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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环手术过程
女性上环全过程(组图)宫内节育器,是最简单长效的避孕方式。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上环的整个过程吧
宫内节育器的原理“环”学名为宫内节育器,将其放置于育龄妇女的宫腔内,通过机械性刺激及化学物质的干扰而达到避孕的目的,不抑制排卵,不影响女性内分泌系统,因而避免了一般药物避孕的不良反应。
“上环”是从骆驼开始的很久以前,在大沙漠中唯一的交通工具就是骆驼。
古埃及商人们靠它驮着沉重货物,长途跋涉。
但母骆驼在途中经常由于怀孕而耽误运输。
聪明的商人们想出一个法子:把一些圆滑的石子,放进母骆驼的子宫腔内,这样一来就不会怀孕了。
这就是“宫内节育器”的雏形。
最初的节育器最初的节育器是圆形的,像一枚戒指,由不锈钢等金属制成,能用几十年。
宫内节育器的发展后来,研发人员在中间加了些塑料支撑装置,再加上支撑杆,使其在宫腔里抵抗外力,避免了年龄增长、妇科疾病、宫腔畸形而造成的移位或扭曲。
宫内节育器的发展再后来,科学界发明了T形环,就像英文大写字母T。
上面有两个杆,正好架在子宫三角形的顶端,正中间的竖杆还带一个尾丝,不易脱落,且容易取出。
宫内节育器的发展T形环的竖杆上也可以缠绕一些铜丝,以释放铜离子,增加避孕的效能。
含孕激素的宫内节育器,作用示意图(左)和实物(右)这么多,全是节育环经过多年的实践改良,现应用于临床的节育器多为含铜或含药节育器,支架材料为塑料、聚乙烯、记忆合金等,外形也不单一,有圆形、T形、V
计划生育所有名词?!
计划生育百片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是:提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
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目录[隐藏] 计划生育 避孕的一般常识 环球时报:人口变迁挑战中国安全 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办法 影响 适合女性的避孕方法 [编辑本段]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宣传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
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计划生育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政策 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
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 城镇居民生育率只有乡村居民的一半左右 针对汉族的生育指标限制,违反我国宪法各民族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第四条 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目前,我国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孩儿政策,使得很多人将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孩儿政策。
其实,一孩儿政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孩儿政策,用不了百十年中华民族将在世界民族之林变的无足轻重。
人口剩七八亿,其中老头老太太占一大半,这样垂垂老亦的国度不是我们计划生育政策制定者想看到的结果。
期待通过消减人口提升人均GDP的想法是十分幼稚可笑的。
我们来看一下当今世界七个主要发达国家(简称“西方七国”)的人口数量和国土面积,按国土面积的排列次序为:加拿大、美国、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英国。
按人口数量的排列次序为: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
其中法国、英国、意大利这三国的人口数量很接近,都是六千万左右。
而西方七国的经济总量基本上也是按照人口数量排列的,而不是按国土面积排列的。
西方七国之中,加拿大面积最大,但人口排在末尾,所以经济总量也排在末尾。
加拿大国土面积与美国差不多,人口只相当于美国的十分之一,但人均GDP反而比美国低一些。
可见,“减少人口有利于提高人均GDP”,这种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
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何使得这个基本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要求,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编辑本段]避孕的一般常识 一、避孕原理 所谓避孕原理,就是用科学的方法来阻止和破坏正常受孕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以避免怀孕,防止生育。
目前所采用的避孕方法很多,根据它们的避孕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法: (1)抑制卵巢排卵 具有抑制卵巢排卵作用的有女用短效、长效避孕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等。
卵细胞的发育和成熟受下丘脑和脑垂体的影响,这类避孕药能抑制下丘脑和脑垂体的功能来阻止卵细胞发育,从而达到避孕目的。
另外,妇女在哺乳期也具有抑制卵巢排卵的作用,所以哺乳期也能避孕。
(2)抑制精子的正常发育 从棉子中提取的棉酚具有抑制精子的正常发育,长期服用棉酚可使精子数明显减少或完全消失,从而达到不能生育的目的。
这种男用避孕药尚未推广使用。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采用物理方法(如超声波、微波、温热等刺激睾丸)来抑制睾丸的生精功能,也取得一定进展。
(3)阻止精子和卵子结合 这类避孕方法较多,其目的是不让精子和卵子结合,以达到避孕的目的。
例如避孕套、阴道隔膜等,使精子不能进入阴道,或进入阴道的精子不能进入子宫腔;外用避孕药具有较强的杀精子作用,将其放入阴道内能杀死已进入阴道内的精子,使精子不能进入子宫腔;男女绝育手术能阻止精子排出或阻止精子与卵子结合,是一种永久性的避孕措施;在性交过程中,采用体外排精或会阴部尿道压迫法,使精液排在阴道外或逆行射入自己的膀胱,使精液不进入阴道。
(4)阻止受精卵着床 子宫是孕育胎儿的地方,如果设法干扰子宫的内部环境,就不利于受精卵的生长发育。
在子宫内放置节育环以及各种探亲避孕药均可使子宫内膜发生变化,阻止受精卵着床和发育。
(5)错开排卵期避孕 错开排卵期避孕就是在安全期避孕,即利用月经周期推算法、基础体温测量法及宫颈粘液观察法等,掌握女性的排卵期,避开排卵期性交来避孕,使精子和卵子错过相逢的机会。
二、男性常用的避孕方法 目前人们能够采用的避孕方法虽然很多,但是男用避孕方法比较少,常用的有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或堵塞,其他还有口服避孕药、体外排精和会阴部尿道压迫法避孕等。
(1)避孕套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男用避孕工具,只要使用正确,避孕效果较好,但有些人怕影响性感或使用不习惯,故不愿意使用。
(2)输精管结扎或堵塞为一种绝育手术,适用于不再生育的夫妇或妻子因并不能生育的丈夫使用。
(3)男用口服避孕药虽然已研究成功,但具有一定的缺点,目前还不能推广使用。
(4)体外排精和会阴部尿道压迫法因不易正常掌握,故避孕效果不可靠,现在很少有人使用。
三、女性常用的避孕方法 女用避孕方法较多,常用的有避孕药物、节育环、输卵管结扎或堵塞、阴道隔膜、阴道避孕药环,其他还有安全期和哺乳期避孕等。
避孕药的种类很多,有短效避孕药、长效避孕药、探亲避孕药、皮下埋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等,其中应用最多的力短效避孕药,如能正确服用,避孕效果几乎达百分之百。
长效避孕药每月只使用1次,有的可2-3个月使用1次;可以减少天天服药的麻烦,避孕效果略逊于短效避孕药。
皮下埋植避孕药一次埋植可避孕5年左右,由于国内尚未生产,目前靠进口,故还不能广泛使用。
探亲避孕药为速效避孕药,主要适用于探亲夫妇,也适用于新婚夫妇。
外用避孕药主要作用是杀死精子其中以避孕药膜效果最好,避孕药膏效果较差。
