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广告法中的极限词是针对产品的呢还是一律不能用
比如“最”这个字
广告法的极限词其实是应该在明显误导或者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定。
要判定其实也不难。
就像楼主所说的,“最好”是极限词,但我的含义是想表达“不是最好”,这难道也算违法
也算误导
也算给消费者侵害 这肯定是不成立的。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执行者,也就是工商行者,市场监督管理局那帮公务员往往会歪曲,误解法律的本意。
这就变成了只要出现“最”字,那就一律不准,一律违法
不是有个笑话,“XX最高法院”都要改成“XX法院”了。
所以说执法者本身对法律认知不够,造成一刀切,一棒子统统打死的事情还是会发生的。
可能他们也知道你的本意没有违法广告法,但甄别需要成本,他们不愿意付出这个成本,并且可能和投诉人或者地方分局有利益输送(毕竟罚款也是收入)。
没办法,人家是官,你是民。
所以对于执法者的不严谨,造成了这种现代版的文字狱,你还是能避开就避开,能不用就不用的好
超级属于新广告法极限用语吗
根据我对新广告法的解读和理解,这个可以用。
但是意义上有夸大宣传的,就不行了。
新广告法中,精准属于极限用语吗
精准 可以用的,不违反广告法
广告法并不是无限被方大,广告法主要是突出一个”最“是对于广告夸大极限的一个限定,精准是达到一个阶段,一个程度,一个高度,精准表达的意思不是最高阶段,最高程度,精准只是表达一个针对的精细范围,所以不违反广告法,法律是人 人平等的,像国家精准扶贫,CCTV “精准人群”等都在使用“精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