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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橱窗广告词

时间:2018-10-17 21:46

来我这里吃火锅的顾客,都说味道好,回头客连着来几次就不来了,怎么吸引顾客

要有一个变通 就是说给人感觉每天都有新鲜劲 我给你几个方案哈 》。

第一章——价格是永远的促销利器第一节 价格折扣方案1、错觉折价——给顾客不一样的感觉例:“花100元买130元”的错觉折价等同于打7折但却告诉顾客我的是优惠不是折扣货品。

方案2 一刻千金——让顾客蜂拥而至例:“10分钟内所有菜品1折”。

客户抢购的是有限的,但客流量却会带来无限的商机。

方案3、超值一元——舍小取大的促销策略例:“几款价值10元以上的菜品以超值1元的活动参加促销”。

虽然这几款菜品看起来是亏本的,但吸引的顾客却可以以连带销售方式来销售,结果利润是反增不减的。

方案4、临界价格——顾客的视觉错误例:10元改成9.9元,这是普遍的促销方案。

方案5、阶梯价格——让顾客自动着急例:“销售初期1--5天全价,5--10天降价25%,10--15天降价50%,15--20天降价75%”。

这个自动降价促销方案是由美国爱德华法宁的商人发明的。

表面上看似是“冒险”的方案,但因为抓住了顾客的心理,对于店铺来说,顾客是无限的,选择性也是很大的,这个顾客不来,那个顾客也会来。

但对于顾客来说,选择性是唯一的,竞争是无限的,自己不去,别人还会去,因此,最后投降的肯定是顾客。

方案6、降价加打折——给顾客双重实惠例:“所有光顾本店的顾客满100元可减10元,并且还可以享受八折优惠”。

先降价再打折,100元若打6折,损失利润40元;但满100减10元再打8折,损失28元,力度上双重的实惠会诱使更多的顾客销售。

第二节 奖品促销方案7、百分之百中奖——把折扣换成奖品例:将折扣换成奖品,且百分百中奖只不过是新瓶装老酒,迎合了老百姓的中彩头心理,而且实实在在的实惠让老百姓得到物质上的满足,双管齐攻收销匪浅。

方案8、“摇钱树“——摇出来的实惠例:圣诞节消费满38元即可享受“摇树”的机会,每次摇树掉下一个号码牌,每个号码牌都有相应的礼物。

让客户感到快乐,顾客才会愿意光顾此店,才会给店铺带来创收的机会。

而“喜庆元素”、“互动元素”、“实惠元素”也会让顾客乐不思蜀。

方案9、箱箱有礼——喝酒也能赢得礼物例:此方案涉及的顾客多,且没有门槛要求,所以是最为广泛应用的。

第三节 会员促销方案10、退款促销——用时间积累出来的实惠例:在消费满50元的基础上,顾客只要将前6年之内的购物小票送到店铺收银台,就可以按照促销比例兑换现金。

6年一退的,退款比例100%;5年一退的,退款比例是75%;4年一退的,退款比例是50%......此方案赚的是人气、时间、落差。

方案11、自主定价——强化推销的经营策略例:5--10元间的菜品让顾客定价,双方觉得合适就成交。

此方案要注意,一定要先考虑好商品的价格浮动范围,给顾客自主价的权利仅仅是一种吸引顾客的方式,且这种权利是相对的,顾客只能在店铺提供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定价,这一点是保证店铺不至于亏本的重要保障。

方案12、超市购物卡——累计出来的优惠例:贵宾卡稳定了客源,双赢,广告效应。

第四节 变相折扣方案13、账款规整——让顾客看到实在的实惠例:55.60元只收55元。

虽然看起来“大方”了些,但比打折还是有利润的。

方案14、多买多送——变相折扣例:注意送的东西比如“参茸产品”可以是“参茸”也可以是“参茸酒”也可以是“参茸胶囊”,其实赠送的商品是灵活的。

方案15、组合销售——一次性的优惠例:将同等属性的货品进行组合销售提高利润。

方案16、加量不加价——给顾客更多一点例:加量不加价一定要让顾客看到实惠。

第二章顾客——以人为本的促销艺术第一节 按年龄促销方案17、小鬼当家——通过儿童来促销例:六一儿童节让孩子自己选择喜欢的食物,在点菜阿姨的陪伴下自己当家选食物,父母在休息区等候付账。

注意时间点,立足点,促销方案,细节取胜。

方案18、自嘲自贬——中年人最求实在例:一家饭店门前门帘为“却山珍少海味唯独便宜,无名师非正宗图个方便”,横批“隔壁好小吃店。

自曝取点却突出有点“便宜,方便”。

方案19、主动挑错——打动老年顾客的心例:将有瑕疵的菜品主动写明瑕疵来出售,让顾客主动挑错,得到客户的信任。

方案20、“欢乐金婚”——即做广告又做见证人方案21、“寿星”效应——让寿星为店铺做广告第二节 性别促销方案22、英雄救美——打好男性这张牌例:美国一家烟草店铺,橱窗中一位美女被香烟压着并向往来的男性求救,只要男士卖掉香烟美女就可以从困境中出来。

