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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汽车保养广告词

时间:2019-12-0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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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 字体 大 中 小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2)行为的结果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3)主观要素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5.因果关系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1] 参见《法制日报》1997年3月15日第3版“3.15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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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那尽职尽责的神态打动着在场所有官兵,充分发扬了我军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我们为有这样的驾驶员而放心。

等等 自己编吧 新闻稿不需要多少字150最好

望采纳,我是去年退伍回来的,不属于装甲兵,我是54军126师的应该算是轻型机械化部队,没有坦克,但有08式步战车。

呵呵 经历过换季保养。

事挺多的 一般都是国庆节左右。

兄弟辛苦了

低碳生活的小故事。

50~150差不多

我是一个主妇,时重家中的节家人的,这健康不仅只是身体上的,最重要的神和感官上的健康享受。

现在环保成了一个重中之重的话题,不仅要环保还要从中寻觅到乐趣,知道乐活族和低碳的生活方式以后,我就二者合一,打造出低碳乐活的主妇生活。

  低碳的生活方式就是,在生活的细节上注重节能减耗,要低能量的生活,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而乐活族的原则是,爱自己、爱家人、更要爱地球、不用塑料袋、不穿皮草、废物回收循环利用、缓慢生活、崇尚纯棉制品、享受精致的生活,不仅环保还要有动手DIY的快乐发现。

  以前,我真的是不注重环保,电器用完没有随手关闭的习惯,有时人还不知道在哪呢,电脑伴着音乐一直大开着;手机电池只要插到电源上,就好像粘贴到502上了,不用电池根本想不起电池还在电源上插着呢;空调就更不用说了,总是把温度调到最低,恨不能进了家就结层霜。

  看了低碳生活,才发现原来这些细节上的不注意,不仅给家庭带来了看不见的开支消耗,还严重地排放了二氧化碳,虽然微量很小,但聚集起来的的危害也是不容小觑的。

原来,电器开着,就连小小的手机电池在插座上插着时都会排放出可怕的二氧化碳,只要充完电就应该将电池立刻取下。

原以为,二氧化碳只有汽车尾气、煤炭燃烧这些大功能的排放,没想到生活中处处都有微弱的“碳”在侵害着我们的生活和地球。

  知道这些以后,那我就后开始自己的低碳乐活生活喽

养成随手关闭电源的习惯;空调尽量少用;用步行来代替交通工具;将生活中的一些能量消耗尽最大的可能降到最低的状态,把罪魁祸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至最低限度。

  女人爱美,都有自己的小心得。

每天的淘米水决不倒掉,用它来洗脸或洗手绝对是天然的美白产品;每天清早自己磨豆浆,有时豆浆喝不完,时间一长就会发酸,那也没关系,直接涂抹到脸上或充当护发素,美容的功能也是相当厉害的;女人的美更要注重心灵的保养,宽容、理解、善良、帮助他人,这都是修身养性的好方法,也能从中得到意想不到的欢喜,身心的淡定健康,是靓丽与活力的法宝。

  我这人手笨,不会做手工活,更不会动手DIY,但我会精神DIY,我会想,会学啊

在家居方面会有很多的DIY小点子来美化小家庭。

将废旧的报纸整理干净,铺垫在衣橱的最底层,报纸不仅可以吸潮,还能吸收衣柜中的异味;家里有很多穿旧的破丝袜和棉袜,我都舍不得丢弃,清洗干净,积攒到一定的数量,拿到裁缝店,让人家用俏丽的小花布给我做一个袜子靠垫或坐垫,废弃的袜子就是最好的充填物;有破洞的丝袜还有一个好处就是用来装肥皂头和香皂头,这样会将碎块的小肥皂用得干干净净。

  用过的面膜纸也不要扔掉,我用它来擦首饰、擦家具的表面或者擦皮带,不仅擦得清亮还能留下面膜纸的香气;喝过的茶叶渣,把它晒干,做一个茶叶枕头,又舒适,又能帮助改善睡眠;将用完的香皂盒、花露水瓶、洗发水和沐浴露的瓶子全部敞开口,任意地放在家的角落里,也可以放在衣橱里,每到回家或者打开衣橱都会有自然的芬芳扑鼻而来;用冰激凌盒做烟灰缸,省事且方便,随用随扔,也是废物利用的好方法。

