托女孩子最后一件事。
在我抽一盒烟的时候你能在我身边吗
仅仅一盒烟的时间。
女孩子答应了……于是男孩子打开一盒烟抽了起来。
一边抽烟,一边回忆和女孩子相爱的日子,相爱的回忆。
女孩子就这样离开了,以后男孩子成了香烟工厂的老板,做出了装有过滤嘴的香烟,香烟的名字就叫“marlboro” 那个男孩子…因为过去的爱情故事常常回忆起爱情来…就是这个意思。
爱着那个女孩子的瞬间...永远无法忘记...那个人.....曾经爱着的瞬间 男人总是因为过去的浪漫而永远记住爱…… 记得寒假里就开始备这堂课,明天总算是轮到了上课堂了,唉,我其实那时就设想着给学生们讲述下,他们肯定喜欢,只是没想到,现在是以一种现身说法的感觉去给他们传递着一信息,因为我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比较痛苦的捱着每一天的日子,不能再从她那里挽回什么,痛苦只能藏在内。
每一天,都会有许多人失恋,就像有很多人抽烟一样,一包香烟上的故事,是永远跟着我们一起漫步于人生的,我还能说些什么呢,时常在心底去盯着那包烟,然后默默的念着,Man Always Remember Love Because of Romance Over…… 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
不过据我所知,万宝路没你说的那么一句广告词。
就这个和你说的比较接近。
明星代言的东西有保证吗
没事的,不管你卖的什么品牌只要不是假的或仿的,不然被买家举报了就有麻烦了。
还有你店铺所在地不要填或填上假的,因为大品牌的公司都不允许在网上销售的。
不要让他们查到你在网上卖就是了。
淘宝这边不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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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代理品牌的话最好有实体店,这样实体网上都能卖的,单纯做网上代理,实体品牌的肯定不让做,或者你可以找个专业的网络品牌,还有淘宝分销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