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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广告词工地扬尘

时间:2018-01-07 18:42

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

城乡综合治理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容貌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事业有了较快发展。

特别是去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城乡环境明显改观,人居环境较大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但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在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不 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脏乱差冶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特别是“5·12冶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随着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进行,城乡环境亟待治理的问题日趋突出。

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创造发展优势、增强竞争实力的环境工程,是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坚持执政为民、检验干部队伍的作风工程。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关系我省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我省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把加快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为契机,以治理涉及民生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为切入点,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冶标准(以下简称“四化冶标准),灾区先行,试点示范,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完善机制,健全队伍,强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创造舒适优美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加 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到 2011年底,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80%的乡镇、60%的村庄达到“四化冶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主要环境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和西部地区领先水平,全省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明显改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形成城乡容貌改观、环境管理有序、城镇品位提升、发展环境优化、居民素质提高的局面,为推进“两个加快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2009年下半年工作目标:在地震灾区和试点城市先期启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场环境治理、城乡交通秩序治理、城镇绿化及容貌治理等专项行动“攻坚月冶活动,集中治理城乡环境“脏乱差冶,在城镇切实解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冶问题,在村庄切实做到“垃圾不乱扔、污水不乱排、杂物不乱堆冶。

同时启动城镇、村庄容貌改造,有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社、进景区、进家庭冶活动(以下简称“七进冶活动)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工作目标:巩固集中治理成果,以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集中开展城市环境改造、乡镇容貌整治和村庄庭院美化等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推进“七进冶活动,着力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加强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城乡环境优美、生态良好、风貌协调、村容整洁、民风文明的新气象。

2011年工作目标:结合治理工作实践,重点抓好完善设施、提高治理水平、健全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等工作,全面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主要目标。

地震灾区、试点城市的工作目标按《灾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确定。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根据上述要求, 在工作方案中确定具体工作步骤和年度工作具体目标。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共享和谐。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培养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接受群众检验,切实让群众满意,确保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统筹安排,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城市、乡村和灾区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把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恢复重建与发展提升、当前工作与长远目标、改善环境与提升素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从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划分平原地区、丘陵地区、盆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区域,区别城市、乡镇、村庄等层面,确定不同标准,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具特色地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 (五)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理,重点治理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城中村冶及辖区公路、河道、堰塘、桥梁、铁路周边、公共厕所等卫生死角。

指导乡镇、村采用“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冶和卫生填埋等形式,建立日常保洁、清运机制,配置完善相应设施,集中收集、处理各类生产、生活垃圾。

抓好卫生防疫和生活垃圾及灾后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工作。

大力推进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力争在2011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六)规范城乡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设置,重点治理广告乱贴乱画“牛皮癣冶顽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城市建筑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商店招牌及内部陈设进行规范引导。

在居民区、办公楼等处建设一批广告栏、广告橱窗,引导广告规范发布。

(七)规范城乡车辆停放,重点治理车辆乱停乱放、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危及安全等问题。

实施“畅通工程冶,建设“平安畅通县冶,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加强对城乡主要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禁止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上停放车辆,为残疾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

(八)规范城乡摊位摆设,重点治理乱设乱摆、跨门槛经营、占道经商等问题。

坚持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的原则, 立足于既方便群众又促进就业,合理布局、科学规范建设一批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发展乡村粮油超市与连锁店,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保持环境整洁。

(九)规范建筑工地管理,重点治理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问题。

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活动,强化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

采取限时施工和应用散装水泥等措施,解决施工现场噪音扰民和扬尘污染问题。

运输建材与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加盖密闭等措施,严厉查处随意撒漏和倾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行为。

加强城乡规划督查,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十)规范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管理,重点治理“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生活环境。

继续推广和规范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积极探索“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和改造模式,县级及以上城市逐年安排综合治理任务,推进“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社区化管理。

四、强化建设,大力改善全省城乡环境面貌 (十一)加快规划制定和风貌改造步伐,着力解决城乡建设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

抓好城市风貌的规划和建设。

明确城市风貌定位,突出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建设宜居、生态、现代城市;注重个性特色,提升单体建筑设计水平,编制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地段的局部规划,做到既个性突出又整体协调;注重色彩协调,提升建筑立面装饰美感,形成鲜明的城市色彩基调;注重历史传承,精心保护承载城市文化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充分展示各地民族特色、地域风情 和文化传统的魅力。

