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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庙黄金店周年庆广告词

时间:2013-11-14 23:22

拥有老庙黄金后面一句是什么?。

求广告语

“老庙黄金,给您带来好运气”

孙俪老庙黄金宣传广告语

前世百年 拂袖琴声雨绵绵 胭脂红粉人婵娟 运承百年 越久越非凡 老庙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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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百年老字号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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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万足银吗

众所周知,从银含量上来区分国家标准规定的有“999、990、925”之分,而市场上我们通常见到最多的是999千足银和925银。

据权威专家表示,千足银是这几年刚突破的一种银饰生产法,这种银成色是目前市场上最纯的。

目前由于工艺难度的限制,虽千足银饰主体必须达到99.9%,但其配件的银含量可能略低,但按照国家标准仍不得低于92.5%(参照GB11887-2008)。

千足银饰通常有两种标志:一种标志即是同名的“千足银”,还有一种是“S999”。

所谓的“万足银”只是商家的一个宣传口吻或是广告词,并不一定代表银含量,国家标准中根本就没有“万足银”的法在银饰领域,一些童镯和老人镯多为千足银制成。

按照国家对贵金属命名的规定,“千足银”是国家标准中白银首饰成色标准的最高纯度,而标准中根本没有“万足银”的相关规定。

专家也表示,以现有的仪器精密度,即便银饰品纯度确实达到了99.99%,一般的检测机构也检测不出来。

“万足银”实际上是钻了国家标准的空子,所谓“万足银”也就成了一种概念,并不具备实际操作意义。

关于上海老庙黄金的文章 急急急

这样的卡特尔为什么难持1周 勤东南大学管理,副教授,江苏南京,210096;南京大学经济学系博士生,江苏南京,210093内容提要:本文以上海13家黄金饰品厂商协议控制黄金饰品市场的零售价格为案例,论证组成同一产品卡特尔的基本特征,利用推测变量模型分析厂商组成卡特尔的目的和存在的条件,分析卡特尔的市场效率和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卡特尔,行政垄断,推测变量问题的提出和争论的焦点 在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中,厂商出于协调生产和控制价格的动机,为增加集体利润与个体利润而结成的联盟称之为卡特尔。

在理论上已经证明卡特尔是一个不稳定的组织机构,但是具体实践中,卡特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根据有关文献的研究,1920年至1937年有47个行业的72个国际卡特尔组织,卡特尔的存在期限的中位数为稍长于5年,75%的卡特尔的存在期超过2年,20%在10年以上(Suslow,转引自丹尼斯.卡尔顿,1998)。

即使在世界各国都在倡导竞争反对垄断的今天,各种卡特尔组织依然存在。

例如,1999年美国对克利斯蒂拍卖行和索斯比拍卖行操纵拍卖佣金的诉讼,2001年欧盟对拜耳等4公司控制抗生素价格的诉讼。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产品全面进入买方市场以后,厂商和各种经济组织和协会都曾试图建立价格同盟形式的卡特尔组织,都是在几周甚至几天内就被瓦解。

但是客观地说,我们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于卡特尔的形式,形成的原因,存在的条件和适用的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研究都很欠缺。

本文试图利用一个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2001年8月1日以后,国家放开了对黄金的价格控制,北京2、天津3、南京4和杭州5等中心城市和大庆等中小城市的黄金价格都激烈波动并一路走低。

上海的黄金饰品市场也开始激烈的价格战,原先由政府定价的千足金价格从每克103元迅速跌落,分别降至每克86元、85元不等,四川北路上的一家银楼还一度打出每克84元的最低价。

8月2日,包括“明牌银楼”在内的13家黄金饰品企业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从8月6日起,上海市场千足金的“基准价”确定为每克96元。

于是,自8月6日起,这13家金饰品企业都亮出了不低于每克96元的价格。

实际上形成了价格联盟6,这一价格仅维持到9月8日。

上海物价部门认为 “明牌银楼”等13家企业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属于竞争对手,而且这13家黄金饰品企业的黄金销量占上海80%的市场份额。

根据《物价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这些企业联手制订“基准价”的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他们认为13家厂商对黄金饰品所确定的最低价格已经形成对市场的垄断,实际上是在操纵市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对13家厂商采取了惩罚措施,2001年12月25日上海市物价部门认定厂商进行价格串通或者价格垄断,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由于此次“限价行为”没有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发布,所以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行业协会在内,仅对行业协会提出了批评。