不起眼的废物,经过精神和手工DIY的创意,会发现原来废物也是宝,难怪我们的母亲都有装废弃物品的百宝箱呢

这样的家居环境健康且充满了创意的小欢乐。

  在生活中将每个细节都做到精致的节能,再加上快乐的创意,主妇的生活也会多姿多彩。

有专家说:“乐活,是一种环保理念,一种文化内涵,一种时代产物,而低碳的生活是一种低能量、低开支、低消耗的生活方式,二者都是贴近生活的本源,自然、健康、精致的生活态度。

”  在物质的生活和享受中,我们总是想得到很多,其实我们需要的并不多,少一些无所谓的欲望,多一点绿色有机食品,用健康、快乐、低碳的生活方式减轻自身的压力,为自己生存的地球奉献一点环保的力量,从细微之处发现生活真正的精致和品味,这也是一种良好的、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高知老萨的低碳生活  文\\\/阿简  老萨,是我们朋友圈子里的“一怪”。

因为与人相处时极爱提问,句末又势必要用一个浓墨重彩的“萨”字结尾,因而得名。

  说老萨怪,其实也是我们小家子气,客观地说起来,人家不过是有时候不按常理出牌。

比如说,像他这样的海归博士,又是某大金融机构的研发主管,“有车有房”,该是很顺理成章的事。

可是他不,来京十年,没有买下一处房产,而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优哉游哉地做着他的“租客一族”。

有人不解,掰开揉碎地跟他算账,说买一套房的首付,对他,不过是两年的薪金,而他这些年来的房租算下来,一点也不比月供少,更何况投资房产的快速回报,又那么可观。

他一个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士,这笔账难道没算过

也许是这样的疑问遭遇太多,他厌倦了,通常只给一句“咱没钱萨”敷衍了事,遇到他愿意接待的,才说:“这几年孩子上学,地方都不固定,所以我家的住处,到现在也定不下来——幼儿园,小学,还有明年要上的初中,哪儿合适就去哪儿,买下房子,如果她读书的地方又换得更远了,我们就得来回跑。

每天在路上多花两三个小时的时间不算,还要买车开车,又耗资源又麻烦。

倒不如现在这样就近租房住,省去一年到头的鞍马劳顿,孩子大人都能睡个懒觉,利人利己,又节能减排,挺好

”  说到这个“节能减排”,他真是一向身体力行,每每被人无奈而善意地批评“絮叨”,也多半为此:“你咋不随手关灯呢,多浪费啊萨

”“这种没定稿的方案,打在‘一面白’上就蛮好萨

那么厚,那么白的纸,可惜啦萨

”“这么几步路,溜达过去就是了,还开啥车啊萨

又做运动又晒太阳,不比你吭哧吭哧地蹬跑步机强

”  相对于他在城里的“逐学校而居”,唯一一处铁打不动的“宅邸”,是他的私家果园。

回国后的第三年,他就在昌平包了几亩果园,建了一套拙朴的农家小院,花木掩映下原木搭建的门楼,修剪下来的废树枝扎成一圈参差的篱笆,更显得随意可爱。

今年春天,我们应邀去他那里度假赏花,清明澄澈的蓝天下,一望无际的花海,桃花的水粉,梨花的玉白,在丽日和风之中霞光潋滟地微微颤动着,满世界都是沁人心脾的馨香……麻衣布鞋的主人,在院里的石桌上摆好了美酒和时鲜的蔬果,孩子们在紫藤架下的秋千上嬉笑打闹,朋友们在一旁的石凳和藤椅上或坐或躺,还不及喝酒,人已经醉了一半。

说到兴起处,他半劝半拉地忽悠我们起来“干点农活”,浇水,锄地,栽树苗……不拘轻重,每人至少得干一样——“你们这帮家伙,出门动不动就开车坐飞机,排碳大户萨

快快快,都来种点树

‘碳汇林’耶——也算你们将功补过了萨

”  在城市里呆久的人,原本对翻土种树这类事就好奇,加上老萨这大帽子一压,便都乖乖地干了活。

后来我们发现,这实在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眼前的好事——到了秋天,满园子里结下的苹果和鸭梨堆积成山,老萨叫人订来大号的纸箱,一个个地精选装箱,再租一辆面包车进城,一箱箱地送到我们这些“做过农活”的朋友和客户家里。