节育环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长效避孕工具。
常用的为不锈钢圆形环,这种节育环一次放入可以避孕20年左右,缺点是脱落率和带环怀孕率较高。
带铜节育环的避孕效果较好,脱落率和带环怀孕率均较低,目前已在各地推广使用。
阴道避孕药环使用方法简便,避孕效果也不错,有些地区已在推广使用。
阴道隔膜使用时比较麻烦,如不能正确掌握放置技术,容易导致失败,所以不能广泛使用。
输卵管绝育手术为一种永久性避孕措施,一次手术可以终身避孕,特别适用于不再生育或因病不能生育的妇女。
安全期和哺乳期避孕方法不易正确掌握。
容易导致失败,所以不宜推广使用。
四、如何保证避孕不失败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的结婚年龄为22周岁,妇女结婚以后还有20多年的生育期,目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所以妇女在整个生育期内绝大部分时间需要坚持避孕,否则会造成失败。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避孕不失败呢
首先,夫妇双方必须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应高度重视避孕,任何时候(如哺乳期)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避孕是夫妇双方的事,尤其是丈夫更要关心、爱护和体贴妻子,不能把避孕的事完全推给女方。
为了妻子的健康,丈夫要多承担一些责任,不能只图一时方便,造成避孕失败,给妻子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目前使用的避孕方法很多,各有特点,在选择避孕方法时,既要考虑到方便,更要考虑到效果,还要根据个人的情况,特别是女方的健康情况和所处不同时期的特点,正确地选择适合自己切实可行而有效的避孕方法。
有些避孕方法,如安全期避孕、哺乳期避孕以及体外排精避孕等,因避孕效果不可靠,尽量不要使用。
要学会正确使用避孕套、阴道隔膜等外用避孕工具,否则就会造成失败。
如使用外用避孕工具万一失败了(如避孕套破裂),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怀孕。
总之,避孕是一件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
[编辑本段]环球时报:人口变迁挑战中国安全 人口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结构上的变迁,都会对国家安全产生深刻影响,而中国今天正处在新一轮人口变迁中。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面临的人口再生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
中国人口在上世纪50、60年代,由传统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转变到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后,仅仅30年左右的时间,就已过渡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
而且,出生率下降的趋势基本不可逆转。
可以预见,在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仍在加速推进的情况下,无论人口政策如何调整,今后中国人的生育观念也将很难回头,人口总和出生率将继续保持在世代更替水平之下甚至进一步下落。
日本、俄罗斯和韩国等国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人口变迁经历,都已说明了这一点。
这两点变化决定了未来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走势,比如老龄化时代到来,性别比的失衡,还有独生子女在主流城镇社会成为中坚人口,以及少数族群人口在中国人口中的比重上升,在西部地区聚居度增大等。
这些变化使中国国家安全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就是发展安全。
由于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总抚养比增大,用于老龄人口养老、医疗等的费用增多,将使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增加,而用于投资的部分将不得不减少,使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财政能力受到制约。
如果中国因此发生经济停滞,今天中国人热衷说着的“大国崛起”、“伟大复兴”等等,将不过是镜花水月,一厢情愿。
二是军事安全。
近20余年来中国国家利益日益拓展,对军事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多。
但在国民收入三部分:消费、投资和防务中,由于用于消费的部分增多,投入到国防的国民收入,将来也可能不得不压缩或受到很大限制。
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必然在心理上总体趋向保守和防御,公众对于良好社会保障的压力会使国家不可能将更多财富用于国防建设。
这一问题目前在中国还不明显,但再过一二十年,情况就有可能发生显著变化。
在中国国家利益日益拓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支撑足够的军事能力,这不仅影响军事安全,也影响发展安全。
同时,一个独生子女占劳动力主体、老龄化程度日深的社会,也将侵蚀一个国家防范和进行战争的能力。
在独生子女家庭占中国家庭总量几乎一半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对战争的承受能力将完全不同于以往。
三是社会安全。
目前,中国尚未初步建成完善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上城乡分别明显,中国两种社会和人口———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间的对立,今后也可能加剧,从而影响社会安定。
中国人口正由传统农业人口向现代工商业人口转换,大量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后,一旦城市经济发生危机,很多人就将会在城市成为流民或游民。
从一些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转型的情况看,人口转型同样产生过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由此引发过革命。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大量适婚男性将因男女比例失衡而无法组织正常家庭生活,这将不仅诱发贩卖人口现象的增多,而且可能加剧黑社会活动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定因素。
四是文化安全。
中国近些年来日益突出的信仰危机、价值观问题,很大程度上也与上世纪70年代以来人口结构的变化有关。
中国传统儒家文明的继承是靠中国特定的生育文化来支撑的。
然而,独生子女群体不仅在改变人口结构、社会结构,也在改变文明结构。
有调查显示,独生子女在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集体意识、合作精神和牺牲奉献观念等方面,与以往多子女家庭出身的人群相比,有显著差异,在这一代人身上,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色彩更为淡薄。
由人口变迁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有些已处于逐渐爆发期,有些还处于积累期,现在来看还不是特别严峻,但未来会对中国的发展形成重大影响。
为此,中国的人口政策应该做出一些相应的调整。
与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防止人口突然增长过多不同,今后中国更应防止的是,新出生人口规模因出生率下降而出现大幅度下降,以及人口性别比失衡程度加重。
为此,应促使独生子女家庭在全国家庭数量中的比重逐渐减小,以保证国家发展安全,同时也保证中国传统信仰结构和文明传统不至于在一两代人之间就完全断绝,和保证未来中国军队中的绝大部分成员不是独生子女构成。
再比如,在人口政策上,中国目前在不同地区对不同人口群体分别对待,这在一定时期有其必要性,但现在已有调整的必要。