按照“路通、灯明、特色、排水畅、环境整洁冶的要求,积极改造小街小巷、公厕、重点街道两侧建筑外观,通过风貌改造形成特色建筑风格。

合理配置环卫、健身、宣传等各类公益设施,改善邻里和谐共处的物质条件。

抓好村镇建设规划。

提高村庄布局水平,做到离开公路一定距离布局新建村庄,严禁在公路两侧夹道建房,实现道路通畅、村容整洁;提高村落规划水平,依山就势,错落有致,体现山水田园风光和自然和谐之美;提高民居设计水平,融合地域和民族文化,外观突出特色,内部优化功能,让农民群众享受现代生活。

(十二)加快城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着 力解决设施不足、运行不畅的问题。

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县城,原则上都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应因地制宜加强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加强对已建成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确保达标排放;加快在建设施的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建设的市、县,按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相关建设条件,争取尽快启动实施。

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做好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对乡镇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区域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有序推进。

实施环境保护民生工程,推进治污减排,治理面源污染。

加快城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确保各繁华地段建筑和住宅区的原有停车场按设计功能使用,积极推进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十三)加快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低的问题。

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工程建设。

做好世界遗产和国家遗产、省级遗产的保护、监测和申报工作。

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冶、“环保模范城市冶、“园林城市冶、“森林城市冶等创建活动和生态村、生态家园、各类型生态小区及绿色学校、绿色饭店等“生态细胞冶工程建设,抓好城市“拆墙透绿冶、“屋顶添绿冶和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成区和村庄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

(十四)加快推进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建设,着力解决部分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较差的问题。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既需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和支持,也是提高城乡居民素质的有效途径。

要突出人民群众在环境建设和城乡容貌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引导城乡居民破除陋习,移风易俗,养成讲文明、爱卫生、懂礼貌的良好习惯。

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村为载体,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

(十五)加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行业改革,着力解决机制不活、行动乏力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环保、市政等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依法依规减免行业发展的有关税费,鼓励行业加快发展。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金、国(境)外资金采用多种方式参与环境、市政行业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污水与环卫处理及园林、绿化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工作的市场运作机制。

开放作业市场,实现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的企业化运作。

五、全力保障,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

建立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深入扎实推进。

省上成立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建设、环保、卫生、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积极作为、主动作为。

(十七)科学制定规划。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3年规划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治理规划,编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卫、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环境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交通管理等专业规划。

地震灾区的治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围绕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结合城乡住房和城乡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十八)开展试点示范。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指导试点城市继续抓好试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型的城镇和村庄抓好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示范,指导和带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进。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广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大力宣传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十)健全长效机制。

坚持一手抓专项治理、一手抓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着力建立经费保障和稳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必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紧密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强化规划和目标督查。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完善服务热线,设立公开电话或投诉信箱,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先进,曝光问题,鞭策后进。

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法制轨道。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规;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体系,尽快启动《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联系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固化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 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供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二十一)强化队伍建设。

坚持“专群结合、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冶的原则,着力建设好职能化的管理队伍、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市场化的日常保洁维护队伍。

配齐配好懂管理、会管理的管理人员,努力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实行依法管理和职能化管理。

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 逐步完善专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准入与执业的管理,大力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质量和水平。

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分离管理监督与日常保洁维护职能,聘用专业保洁公司,建立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二十二)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对工作落实、完成任务好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把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与行政单位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督导机制,采取设立举报电话、明察暗访、定期检查、突击抽查和随机复查相结合等方式,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实行规范化考评,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效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编辑本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各科室、城管直属大队及各中队、各城管联合执法队: 根据市相关部门要求,现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切实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和市委、市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部署精神,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为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乘势而上、全面提升的原则,集中整治影响城乡环境容貌的“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基本达到城乡环境“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体系标准,展示绵阳人民积极乐观重建美好家园的精神面貌。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城管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申泽 副组长:秦燚 成 员:各科室、城管直属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惊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环境整治的日常事务协调、督查工作。

三、实施时间 2009年3月——2010年12月。

四、工作重点 针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期性的特点,在全力开展多项专项整治的同时,着力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章立制 1、调整城管委组成人员。

提请市政府尽快调整充实城管委组成人员,健全城管委例会制度、专题会议制度、现场办公制度、重大问题督查督办制度。

2、强化社区管理。

赋予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城管职责,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

3、健全完善激励机制。

提请请市政府每年安排35万元专项资金,对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4、制定发布相关规定和标准。

提请市政府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决定》。

提请市政府修订出台相应的市容秩序管理规定和标准。

如《绵阳市市容管理标准》、《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绵阳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