此方案目标明确,有多重心理的把握、适应性强等特点。

方案23、挑选顾客——商场促销的“软”招例:一家服装店打着女性专店男性谢绝入内的牌子,为男性安排休息区,女性选购商品又保证了私密性。

方案24、赠之有道——满足女顾客的“心”需求例:赠送的是成套商品中的一种如被套,这样顾客为了配齐整套的货品又来购买增加了店铺销量。

方案25 “换人”效应——给女性不一样的感觉例:服装店推出广告“带着几十元钱来这里,我们保证给你换一个人”。

来店顾客接受店铺的搭配服务,给人一种焕然一新的感觉,并且接受“换人”销售的女性顾客,应适当地给予一些折扣和小礼品。

方案26、爱屋及乌——做好追星女孩的文章例:将流行的东西附加赠送给追星的女孩,提高销量。

方案27、“情人娃娃”——让单身女性不再孤单例:在情人节推出购物即可领“情人娃娃”,加上广告的宣传达到好的效果。

第三节 心理于情感促销方案28、货比三家——顾客信任多一点例:售前提醒“货比三家”,提高客户的信任度。

方案29、吃出幸运——为幸运而疯狂消费例:餐馆消费可抽奖,消费多抽奖几率高,获奖留影张贴墙上,广告词“幸运,越多越好”。

优势:1、商品优势。

顾客可以拒绝买但吃饭是不会拒绝的。

2、幸运比例优势。

消费额度高抽的奖项高,中奖率高,这样中奖比例是由店铺控制的,不仅不会亏本还会激发顾客积极性。

方案30、能者多得——引诱推销的法宝例:零食铺,推出买零食即可翻卡片,答对问题送同样的零食,赠品零食小少精。

抓住孩子喜欢逞能的特点,又有小赠品的满足感。

方案31、档案管理——让顾客为之而感动例:在特定的日子给顾客以短信礼品的问候打动顾客。

方案32、一点点往上加——让顾客喜欢上你例:在称重时,拿的少一些,然后一点点往上加,这样顾客有种增加的感觉。

方案33、模范双星——紧抓民族文化传统不放例:老年用品店用“模范双星”评选活动,评选“寿星”、“孝星”,得到大家的熟知提高品牌知名度。

第三章——热情,燃起永不言败的销售激情第一节 摆设促销方案34、“绿叶效应”——新鲜水果自由顾客来例:水果铺体现水果的新鲜,水果上带着叶子。

方案35、混乱经营——乱中取胜的好办法例:服装地摊的乱中取胜。

启示:商品销售不能一成不变要反其道而行之,摆设可以反映价格信息。

方案36、货比好坏——好货需要劣货陪例:将质量差异大而外形相同的货放在一起销售,效果明显。

方案37、排位有诀窍——便宜的总是在前排例:将一些便宜的菜品放在前面,打出便宜的口号吸引人。

第二节 包装促销方案38、故弄玄虚——满足顾客的档次心理例:将菜品二次豪华包装,将菜品变成礼品。

方案39、心心相印——用来见证爱情例:花店二次包装和婚介合作为新人举办集体婚礼,手捧心心相印的鲜花见证爱情。

同样是二次包装,但可通过活动将信息传达给顾客。

方案40、齐聚一堂——搭配出来的畅销例:水果店把一些水果放在一个篮子了,这样既好看又实惠。

同类产品组合销售就是好的方法。

第四章广告——引起轰动的促销捷径第一节 店铺广告促销方案41、现场效应——在现场为自己做广告例:羽绒系列当场拆开衣服被褥让大家看内里的东西。

卖点:眼见为实,口碑相传,邀请顾客体现互动行。

方案42、暗示效应——让顾客自以为是例:饭店在大厅拜访名人的就餐照,暗示这家是名人常来光顾的店。

卖点:提高店铺知名度,利用客户的心理漏洞。

方案43、点名效应——让顾客关注自己的品牌例:搞些公关活动提高店铺知名度。

方案44、对比效应——让顾客看到实际效果例:洗车店门前放一台没洗过的车和一台洗过的车来引起大家的关注。

第二节 媒体广告促销方案45、“夸张效应’——吸引顾客的眼球例:卖手表的放在水里卖。

卖点:展示商品的质量,抓住顾客好奇心。

方案46、巧用证人——真正的活广告方案47、名人效应——让名人为店铺做广告方案48、搭顺风车——借力取胜的捷径例:在重大活动中坐在前排争取露脸机会,提高曝光从而可以做宣传。