他家的鸭梨,因为不施化肥,个头儿不大,模样也不光鲜,可是酥脆多汁,清香甘甜,一箱梨放在阳台上,几间屋都是鸭梨特有的那种浓郁醉人的酒香。

他送我家的那箱梨,足有六七十斤,我们自己吃不完,分给街坊四邻和亲朋好友尝鲜,吃过的人个个赞不绝口,纷纷感叹说:“这么纯正、有味儿的鸭梨,已经好多年没吃到过了。

”  电网是什么

电力传输网络。

现在这样的回答还可以接受,如果20年后,还这样回答,那么你OUT了。

  20年后,电和网将是两个统一的概念。

电力线不再简单传输电力,而是集合了通信、宽带业务和转播电视信号。

现在家里布满了线路——有线电视线和网线在墙里弯弯绕。

但20年后,你可以用家里的电线来实现这一切,通过一个转化器,就可以看到有线电视,并且可以接通网络和电话。

  不过这只是简单的一个场景。

因为智能电网的存在,20年后,我们所有人的身份类似于“智能电网公司”的员工,我们的生活将会有质的飞跃。

  诗意地栖居  20年后,用电对你来说没有什么变化,依然是照明,或者家用电器。

但是这时候,电发生了变化,我们的用电与过去相比减少了对地球环境的压力。

  也许就在10年后,因为碳排放,气候变暖,我们眼睁睁看着南北极的冰川融化大半。

别以为你没有份,无论你从事什么职业,只要你在用电,就有一些关系。

开车,自然影响更大一些。

测算表明,一个城市白领即便只有40平米的居住面积,开1.6L的车上下班,一年乘飞机12次,碳排放量也会在2611吨。

  如果你是美国人,更应该惭愧——美国能源部的研究结果表明,即使进入21世纪,因美国电网效率低下而造成的电能损失仍然高达总电能的67%。

  但未来也许我们不必再为此而烦恼,因为我们开始过一种绿色的生活。

智能电网解决了风电间歇等一系列并网难题,我们使用的能源更多地来自于太阳能或者风能等可再生的能源,美国现任能源部长朱棣文认为:有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可以占50%。

  如果你的居所有足够多的“地盘”,电力问题完全可以自己解决。

20年后,太阳能电池板发电的技术是傻瓜式的,如同今天的傻瓜相机一样,根本不用花太多心思维护。

白天太阳光照射强,太阳能屋顶发电,多余的电送入电网,而晚上太阳能屋顶不发电,正常使用电网电。

如果连续光照强,你的屋顶面积又足够大,也许还能收入一些电费,成为一种生意。

到时候你的烦恼恐怕是为什么我的屋顶这么小

  不过即使你的屋顶有限,也没有关系,中国横跨五个时区,东部地区已是傍晚,西部地区还在正午,正好可以东西互补,这就等于把家里的太阳能电池板安装在西部地区。

当然这就需要更大范围的坚强智能电网,诗意的生活总是需要一些基础。

  生活中的排放“大户”汽车,也可以甩掉尾气,改过自新。

因为我们开的将是纯电动汽车或者至少是油电混合车。

如果忘记充电或者长时间不开也没有关系,电池和现在的手机快充装置一样,完全可以短时间内完成充电;如果需要长途远行,遇到电力不足就可以到路边的变电站直接投币充电;如果长时间不开,也不用担心,汽车电池将成为赢利至少是节约成本的工具。

深夜,电力高峰期过去,可以利用较低的价格来存储电能,然后在高峰期释放电能供自家应用,或者再卖回电网。

这还意味着,不必再建过多的电厂,从根源上减少排放。

  即便你不是SOHO一族,你也不必为所在的工作场所的排放问题担心,因为整座大楼也将跟随智能化的电网实现智能化。

各种设备(如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的独立、复杂的传统系统已经被融合为一个通用IT基础设施,使这些设备能够相互“交流”,以协调活动,减少浪费。

快下班的时候,你也可以通过一个终端,给家中的智能电表发一条指令,这时候部分家用电器可以提前运行,保证在你回家前,把饭做好。

  让人唯一的担心是,如此诗意地生活,不再劳作会不会体重迅速增加

  经济地生活  有那么一句广告语,似乎可以回答智能电网时代的生活——简约不简单。

  20年后,家中的电器也许比今天更多,但是我们在电力消费方面的成本会更低。

因为智能电表不单单是计量装置,也是互联网路由器,智能电表可以对家中的电器和照明设备的用电情况进行智能分析,然后把结果传到我们的电脑中,用户可以随时看到用电数据构成。