5、推进城管数字化。

完成“绵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硬件建设,提请市政府尽快成立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和监督中心,确定编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专项整治 1、户外广告牌匾、楼宇亮化专项整治。

邀请国内知名公司编制广告总体规划,继续对违规广告(店招)进行拆除,鼓励采用新材料在城区设置科技含量高、形式新颖的高端广告(店招),推进城区LED广告湾建设;会同专家组规范景观亮化审批设置程序,切实加强景观亮化维护管理。

邀请国内一流的景观设计公司对城区(主要是沿江沿河、重要节点)景观亮化进行总体规划设计,重点打造好会客厅周边、市委市政府行政办公区域周边、双碑铁路立交桥、金家陵等重要节点和涪江两岸、富乐山、南山公园等区域景观亮化,对城区现有LED景观实施更新换代,提升城市形象。

2、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专项整治。

逐街逐巷清理占道(跨门)经营,拆除乱牵乱挂,清理乱堆放物品,清除乱贴乱画,确保每条街道整洁、清爽、有序。

3、跨门经营、游商小贩、商业噪音、市场暴市专项整治。

做到专人管理特定区域,各片区联动,齐抓共管,及时纠此类行为。

农贸市场要做到摊点归区,无乱摆摊点,无暴市。

市场内清洁卫生、秩序良好。

4、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城中村及开放式小区环境专项整治。

配合实施城市出入口景观改造和提升。

全力支持、配合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景观道路、重要节点。

做好城市交通标识标线、IC卡电话亭、邮政报刊厅、机动车停车场标识牌、城区报栏、照明设施、公交车、自动饮水机、休闲座椅等城市家具改造提升的协调、设置工作。

清理铁路沿线白色垃圾、乱贴乱画。

协调完善城中村及开放式小区的基础设施,疏通污水排放管道(沟),保证下水道畅通。

清除城中村乱喷涂,按标准设置果皮箱,建设垃圾转运站,切实做到日产日清。

5、洗车场、停车场(点)、早(晚)市临时市场专项整治。

对城区洗车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无证和占用城市道路或绿化用地的洗车场依法予以取缔,对有证的进行规范提升。

本着疏堵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规划设置停车场(点)、早(晚)市临时市场。

6、犬只敞放敞养专项整治。

依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7】3号),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城管联合执法大队按照先发布通告、再集中整治的工作步骤进行集中整治。

要做到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确保整治效果。

对于以上整治任务,各科室、中队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各自的重点整治部位和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科室、中队工作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

对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没有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科室、大队、中队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密安排,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整治活动收到实效。

(二)深化宣传,畅通信息。

充分利用宣传车、广场宣传、温馨提示、公益广告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各科室、大队、中队每天下午3:30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不按时上报的,通报批评。

(三)严格考核,强化督查。

分管领导要一天一调度,靠上做工作。

管理科要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对行动迟缓、不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思路明确、行动迅速、效果显著的要及时通报表扬。

并将督查情况列入绩效考核。

(四)依法办事,文明执法。

要正确处理集中整治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讲究策略、注意方法,既要做到依法按程序办事,又要做到文明执法,还要保持集中整治的高压态势,实现整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保障到位,确保效果。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庞杂的系统工程。

市城管办落实专项经费,确定专门人员,安排一定执法车辆,定期实施整治,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巩固成果,确保整治不走过场,收到明显效果。

四川建设局五项整治内容是什么

一是绘制建筑工地围墙设计图纸,统一围墙式样和材料,并规定公益广告占围墙宣传广告总量的1\\\/3以上;二是严格对建筑工地围墙进行定线定位,严禁围墙占用人行道、绿化带;三是规定建筑工地一律设置专用洗车槽,工地车辆经冲洗干净方可驶离工地,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四是充分整合利用资源,从规划报建、施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实行联动监督,层层严格把关,确保建筑工地环境整洁、安全、有序;五是落实巡查制度,责任到人,及时发现和纠正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对违反文明施工规范、屡禁不止的施工单位,依法从严予以处罚,重拳整治不文明施工行为。

哪个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释

谢谢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

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

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九条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

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第二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二十九条 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

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作出约定。

  第三十三条 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

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第三十七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九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四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

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推进垃圾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非特种车辆不得安装警报器;特种车辆在无紧急任务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有责任自行改正或者清除。

第五章 设施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农贸市场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

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

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

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第五十条 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

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 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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