更重要的是,中国应根据“人口红利”可能将于2015年左右丧失的情况,加快产业升级,摆脱单纯的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模式。
同时,推动产业转移,促进西部地区工商业发展,带动人口空间移动。
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程度比较高的地方,如果也能实现更高程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将大大减小地区发展差别,促进社会发展公平,以及东西部之间的人口交流。
(作者是北京学者;本文刊于2008年2月19日《环球时报》11版)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
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
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编辑本段]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
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编辑本段]影响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
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
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
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
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编辑本段]适合女性的避孕方法 避孕就像是生育一样,是要靠夫妻二人共同努力的。
因此避孕方法也有男用和女用之分,男性的有避孕套和结扎等。
女性的有吃避孕药、结育环和安全期避孕等。
我们这里所要讲的适合女性,是把女性分为未婚、已婚和已育三个阶段来说明。
一、未婚女性 1、 避孕药:很多女性怀孕都是由于无防备的性生活引起,由热恋中的情不自禁造成。
这种“情之所至”,是不会“有备而来”的。
如果你发生了无避孕的性生活,应立即采用紧急避孕法。
该方法只限于应急使用,而不作为常规方法使用。
2、 安全期避孕:相对来说日常生活较规律,情绪较稳定,月经周期如果有规律,就可以选用安全期避孕。
在非安全期宜采用避孕套或避孕药膜避孕。
二、已婚未育女性 1、避孕套:对女性来说,这是舒适度仅次于口服避孕药和安全期避孕的避孕法,虽然你的男伴大声抱怨“麻烦”、“隔靴搔痒”,但一次性使用的安全套,避孕效果高达99.6%,而其“不适感”,仅仅是塑胶制品与阴道摩擦时有一点点“微辣感”。
2、避孕药:舒适度最高的避孕方式之一,短效避孕药(如妈富隆)每日服一片,或在月经结束之日起连续服用22天,可规律月经,对经前腹痛、烦躁等症状都有帮助。
三、已婚已育女性 1、节育手术:最常见的女性节育手术为输卵管结扎术,输卵管结扎就是把输卵管结扎,堵塞卵子的通道,使它不能因行房而受精。
2、节育环:通过大量实验和研究证明,放置节育环的主要作用是在子宫局部,对人体健康并无影响,而且节育环本身不会致病。
我女朋友的情况是什么症状
公司日常管理规定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学习进取,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提成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公司上班时间为五天半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周六下午周日为休息日。
十一、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每次迟到、早退者,每次捐资10元“天海基金”;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捐资100元“天海基金”。
十二、员工事假、病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扣罚相应工资,每月全勤并无迟到、早退纪律的员工当月奖励30元奖金。
十三、成立“天海基金”用于员工集体活动金费。
十四、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其当天工资捐入“天海基金”。
十五、员工离职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并办完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十六、公司劝其辞退的员工,按工作时日结算上月及当月工资,自行离职的员工,上月工资于工资结算日结算,当月工资不足一月,不予结算工资; 十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十六、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 公司的办公室的卫生轮流负责清洁。
员工守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别的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 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领导; 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3、值班和保安人员; 4、小车司机。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班子成员)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 请 休 假 第九条 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 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第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
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如跨1个年度安排不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员工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带薪年假: 1、当年员工已享受寒暑假,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培训中心员工); 2、当年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已放假两个月或以上; 3、当年员工已享受健康疗养,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当年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当年员工已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14天或 以上; 9、员工为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当年已 在部队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
探亲假期指员工和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探亲路途时间另计。
第十七条 员工探望配偶,夫妻双方每年共可享受探亲假2次(配偶每来单位一次的,可视为享受探亲假一次),合计假期不超过40天。
员工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
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
第十九条 员工在工作地结婚,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 婚假;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员工初婚,可享受不超过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结婚时享受,也可在生育时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员工可享受7天以内的丧假。