这一下,我们可以像了解自己一样,了解家用电器的“饮食消费习惯”,然后就可以让家用电器更有针对性地“减肥”。

  也许,你会担心,了解家用电器但是不会指挥家用电器怎么办

不必担心,智能电表不仅仅是简单的“记录者”,更是一个可以进行信息处理的“管理者”。

它可以自动操作,比如现在我们出门经常不拔插座,其实浪费了不少电能,但是到时候智能电表监测到这样的状况,会向我们发出告知,然后自动处置。

  不过,仅仅节约还不足以让我们真正省钱,电力还是需要消费,真正降低电费还是要从电力本身“算计”。

  由于受到产量、燃料价格、气候条件和需求波动等供需关系的影响,电力的成本价格反复无常。

一般来说,晚间非高峰用电的价格比白天的价格低50%。

但是我们现在见到的是一个与时间周期无关的平稳价格。

如何用好价格杠杆,成为“成本经济”的关键所在。

智能电表就是这个支点。

  智能电表可以根据价格不同,相应地作出用电调整,及时关闭一些不必要的设备,将能耗从高价格时段转换至低价格时段,比如家里的电动汽车,可以充分利用晚间充电。

如果你的汽车电池容量足够大,你完全可以对电力每天“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Google的研究显示,智能化的电力系统会使每月的电费开支下降5%~15%。

  除了这些“赤裸裸”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精力成本也可以得到最大的“节约”。

现在,我们需要亲自到银行交纳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上网费等一系列费用,每一次都要排队,耗费很多时间。

20年后,电话、电视、网络都“同走”电力线路,智能电网实现了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可以和银行的结算系统对接,这些费用直接结算划转。

  不过,这些情景的实现,实在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到2010年的时候,世界上平均每个人将拥有10亿个晶体管,智能电网带来的经济效益尤为可观。

所以,如果你是搞IT的,智能电网的发展带给你的除了省钱,也能让你大赚一笔。

我需要一套润滑油品的促销方案

希望朋友们都给策划一下!谢谢 大家

一、产品策略:个公司的产品线应该像进攻的部队,有主掩护和侧翼。

●润滑容易建立知名度的产品是摩托油和出租车油品,我公司的SF\\\/CC摩托油和SG\\\/CD产品将作为主打产品,其担任的任务是是销量,利润率不低于8%即可,其主打市场是城市。

CD\\\/SF产品也应大力推广,其目标主要是卡车市场,即城郊结合部及县级市场,竞争对手主要是长城、飞天、嘉实多、壳牌。

这三个产品作为我们的掩护,可以保证不受到其他低端产品的攻击。

●主攻品:用来获取利润,SL、CF、CH级别产品将用来攫取合理的利润。

●侧翼产品为护理用品和辅助油品,丰富产,争取客户可以一站式采购和供应。

●以“客户用油解决方案”为营销要点。

教育、引导企业节省并不等于节约。

逐步树立“适用的就是好的”。

通过产品(润滑油、养护产品)的组合为客户节约开支。

二、价格策略: ●一个新产品的要快速进入市场,其价格一般要比竞品低15-20左右才有冲击力。

我们的竞争对手在汽机油上将主要是壳牌、嘉实多,价位方面,代理商价格比它们低15%左右,批发价格低10%,零售价格持平;柴机油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国产品牌,我们价位方面要比它们高20~30%,以“清洁、节能、环保、抗磨”的卖点支持高价位。

●根据区域不同,拟订不同的零售价格。

可以阶段性的实行产品特价,占领目标市场。

●重点客户,由公司谈判,委托代理商给予配送(给予服务费),价格一家一议。

三、渠道策略: ●区域选择: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华中三镇为中心组建四大区域。

