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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三个枣顺口溜
梅果在其茸毛刚脱落,呈现光泽时采摘。
采后进行分级整理,用清水浸湿,沥水后制成盐坯。
每100公斤梅果需食盐8公斤,明矾500克。
将食盐与明矾混匀,按一层果一层盐料装入缸中,每缸装果125公斤。
入缸腌3天即成盐坯。
将大个梅坯浸水半天,漂洗除去盐分。
取出压干,浸入加了少量绿色食用色素、浓度为30%的糖液中,半天后取出沥干。
按100公斤梅果加糖80公斤的比例蜜渍。
半月后连同糖液置锅中煮沸,取出沥干糖液,晒干,即成甜青梅干。
若是蜜饯制前在梅果的一端用小刀划十几条缝,再挖去核,则制成手梅。
若用小个梅坯,经过第一次蜜渍后保存于浓度为60%的糖液中,则称为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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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上有不添加防腐剂虚假宣传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理解防腐剂 无需恐品添加剂 中国食品添加剂协会成防腐剂行业损害调查组”欲对不当标示行法律追究 食品防腐剂、添加剂目前正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部分企业在食品包装上不正当的标示“不含防腐剂”、“不含添加剂”等更是误导了消费者,让人对它们产生恐惧。
但实际上,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确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是安全的。
为此,日前中国食品添加剂协会发起成立“防腐剂行业损害调查组”,调查由于“不含防腐剂”、“不含添加剂”等不当标示对行业造成的损害,并将通过法律程序保护食品添加剂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 据了解,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防腐剂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既不了解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法规,也不了解按照法规和标准使用食品防腐剂的安全性。
在社会上存在着一种对食品防腐保鲜剂的不正确看法,甚至担心防腐剂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从而追求不添加防腐剂的食品。
一些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食品标签和媒体广告上声称“本品不含防腐剂”、“不含任何添加剂”,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并引起他们对食品防腐剂的恐惧。
中国食品添加剂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齐庆中表示,事实上,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迅猛发展,其中食品添加剂发挥了巨大作用。
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防腐剂、抗氧剂和保鲜剂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存期,确保食品安全更是功不可没,起到了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据专家介绍,当前,正确、合理、科学地使用食品防腐、抗氧剂,对食品进行防腐保鲜,在国内外都是食品防腐保鲜的主要手段,是食品防腐、保鲜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
只要食品企业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食品防腐剂的作用,保证食品安全。
消费者对此不必担忧,可放心食用。
加工包装食品绝大部分含防腐剂 记者日前走访广州各大超市,发现不少食品包装上都明确标示“本品不含防腐剂”,有些则标称“不含添加剂”。
但实际上是否如此呢
据有关食品专家指出,市场上所有经过加工包装的食品,为防止腐败变质,均经过防腐处理,只是加工方法不同。
除罐头由于经过高温杀菌、抽空密封而不需添加外,其它那些营养丰富、水分高、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为保证在保质期内不被微生物破坏,大多数食品包装都会加入适量的防腐剂。
据透露,“两乐”里也含有防腐剂苯甲酸钠。
不当标示有违法规 法律界人士认为,部分企业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不含防腐剂”或“不含添加剂”字样,具有误导、暗示,和贬低同行其它食品之嫌,这些都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
据上海亚太南通律师事务所郁春红介绍,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条第2款规定,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而我国《广告法》第4条、第12条也都分别规定,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不当标示“不含防腐剂”或“不含添加剂”不仅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正规食品企业的贬损,同时还是对防腐剂行业的沉重打击,损害防腐剂生产企业以及同行生产企业的权益。
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最终将也得不到任何保护。
专家观点 无需恐惧食品添加剂 许多人对食用添加剂都感觉恐惧,认为它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
对此,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齐庆中表示,只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添加剂,并在规定的标准下使用,食品就是安全的。
据介绍,目前所有食品工业的产品多多少少都会用到不同种类的添加剂,不使用添加剂就很难制造出现在那么多食品。
很多添加剂取自天然食品 如果不放食品添加剂的话,面包变得容易掉渣,放一天就变硬;月饼硬邦邦。
放了食品添加剂后,面包放几天也不硬,月饼也松软可口。
制作用的面粉、糖、油这些成分没变,是食品添加剂起的作用,使食品变得越来越好吃了。
比如饼干里的疏松剂,没有它饼干就达不到一定的疏松程度。
制作果脯时,水果经过蒸煮颜色不好看了,香味也都没了,加入添加剂实际上是为了恢复它本来的面貌。
很多添加剂本身就取自天然的食品,比如天然的苹果香精,是在蒸煮苹果的过程中收集它的香气制成的。
防腐剂食用后会迅速被排出 防腐剂可以抑制细菌的生长,不添加防腐剂,食品会很快霉变,腐烂。
花生等食品中产生的黄曲霉,肉类中产生的芽孢杆菌毒性都很大,不使用防腐剂,就更容易对人体造成危害。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山梨酸、乳酸链球菌素、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等13种。
苯甲酸和山梨酸在饮料中常用。
苯甲酸进入人体后,在生物转化过程中,形成葡萄糖苷酸,并全部从尿中排出体外,不在人体内蓄积。
苯甲酸是已知防腐剂中比较安全的一种。
山梨酸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在体内可以直接参与脂肪代谢,最后被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因此几乎没有毒性,是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较安全的防腐剂。
目前国内能够做到“无菌包装”的食品不多,而微生物无处不在,即使食品本身进行了灭菌,如果包装环境不是无菌状态,食品照样会被污染,所以添加防腐剂还是必要的。
10种合成色素被允许使用 食用色素分为两大类,即食用天然色素与食用合成色素。
天然色素是直接来自植物组织的色素,使用的范围主要是糕点、糖果、饮料、蜜饯等。
合成色素系以煤焦油为原料制成,有些可能具有毒性,但由于它成本低廉,色泽鲜艳,着色力强,色彩多样,故仍然被广泛地应用。
我国允许使用的合成色素有10个品种,使用的范围为果味水果味粉、果子露、汽水、配制酒、糖果、糕点上的彩装和红绿丝、罐头、浓缩果汁等。
专家表示,食品添加剂给人们带来了好处,但也要防止它可能产生的危害,关键是品种要选对,用量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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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必须标明的项目有哪些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
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太子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烃、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