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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移动宽带广告词

时间:2016-05-20 05:58

卓异户户通是正版的吗

户户通采用的是第三代中星9号加密传输方式,广电局正版授权,采用天线锅接收卫星信号,地面基站授权方式。

户户通安装条件:一 能安装0.35CM以上天线小锅并对西南方向。

(接收信号之用,以前使用过山寨小锅的基本都可以直接换机顶盒接收到信号)二 安装地点必须有手机信号覆盖范围(开通账号授权激活用)特点:一 正版国家授权,放心使用 接收信号为三代加密信号,非免费信号没有升级加密的烦恼。

二 一旦安装授权,只能在原来手机信号塔辐射范围使用,不能移出原来手机塔范围否则无信号,(办理移机需要申请)三 建议农村没有有线数字电视地区安装。

货物配件清单:卓异户户通接收机=1台,户户通授权卡=1张,遥控器=1只,说明书保修卡=1份,GPRS天线=1只,AV线=1条。

--------------------------------------------------------------------------------三代机安装方法:简易安装方法1. 取出一台机器、一张卡,并记下机器STB ID号码 、 CA ID号码 以及 智能加密卡号码,连同购买人姓名、现居住地址 及 身份证号码 报给经销商开卡。

2. 先用一代机调出中星9号卫星信号,确保信号足够好。

3. 取出已报开的机器,先不要插手机卡、智能卡,不要接卫星天线 、定位小天线,接好电视机后开机,等搜索完毕后立即按菜单键进入主菜单(必须立即按菜单键,否则会自动跳出自动扫描基站界面,不利于后续操作)--?光标移至系统设置按确认---光标移至网络连接设置按确认--?设置网络IP数据和网络端口设置,设完后按确认并退出主菜单,立即关机,拨掉电源线。

4. 折开机器上盖,把移动手机卡(必须经咨询10086确认已开通GPRS功能的手机卡)装入机器中的手机模块中并插入已报开智能加密卡,然后安装好随机配备的定位小天线。

5. 准备就绪后,接卫星天线、电视机视频线、电源线,确认连接好后开机。

6. 开机后,等自动搜索完毕后立即按菜单键进入主菜单(必须立即按菜单键,否则会自动跳出自动扫描基站界面,不利于后续操作)--?光标移至系统设置,按确认--?输入密码9999--?光标移至基站信息,按确认搜索基站信息,搜索完后会自动出现5行基站信息。

7. 确认基站信息强度良好后,按退出键,等待一分钟左右会弹出信息框(基站信息+‘重新扫描’+‘存储确认),按红色键保存。

8. 稍后会弹出信息框提示“智能卡未授权,是否进行安装”,立即按确认键(注意:必须立即按确认键,不需移光标,否则此界面一会就会自动消失)。

9. 确认后请等待,稍后会弹出信息框提示发送成功,画面右上角提示“安装正在进行,请等待”,此时千万不要断电。

(在没有提示发送成功或发送失败之前请耐心等待,不要关机)稍等片刻,节目就会正常播放,安装到此完毕

户户通三代机入手必看1.户户通都在那里可以使用

答:户户通是第三代正版授权机器,内部集成了GPRS基站定位系统,规定在广电开通的没有通有线的行政村使用(以为准),不过目前基站卫星并没有定位,城市里很多用户都在使用了,正好赶上今年奥运会球迷看欧洲杯NBA赛事,其他机器收不到CCTV3.5.6.8纪录频道,所以这款机器现在供不应求。

2.户户通都能收看哪些节目

答:目前开通CCTV1.CCTV2.CCTV3.CCTV4亚洲频道.CCTV5.CCTV6.CCTV7.CCTV8.CCTV9纪录频道.CCTV10.CCTV11.CCTV12.CCTV13.CCTV14.CCTV15..中国教育1套.北京卫视.天津卫视.河北卫视.山西卫视.内蒙古卫视.辽宁卫视.吉林卫视.....安徽卫视.福建东南卫视.江西卫视.山东卫视.河南卫视..广东卫视.广西卫视.重庆卫视.四川卫视.贵州卫视.云南卫视.西藏卫视.陕西卫视.甘肃卫视.青海卫视.宁夏卫视.新疆汉语卫视.兵团卫视.农林卫视.西藏藏语卫视.四川康巴藏语卫视.青海安多藏语卫视.新疆维语卫视.新疆哈语卫视.内蒙古蒙语卫视.吉林延边朝鲜语卫视.测试频道57套节目。