每个区域由总部派驻区域经理。

先点后面,通过四个区域,逐步向外辐射,建立全国网络。

●样板市场:通过3~4个月时间,建立样板市场,给其他经销商提供一个操作模式。

可以选取无锡、中山、或唐山为试点。

避免投资过大,或市场没有代表性。

●利润测算:代理商的批发利润为15-25%之间,零售商的利润是30%以上,厂家的利润是15%以上(扣除促销5%、广告3%、人员5%)。

●返利体系:明返按阶梯式,最低起点为60吨(万),其比例最高为6%。

暗返给予市场管理规范、潜力巨大、业绩良好的代理商,可以采取两个标准,①年度销量超过约定任务60%以上②年度销售量超过300吨(万),奖励比例不低于8%。

●返利形式:以实物为主,如油品或车辆,原则上不给予兑现现金。

提供车辆可以增强经销商的配送能力,为我们的销售打好基础。

●资金控制:为提高抗风险能力,收支两条线。

所有的合同,经总部统一签订。

签订前需提交该区域的年度营销方案,经批准后及时准确、呜呜的执行。

●其他:我们的经销商应是当地信誉良好、有实力、有能力,并认同公司营销思路的人。

四、广告促销策略: ●品牌建立:第一年以铺设网点为主,主要依靠促销来切入市场。

第二年将以树立品牌形象为主,通过招牌、吊旗、货架、电台广告、事件营销为手段。

第三年及以后,维护客情关系,打造公司的连锁体系,把经销商转变为公司的配送商和终端客户的服务商。

●促销形式:赠品促销遵守简单、有益、价值的原则;销售竞赛,采取提供给渠道成员旅游、学习、物品等形式。

●促销要点:波浪式促销,应不断冲击市场。

根据季节不同,同时促销一个品类的产品。

造成促销不断的现象。

促销分:对终端的促销,拉动出货;对消费者的促销,购买消费产品;双向促销,对经销商和消费者同时促销,打击其他品牌,占领终端和消费者的心。

●广告:以电台为主,辅以报纸和行业刊物的平面广告。

●促销方案的拟订:在市场开拓的前两年,促销方案的提出和实施下放到各区域经理,但需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和完善的促销方案。

后期,公司将组建换油中心连锁店,统一进行促销。

●换油中心:是我们切入主流市场的利器,在初期我公司以给客户投资的形式,把产品打入各终端,当合约到期消费者接受了我们的产品后,逐步改造为我公司的连锁店。

这样会节约大量的资金,同时也越过了代理商控制其市场,也推广了我们的护理产品。

五、服务与支持: 润滑油事关重大,技术推广和售后服务是一个比较重要工作。

●技术推广:对象是终端,可以采取推广会、座谈会等形式;同时邀请技术监督部门是最大的信心保证。

●服务支持:给客户提供各种证书、知道手册、使用说明,培训经销商的产品、营销知识。

由技术部、市场部主持,营销中心牵头。

●客情关系:销售代表的时间分配比例是终端客户、重点客户和直接客户70%,代理商沟通、交流、培训20%,当地社会关系10%。

重点客户划定依据在划分初期为月用油量在10箱以上,后期为20箱以上的客户;直接客户为物流公司、大型运输公司、工程单位及其他典型客户。

区域经理必须有以上客户资料和进货记录,并每月汇报公司备案。

●重视终端:所有的油品都是通过终端的店员销售出去的,销售代表和代理商的业务人员不能仅仅和老板打交道,更多的精力应该花在店员身上,他们的推荐是车主更换油品的主要力量。

要点是:记住他们的姓名,赠送小礼品,熟知他们的爱好。

六、市场控制纲要: ●规范市场:实行小区域代理,划分清晰代理区域,避免交叉和遗漏。

●严格制度:对低价倾销破坏品牌形象、冲货扰乱市场的经销商及时给予处罚。

●店面规范:对装潢和招牌,由公司统一设计,区域经理提交施工方案和费用预算,经批准后委托当地公司施工,并拍照留存总部备案。

●人员招聘:区域经理有总部招聘委任;城市代表一般由当地招聘,区域经理负责面试事宜,所录人员需上报总部,经批准后方可签约上岗。

●市场思路:前期通过代理商开发市场,让其赚取利润价差→中期,合作开展建设终端(推广换油中心)→后期转换代理商职能,把单纯的营销职能改变为配送、管理、服务为一体的服务商→完善管理,与经销商紧密合作,打造联营体制,直接把控网络。