但是厂商和行业协会认为这一处罚是难以接受的。

其主要理由是他们对黄金饰品的价格限制并不是垄断市场的行为,也没有限制厂商之间的竞争,更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只是规范了厂商之间的竞争的范围,是一种行业的自律行为。

由于在黄金饰品价格放开以后的几天内,部分厂商之间的无序竞争已经妨碍了正常的市场次序,也就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和厂商的利益,如果不加以协调就可能使上海的整个黄金饰品行业受到更大的伤害。

由于这一处罚决定是我国建国以来首例针对厂商的价格联盟而形成的卡特尔实行行政处罚的案例,所以引起媒体和学术界的争论7。

这一案例中争论的焦点是厂商和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市场的垄断,限制了市场竞争,这主要看此次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否符合联合行动的卡特尔的基本条件。

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具有复数行动主体,即实施联合行动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各个行为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从此案例中的行为主体是上海的13家黄金饰品厂商和相关的行业协会,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因而在行为主体的独立性问题上是无争议的。

二是限制竞争是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来完成。

上海的黄金饰品厂商的限制价格的协议是厂商的联合行为。

协议本身是由13家黄金饰品厂商通过团体的形式形成的集体思想,并在团体的成员中间执行。

虽然是口头协议,但是形式的背后却是13家黄金饰品厂商的集体思想的产物,在性质和后果上相当于成员之间的协议,因为13家黄金饰品厂商的之间的协调一致的限价行为与厂商的合同行为具有同样的限制竞争的后果,所以构成了13家黄金饰品厂商限制市场价格的要约。

三是具有联合行动的共同目的或者其他目的。

联合行动的目的是因为其类型的不同而有差别。

上述案例属于水平联合行动,它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联合,而13家黄金饰品厂商正好是经营相同产品的同行业的竞争厂商,其联合的共同目的就是为了固定价格。

根据上述分析上海市黄金饰品厂商的行为符合卡特尔的基本特征,实际上已经在上海市黄金饰品行业形成了价格控制的卡特尔形式。

但是为什么13家黄金饰品厂商愿意形成卡特尔形式的价格同盟

二、厂商为什么要形成卡特尔? 亚当.斯密在分析厂商之间形成卡特尔的理由指出:“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是他们聚集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这一论断指出了厂商组成卡特尔的实质,但是只有通过规范的分析可以找到厂商形成卡特尔的理由。

无论是在静态还是在动态的情况下,寡头垄断企业都可能通过合谋,将产业的供给方组织起来,就像一个由多家工厂构成并追求联合利润最大化的完整垄断企业(即卡特尔)那样行事。

斯蒂格勒(1996)认为将这种情况寡头垄断企业的唯一理性结果,不这样做就意味着会失去本能获得的利润。

可以利用推测变量(conjectural variation)模型分析(劳杰.克拉克,1990;卡尔布,1999),厂商为什么愿意结成价格联盟

假设有n个厂商组成一个生产同质产品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这些厂商面对共同的逆需求函数:p=p(X),p’<0。

其中,p是厂商的共同价格;X是整个产业的产量,它满足,其中xi是第i个厂商的产量,i=1,2,….,n。

其中的任意的第i个厂商的总成本函数是ci(xi),则任一个厂商的利润函数是: (1)如果这个利润函数对xi 是凹的,则存在一阶条件:(2) 式中:。

这里是除了第i个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的总产量,是第i个企业的推测变量,它表示第i个企业推测自产量调整之后,竞争对手企业的整体产量会怎样变化。

(2)式可以写成: (3) 式中:,它是衡量第i个企业垄断势力的勒纳指数,它表示的是竞争条件下按边际成本定价基础上的比例加成的能力;是i寡头垄断企业的均衡市场份额,是在均衡产量时市场需求价格弹性的绝对值。

如果所有的寡头垄断企业采取同样的行为,则可将(3)式加总,得到如下的市场均衡关系式: (4) 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HHI);是寡头垄断企业以市场份额加权的平均推测变量。

当边际成本等于平均可变成本(即规模收益不变)时,若用TR、F和Π分别代表产业的总收入、固定成本和利润,(4)式简化为: (5) 如果不考虑企业之间的协调成本,寡头垄断企业采取合谋行为是一种集体的最优行为。

