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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扫盲日公益广告词

时间:2014-06-25 15:20

9月8日是“国际扫盲日”,请以对偶或对称的形式拟一条以此为内容的公益广告词。

要求语言简明而亲切,

能识字真好

9月8日食国际扫盲日请你拟一条以次为内容的公益广告词

忘记文化的人,没有生存的余地

新的百事可乐广告中Rain和克里斯蒂娜一起唱的歌是什莫

DA DA DARain与克里斯蒂娜拍的百事可乐广告 亚洲巨星rain与世界流行乐顶尖歌手克里斯蒂娜一起同台唱歌,并一同出演广告片。

二人于6月12日同台热唱插曲“da da da”,并以足球场为背景,共同出演广告片。

Rain去年12月份被选为百事可乐华语圈地区模特。

广告内容大致上是这样的,在座无虚席的体育场上,眼看球赛马上就要开始了,突然传来“da da da”的声音,于是观众们都把视线转移至大屏幕。

此时,克里斯蒂娜跳出来,rain紧随其后,二人开始热唱“da da da”。

广告中最有趣的地方就是观众席当中还混杂着法国国家队选手亨利,巴西的罗纳尔迪尼奥等世界足球巨星来充当观众。

“da da da”曲终后,rain扔给克里斯蒂娜一个可乐,克里斯蒂娜启开可乐罐,广告结束。

二人虽在广告片里一起唱歌,一起出演,但其实拍摄和录音都是身各彼方而进行的。

6月13日,根据rain的所属经纪公司JYP entertainment的发言,rain和克里斯蒂娜本来打算见面并一同录音,并进行拍摄,然而却因为双方的日程问题而未能如愿。

克里斯蒂娜阿基利拉早在2月份结束了她的拍摄,雨在上个月初在首尔结束了他的录音和拍摄部分。

据说克里斯蒂娜看到完整的作品后,感到非常满足。

百事可乐的广告背景音乐“da da da”是由创作了克里斯蒂娜的畅销曲“beautiful”等名曲的女性出品人林达佩里作曲。

同时,rain于12月14日在首尔体操竞技场的公演为开端,将举行11个国“Rain world tour”巡回演出,负责rain的亚洲区演出的STAR EMPLANING公司表示经过讨论后会将整个受益的一部分捐出来用于扫盲活动等公益事业。

Christina Aguilera 个人档案 原名: 克莉丝汀-阿奎莱拉 英文名: Christina Aguilera 国籍 : 美国 出生地点:Staten Island, New York, USA (美国纽约长岛) 生日 : 1980年12月18日 生肖 : 猴 身高 : 5尺3寸 星座 : 射手座 血型 : ?型 体重:N\\\/A 三围:N\\\/A 最喜欢的运动:棒球、排球 最喜欢的颜色:粉红、白 最喜欢的零食:Steak and potatoes 最喜欢的歌手:MADONNA、LAURYN HILL、PINK 最喜欢的休闲:唱歌、跳舞、购物、运动 最喜欢的电影:《花木兰》、《骇客帝国》、《美人鱼》 主要作品: Silent night、beautif 启发她音乐梦想的第一人: 茱莉安德鲁《真善美》 影响她音乐最大的歌手: Whitney Houston、Etta James、Billie Hoilday 喜欢的男生类型: 强尼戴普、胡立奥、安立奎、班艾佛列克 喜欢的科目: 英文、科学 喜欢的歌手和组合: Mariah Carey、Whitney Houston、Lauryn Hill、Brian McKinght、Korn、Fatboy Slim、Beck 喜欢的Disney卡通: 花木兰、小美人鱼 喜欢的食物: 肉(牛排)、马铃薯 喜欢的运动: 棒球、排球 目标: 学好西班牙文及钢琴 兴趣: 血拼、看电影、和朋友一起混、音乐、跳舞、运动 1980年12月18日出生于美国纽约Staten岛。