美的空调广告语

美的空调-精彩生活由我创造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创新科技、美的空调

姓叶的台湾歌手

叶欢  艺人姓叶欢  中文名:郑凯心名:郑文珠)  英文名:AUGUSTINE  简写:AUGY 型:O  出生:1964年3月31日  学历:东方商专观光科  星座:牡羊座  身高:167.5 cm  体重:50 kg  籍贯:台湾彰化  出生地:台湾台北  运动:游泳、跳舞  休闲娱乐:听音乐、逛街  收集:香皂  最喜欢的颜色:黑  最喜欢的动物:DOG  喜爱的歌者:伊滕君子、MaryCoughlan、Barbra Streisand、玉置浩二、、VAYA CONDIOS、柯以敏、江蕙、Teresa Salgueiro & Madredeus  喜欢的艺术家:MichelAnge、米开朗基罗、Mark Rothko、Edvard Munch...  最喜欢的女歌星:潘越云、崔苔菁  最喜欢的女演员:张艾嘉、梅莉史翠普  最喜欢的男演员:劳勃狄尼洛  记忆着的电影:悄悄告诉她、新天堂乐园、美丽天堂、七个耶路撒冷小朋友、时时刻刻、天使的小孩、霹雳煞、新桥恋人、碧海蓝天、爱得过火、TANGO  想去的地方:西班牙、印度(梦到自己到了印度,什么味道都闻到了...好多颜色、再去土耳其)  [编辑本段]电视剧  《吾家有女初长成》电视剧  1981 小叶台视剧场张艾嘉筹制十一个女人之『小叶』单元 《别爱陌生人》电视剧  1985 《无尽的爱》电视剧林柏川制作  1986 琼瑶电视连续剧《几度夕阳红》  1993 中视剧场花系列《夜来香》饰 胡雅筑  1995 公视开台大戏八点档连续剧20集 《盐田儿女》 饰 王明月  1998 民视八点档《状元亲家》  1999 民视八点档《富贵在天》 饰 王心慧  2001 民视八点档《金枝玉叶》 饰 洪玉叶、琼美  2001 大爱电视《我们这一家》饰 许丽云  2002 民视九点档《超人气学园》 饰 叶欣(汽修科老师)  2003民视八点档《不了情》 饰 林清云(整容后的杨丽君)  2003 民视八点档《青龙好汉》 饰 萧淑婉  2003 民视八点档《日正当中》 饰 林佳仪  2005 民视周日十点档《浪淘沙》 饰 丘雅信  2005 民视八点档大戏《意难忘》 饰 李千惠  2006 民视八点档播出《再生缘》(原名《爱你八十年》) 饰 洪玉瑛  [编辑本段]电影作品  1981《大笑将军》电影首次客串舞蹈队员  1986《暗夜》电影  1987《天崩地裂》电影与童星彬彬、凯凯合演  [编辑本段]主持  T V B S:1993年星光大道  佛光卫视:约会在早晨  [编辑本段]音乐作品  个人专辑:  1987.09 因为爱你  1988.04 放我的真心在你的手心  1988.10 记得我们有约  1989.11 谁在秋天捡到我的心  1990.12 珍惜我所有的感受  1993.05 一生美丽一次  1993.11 鸳鸯锦精选  1994.05 你让我悲伤又欢喜  1994.10 爱疯了  合 辑:  1988 美就是心中有爱 〈1988中姐选拔特别专辑〉  1988 把爱找回来  1989 li shi de shang kou  1993 梅花三弄〈琼瑶电视剧主题曲合集〉  1994 两个永恒  1995 相亲相爱 〈飞碟歌手合唱专辑〉  2003 雨生欢禧城  单 曲:  1987 寻找自己的阳光〈电影『苦儿流浪记』主题曲〉  1988 你是我胸口永远的痛〈王杰&叶欢〉  1990 无怨的风〈李寿全&叶欢首次合作〉  1993 岁月真情 〈钟镇涛 、张雨生、伊能静、叶欢..合唱〉  1997 敞开的心〈国际生命线主题曲“关德辉创作,叶欢友情先录版〉  2001 真心〈民视八点档“金枝玉叶”主题曲〉,一代佳人〈“金枝玉叶”片尾曲〉  其 他:  1992 教我一点点 〈首次公开发表词作〉  1993 鬼丈夫电视原声带 〈琼瑶电视剧〉  1998 盐田儿女电视原声带〈公视发行〉  2005 浪淘沙电视原声带  音乐录影带:  1993.05 你的宝贝  1993.07 我要给你一个家〈与郭名虎合拍〉  1993.11 鸳鸯锦〈鬼丈夫电视主题曲〉  1994.06 你让我悲伤又欢喜  1994.06 天天等天天问〈姜育恒,叶欢〉  1994.11 且留新月共今宵 〈新月格格电视主题曲〉  1994.11 笔记  1995 相亲相爱  [编辑本段]广告  花王HITO 洗面乳  1988广告曲为“放我的真心在你的手心  1989广告曲为“和你的每一分时光  裕隆汽车  天梦蚕丝蛋白保养品  [编辑本段]奖项  入围1999年金钟奖最佳女主角  人生如梦 电影『倾城之恋』主题曲  入围金马奖《最佳电影歌曲奖》  记得我们有约  第一届金曲奖入围《年度最佳歌曲奖》  谁在秋天捡到我的心  第二届金曲奖入围《最佳录音奖》  荣获《最佳单曲歌唱录影带影片奖 》  颁奖时间:民国79年12月27日  盐田儿女  入围第三十四届金钟奖个人奖《最佳女主角奖 》  荣获 电研会评选为八十八年度优质连续剧  浪淘沙  入围第四十届金钟奖《最佳女主角奖 》  入围2005亚洲电视奖《最佳女主角奖 》  [编辑本段]相关文章  叶欢,记得我们有约。