(斯蒂格勒,1996)。

当寡头垄断企业合谋时,通常都假定他们推测其对手的产量变化恰好与本企业自身产量变化成比例,以保持原来的市场份额。

当然,这种推测的理由在静态模型中并不充足,因为这其中隐含的行为未必是最优行为(Osborne,1976;Jacquemin and Slade,1988)。

但是在动态模型中,这种假定的理由就相当充足,因为对付竞争对手的产量扩张属于一种“惩罚”策略,可以迫使他们维持联合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安排(Osborne,1976)。

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推测变量即为。

将其代入(3)、(4)和(5)式分别得到公式(6)和(7): (6) (7) 由于勒纳指数对厂商和产业来说都符合完全垄断的情况,因此厂商根据这些推测变量采取行动的后果将会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

实际上卡特尔形式的合谋行为的关键是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问题。

从个人理性的角度分析,在竞争的生产厂商的均衡条件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厂商没有减少产量的动机,如果某个厂商减少产量,它就会在利润上受到损失。

所以每一个竞争厂商都是在竞争的产出水平上达到利润最大化。

但是从集体理性而言,通过合作卡特尔成员厂商将从每一个厂商的产量的削减中受益。

当所有厂商均属一个卡特尔,所有从削减产量、提高价格中获取的收益都归卡特尔。

每一个厂商在削减自身产量时所承受的外部经济都被卡特尔内部化。

实际上,某一个竞争厂商忽视了通过减少自身产量与提高市场价格对其他厂商的好处,因为从短期利益而言,它不愿意其行为使其他厂商获得外部性收益。

但是从长期利益而言,是可以协调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

当然,卡特尔形式的集体行动的收益就是来自竞争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是轻微倾斜的,这种可能性是值得极大的关注。

一般认为每一个竞争厂商都面临相同的水平需求曲线,也就是说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

实际上厂商面临的实际需求曲线的并非完全水平,需求曲线是有轻微的倾斜,一家厂商退出市场会使行业的产品价格略有提高。

这一轻微的倾斜在分析每一个厂商的行为时是可以忽略的,但是在讨论所有厂商的行为时是无法忽略的。

三、卡特尔怎样才能长期存在

客观地说,无论是历史上的事实还是现实的情况,都证明卡特尔形式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

为什么由13家黄金饰品厂商组成的限制价格的卡特尔难以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

即使没有行政部门的干预也不可能长时间的存在下去。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已经证明了卡特尔模型的不稳定性,卡特尔的失败,不是因为内部成员厂商的欺骗,就是来自外部厂商的竞争(泰勒尔,1997)。

上海的黄金饰品厂商形成的价格同盟,正如彩电等价格同盟一样,仅仅存在几周甚至几天。

可以根据上述推测变量合谋模型分析,要是(6)式和(7)式成立的基本假设,即为保持卡特尔长期存在的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因为在寡头垄断中,各厂商必须考虑竞争对手的行动。

如果几家大型厂商操纵行业的大部分销售且愿意协调行动,他们就可以不管行业其他小厂商的情况下提高价格。

尽管上海13家黄金饰品厂商占有黄金饰品市场销售额的80%,已经形成了区域性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但是,上海毕竟是一个区域的开放市场,在周边南京和杭州的黄金饰品市场价格低于上海20元/克的情况下,要长期保持垄断价格势必导致外埠的黄金饰品内流,本埠需求下降。