如在工作地以外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不超过90天的生育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可另加假期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实行晚育的女员工(23岁零9个月初胎儿生育者)在以上假期的基础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
如工作允许,经女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女员工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时,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配偶晚育的,还可增加不超过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宫内放置节育器可享受不超过2天的节育假,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内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享受1天的节育假;男员工结扎输精管的,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结扎输卵管的,可享受不超过21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节育假。
如同一员工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条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
病愈回单位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
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病、因工和非因工负伤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列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的婚假、丧假,单位可给予报销往返路费,相关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实行。
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可以就地休假,也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休假。
如与探亲假合并休假的,单位只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将员工的有关假期(带薪年假、探亲假)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假(除带薪年休假以外)以当年(指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第三十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为每个员工建立请、销假卡片台帐,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系统上作好登记,详细记录每名员工的请假情况。
请、销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报告单,实事求是说明请假事由,按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
并将请、销假报告单应交本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应休完带薪年假后,方可请事假,否则不予批准事假。
员工续假应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员工变动单位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若因调出单位漏填假期,员工又重复休假的,调入单位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休带薪年假,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休假;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休假,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休假;主管领导自行安排休假。
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各部门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第四季度11月末前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带薪年假。
上述单位主管领导休假需与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10天(不含往返路程)。
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事假1天,由部室领导审批;2~6天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包含)以上领导请事假,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应持批准的请假报告单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事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事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部室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工伤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病假。
第四章 加 班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单位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
确需安排加班,属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在1个月内、休息日工作加班在6个月内安排不了员工补休的,则应给予加班补助。
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补休;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补休,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补休;主管领导自行安排补休。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补休。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加班,应在全年标准工作时间内予以调控,可采取轮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单位应另外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在《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员工加班申报程序 因工作需要确需员工加班的,要提前征求工会和员工意见,由部室填写加班申请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每个月交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折算汇总后支付加班工资。