我想,大概没几人还记得叶欢了。

要不是在网上看新闻,见她有望在赵薇《京华烟云》中出演角色,我也几乎要忘了这个一贯扮演苦命又温柔角色的长发女子。

  好像是八九年的时候,刚上小学三年纪,中央电视台制作过一个系列节目“潮——来自台湾的歌”,汇聚了台湾当时所有大牌歌手,八岁的我自然不懂什么叫MTV,只是对边听歌边看录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为此知道了叶欢《记得我们有约》。

现在追述起来,才发现那该是我首次明白,原来这个世界上除了有爱国主旋律歌曲外,还有那些缠绵悱恻,令人痛彻心肺的情歌。

  今夜元宵,特意将《梅花三弄》这盘专辑翻出来,第七首便是叶欢的《鸳鸯锦》,前奏响起时,古筝与琵琶的合成乐显得飘然脱俗。

“忆当时初相见,万般柔情都深种,但愿同展鸳鸯锦,挽住时光不许动。

情如火何时灭,海誓山盟空对月,但愿同展鸳鸯锦,挽住梅花不许谢”叶欢的声音带着几分苍凉和清幽,愈加衬托出那份仿似淡泊红尘之外的意境,让人情不自禁融入歌里,一唱三叹。

  犹记当年的一部《几度夕阳红》,1985年琼瑶在台湾华视的复出之作,经过精心策划,非但捧红了香港亚视发展成绩平平的刘雪华,以及逐渐为人淡忘的影坛帅哥秦汉,更有飞鹰三姝中长相甜美的方文琳,以及婉约可人有古典气质的叶欢。

之后,1987年,叶欢推出了首张专辑《因为爱你》,由飞碟出品,专辑的封面她一袭红衣,以纯柔情女子的形象出现,用她温情的呐喊与凄伤的深情成为了当年年底深受关注的新人,同期滚石推出的摇滚精灵黄韵玲虽有音乐创作的实力,但首张专辑《忧伤男孩》却没有被市场认可。

  1988年是属于叶欢的一年,她推出的两张专辑《放我的真心在你的手心》和《记得我们有约》在台湾成功大卖,并且两首主打歌经久不衰流传至今。

前者的文案中写道:“心事太长,专辑却有限,属于现在与古典的纠结,属于东方与西方的牵拌,要在十首歌中完整表达,是件多么微弱的冒险。

”值得推荐的是《人生如梦》,带着几分怀旧复古的味道,叶欢用着惆怅的声音道出了“人生的梦,总是一份欢喜一份愁”的至理。

还有《时间带不走空间》音律轻快流畅,将前几首歌延伸出的淡淡孤独哀伤情绪一扫而空。

  《记得我们有约》让更多的人记住了她,成为了脍炙人口的经典之作。

没有加入过多技巧,却感人肺腑,以《这个世界:蔡蓝钦纪念专辑》企划崛起的台湾唱片界知名作家将词写得温暖实在:“当灯火渐渐熄灭,忍不住多看一眼,那条从最初到最后的地平线,带我走过旷野,带我走出黑夜,给我爱给我思念。