Aguilera是在90年代末期大红大紫的几位年轻美国流行歌手之一。

她有爱尔兰和厄瓜多尔血统,她的母亲是一位职业小提琴和钢琴演奏员,她的父亲是一位军人,他的职业需要使她们一家有机会来往于全球各个地方。

最终,Aguilera一家在美国费城的维克斯福德镇落户,在这里,Aguilera开始在学校的各种表演会上露面,并在8岁时就首次在美国全国范围的明星选秀会上作为专业演员登台亮相。

10岁时,Aguilera已开始为匹兹堡市的Steelers and Pirates俱乐部演唱美国国歌。

12岁时,她加盟了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俱乐部,与未来的流行乐歌星JC Chasez、Justin Timberlake以及Britney Spears等人同台演出。

在米老鼠俱乐部演唱了两年之后,Aguilera离开该俱乐部前往日本录制《All I Wanna Do》,这首与日本当地知名的流行歌手Keizo Nakanishi一起录制的歌曲很快引起了轰动,并成为畅销曲目。

1998年年初,Aguilera重返美国并为迪斯尼公司制作的动画片《Mulan》录制了主题曲《Reflection》。

此后不久,她就与RCA唱片公司签约,从而完成了由一名歌手向当红歌星的转变。

Aguilera的第一张专辑是在与若干名资深作词家和制作人的合作下录制完成的,其中一首名为《Genie In A Bottle》的单曲在1999年7月刚一发行之后立即登上了美国流行音乐排行榜的榜首。

当时,这支由英国词作家Pam Sheyne填词的单曲在五个星期里一直占据排行榜首位,并成为当年度美国销量最高的单曲。

她的第一张专辑里还收录了其他几首以快速的舞蹈节奏为特点的曲目,包括《Love Will Find A Way》、《So Emotional》以及《I Turn To You》。

同年9月,这张专辑荣登美国专辑排行榜首位。

一个月后,《Genie In A Bottle》又有幸成为英国流行单曲排行榜的第一名。

2000年1月和10月,Aguilera分别以《What A Girl Wants》和《Come On Over Baby (All I Want Is You)》重返美国流行单曲排行榜首位,从而显示出她已成为Spears年轻流行歌手奖最大的夺标热门。

此后,为了进军拉丁美洲流行音乐市场,Aguilera还特意发行了一张包括其畅销曲目《Mi Reflejo》和《My Kind Of Christmas》在内的西班牙语专辑。

加强大学生的人文教育有何意义

社会环境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在打开国门、扩大国际交流、促进科技、经济更快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国外一些不良思想和生活方式的渗透与冲击;社会上一些错误、腐朽的思潮也沉渣泛起,侵蚀着人们的灵魂;现实生活中诚信缺乏、道德失范、假冒伪劣、欺骗欺诈、豪华奢侈、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官僚黑幕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信任出现危机,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不能轻视。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号召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八荣八耻,正是在呼唤健康的人文精神的回归。

  学校教育存在重智轻德的倾向:  已经有专家多次指出,当今教育的一大弊端是重智育、轻德育。

这种倾向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由于对高考制度的改革要慎之又慎,所以高考指挥棒仍然在应试教育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从小学、中学到大学,老师要的是分数,家长要的是分数,评价学生更是看重考分。

这种只重智力发展,不重思想道德的教育方式,直接造成了一些大学生追求个人功名,很少反省内心的道德修养,有些人爱心缺失,私欲膨胀,甚至道德品质堕落。

如何使德育教育入耳入脑入心,是全社会首先是教育工作者要认真解决的大问题。

  其三是教育腐败的影响:  这些年来,个别教师无师德,少数学校乱收费,一些地方教育腐败现象严重。

在功利思想的影响下,浮躁、造假之风日盛,假评语、假档案、假论文、假试卷,甚至假专家等等丑闻时有发生,这些都对大学生产生了负面影响。

  网络的影响: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它在提供海量信息和快捷服务的同时,也使当代大学生的情感世界发生着微妙变化和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特别是在由图文构成的网络虚拟世界里,少数大学生沉湎于虚拟精神家园,真情和亲情渐行渐远,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沟通日益减少,代之以虚幻的“父母”、“朋友”、“情人”、“杀手”等光怪陆离的情景充斥脑海,加剧了中毒较深者道德情感的冷漠和人文精神的丧失。