无特殊原因没有履行申报程序的,不予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条 员工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进行技术创新、改进企业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为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励可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二条 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员工所在单位评选,按一定程序报批。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需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通过,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及工程承发包等其他方面实施的物资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种单项奖、专业奖和临时性竞赛活动奖,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发给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但对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
奖旗和奖状是奖励的表彰形式,在获得奖励时,方可发放。
第六章 惩 戒 第四十五条 凡员工有违犯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违反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触犯刑法的,应当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集团公司可依据《国有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对员工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有的可同时处以罚款,有的可责成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罚款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决定。
罚款属于处分性质,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
对于在生产经营中违规违纪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经济损失是员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需要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确定,可一次罚没,亦可从违纪员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理分为:除名和违纪辞退。
第五十条 员工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符合行政处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按除名或违纪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要征求员工所在单位工会意见,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员工所在具体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由员工所在具体单位的员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决定开除的,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开除处分的人员,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工会意见,并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
受处理者认为处分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处分公布以后15日以内(从本人接到行政处分或处理通知之日起计算),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必须查明事实,对确实处理不当的,应予及时纠正。
但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对无理取闹、劝阻无效的,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单位的规章制度,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2、经劝阻无效,严重影响单位生产4小时以上或他人生产(工作)8小时以上; 3、工作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3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4、不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经转岗(试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物资、浪费原材料,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因单位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员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经劝说或者另行安排工作仍拒绝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8、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行 为的; 9、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0、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泄漏性等火工品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的; 14、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对外违法分包、转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5、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收受回扣,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情节恶劣的; 16、违反财经纪律,占用公款1年以上、数额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还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7、违反单位规定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或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9、未按规定履行验工计价手续或未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造成超拨计价、超拨工程款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为主要责任人的; 20、对各种物资、设备、材料的采购未按程序操作,对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1、没有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人; 22、利用职务职权在本级或下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23、有诬蔑、恐吓、胁迫、暴行或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玷污他人名誉者; 24、出现私自倒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等行为,一经查实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如考勤、日常生活管理、内部食堂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