从已有的文献分析,能够保持较长期稳定的卡特尔一般都是国际性的产业协会或组织,区域市场的卡特尔仅仅可以短期的垄断利润。

如果不能维持市场的封闭性,也就无法保持较高的生产集中度。

因此,在我国部分地区,通过行政手段封闭市场,使区域性卡特尔利用垄断势力维持某些产品的高价格。

二是同质的产品和类似的成本结构。

在各种的市场结构中,纯粹寡头且产品具有较小价格需求弹性,即生产同质产品的寡头厂商更易形成卡特尔的形式。

如果厂商之间的成本结构相差较大,厂商进行联合的可能性就不大,因为具有成本优势的厂商拥有较强的竞争力,他们不愿意参加联合行动。

但是如果厂商之间的生产成本相差不大而且产品又是类似的同质的产品,厂商为了避免价格或非价格竞争经常会采取卡特尔的形式进行合谋。

所以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大都是具有相同或相似成本的金属原材料和化工原料。

尽管黄金饰品原料是同质的,但是黄金饰品却是完全不同,属于高档奢侈品,具有较高的价格需求弹性。

目前的黄金饰品的价格是由黄金的收购价、加工费和销售费用组成。

根据业内人士计算黄金饰品零售价格的:在黄金市场开放初期,央行的黄金配售价格是74元左右,加上平均2.5元的加工费,足金的批发价将近76元/克。

再加上5%的消费税、增值税以及5%的场租、员工等费用率,每克足金的成本将近84.5元。

从上海黄金饰品厂商的情况看,除首饰厂可能因为厂家直销而降低成本,其他商家的成本基本一致,也就是说,86元/克的价格已经接近成本价格。

由于黄金饰品不是鲜货、过季商品,也谈不上积压商品,个别式样陈旧商品可以重新加工,加工费不足商品销售价格的5%。

所以黄金饰品的生产厂商具有相近的生产成本结构。

但是黄金饰品是有较强的差异性,受到质量、款式、品牌和工艺等多方面的影响。

从市场方面的反应来看,上海消费者对品牌的敏感性高于价格。

例如,在价格放开后的第一个双休日(2001年8月4日、5日),面对邻近两家金店的低价竞争,“老凤祥”银楼总店仍维持103元的原价,但黄金的销售额却比以前的双休日高了36%。

所以区域黄金饰品市场竞争主要是名牌、人才和技术优势的竞争。

“老凤祥”、“老庙黄金”等名店又是这一领域的市场领导者,象“戴蒙德”这些挑起价格战的新厂商一时难以撼动其市场地位。

三是较低的合谋成本和较低的惩罚成本。

在推测变量的合谋模型中,假设厂商没有形成卡特尔的合谋成本,也不会因为控制市场价格而受到严厉的惩罚。

实际上,即使卡特尔可以长期提高价格而不被发现,但是较高的合谋成本也会使这一形式破产。

当然,卡特尔中的厂商自身的违约也是破坏卡特尔的主要因素。

在现代经济中,厂商合谋控制市场价格会有较高的惩罚成本。

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数倍的罚金,主要当事人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较高的预期惩罚成本会使企图组成卡特尔厂商望而却步。

客观地说,因为厂商数量较多,上海的13家黄金饰品厂商是较难组成价格联盟,如果仅靠厂商之间进行协商,则合谋成本将是各个厂商无法承受的,而且事后也难以监督。

所以这一价格同盟能够保持一月之久,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价格同盟的实际协调人是上海宝石玉石行业协会和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二较低的获取信息的成本。

上海的黄金饰品厂商零售商店,主要集中在市区繁华地段,有些甚至相互毗邻。

根据国家经营黄金饰品的规定零售商店必须每日明码标价,这种被迫的公开价格信息却降低了厂商合谋的成本,也减少了监督成本。

三是我国目前没有任何直接针对价格同盟的反垄断法规,甚至没有这一方面的判例,也是厂商敢于组成价格同盟的重要原因。

但是13家黄金饰品厂商之一的“明牌银楼”发布“教师节特别献礼——黄金每克85元”的广告,就使商家在坚持了一个月的价格联盟开始松动。

“戴梦得”随机而动,挂出了每克85元的促销价,价格同盟随即崩溃,显然这种价格同盟是极不稳定的。

四是市场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而买方不具有市场势力。

进入壁垒是已经在市场中的厂商不必承受而新进入厂商必须承受的成本。

虽然现代黄金饰品生产者不同于传统的黄金饰品的手工作坊,必须得到经营黄金的特许权,同时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要投入大量的专用设备,从(7)式中可以分析得到,固定资本与产品弹性成反比,则通过加大固定资本投入是可以降低产品的弹性,也就便于形成卡特尔。

客观上这一产品市场已经的进入壁垒依然较低,随着国家放开黄金市场的政府管制,市场壁垒进一步降低。

“老凤祥”、“老庙黄金”等都是百年老店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环境,象“戴蒙德”等为代表这些新厂商拥有较新的市场理念,面对这一领域的原来市场领导者,挑起价格战希望改变原有的市场格局。

因此目前黄金饰品市场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在行业协会协调下,分割市场对于原来的市场领导者是一种低风险而收益稳定的方式。

当然,黄金饰品市场的另一个特点是消费者分散,买方不具备任何市场势力,即买方处于完全竞争状态。

如果消费者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常常可以孤立或迫使销售者提供优惠条件,这就可以打破卡特尔的统一定价行为。