第三节 公益活动促销方案49、温情一元——超市卖场的助学之旅例:超市购物满38元即可要求服务台往捐款箱里投入1元资助希望工程的学校。

方案50、免费领养——把奖品变成领养权例:做广告让人们领养被遗弃的小动物,由宠物店签署协议,不再遗弃小动物,宠物店提供一个星期免费粮食。

方案51、“买“来的学费——另一种形式的助学促销例:书店活动购物满多少元即可抽奖,奖品是现金,名额有限。

方案52、希望商场——把让利变成孩子的希望例:在地震的时候,商场推出让利促销活动,价格保持不变,所有利润捐给慈善总会,以帮助地震中的孩子早日回到学校。

例如当时王老吉的做法。

要以有影响力的事件为立足点,并且要兑现自己的承诺。

第四节 公关活动促销方案53、破坏效应——让顾客真正放心例:床垫用压路机压过去,证明质量。

方案54、效果展示——让质量自己说话方案55、消费卫士——迎合顾客心理做文章例:质量有问题的货品在大家面前清出店铺。

方案56、传声筒——让顾客帮你促销例:奥运时的全民运动会,电动车经销商尾随,让掉队的人坐上车永远不掉队,传声筒就是一次口碑销售。

第五章——黄金节假日的“捞金”技巧第一节 传统节日促销方案57、新年红包——春节礼品促销方案58、非常1+1——清明节鲜花促销例:1+1=一站式购物,卖点方便,价格合理。

方案59、五五有礼——端午节粽子促销例:注意方案可以不新颖,但一定要实在,让利幅度要大,善于一点带面。

第二节 外来节日促销方案60、情人价格——情人节花饰促销方案61、平安是福——平安夜苹果促销方案62、圣日“圣”情——圣诞节蛋糕促销第三节 特定人群假日促销方案63、三八彩头——妇女用品促销方案64、快乐童年——儿童节玩具促销例:儿童购物广场播放儿童喜爱的动画片提前热身后,玩游戏,答对问题赢奖品,且在活动期间购买玩具可享受折扣。

方案65、亲情厨房——让您的母亲更轻松例:母亲节的厨具促销,购物送康乃馨,赢“亲情海南三日游”。

方案66、含蓄父爱——父亲节礼品促销方案67、尊师台——尊师重教的创意促销例:教师节十字绣店铺的广告“老师将自己的汗水和知识融进了一笔一划的粉笔字中,作为学生的你,为什么不将尊重和感谢一针一线地绣在十字绣里送给老师呢

教师节期间,凡在本店购买十字绣的顾客都能得到一张精美的教师节贺卡。

”第六章 主题——无中生有的促销魔法第一节 开业促销方案68、大派“红包”——见者有份的促销策略方案69、疯狂舞会——让顾客爱上你的店铺例:KTV开业大型舞会。

方案70、步步高升——寓意双关的游戏促销例:数码店的“CS精英赛”。

第二节 店庆促销方案71、积分优待——真情回馈老顾客方案72、自助销售——招揽更多的新顾客例:店庆时任选3件金额50元。

方案73、有奖征集——店庆提升影响力例:征集广告语。

第三节 其他主题促销方案74、金上填金——用金色来吸引顾客的眼球例:手机店金色的滑盖手机购买就可以抽奖赢真金“现金奖”。

方案75、店铺植物园——让环保记住顾客的名字方案76、幸福五胞胎——愿顾客幸福常在第七章 店员——所向披靡的促销利剑第一节 服务人员促销方案77、美女效应——让顾客美不胜收方案78、侏儒餐厅——一笑而过的新鲜方案79、爱美之心——抓住女性的攀比心里例:化妆品店“你漂亮吗

你想和我一样漂亮吗

那么请来CC试试

”的试妆活动。

第二节 促销人员促销方案80、另类模特——别开生面的促销场面例:服装店请老年模特,宣传语“老年人的时装我们都能做好,更何况是给年轻的你呢

”。

方案81、美丑分明——给人震撼的视觉效果方案82、双赢模式——做好促销员的文章方案83、人情促销——满足顾客的情感需要例:以促销员的亲戚为借口来促销。

方案84、沉锚效应——促销员的服务语言创意例:不要问客户要不要啤酒,要问要1瓶还是2瓶啤酒。

第八章 服务——锁定客户的促销方式第一节 售前服务促销方案85、样品派送——更直接的试用感觉方案86、适当越位——多给顾客一点儿方案87、欲取先给——店铺服务的取舍之道第二节 售中服务促销方案88、自选餐厅——一切都为了服务顾客方案89、将错就错——让顾客都觉得满意方案90、依样画瓢——给顾客一个思路方案91、按需供应——不让一个顾客失望第三节 售后服务促销方案92、榜上有名——给顾客最好的服务方案93、有求必应——想顾客之所想方案94、无理由退货——赢得声誉的服务方案第四节 免费服务促销方案95、免费服务——一种超前的感情投资方案96、额外服务——真心诚意为顾客服务方案97、涂鸦服务——让顾客恋上你的店铺第五节 其他服务促销方案98、请君入店——小服务带来大利润方案99、栽梧引凤——方便顾客,也方便店铺方案100、知心服务——知其好,投其所好