记得我们有约,约在风雪的另一边,所有的心都睡着,还有我们迎向蓝天。

记得我们有约,约在日出的那一天,就在誓言的终点,以爱相见。

”2003张清芳的光阴演唱会上最后压轴曲目就是这首,作曲者陈志远在台上钢琴演奏,然而张清芳缺少叶欢声音中自在惬意的悠扬味道,所以并不如原唱牵动人心。

该张专辑中同时收录了童安格与她合作的《夜街》以及另一首瞩目的歌曲《意乱清迷》,该曲唱的豁达一气呵成,有种不同一般,固执己见的深情。

  1989年仍是飞碟为她推出《谁在秋天捡到我的心》国语专辑。

从封面到所选歌曲都有着萧瑟凄凉的枫枫秋意,同名主打歌翻录了钢琴家George Winston的作品《Some Children See Him》,前奏就仿佛将人置身森林绿荫深处,一闭眼,沁人的凉意以及重重的迷雾跟随歌声融入心田,值得细细聆听,无怪乎获得当年第二届金曲奖“最佳录音奖”及“最佳单曲歌唱录影带影片奖”。

  随着1990年的《珍惜我所有的感受》,93年《一生美丽一次》到94年《你让我悲伤又欢喜》《爱疯了》专辑的相继出品,叶欢用自己温情的声音和歌里那种不变的执着带来越来越多贴切反映当代人情感问题的音乐作品,无形中附加了一种幻想与憧憬。

其中《你的宝贝》:“男孩像你,女孩像我”温馨情浓,《我要给你一个家》:“你为我失去一点自由,因为我知道我值得。

我为你付出我的所有,陪着你吃苦享乐”柔情似水。

与姜育恒合作一曲《天天等,天天问》更是将两人的唱功发挥到淋漓尽致,姜育恒深沉伤感的音色配上她弥漫恬静梦幻的韵味,让人倾听入神。

自然不能忘记丁晓雯作词,陈秀男作曲的《你是我胸口永远的痛》“夜里有风 ,风里有我,我拥有什么,云跟风说,风跟我说,我能向谁说。

不想从前,不谈未来,我为谁等待,不要你懂,不怕人说,让爱随风沈默”词曲铿锵坚韧,激情高亢,有着强烈的震撼力。

  后来,吴楚楚创办飞碟唱片公司终于不再成为台湾流行音乐的指标了。

姜育恒痛饮着爱情的苦涩与生命的浓烈引退商界,有着宽厚嗓音的苏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张雨生成就了梦想飞上月球,林忆莲改投滚石成为了李宗盛笔下一枚重要的煽情棋子,起初平淡自然的蔡琴向美声唱法进军,王杰在自己独树一格孤独沧桑的形象中回不了头,童孔被他的声音撕裂消失,而一度叱咤台湾乐坛的东方快车开不起来,改投EMI也没挽回事业的颓势,让我疯狂迷恋过的小虎队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一场游戏一场梦,飞碟在推出叶欢最后一张专辑《爱疯了》后,与她同时销声匿迹了。

  “旗正飘飘马正啸啸,一弯新月来相照,千里断肠关山古道,滚滚烟尘情飘渺。

乍然相逢恍如隔世,莫非前世情未了,既已相逢何忍分离,且留新月共今宵。

前尘往事汹涌如潮,魂牵梦萦几时消,狂奔天涯无处可逃,一片痴情对酒浇。

不该有恨天荒地老,在天愿作比翼鸟,富贵浮云生死一笑,结伴双飞入云霄。

”琼瑶大戏两个永恒之一《新月格格》的主题曲《且留新月共今宵》最终成为了我听过叶欢所有作品的最后一首,词写得潇洒,歌唱得利落,却总也掩饰不住里面所含有相逢但求人长久,拼得今生万古愁的无奈与落寞。

  繁华落尽,依旧傲然伫立,“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旧时天气旧时衣,点点滴滴成追忆”在张灯结彩的元宵佳节,重新倾听叶欢的歌,放她的歌声在我的记忆,自然会有一种金曲辉映你欢颜,以爱相约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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