真正实现了中九1.2代正版机器和C波6B看不到中央3.5.6.8全套的梦想。

3.户户通接收机怎么收费

答:目前没有接到户户通接收机的收费通知,现在是免费收看;一切以官方通告为准。

4.怎么保证我的正常使用呢

答:在广电允许我们授权开卡的地区农村地区,该地区广电允许安装,我们保证您享受正常的使用权利;对于非授权地区如城市里,您也是在打擦边球尝鲜,非授权区使用的,如遇问题您只能靠民间的破解方法收看(和苹果的越狱意思差不多)自行解决。

授权的区域内如遇问题可拨打直播星管理中心售后解决。

质量问题保修一年,无授权不属于质量问题. --------------------------------------------------------------------------------中九卫星第三代机(加密标清定位型)节目表:电视节目57套 广播节目18套节目序号 电视频道 节目序号 电视频道001 CCTV-1 综合 501 中国之声002 CCTV-2 财经 502 经济之声003 CCTV-3 综艺 503 音乐之声004 CCTV-4 中文国际 504 民族之声005 体育 505 都市之声006 CCTV-6 电影 506 中华之声007 CCTV-7 军事农业 507 神州之声008 CCTV-8 电视剧 508 华夏之声009 CCTV-9 记录 509 文艺之声010 CCTV-10 科教 510 老年之声 011 CCTV-11 戏曲 511 藏语广播012 CCTV-12 社会与法 512 娱乐广播 013 CCTV-13 新闻 513 维语广播014 CCTV-14 少儿 514 英语综合广播015 CCTV-15 音乐 515 国际流行音乐广播016 CCTV-NEWS 516 环球资讯广播 051 中国教育1 676 宁夏新闻广播 101 北京卫视 998 广播测试频道 111 天津卫视121 河北卫视131 山西卫视141 内蒙古卫视151 辽宁卫视161 吉林卫视171 黑龙江卫视181 上海东方卫视191 江苏卫视201 浙江卫视211 安徽卫视221 福建东南卫视231 江西卫视241 山东卫视251 河南卫视261 湖北卫视271 湖南卫视281 广东卫视291 广西卫视311 重庆卫视321 四川卫视331 贵州卫视341 云南卫视351 西藏卫视361 陕西卫视371 甘肃卫视381 青海卫视391 宁夏卫视401 新疆卫视402 兵团卫视451 陕西农林481 西藏藏语482 四川康巴藏语483 青海安多藏语484 新疆维语485 新疆哈语486 内蒙古蒙语487 吉林延边朝鲜语999 电视测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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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位配音演员是:韩莹棣,中国著名的广告配音演员,1985年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现主要从事的工作是配音演员和音频制作人。

吉林广播105.3台每天早上六点半天气预报的背景音乐是什么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金华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按实报销等形式),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附后);(2)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在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

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

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七、广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

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1、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八、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没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

即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员,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江苏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山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辽宁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山西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山西省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1999]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后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在省局未统一标准前,请各单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大连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吉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根据原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件不再执行。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企业据实在税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在支付个人的通讯及交通补贴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就扣除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妥。

  十六、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四川省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河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8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

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关于人大代表误工费、交通费及通讯费的补助办法,怎么写

谢谢啦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金华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按实报销等形式),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附后);(2)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在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

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

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七、广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

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1、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八、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没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

即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员,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江苏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山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辽宁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山西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山西省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1999]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后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在省局未统一标准前,请各单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大连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吉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根据原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件不再执行。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企业据实在税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在支付个人的通讯及交通补贴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就扣除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妥。

  十六、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四川省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河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8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

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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