  如何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  第一,还高校一片净土。

  高校必须加强对教师道德情操和行为规范的教育与管理,使为人师表不再是一句空话;同时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学生的德育教育和德育工作,把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逐步落到实处。

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充分尊重学生,把学生当作真正的“人”来管理,倡导以心灵感染心灵,制定学术规范,建立教育监督制度。

对个别违法乱纪没有师德的教师要坚决清除出教师行列,还高校一片净土。

  第二,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并举。

  国家要强大,必须重视科学,但科学与人文并不矛盾。

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绝不能截然分开。

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高品位的创新人才,一定是一个既具有科学精神又具有人文精神的人。

反之,则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利于人格的健全和完善。

  当前有些中学分班很早,理科生到了高一几乎就不再学习历史、政治、地理等课程,直接导致这些理科学生出现人文知识的空白。

到了大学,理科学生更是一头扎进实验室和作业堆里,不再涉及什么人文课程,直接后果是使他们出现了自然知识优秀而人文精神缺乏的知识断层现象。

有些大学生缺乏挑战意识,缺乏积极乐观的心态,遇到挫折就怨天尤人,丧失信心,甚至走上轻生的道路,这些都和人文精神缺乏、人格不够健全和完善有关。

  第三,营造生机盎然的人文环境。

  要想方设法营造健康的人文环境,让校园充满积极向上的人文气息。

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老师,承载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应该做社会需要的道德楷模。

大学德育老师要坚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并行,在讲课中把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方法深入浅出地运用在教育中,寓教于乐。

  各个学科都应该自觉渗透人文知识,把人文思想从政治学、文学、法律学、经济学中推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更广泛的知识领域。

应当多给学生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多参加一些积极向上的活动。

比如,开展人文教育讲座,引导学生读书、读报,学术研讨、演讲、影视评论,举行主题班会、辩论会,举办艺术节和文艺演出,创办学生自己的报刊和诗刊,参加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等各种社会实践,这样既丰富了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更使思想政治教育潜移默化融进了他们的心灵。

应该利用好互联网,趋利避害,占领网络思想教育阵地。

  第四,提倡媒体广泛宣传公共道德。

  在新中国成立初年,《青春之歌》、《红旗谱》、《红岩》等一大批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浴血奋战的作品与广大读者见面,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高潮时期,又有一大批歌颂建设祖国的作品相继问世,如:《百炼成钢》、《创业史》、《把一切献给党》等。

有多少年轻的读者捧着这些革命英雄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优秀作品,立下誓言,一定要继承先辈光荣传统,把对共和国的一腔热爱无私地献给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

那个时候,理想、奋斗、青春等字眼频频出现在报纸电台中,这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相比之下,如今打开电视满眼是明星秘闻轶事、大款发财故事。

我们知道,就连美国这样的国家尚且能拍出《拯救大兵瑞恩》这样弘扬爱国主义英雄主义的电影,我们为什么不认真反思一下呢

现在电视台节目中有些没有什么思想性的庸俗闹剧,却有着很好的收视率;而有些品质高雅的栏目像《读书》栏目却因收视率低迷而停办。

另一方面,反映火热的社会主义建设生活的影视剧少之又少,倡导良好社会公德的公益广告也是少之又少,如此氛围,使一些青年学生产生以追求享乐、满足物欲为人生第一目的。

据报载:每年大学毕业的学生在择业时把单位的工资福利、住房待遇、是否地处大中城市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考研是为了考博,考博是为了找一个好工作、出国。

而一些女大学生甚至认为学得好不如嫁得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指出: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

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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