这至少可以降低卖方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导致卡特尔组织的不稳定。

当然如果消费者对厂商的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熟视无睹,就会加剧厂商进行联合行动的企图8。

但是,由于买方的流动性,如果某一区域长时间地保持较高价格,必然引起消费群体的转移。

黄金饰品附加值高,体积小,长时间的地区差价会导致厂商之间的地区套利,最终打破这种价格联盟式的卡特尔。

四、卡特尔的效率分析和政策建议 分析卡特尔的效率,主要是针对卡特尔的社会成本。

实际上,卡特尔是某一产业一个以上的厂商进行联合行动,按照垄断厂商的行为进行定价和确定产量。

在分析卡特尔的社会成本时,就单个厂商而言,有别于垄断厂商,但是从厂商的集体行为是类似的。

例如,从竞争性市场转向垄断市场导致的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获得和保持垄断地位厂商支付的寻租成本。

当然也有卡特尔所特有的,如卡特尔的合谋成本。

垄断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即通常所说的哈伯格三角形(Harberger, 1954),从数量上是(8)式(8) 哈伯格的估计不超过GNP的0.1%,但是其他学者认为远远超过这一数字(斯蒂格勒,1996),可能达到GNP的6%。

Posner(1976)认为卡特尔会将所有利润消耗在寻租中,他估计8个卡特尔组织的平均提价幅度达到56.25%,社会成本达到行业销售总额的51.25%。

可见卡特尔的社会成本之大。

卡特尔的社会成本中合谋成本也是十分重要的部分。

厂商集体控制市场价格和产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存在合谋成本,包括卡特尔的组织成本、厂商之间的协调成本和执行协议的监督成本。

尽管没有这一方面的直接的数据,但从美国的反垄断案例中接近50%涉及到商会或行业协会来看(丹尼斯.卡尔顿等,1998),厂商之所以通过商会或行业协会来促成卡特尔主要是希望降低合谋的成本。

如何降低或避免因厂商组成卡特尔,对我国社会经济造成的破坏

从政策上有以下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要尽量避免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控制市场和操纵价格对我国经济影响。

目前在发达国家禁止以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动的方式限制竞争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控制市场、操纵价格的卡特尔是会受到严厉的制裁,所以,正如上文指出的那样,在发达国家也有各种卡特尔组织是难以以合理的名义长久存在。

但是,国际上少数跨国公司所掌握大量各产业的联合会或协会组织。

例如,我们熟悉的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以及金属材料,如铜锡铝等和化工产品等方面协会,他们是这些产品的实际定价人。

由于这些行业协会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和地区,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对其难以生效。

而其主要经费来源是少数跨国公司的资助,自然成为某一产品的国际价格的协调人。

虽然中国在许多矿产储备量和开采量上处在世界前列,如锡钨和稀土金属等。

但是由于我们不熟悉别人的规则,无法融入世界主流厂商的行列,只能成为被动的价格接受者。

二是减低和消除国际跨国公司对国内市场的分割和价格控制。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世界主要的跨国公司相继进入我国市场。

在家用汽车和耐用电子产品中,他们借助核心技术和资本的优势,采取协同定价的方式,利用我国在产业政策上的缺陷,使我国产品始终在低端竞争,攫取大量上端产品的超额利润。

特别是行业协会势力较强的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的厂商表现的尤为明显。

但在国内产品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产业,如日用品、食品、饮料等领域,他们采取“抽屉战术”,利用其资本优势消灭对手品牌,将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和其品牌的优势相结合来控制市场价格和产量。

三是尽快颁布《反垄断法》,禁止厂商利用行政垄断组成全国或区域的卡特尔。

客观地说,除了少数拥有政府特许权的企业外,目前我国的厂商无论在规模、技术和品牌都无法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而且所有制的不同使厂商难以协调而引起价格战(张维迎,1999)。

从本案例和以往的经验也可以看出,由于国外厂商的外部竞争和内部的矛盾,即使国内厂商建立某一产品的卡特尔也会在短时间迅速瓦解,所以如果厂商不借助行政垄断或行业协会的力量是无法保持卡特尔的长期稳定的。

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已将反对厂商的卡特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国的《物价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有个别条款有这一方面的限制而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

我国的部分地区政府和一些国有企业利用行政垄断控制市场、操纵价格已经成为常见的现象,因此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将反对和惩罚行政垄断行为,包括利用行政垄断组成的卡特尔立为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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