广告类型有哪些

导购该如何把包包卖出去嘞

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区别

(一)、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方式的认识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即一种误导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行为与误导行为往往是划等号的。

因此,两者可以混用或者通用。

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也是在市场中发生量很大的行为。

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

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将误导行为(to mislead the public)归为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道理也在于此。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不准确的信息,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消费者首先受到经济上损害,而竞争本身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准确的信息获得了交易机会,其所得就是其他经营者之所失,即其他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

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的透明度,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损害。

对误导行为的普遍认识是,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

即使字面上完全正确的宣传,也可能是欺骗的。

简而言之,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

由于在宣传中使用的使人产生误解的事实不限于虚假的事实,将误导行为称为虚假宣传行为往往使人将其等同于宣传内容本身是虚假的。

从后果来看,虚假宣传可以用来表示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可以表示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三种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在商品上”与第九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

换一个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的界定是有意义的。

而且,即使在法律对广告已有界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广告的范围并非没有歧见,广告的范围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因此,本文首先对法律已有明确界定的“广告”方式进行再界定,然后对法律虽未界定、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的“在商品上”的方式,以及不确定的带有兜底性的“其他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虚假宣传的方式作进一步的理解。

(1)、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a、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的含义是很丰富的,广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

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如中央电视台所播出的“广而告之”)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也仅指商业广告。

b、广告的法律含义。

我国广告立法由来已久,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即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仍在实施,对1994年10月27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起补充作用;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规章,并作出了众多的行政解释。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国的广告法体系。

《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列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其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又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未对广告的含义作出界定,只是在第二条通过规定广告活动的方式规定了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设计、制作、代理、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

这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且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商业广告。

而且,商业广告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

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可以由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为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18日)针对上述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指出:“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这一款只对广告活动作了表述,而对什么是广告未作界定。

因此,需要给本法所调整的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

同时,考虑到在广告中大量的、主要的为商业性的广告,本法应以商业广告作为调整对象。

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广告。

”随后《关于广告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指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委员提出,有些商业广告是通过宣传本企业形象间接进行促销,建议将这种情况包括到本款规定的定义中。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于是,便成了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这款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与此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是对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它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①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②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商业性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无论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还是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支出费用,并且该费用最终从销售收入中收回。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④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本文案例中的长沙农舍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和车身上进行虚假宣传,就是一种以广告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

(2)“在商品上”的宣传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在商品上”的含义呢?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当然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就是说,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村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于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对商品信息进行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包装上),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

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3)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联系到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方法”是“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尽管立法者将其置于不同的条文有其用意,但似乎是没有必要,甚至有时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误用。

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

因为,无论措辞和立法本意如何,从本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都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具体形式,两者是种属关系。

该项规定最终可以归结为“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与第九条规定的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仅仅是表示方法(载体)略有不同。

对此,权威性的解释直言不讳地指出:“第五条讲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讲的‘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

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利用广告,指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

”从两种行为的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无非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宣传与表示在这里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按照相同性质的行为作相同归纳和规定的逻辑规则,将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放在一起更为合适。

其次,这种立法体例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由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性质相同,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加上法律本身又使用了“其他方式”之类的模糊用语,以致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混淆和混乱现象。

再次,这种规定不符合相同(同类)行为产生相同法律后果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相同的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既然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类行为,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同样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截然不同。

值得高兴的是,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要进行修订,据上所述,我建议应当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可以写成:“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

”(三)、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研究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字面含义与扩张解释有人认为,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中,引人误解的宣传(表示)即为虚假宣传(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宣传(表示)”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之列。

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问题,在法律上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从字面上讲,“引人误解”与“虚假”是“宣传(表示)”的并列性限定词,表示“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宣传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不能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宣传虽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能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以尚未定论的情况作宣传,即使引人误解,但难以归入虚假之列;宣传即虚假又引人误解,但没有损害竞争目的(没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时却难以从该条规定中排除出去。

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之表示或表征原则》中规定了以下判断原则:①表示或表征应以交易相对人之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势。

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

②表示或表征隔离观察虽为真实,然合并观察之整体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即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③表示或表征之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为之,而其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不实或引人错误,得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而判定。

可见,该规定显然采取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初级农产品、房地产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表示,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分别措辞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不是完全对应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都可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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